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10-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工业经济
发展新平台,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
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洛浦县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
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二章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
的实际,将以下产业列为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重点鼓励产业:
1、农、林、牧、果、蔬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制造业。
3、各种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生产。
4、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
5、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造,专业
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建设。
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7、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信息、电力、通信等社会事业。
8、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及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