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bookData.followerCount}}
{{!bookData.isSubscribed?'关注':'取消关注'}}
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的通知................1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3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 ..........................54.五部门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9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14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18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 .................................... [收起]
[展开]
{{!bookData.isSubscribed?'关注':'已关注'}}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2页
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的通知................1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3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 ..........................54.五部门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9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14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18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 .............................................244.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7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31
第3页
温州市级政策篇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352.关于兑现参加预制菜专业客商订货会示范性企业参展费奖补的通知 .........................................37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0乐清市级政策篇1.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72.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稳定有序生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54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第4页
1
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11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完善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充分发挥标准的行业指导作用,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5页
2
附件:
扫码查看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 年8月3日
第6页
3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国资委、能源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加快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3 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10 个。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示范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项目申报表、汇总表请于2023 年10 月8 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
第7页
4
1.《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pdf
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ofd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2023 年8月4日
第8页
5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6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
(二)申报主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较为顺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
第9页
6
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
(四)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出现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遴选程序
(一)地方申报。首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填写示范区建设申报表(附件1),制定本地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 2),提供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再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可仅提供需要更新的材料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示范区建设申报表和示范区建设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邮箱:bhszonghechu@cnipa.gov.cn)。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9 月 30 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二)组织遴选。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示范区遴选指标(附件 3)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 15 个以内城市(地区)开展第二批
第10页
7
示范区建设。
(三)示范建设及认定。确定为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 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挂牌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地区),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示范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四)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持续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开展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三、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现发布第二批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清单,继续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性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表2.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
3.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指标
第11页
8
4. 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7月28日
第12页
9
4.五部门关于开展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第13页
10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2)编写。鼓励企业基于现有场景,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业务运营全链条的解耦与重构,探索智能生产新场景、企业管理新形态和产业组织新模式。
第14页
11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非中央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三)各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对本集团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四)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30个、15个。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累计数量超过300个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40个、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10个、5个。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
第15页
12
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常态化受理各省(区、市)2021、2022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评审,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七)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八)企业申报、进度汇报、验收申请以及材料报送、线上评审、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赵奉杰010-68205630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杨晶010-68501696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虞正夫010-61965366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陈建刚010-63192535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刘大山010-82262927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汪俊龙13996177996王金生 18811348791
第16页
13
附件:
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3.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4.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 年7月28日
第17页
14
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3〕184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3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3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
第18页
15
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原则上应是2022 年8月31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二)申报重点领域
原则上重点支持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高端装备攻关工程等领域有关重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区26县领域可适当放宽领域范围。(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在线办理并登录,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认定)后填报申报材料(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26c45564-3e24-4c86-b526-85fb873e76d3)。在线办理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9 月15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2.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对所辖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规上工
第19页
16
业增加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等情况,并结合2022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4家,其它设区市总数不多于 2 家。在征得县(市、区)同意并提前向省经信厅报备的前提下,允许各设区市经信局根据实际对所辖县(市、区)未用完的申报名额进行统筹使用。(四)审核要求
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9 月 22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提交至省经信厅,同步需上传行文,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同时将纸质行文附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 室,0571-88228749)。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寄送 1 份推荐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属企业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二、其它事项
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协调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取证,不需地方和企业专门办理。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联系人:王冠、潘婷婷联系电话:0571-87058112、87058172;
第20页
17
省技创中心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798107;
省建设厅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技术咨询联系人:高 哲联系电话:15669919972。附件:
1.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建筑业除外).pdf
2.2023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第21页
18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8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 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
第22页
19
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2年 9 月 1 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3年 8 月 31 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第23页
20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 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 2000 万元);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 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 万元)。(三)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 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
第24页
21
10%。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3 年 9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 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
第25页
22
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三)各地经信局、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
第26页
23
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财险处张 浩 0571-87189656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1日
第27页
24
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培育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核定,拟确定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等212家企业为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紧固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等13个产业基地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产业基地,《探索矿产储备与商业运营有机结合 助力内外贸协同发展》等14个案例为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3年8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聂龙、潘晟
电话:0571-87051834,13656553025
第28页
25
附件:
1.浙江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名单.pdf
2.浙江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名单.pdf
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pdf
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8月23日
第30页
27
4.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便函〔2023〕73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10 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今年信息消费重点工作计划, 围绕“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大方向,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创新信息消费场景,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是指上一年度平均月活用户数量不低于 1 亿,且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连接消费者和生活服务行业,为公众在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数字化、便利化信息消费服务、具有促进消费作用的互联网行业大平台。
第31页
28
(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用智能感知设施、5G+XR、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内具有一定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生活空间赋能升级,满足消费者数字化体验及服务需求的消费载体,应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专业运营能力和持续投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体验商圈、信息消费体验街区和信息消费体验店等,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二)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三、工作组织
(一)请各市、区(县)做好本地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推荐排序工作,推选出具有代表性、有示范意见
第32页
29
的项目,指导申报单位于 9 月5 日前在线登录“新型信息消费 示 范 项 目 申报系统”(https://www.xinxixiaofei.com/sfxm)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项目不作推荐数量要求,力争做到可报尽报。“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各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 2 个,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杭州、宁波、湖州、温州)可额外推荐2 个。(三)请各市经信局于 2023 年9 月5 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 2 份和正式推荐排序函1 份报送省经信厅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处。 所有申报项目将同步入选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平台),入编浙江省新型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广目录,统一组织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四、联系方式
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政府八号楼703室),联系人:祝健0571-87056456
第33页
30
附件1-2.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8月14日
第34页
31
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 “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号),加快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并同期开展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分设3个层级,即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
第35页
32
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其中经营效益不作要求);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云上数字化协同初步实现。
(三)企业已形成用云增效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四)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由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由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不得跨级申报。
三、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用云水平评估(附件1),于2023年8月8日至9月22日期间登录申报平台企业端(https://xzz.jxt.zj.gov.cn/webPcXzz/web/declaration/list)完成信息填报。登录账户为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申报平台政府端
第36页
33
(https://xzz.jxt.zj.gov.cn/adminPcXzz/user/login)完成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附件2)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三)各市经信局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政府端(网址同上)完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四)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过程中,如需组织线上专家评审,专家应于遴选期限内登录专家端(https://xzz.jxt.zj.gov.cn/adminZJPcXzz/user/login)完成评审。
(五)省经信厅组织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评定,审核确定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初选名单,并于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由地方经信局自行发布。四、其它事项
(一)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工作,依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全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目标任务的通知》(浙数办〔2022〕
第37页
34
3号)严格落实培育质量和数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数字经济绩效考核。
(二)联系人:省经信厅祝健,0571-87056456省电检院 鲍克,13655713990
技术支持 陈卢方,18357126536
手册支持:登录项目申报页面后查看资料附件附件:制造业“云上企业”用云水平评估表和推荐排序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年7月27日
第38页
35
温州市级政策篇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活力,根据《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温政办〔2022〕97 号)规定,经组织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主导制定的 GB/T 36242-2018《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等 3 个项目为“2022 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奖”,授予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主导制定的T/ZZB 0649-2018《帆布鞋》等 5 个项目为“2022 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提名奖”。希望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标准创新工作,争当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广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要以获奖单位为榜样,加大标准创新投入,不断提升各领域核心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推动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标准,为建设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 幸福温州”作出更大贡献。附件:2022 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名单.doc
第40页
37
2.关于兑现参加预制菜专业客商订货会示范性企业参展费奖补的通知温农发〔2023〕77 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4 号)有关预制菜企业营销补助条款,对于参展的A 类示范性企业和B类示范性企业分别给予 50%和40%参展费补助。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30 日,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温州市农业产业联合会(温州市预制菜产业联盟)主办的2023年温州预制菜(食品)专业客商订货会在温州嘉运国际大酒店举办,参加本次订货会的示范性企业共有22 家,其中A类示范性企业 9 家,B 类示范性企业13 家。按照奖补政策和企业缴纳的参展费标准,合计补贴金额23.6 万元,对应企业的实际奖补金额受“惠企直通车”系统中的总量控制数影响。
现将参加预制菜专业客商订货会的示范性企业奖补情况进行公布,请各地通知相关企业及时申报,在“惠企直通车”系统中上传参展发票扫描件提出奖补申请。申报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8 月 31 日,共10 天。
第41页
38
申报网址: http://reward.wenzhou.gov.cn;路径:申报大厅/农业/温州市预制菜企业营销补助/我要申报,奖励项目统一填写为 2023 年度第一批温州市预制菜企业营销补助。
联系人:余蒙蒙,联系号码:88966715、13867788967。温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 年8 月22日
第43页
40
3.关于开展2023 年度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49页
46
附件:2023 年度温州市工业领域“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第50页
47
乐清市级政策篇1.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在线期刊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更多案例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在线期刊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e.stopPropagation()}">
x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