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杭州滨江6.12-6.16)

发布时间:2023-6-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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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杭州滨江6.12-6.16)

105各市商务局,省级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浙江建成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和平台载体不断发展壮大,继续组织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目标。充分发挥县域块状经济发达优势,实现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县域全覆盖。2023 年度,全省拟新增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数量 300 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数量 30个、典型案例 10 个,并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确定了各地年度新增指标(附件 1)。2023 年度,拟评选不超过 10 个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请各地市至少推荐 1 个。二、组织程序。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典型案例申报程序参照前四批,采取企业申报、县级把关、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相关申请材料请于 6 月 28 日前报送,省级有关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商务厅(电子版通过浙政钉,纸质版盖章邮寄至省商务厅商贸运行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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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杭州滨江6.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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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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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二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

业〔2022〕63 号)、《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

〔2023〕62 号)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开展 2023 年度二季度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申请企业应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

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

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时间。全年敞口线上申报,各级经信部门按季集中

进行评价。2023 年二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5 日。

第102页

103

3.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登

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注册后,线上填报《创新

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将佐证材料按附件 3 规定的顺序,

以 PDF 形式整理至一个压缩包上传。企业不需另行提交纸质

材料。

4.审核评价。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

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于

6 月 20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和评价通过企业名单汇

总表以 PDF 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

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

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

业。

不明事项请咨询区经信局 赵海霞、黄书韬,电话:

89520447、89520448。

附件 1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pdf

附件 2 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

附件 3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6 月 12 日

第103页

104

2.关于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

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工作和内外贸

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

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工作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

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对

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经我局审核后,择优推荐。

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三份)和电子档于 6 月 23 日前报

滨江区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华萍,联系电话:0571-89520501,邮箱:

1253067195@qq.com,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 100 号区政府 7

楼 1723 室。

滨江区商务局

2023 年 6 月 9 日

第104页

105

各市商务局,省级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内外贸一

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浙江建成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

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

体和平台载体不断发展壮大,继续组织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

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

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目标。充分发挥县域块状经济发达优势,实现

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县域全覆

盖。2023 年度,全省拟新增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

育数量 300 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数量 30

个、典型案例 10 个,并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确定了各地年

度新增指标(附件 1)。2023 年度,拟评选不超过 10 个内

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请各地市至少推荐 1 个。

二、组织程序。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

点产业基地、典型案例申报程序参照前四批,采取企业申报、

县级把关、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

相关申请材料请于 6 月 28 日前报送,省级有关企业申请材

料直接报省商务厅(电子版通过浙政钉,纸质版盖章邮寄至

省商务厅商贸运行处,每个企业纸质材料 1 份即可)。

第105页

106

三、政策支持。加强贸易政策与产业、财政、金融、科

技等政策融合,聚焦内外贸一体化企业主体培育、特色产业

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将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

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作为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项目

支持的必要条件,典型案例作为项目支持的加分项。

四、其他事项。内外贸一体化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

系统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树立目标导向,认真组织实

施,积极搞好调查摸底,充分挖掘潜量,广泛发动有意愿的

企业、产业园区参与,切实完成培育任务;要科学运用多种

方法手段,依托现有系统应用,掌握了解内外贸一体化“领

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发展情况,做好相关数据统

计监测。

另,我们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

业基地的培育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采取百分制。

联系人:聂龙 罗伟进

电话: 0571-87051834、15068688139(浙政钉同号)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 468 号外经贸大楼 A 座 1314

附件:1.浙江省 2023 年度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和

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量化指标

2.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方案

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申请表

第106页

107

4.申请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有关说明材料

5.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申请汇总表

6.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方案

7.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申请表

8.申请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有关说明材料

9.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申请汇总表

10.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方案

11.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申请模板

12 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申请汇总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23 年 5 月 日

(抄送:省国资委)

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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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地市

各设区市目标值及完成情况

“领跑者”企业数量(家) 改革试点产业基地数量(个)

总目标 已完成

2023 年拟

新增目标值

总目标 已完成

2023 年拟

新增目标值

全省 1000 534 300 100 63 30

杭州 182 88 60 13 5 5

宁波 220 78 105 18 11 6

温州 83 41 25 12 10 1

湖州 55 54 2 7 5 2

嘉兴 94 62 15 8 7 1

绍兴 98 58 20 7 8 1

金华 123 70 30 10 7 3

衢州 17 12 3 6 1 2

舟山 23 11 8 4 1 2

台州 89 48 25 12 5 4

丽水 15 6 7 7 3 3

备注

1.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数量总目标值:根据

各地近年来进出口总额、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浙江出

口名牌”、重点流通企业、应急保供重点企业等分布情况

综合测算得出。

2.改革试点产业基地数量总目标值:根据各地外贸转

型升级基地、国家及省级开发区、国际合作产业园、县(市、

区)行政区划等分布情况,综合测算得出。

第108页

109

附件 2一、

“领跑者”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近三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安全生

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且生产

技术和产品质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优先。

(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五)企业上年度内外销比例在 3:7 至 7:3 之间,或年

销售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二、

“领跑者”企业打分规则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指标打分。

(一)销售情况(25 分)。上年度年销售额不低于 2 亿

元人民币,得 10 分;年销售额每增加 2 亿元人民币加 1 分,

累计不超过 15 分。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 10%,得

2 分,每增加 5%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

(二)品牌建设(15 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且在国内

外注册登记,得 10 分。企业获省级出口名牌等荣誉,得 2.5

分;获国家级品牌荣誉,另加 2.5 分。

(三)质量标准(20 分)。“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在所

第109页

110

有产品中占比 50%得 10 分;每增加 10%加 1 分(减少 10%减

1 分)。获省级质量奖,得 2 分;获国家级质量奖,另加 2

分。

(四)科研创新(20 分)。拥有自主研发团队,得 10

分。研发成果方面,每项发明专利得 1 分,实用新型或外观

设计专利得 0.5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获高新技术、专精特

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荣誉,每项得 2 分,累计不超

过 5 分。

(五)营销建设(10 分)。企业拥有内外销专业团队,

得 7 分。企业具备多样经营渠道、完善的营销网络,得 3 分。

(六)商业模式(10 分)。企业拥有特色的、可推广的

内外销经营模式,得 10 分。

三、

“领跑者”企业申请材料(请按以下顺序提供)

(一)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信息表(附

件 3);

(二)申请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有关说明材料

(附件 4);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包括上年度销售额、上年度同比增速、内外销比例情况;

(五)拥有自主品牌且在国内外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

(六)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等荣誉证明材料;

第110页

111

(七)“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在所有产品中占比情况证

明材料;

(八)获省级/国家级质量奖证明材料;

(九)自主研发团队、研发成果证明材料;

(十)获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

业荣誉证明材料;

(十一)拥有内外销专业团队以及经营渠道、营销网络

的证明材料;

(十二)拥有特色的、可推广经营模式的证明材料;

(十三)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申请汇

总表(附件 4)。

第111页

112

附件 3

企业名称(盖章):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二、打分规则

指标 指标内容 得分依据 自评得分

销售情况

上年度销售额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品牌建设

拥有自主品牌且在国内外注册

登记情况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等

荣誉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质量标准

“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在所有产

品中占比情况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省级/国家级质量奖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科研创新

自主研发团队情况 (请在附件 3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研发成果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荣誉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营销建设

内外销专业团队情况 (请在附件 3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经营渠道、营销网络情况 (请在附件 3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商业模式 特色的、可推广的内外销

经营模式

(请在附件 3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第112页

113

汇总得分

附件 4

(提纲)

一、企业总体情况

二、企业研发团队建设情况

三、企业内外销团队建设情况

四、内外销经营渠道和营销网络

五、特色的、可推广的内外销经营模式

六、其他重要内容

第113页

114

附件 5

市商务局(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

联系电话 自评得分 市评得分

第114页

115

附件 6一、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基地特色鲜

明。

(二)产业基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研发设计、自主创新

能力较强,具有一定数量的全国、全省或者行业知名的品牌

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出口名牌企业。

(三)产业基地近三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安

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且

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基地优先。

(四)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

施和服务体系。

二、改革试点产业基地打分规则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产业基地,按下列指标打分。

(一)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已制定相应内外

贸发展政策。围绕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

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内

外贸一体化有效衔接,同时在宣传推广、品牌培育、市场拓

展、产品创新、人才培训、贸易便利化方面出台有效举措,

得 15 分。

第115页

116

(二)产业基地有区域地理标志或区域公共品牌,得 15

分。

(三)产业基地具有 5 家全国、全省或者行业知名的品

牌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出口名牌企业,得 15 分;名牌企

业数量超过 8 家,得 20 分。

(四)产业基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生态环境健全,形成

集商务咨询、商标注册、资信调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

物流配送、公共服务平台等多方面的服务支撑体系,得 10

分。

(五)产业基地在内外销过程中形成具有特色的、可复

制、可推广的商业经营模式,得 10 分。

(六)探索建立了内外贸一体化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

得 15 分。

(七)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浙货行天下”工

程、浙江外贸优品“六进”行动等。每组织或参加一场活动

得 5 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

三、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申请材料(请按以下顺序提供)

(一)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申请表

(附件 7);

(二)申请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有关说明

材料(附件 8);

(三)产业基地所在地关于内外贸一体化政策的证明

材料;

第116页

117

(四)区域地理标志或区域公共品牌的证明材料;

(五)产业基地企业名单(全国、全省或者行业知名的

品牌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出口名牌企业需标识并提供证明

材料);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关于内外贸一体化服务支撑体

系证明材料;

(七)产业基地特色的内外销商业经营模式证明材料;

(八)产业基地所在地关于内外贸一体化监测和评价

体系证明材料;

(九)组织参加展会等活动的材料;

(十)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申请汇

总表(附件 8)。

第117页

118

附件 7

产业基地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一、基本信息

产业基地名称

产业基地地址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二、打分规则

指标 得分依据 自评得分

产业基地所在地内外贸一

体化政策

(请在附件 7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区域地理标志或

区域公共品牌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品牌生产企业、流通

企业和出口名牌企业数量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内外贸一体化服务

支撑体系

(请在附件 7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特色的内外销商业

经营模式

(请在附件 7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内外贸一体化监测

和评价体系

(请在附件 7 说明,并提供证明

材料)

组织或参加活动情况 (此处简写,并提供证明材料)

汇总得分

第118页

119

附件 8

(提纲)

一、产业基地总体情况

二、产业基地所在地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三、内外贸一体化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情况

四、形成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内外销商业经营模

五、内外贸一体化监测和评价体系

六、其他重要内容

第119页

120

附件 9

市商务局(盖章):

序号 产业基地名称 自评得分 市评得分

附件 10

第120页

121

一、典型案例基本条件

典型案例申请主体需积极探索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模式,

且案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二、典型案例内容要求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主体,需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以下一个

或多个角度的主要做法、成效等。

(一)示范带动。连接国内重点企业、上下游资源,在

参与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时带动其他企业同时开拓国内国际

两个市场等。

(二)转型升级。外贸企业如何转型做内贸的经验做法

等。

(三)品牌建设。在国内外积极探索品牌建设并获得品

牌荣誉等。

(四)质量标准。对“同线同标同质”的理解以及如何

探索落实内外销产品符合“同线同标同质”标准等。

(五)科研创新。通过自主研发创新或与国内外优秀企

业合作探索解决进口替代问题;以自主研发成果为企业内外

贸一体化经营获得竞争优势等。

(六)营销建设。通过培育内外销团队、拓展电商平台

等形式建立多样的经营渠道、完善的营销网络,以实现国内

第121页

122

国际市场两手抓。

(七)商业模式。拥有特色的、可推广的内外销经营模

式。

(八)政策引领。产业基地所在地出台内外贸一体化政

策,对产业基地的发展具有推动效用等。

(九)服务支撑。产业基地所在地积极建设内外贸一体

化服务支撑体系并取得成效。

(十)监测评价。产业基地所在地通过构建内外贸一体

化监测和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对照参考,补足内外贸一体化

经营短板等。

(十一)其他方面特色的经验做法。

三、典型案例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申请模板(附件

11);

(二)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申请汇总表(附件

12)。

附件 11

第122页

123

(提纲)

一、案例名称

二、申请说明

简要说明申请理由,简述案例的背景、现状等。

三、主要做法

具体内容参照附件 9,介绍主体在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中

探索的具体做法,需提供素材支撑。

四、取得成效

现阶段取得的成效,需数据支撑。

五、基本经验

主要总结取得成效的原因和可推广性等。

六、下一步打算

对进一步开展内外贸一体化工作的计划,包括提升、改进的

想法等。

附件 12

第123页

124

市商务局(盖章):

序号 案例名称 报送单位

典型案例简介

(300 字左右,基本情况、创新做法、

心得体会、下一步打算)

1

2

3

4

5

6

7

8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124页

125

《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总体目标

第125页

126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高新

区(滨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培育,

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

集约化和规模化,为“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

重要支撑。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到 2025 年,百亿级总

部企业力争 10 家,千亿级总部企业力争 4 家。

二、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

导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对一定区

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

企业支持政策:

(一)规模型总部

1. 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

2. 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

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含)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

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

入 8 亿元以上(含)。

第126页

127

(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含)。

(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

(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

来源,上年度在高新区(滨江)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且占在高新区(滨江)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

于 15%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且上市主体在

高新区(滨江)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

作用的企业,经签署协议后予以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经区认定,最高

按照实到注册资本 1%的比例予以补助。实到注册资本(下同)

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补助 1000 万元;注册资本

在 1 亿元(含)以上不足 10 亿元的,最高可补助 500 万元;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含)以上不足 1 亿元的,最高可补

助 1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

汇率折算。

第127页

128

(二)规模增长奖励。连续 3 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 10%,且连续 3 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

过 2000 万元。

(三)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

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 500 万元、200 万

元、100 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

额奖励。

(四)营收突破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总部企

业,最高分别予以 10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800 万元、

2000 万元、4000 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

准予以差额奖励。

(五)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

租金的 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累计

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

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购房价 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六)发展空间保障。供地供楼并举,优先满足总部企业

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

第128页

129

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优先安排总部企业按照开发

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

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七)给予人才激励。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

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

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

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

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

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人才推荐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八)给予金融支持。总部企业境内上市按进度给予 400

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

到 5 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 30%以内 2 年贷款贴息,原则

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

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

投资基金。

(九)给予创新资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

发、产业化、试点示范、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

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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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

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

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

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

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

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

术服务合同金额 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十)给予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

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

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一)给予国际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出口,拓展海外

市场。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最高可

给予展会承办方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

第130页

131

过 100 万元。支持总部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

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奖励,对新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按实到市级

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市级配套激励。

(十二)加强总部企业服务。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

州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

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

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

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

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

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

体名单的企业。其中,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以申报企

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

制的我区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二)同一企业、人才、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

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第131页

132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

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

入等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四)本办法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本意见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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