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银杏林文化旅游景区规划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
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
定本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3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
)、大型风
景区(101-500km2
)、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4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
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
划。
第 5 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
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
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
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
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
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
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
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 7 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