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二季度)

发布时间:2023-7-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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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二季度)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2前 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财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财税及劳动用工领域规定的不断变化。中央及地方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情况不一,各种政策呈现出地域差异性、内容复杂性、强调时效性等显著特点,给人力资源及财税人员带来一定挑战。为了帮助企业适应动态的财税及劳动用工政策,提高管理效率,预防和避免企业管理风险。中瑞方胜推出《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本汇编每个季度通过人力资源版及财税版两个版本,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 31 个省市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附部分政策法规的官方解读进行汇总整理。在全面梳理过程中,我们删除了不常用和失效的规定,方便企业查阅参考。我们真诚地期望本汇编能为您的工作带来实际的帮助,同时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我们的支持与帮助,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将是我们持续完善和改进的方向。中瑞方胜人力资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注:本指引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使用,鉴于政策的调整变化,文中引用政策法规及解读均以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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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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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

(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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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

前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财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财税及劳动用

工领域规定的不断变化。中央及地方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情况不一,各种政策呈现出地域差异性、内容复杂性、

强调时效性等显著特点,给人力资源及财税人员带来一定挑战。

为了帮助企业适应动态的财税及劳动用工政策,提高管理效率,预防和避免企业管理风

险。中瑞方胜推出《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本汇编每个季度通过人力资源版及财税版两

个版本,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 31 个省市自治区现行有

效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附部分政策法规的官方解读进行汇总整理。在全面梳理过

程中,我们删除了不常用和失效的规定,方便企业查阅参考。

我们真诚地期望本汇编能为您的工作带来实际的帮助,同时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我们的

支持与帮助,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将是我们持续完善和改进的方向。

中瑞方胜人力资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注:本指引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使用,鉴于政策的调整变化,文中引用政策法规及解读均以国家官方机构

最终发布的信息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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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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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瑞方胜

中瑞方胜人力资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瑞方胜)其前身是 2006 年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FESCO)财务外包中心。经过 8 年稳步发展,于 2014 年,FESCO 携手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

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中瑞方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中瑞方胜以高效精准、跨界

融合的战略视角,全力推进公司全面市场化,并迅速成为跨越与融合人力资源和财税两大专业服务领域的

综合服务提供商。2020 年中瑞方胜业务全新升级,引入了大中华区最大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服务商——

万宝盛华大中华有限公司(Manpower GRC,股票代码:2180.HK)。在科技引领创新,赋能人才强国的

时代背景下,中瑞方胜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正式更名为:中瑞方胜人力资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

中瑞方胜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深度更加完善,服务对象更加广泛,服务地域更加广阔。

中瑞方胜拥有完备的服务资质,熟悉中国境内各地政策法规并拥有良好市场资源网络,精通国际和本

土商业运作模式。依托先进的 IT 管理系统,专业的服务团队,中瑞方胜为客户提供数据的智能化处理以及

规范化操作流程。业务涵盖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福利、税务、会计、审计、管理咨询、职业技

能培训、系统服务、法律服务、商务服务等的专业人力资源及财税相关服务。通过降低客户财务风险及提

高客户人事管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及财税一站式服务,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并通过中瑞方胜官方微信持续发布,欢迎您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关注,持

续获取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

产品咨询热线:010-6777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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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

目 录

[财税政策]

《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15

解读:《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15

[人力资源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17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 19

【华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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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5

北京市

《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 22

解读:《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2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24

《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26

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28

《关于合并申报 2023 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 28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关于调整 2023 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 --------------------------- 33

《关于北京市 2023 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34

《关于 2023 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35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38

《关于调整北京市 2023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39

天津市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41

《关于延长《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效

第6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6

期的通知》 ------------------------------------------------------------------------ 43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43

《关于调整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 45

解读:《关于调整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 47

《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 49

山西省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1

《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 52

《关于优化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54

《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 55

河北省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 56

【华东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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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7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59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 60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61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62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63

《关于 2023 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64

《关于印发《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68

《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69

江西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70

《关于停止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的通知》 ------------------------------------ 72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 72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73

江苏省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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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8

山东省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3〕29 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的通知》--------------------------------------------------------------------------- 79

《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80

解读:《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81

《关于确定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的通知》-------------------------------- 81

安徽省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 83

《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 84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85

《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 86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87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 88

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 88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 89

第9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9

解读:《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90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91

浙江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93

《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94

解读:《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96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开展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101

《关于完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103

福建省

《关于确定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104

《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5

《关于调整 2023 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106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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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0

【华中地区】

湖南省

《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110

湖北省

《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111

《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112

河南省

《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13

《关于出具异地贷款证明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114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114

解读:《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117

【华南地区】

广东省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20

《关于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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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1

《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122

解读:《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 ----------------------123

《关于做好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124

海南省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通知》 ------------------------------------------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127

《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129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130

【东北地区】

吉林省

《关于对长春市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131

解读:《关于对长春市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131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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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2

《关于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 -------------------------------------------------133

《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134

【西南地区】

重庆市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36

《关于确定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137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 -------139

云南省

《关于 2023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告》 --------------140

贵州省

《关于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142

《关于提高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额度的通知》 ---------144

解读:《关于提高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额度的通知》----145

《关于支持无房职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146

解读:《关于支持无房职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148

第13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3

【西北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149

《关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150

《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通知》 ----------------------------------------------------------152

青海省

《关于公布青海省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153

《关于确定 2023 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155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156

甘肃省

《关于调整 2023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 ------------------------------------------157

陕西省

《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58

第14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4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59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160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161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164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16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177

《关于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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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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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

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

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5 月 26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4691/content.html

解读:《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

第16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6

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

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第 50 号、第 53 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税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

件目录》,涉及 70 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 70 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 55 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5

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由于税务部门持

续完善税法执法制度和机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

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 年第 10 号);有的文件确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文件内容已过时

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 年第 46 号);有的文件上

位文件依据已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

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 号)。

第17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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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

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经国务院同

意,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用 2023 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

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 1 人

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底。

二、1 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

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地不得超出现有

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

能享受政策红利。

第18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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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

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

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

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

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所

招用的相关人员参保情况,经办机构要通过本地信息系统核实,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 30 日内

办结。

五、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发

放数据,支持部端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

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

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

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优势或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政策落实,不得擅自设置基

第19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19

金备付期限等政策启动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明确

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优化操作办法和信息系统,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加强宣

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

各地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报

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2023 年 6 月 25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7/t20230703_502309.htm

l?keywords=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9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持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遭遇极端高温。为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

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20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0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时

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

任,抓实抓细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指导规范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

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地市级以上气

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 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

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室外

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

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

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

业及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督促企业向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指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

第21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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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

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

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加强重点时段执法检查

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

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高温津贴

支付主体责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

时处置,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

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

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判高温天气劳动安全形势,健全极端

高温天气应急管理措施,不断完善高温天气劳动防护、安全生产、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各

项制度,在高温重点时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

理办法》,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 年 7 月 7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307/t20230710_502655.html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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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华北】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市

《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3 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

下:

一、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

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 年 4 月 28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4/t20230428_3084260.html

第23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3

解读:《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政策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二、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四、通告的实施期限?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4 年底。

五、工作分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登记、核定工作;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

作。

第24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4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9 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切实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

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

45 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8〕445 号),

进一步完善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家庭(以下称因

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

高,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

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相关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条件的,

给予医疗救助。

二、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家庭成员、收支水平、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

庭医疗救助。

第25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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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以及其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5.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

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合规医疗费用指申请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

保险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包括自付一和自付二),均纳入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报销范

围。

家庭总收入指申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

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其中: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

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劳务费、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

津贴补贴、稿酬等。

第26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6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 年 3 月 10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5/t20230516_3103907.html

《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6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

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

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有关要求,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个月(含)以上。

第27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7

二、租房提取情形

1.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未提供租房发票的,经告知承诺后,每人每月提取额度由 1500 元

调整为 2000 元;提供租房发票,并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备案的,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实际租金超过月缴存额的,按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北

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2.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经市保租房建设部门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北京市

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缴存额

限制。

三、租房提取均可实现全程网办,按月提取。

四、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租房行为申请租房提取的,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及相

应处理。

五、本政策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6 月 5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6/t20230606_3123894.html

第28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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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要求加大对租房提取的

政策支持力度,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

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指导意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把为民办实事作为重要内容,对租房提取业务

做进一步优化,帮助缴存人减轻租房负担,为缴存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京无自有住房(经申请人授权同意,通过数据核验申请人及配偶的住

房情况);

2.申请人及配偶在京租赁住房;

3.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个月(含)以上。

……………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2306/t20230606_3124045.html

《关于合并申报 2023 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3〕14 号

第29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

保障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确保 2023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与住房公积金(以下

简称“五险一金”)收缴工作正常进行,提升服务便利度,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一

步办理”的原则,现就申报 2023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本市社会保险费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住房公积金由北

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征收。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

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2023 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

资申报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合并办理,申报完成后由市级人力社保

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二、申报 2023 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 2022 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 2023 年度“五险一

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时,不对月平均工资做上下限限制;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和

公积金部门核定缴费工资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

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自 2023 年 7 月份开始,用人

单位和职工按核定后的基数确定缴费金额并缴费。

第30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0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2023 年 7 月起将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 110%确定 2023 年度社会保

险缴费工资。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

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网上提交,即时生效,无需提供纸介材料。

用人单位也可以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

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如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需打印《北京市 2023 年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持汇总表和报盘文

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六、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28 号)规定,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 2023 年度“五险一

金”以及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

通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 2023

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由用人单位

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七、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申报结果可随时查询;住房公积金申报结果可于本单位 7 月份委托收款日后查询,

非委托收款单位可于 7 月 25 日后查询。住房公积金调整不成功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再次申报。

第31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1

八、用人单位在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

线 12333;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

1232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6 月 5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6/t20230609_3128951.html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市、区人力

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灵活就业缴费人员:

为确保 2023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收缴工作正常进行,提升服务便利度,现

就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2023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32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2

一、申报 2023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的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

二、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

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以下简

称灵活就业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周期。个人可

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搜索“灵活就业‘一件事’集成

服务”事项,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业务,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到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申

报。缴费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三、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

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缴

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业务时如有疑问,

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 12333。

五、2023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将另行公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6 月 14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306/t20230616_3137303.html

第33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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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3 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7 号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8〕174 号)规定,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

就调整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通告

如下:

一、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

利养老金人员,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具体标准:不满 65 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7 元;年满 65 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 42 元。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基

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924 元,福利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39 元。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 200

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第34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4

2023 年 7 月 6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7/t20230712_3160503.html

《关于北京市 2023 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通告》

京人社发〔2023〕6 号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

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

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

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

360 元,二级伤残 325 元,三级伤残 295 元,四级伤残 265 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160 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

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 170 元。

第35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5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

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

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7 月 10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7/t20230712_3161037.html

《关于 2023 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23〕19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第36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6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

社部发〔2023〕28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退休人员 2023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经批

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范围内,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加 3 元,对于不足整年的

月数,每月增加 0.25 元;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

本养老金在 6451 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月基本养老金在 6451 元以上的,每人

每月增加 35 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 6451 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 35 元后(不含按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 6501(6451+50)元的,补足到 6501 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

均水平。

第37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7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

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 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

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335 元;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305 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年满 65

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 65 周岁不满 70 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的,每

人每月增加 50 元;年满 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 6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

的,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

2.缴费年限 30 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5 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

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

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问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

社养发〔2001〕74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

第38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8

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

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 号)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按此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 年 7 月 12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7/t20230713_3162114.html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4 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令第 190 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

每档增加 90 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124 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151 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178 元;

第39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39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205 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 20 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233 元;

(六)从第 13 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 2124 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7 月 7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7/t20230713_3162048.html

《关于调整北京市 2023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

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 2023 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 13.33 元、每月不低于 2320 元,调整到每小时

不低于 13.91 元、每月不低于 2420 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40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0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

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 26.4 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

62 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

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

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7 月 11 日

政策全文链接:

第41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1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7/t20230714_3162615.html

天津市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3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

和《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规定,现就实行

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 35℃以上(含 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

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发布

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二、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

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第42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2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

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 100%计

发。

四、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 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五、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

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本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

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六、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

虑高温津贴相关因素。

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

实物或证券代替。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测量和记录工作,相关资料保存 2 年以上。

九、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实行轮

换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室外作业,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

全生产。

十、本通知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废止。

2023 年 4 月 29 日

第43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3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5/t20230504_6229898.ht

ml

《关于延长《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

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2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衔接国家有关要求,保障政策

的连续性,经研究,市人社局决定将《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9 号)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5 月 25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5/t20230526_6251119.ht

ml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6 号

第44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 2023 年 20

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等

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 1600 元提高到 1680 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 1560 元提高到 1640 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3 年 6 月 1 日后(含 6 月 1 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 960 元提高到 1008 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失业

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

(含 6 月 1 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6 月 1 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

取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

业登记时间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含 6 月 1 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6 月 1 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 2023 年 7 月 1 日后(含 7 月 1 日)的,

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 7 月 1 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

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第45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5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落实,提供更

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2〕9 号)同时废止。

2023 年 6 月 1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6/t20230601_6265288.ht

ml

《关于调整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3〕5 号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

现将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 2021 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为 2022 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

算口径核定。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 2180 元,最高不得超过 26451 元。

第46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6

单位在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 11%或各 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在 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 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

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

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

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新转业军队干部、新调任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6 月 30 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

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 年 6 月 30 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1925

第47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7

解读:《关于调整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1.《关于调整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 7 月 1 日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为做好 2023 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 2023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

2.《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 2021 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

额,调整为 2022 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

2180 元,最高不得超过 26451 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 11%或各 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

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 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 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 1%,

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4.《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5.《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第48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8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我市所有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通知》

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审批相关业务。

6.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单位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

新核定。

(2)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7.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

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

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及其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

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8.《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为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必要缴存水平,《通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

第49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49

为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通知》规定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

情况,自主在 5%-12%间选择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

缴住房公积金。

《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17 号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水平,规范贷款管理,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1 号)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贷款资料,

调整套数核定方法,自 2023 年 5 月 25 日起执行。

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1 号)同步

废止。

2023 年 5 月 24 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1〕1 号)、《关

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 号),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50页

2023 年人力资源及财税政策汇编(第二季度)

50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

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

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贷款业务的具体办理。

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本细则涉及身份证件均同以下要求)

(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

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

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

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5)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津工作外国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

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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