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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国家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校训释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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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国家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校训释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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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简介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创建于 2000 年,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
通高等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国家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也是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
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电子信息产业青年技师培养基地,是四川省
第一所通过由教育部组织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民办普通高校。在“校友会 2021
中国理工类高职院校排名”榜单中,学校位列四川省民办高职高专中第 2 名,办学层次被评为“区
域一流高职院校”。
学校占地 606 亩,地理位置优越,坐落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市高新西区,紧
邻英特尔、联想、华为、TCL、富士康等高新技术企业,下设信息工程学院(原计算机系)、汽车
工程系、经济管理系、数字艺术系、外国语系、体育系,共 1 个二级学院和 5 个系部,开设了社会
亟需的 35 个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14000 余人。
学校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四川省支柱产业,努力打造“信息技术”特色,培
养满足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学生成长成才需求,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以提升人才质量、技术创新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核心,
以专业建设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校园文化建设为灵魂,以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体制
创新为保障,培养具有大数据智能应用基础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拥有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现有教
职工近 700 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占 30%,硕士学位以上占 35%;拥有国家级教学名师
1 名、四川省教学名师 2 名、四川省优秀教师 2 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 名。
学校所开设的专业中,省级重点专业 1 个(软件技术)、省级重点特色专业 3 个(计算机网络
技术、电子商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院级重点专业 6 个(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大数据与会计
专业、新能源汽车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工程造价、社会体育)。
学校坚持工学融合,重视学生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建设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实训基
地(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移动互联网创新实训基地、软件技术生产性实训基地、
“互联网+”双创人才孵化实训基地、数控实训中心、汽车实训中心、京东校园实训中心,护理临床
技能实训中心,学前教育专业实训中心以及 120 多个设备先进的专业实验实训室,并根据学生兴趣
建有多个创业孵化室、专业体验室和工作室,使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
近年来,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各类竞赛共获奖 2339 人次,其中国际级奖项 39 人次,国家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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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人次、省(市)级奖项 1732 人次;2010 年以来,在国内公开刊物发表艺术作品 100 余篇,2 个
思科顶级认证,150 多个思科中级认证,200 多个华三中级认证。
学校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发展之路。先后与成都市商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Intel 公司、
IBM 公司、思科公司、赛灵思(XiLinx)、凤凰卫视、凤凰教育集团、微软、阿里巴巴、成都维纳
软件、东创建国汽车集团等开展政、校、行、企合作,合作内容涉及课程置换、专业共建、订单培
养、学生顶岗实习、项目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共建实训基地。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不断提升就业质量,与英特尔(成都)、联想集团、仁
宝、中芯国际、宸鸿科技、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西门子(成都)、宁江山
川、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中铁二局集团、中储集团、百度成都地区
总代理、力方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锦江宾馆等数百家
单位建立了稳定的就业基地。社会广泛称赞“托普学生好用”。
办学以来,学校已为社会培养了 4 万余名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毕业生就业率和满意度始终保
持在较高水平。学校先后荣获 2007 年、2008 年、2011 年、2013 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先进集体”称号,2009 年荣获“亚洲博鳌·中国高等教育就业典范院校”称号。
学校主动服务社会,为区域经济建设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先后获得了“全国民办教育先进集
体”、“全国信息产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指导服务奖”、“四
川省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四川省先进社会组织”、“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
集体”、四川省“园林式校园”、四川省高校“标准化食堂”、“2016 年度、2017 年度全省大学生
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多项荣誉。
新时期、新机遇、新挑战!全校师生将继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
办学理念,开展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建设,在“诚信、务实、精技、立业”校训的指引下,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努力建成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特色鲜明、品牌响亮、质量出众、人才培养模式先进的
IT 院校。力争成为四川省一流、全国有影响的优秀民办高职院校。(数据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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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学生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3
四川托普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5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7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39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德育考评管理办法 …………………………………………42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47
四川托普学院共青团系统“五四”评优办法………………………………… 51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56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61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晚归和夜不归管理办法 ……………………………………68
学生奖、助、贷管理制度
四川托普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70
四川托普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73
四川托普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75
四川托普学院学年奖学金、毕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78
四川托普学院大学生服兵役及退役复学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81
四川托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 ………………………83
四川托普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86
四川托普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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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
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
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
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
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
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
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
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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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最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 给大家介绍关于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最新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最新版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
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
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
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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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
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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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
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
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
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
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
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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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
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
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
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
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
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
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
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
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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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
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
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
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
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
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
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
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
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
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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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
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
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
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
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
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
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
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
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
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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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
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
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
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
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
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
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
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
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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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
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
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
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
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
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
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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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
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
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
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
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
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
18
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
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
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
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
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
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
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
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
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
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
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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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
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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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
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
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将对报到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
籍。对经过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
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有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
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
格。
(二)应征入伍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生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
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办
理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
注册手续。各年级辅导员老师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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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报教务处备案。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
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五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专科标准学制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
最长年限为五年(包含休学期),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
成学业。
第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
映。各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
课程所需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对超额完成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学生,按超过学分
数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表中。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各课
程的教学研讨小组确定,报系主任批准后写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考试的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实践考试等。考试按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及以
上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考试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计算确定。平时
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为 30~50%。
考查一般按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考勤、
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报告、实际操作、论文等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九条 学生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
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学生处领导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通知开课的系部。除突发严重
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外,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缓
考成绩评定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如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但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同
一课程缓考不得连续两次,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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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考试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本人有效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并注明“舞弊”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
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并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体育课的成绩根
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认定。上交该课程布置的全部作业;参加该课程要求的全部上机
课(实验课),并上交全部上机报告(实验报告);该课程旷课不得超过课程总时数 1/8。符合以上
所有条件则具有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反之,则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系部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
已评阅的试卷交档案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转该
课程所在的系部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系部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
务处。学生不得私自向老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要求变更成绩。
第四章 考试考场规则及考试作弊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凭规定的考试证件按时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有效证件
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半小时后方可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二)学生所带书包等物应放在考场指定位置。闭卷考试除教师规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准将与
考试有关的其他资料或物品带入座位。
(三)除有特殊规定,答卷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本人专
业、班级、学号、姓名。
(四)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必要时通过监考老师
借用)。如试题字迹不明,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五)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和吃东西,所带通信工具必须关闭,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准
上厕所。
(六)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桌面,听候监考人员收取
试卷。严禁学生带走或毁坏试卷,凡学生已带出考场的试卷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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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禁舞弊或协助他人作弊(如夹带、偷看、抄袭、传递或交换答案、代考等)。凡违反
考试纪律、舞弊或给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连同试卷、事实材料等一
起送考试值班室,由学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条例
(一)作弊的界定
正式开始考试后,凡是相互说话、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试卷、夹带或传递材料、交换试卷、
互对答案、请外人代考及代他人考试、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传递考试信息等均属考试作弊。
(二)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含协同作弊),必须写出深刻的检查。同时,视认错态
度与作弊情节,将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
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本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必须重修思想品德课,思想
品德课程重修合格者方可参加作弊科目的重修。
(四)作弊处理程序
1. 作弊确认:以主考、监考两位教师填写的“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审批表”记载的事实为凭据,
有旁证的附旁证材料。
2. 作弊发生后,学生对作弊行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4小时内交教务处(晚上考试,应于次
日上午10:00前交教务处),无检查或认识态度不好者,加重处理。
3. 教务处在“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查。留校察看处分由
主管院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 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分获取与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社会实践
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
行。
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学院各级各类竞赛管理与奖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在新学期开学初参加该课程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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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以后有效学制内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试。补考与重修考试取得 60 分以上(考试方式)或及格
以上(考查方式)成绩的课程均记为“60 分(考试方式)”或“及格(考查方式)”,重修考试后
仍不及格的课程,将计入重修后不及格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因某门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合格,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另选一门选修课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的要求相同,考题及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重修科目的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规定时间参加重修科目的学习和考试,重修手
续的办理应在 3 周内完成,逾期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考试者,一律作为放弃处
理。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勤与纪律规定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院系及班级统一安排组织的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
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学生考勤由辅导员老师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及培养
方案规定的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由该班级辅导员老师或辅导员老师指定的班干部考
勤。
(三)学生请假一日以内由该班级辅导员老师批准;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
批准;三日以上七日以内由学生处负责人批准;七日以上的请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老师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者,应办
理继续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不得超过每学期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纪律
(一)学习目的明确,学好规定的课程,做到全面发展。
(二)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和做好实验,不迟到、不早退和无故旷课。
(三)尊敬师长,讲礼貌,上课期间提问要举手,上课前要擦黑板。
(四)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得抄袭,遵守考试纪律,不得舞弊。
(五)上课和自修时间要保持肃静,应关掉所有通讯工具,不准交头接耳、吵闹、敲打课桌、
拍手、跺脚等。上课未经教师允许,不准中途进出教室。上课时间不准会客。
(六)进入教室和实验室要衣着整洁(不得穿背心、内短裤、过于袒露的衣服和拖鞋,教室不
准打赤膊等)。
25
(七)保持教室整洁。教室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废
物,不准在黑板、墙壁、门窗及课桌上乱涂乱刻。
(八)爱护教室和实验室内的设施、设备,不准涂污损坏和擅自搬动,不准擅自撬开教室门窗、
门锁等。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下课或自习离开教室,要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工,
虚心向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实习、不擅离职守。实习一般不得请假,
特殊情况需请假,三天以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三)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打架斗殴、酗酒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
(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实习用具。
(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七)在校外实习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
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离队外宿。
(八)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注意防盗和用电安全。
(九)不得下池塘、河中游泳。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根据学院和单位规定或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符合学院转专业条件者,
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学生转专业,其招生录取的属性不变。艺体生不得跨大类转入非艺体类专业,非艺体类专业不
得跨大类转入艺体类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和学院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学生复学无原专业时,可转入本校适当专业的;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允许转入与创
26
业性质相关的专业;
(五)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体,学校在必要时可以
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系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转入专业所在系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通过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进行复审后,报主管院长;
(五)主管院长审批。
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三年级学生不能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入专业的系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审查,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专业
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的学分,其标准由转入专业的系确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的总学分
或课程方能毕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三年级学生;
(二)在休学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
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
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入学
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如若跨省,在双方学校同意后,还需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材料一律由转入学校报送,不接受任何学生或
者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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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跨省需两份),交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
厅备案。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8.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系章)。
9.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章)。
10.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1.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
加盖公示部门章)。
12.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
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跨省转学需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进行网上备案,并填写跨省转
入的接收函。
跨省转入的接收函模板如下:
关于同意 XXX 跨省转入的接收函(参考模板)
四川省教育厅:
XXX,性别 ,考生号 ,身份证号 ,高考成绩 XX 分,系 XX 大学 XX 学院(系)
20XX 级 XX 专业学生,因 XX 原因拟转入我校。经我校 X 年 X 月 X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该生符合教育
部 41 号令和我校转学相关规定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接收 XXX 转入我校 XX 学院(系)20XX 级
XX 专业学习。
XX 大学(盖校章)
20XX 年 X 月 X 日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五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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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
之一);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由系提出,教务处审核后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因创业提出休学,其创业项目得到相关系部和创业孵化中心审核认可,教务处审核
后可以办理休学;
(五)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人出具相关证明,
可以办理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须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或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发给学生本人休学通知书。学生所
在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休学离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创业休学期限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
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经济困难、创业、办理出国手续等)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
学条件,需由本人申请,系部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
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保留学籍相关规定
根据现阶段征兵工作部署,自 2021 年开始,征兵工作由原来的一年一次征兵改为一年两次征
兵(分为上半年春季和下半年秋季)。为做好在校生入伍学籍保留或毕业相关事宜,现根据四川省
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措施》中的有关条款对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事宜做如下
规定。
毕业年级学生入伍:毕业年级学生在当年上半年(春季)入伍,若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学习
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不申请保留学籍且正常毕业,毕业证书可授权入伍学生亲属代领。若未达到
毕业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学籍,凡不主动申请保留学籍者学院应发放结业证书。
当年下半年入伍在校生或录取新生,应向学院提出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申请。需要材料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提供。学校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入伍学生退役后后 2 年。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措施》,在校生(含
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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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学业连续性。
针对当年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年级学生,若学生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默认不为其保留
学籍。学院按照当年毕业生正常程序处理毕业事宜,学生退役后再无法复学,更不可能恢复为在校
生。
针对非毕业年级学生,学生无论从学院所在地或学生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都需向学院提供保
留学籍材料完善保留学籍的手续。
如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出台相关的政策调整,学院将有权根据这些新政策实时调整相关管
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按规定时间持有关证件到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后应降级
编入原专业学习,复学年级以休学前保留学籍的年级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两年。学生持《退伍军人复员证》回校申请复学,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复学年级以休学
前保留学籍的年级为准。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无故超过规定复学日期15日以上,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迁回户籍地或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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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在 10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章 学业预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学业预警处理:
(一)若学生无故超过注册期限,未注册学籍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连续两周无故旷课,由
辅导员老师给学生家长发送自动退学的预警通知书。
(二)学生每学期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12 学分,则教务处发出学业预警,通知学生
若重修仍未通过,将影响正常毕业。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
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学校毕业学分要求,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但
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或者校内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顶岗实习考核
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参加由
学院安排的相关科目的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顶岗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
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
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后两年内不回校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而申请退学的:
(一)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二)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只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
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
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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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
籍学历电子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毕业资格的初审、复审及毕业证书的颁发参照省教
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
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
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
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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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深化内涵建设,我院结合自身学情和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班。全面试行学分制,每个专业毕业需要的总学分不得低于158分(按正课学分
为121.875分计算,若正课学分超过121.875分,则超出部分的学分累加到毕业需要的总学分里面)。
1.学分获得渠道:
(1)军训和入学教育。每周计26学时,每26个学时计1个学分,共3周(78学时),可获3个学
分;
(2)依据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所涉及到的所有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指
选修课)(前述三个课程简称“正课”),在每门正课通过相关考核合格后,该门正课所对应的学
时按每16学时计1学分;三年学制学习期间,每个专业正课学习的时间最低1950学时,同时最低可
121.875学分(简称“正课学分”);
(3)毕业设计(或毕业教育)。每周计26学时,每26个学
时计1个学分,共2周(52学时),可获2个学分;
(4)顶岗实习。每周计26学时,每26学时计0.5分,共15 周(390学时),可获7.5分;
(5)图书馆学习。学习50小时计1学分,最高可获20学分 (可选);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取驾驶证书计2学分,其他一个证书计1学分,最高可获5学分(可
选);
(7)假期劳动教育(勤工助学)。一周计0.5学分,最高可获19.5分(可选);
以上所有渠道总共可获得178.875个学分,其中必选学分为134.375分,可选学分为44.5分。
2.奖励标准:
鼓励通过各种渠道超额获取学分,凡是超过毕业专业所需学分的,学院将给予一定的毕业奖学
金,具体标准为:超出学分于10分的可获得三等毕业奖学金:1000元;超出学分大于15 分的可获得
二等毕业奖学金:3000元;超出学分大于20分的可获得一等毕业奖学金:5000元。
(二)普通班。全面试行学分制,每个专业毕业需要的总学分不得低于158分(按正课学分为
121.875分计算,若正课学分超过121.875分,则超出部分的学分累加到毕业需要的总学分里面)。
1.学分获得渠道:
(1)军训和入学教育。每周计26学时,每26个学时计1个学分,共3周(78学时),可获3个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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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所涉及到的所有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指
选修课)(前述三个课程简称“正课”),在每门正课通过相关考核合格后,该门正课所对应的学
时按每16学时计1学分;三年学制学习期间,每个专业正课学习的时间最低1950学时,同时最低可获
121.875学分(简称“正课学分”);
(3)毕业设计(或毕业教育)。每周计26学时,每26个学时计1个学分,共2周(52 学时),
可获2个学分;
(4)顶岗实习。每周计26学时,每26学时计 0.5 分,共25周(650学时),可获12.5分;
(5)图书馆学习。每学习50学时1个学分,最高可获22.5 学分(可选);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取驾驶证书计2学分,其他一个证书计1学分,最高可获5学分(可
选);
(7)每参加一次夏季游学(夏令营)计3分,最高可获6分(可选);
(8)每参加一次冬季游学(冬令营)计3分,最高可获6分(可选);
以上所有渠道总共可获得178.875个学分,其中必选学分为139.375分,可选学分为39.5分;
2.奖励标准:
鼓励通过各种渠道超额获取学分,凡是超过毕业专业所需学分的,学院将给予一定的毕业奖学
金,具体标准为:超出学分大于10分的可获得三等毕业奖学金:1000元;超出学分大于15分的可获
得二等毕业奖学金:3000元;超出学分大于20分的可获得一等毕业奖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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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
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
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
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
序予以解除。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
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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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
者,学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积极配合学院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酗酒滋事、持械斗殴、打人致伤、聚众闹事,蛊惑、纵容他人打架斗殴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伪造、销毁、
藏匿证据的;
(六)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屡教不改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九)群体违纪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违纪学年评优评奖的资格;在评优评奖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
加上一学年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取消违纪学年推荐入党、发展预备党员和转为正式党员资格;
(三)受到违纪处分后,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
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四)在校期间受违纪处分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和专升本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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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
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
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的;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
造混乱的;
(七)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
教育劝阻不改的;
(八)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
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或后果
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集会、示
威、游行、罢课的;
(十一)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
团结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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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有
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或以各种借口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图书借阅卡、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对酗酒滋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教学楼、宿舍楼、校园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任何场所,组织或参与包括扑克牌,麻将等在内棋牌类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公共场合抽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十一)攀爬校园围墙进出校园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有其他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行为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课堂教学考勤无故缺课一次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
学时计。早、晚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1学时,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计算。
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2
学时、未达到60学时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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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3天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获取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赔
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案值在200--2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案值在300--4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或侵占公私财物金额虽小,但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
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除退还财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
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无论数额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
关处理。
(十一)偷窃或盗用他人银行卡、信用卡、消费卡的;冒领、盗取他人存款、汇款、现金、信
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
关处理。
(十二)虽未获得财物,但经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确认有偷盗、诈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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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院教学设备、水电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策划、纠集、煽动、参与斗殴或肇事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挑衅、讽刺或其他方式刺激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肇事者,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
成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打架斗殴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引起事端者,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
(七)三人以上聚众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或肇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学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参与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按指定房间床位入住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宿舍空床位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拒不服从宿舍学院宿舍整体调配安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擅自改变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布局或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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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插座、网线和违规使用违禁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严禁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器、床头灯、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电熨
斗、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蒸蛋器、电夹板等违禁器具。违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赔偿相应损失,追究其法
律责任。
(六)在宿舍楼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使
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除没收宠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恶意破坏公寓环境,在墙上乱涂乱画,向楼道、窗外抛扔物品、垃圾、乱泼脏水等行为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不遵守作息时间或寝室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嬉戏打闹、高声喧哗、弹奏乐器、看视频、
听音乐、玩电脑、打游戏或使用视听设备等,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起哄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宿舍内点蜡烛、床上吸烟、乱丢烟头、燃烧物品等行为。对卧床抽烟或乱丢烟头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火灾造成的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
责任。
(十二)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进出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楼内推销、代销、兜售商品、中介服务以及其它商业活动者,除没收其商品外,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开启或私自维修改造宿舍配电箱、水电表、风扇、热水系统等设备的,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擅自挪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灯或消防安全标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火灾救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六)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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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所得款项外,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威胁、诽谤、窥视、偷拍、猥亵、骚扰他人行为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恐吓信、短信、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学院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凡参与赌博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
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其他违禁类药品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
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非法同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用威胁、恐吓、纠缠及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或者干涉他人恋爱、婚姻自由
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五))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行为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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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品德恶劣、行为不检,损害大学生形象,介绍
或参与在社会营利性歌舞厅、KTV、茶座、酒吧、宾馆、饭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陪侍服务及其他色
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弹弓、气枪、钢珠枪、弩、箭、管制刀
具等违禁器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危及他人安全或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十八)参与或组织、发动、引诱同学进行网络借贷或网络贷款校园代理者,收集或骗取同学
身份证、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收听、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观看黄色网站、淫秽书刊、图片、光盘、影碟或其他淫秽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
(七)诋毁、损害学院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的;
(八)散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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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的。
(四)窃取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坏学院网络设备、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的;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IP地址、密码上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NAT网关或开设DHCP服务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BBS等电子公告服务的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化通讯工具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各系部、学生处宿管科等部门依职责归口负责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纪律和校外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所在系部
和有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及教学管理方面的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所
在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
(三)跨系部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同相关系部组织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协助。
(四)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纪律,由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调查取证,学生所在系部和有
关部门协助。
(五)学生违反日常管理方面纪律及其他违纪事件,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协助。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
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主
管领导或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一)学生违纪处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调查、研究,并提出初步处分或处理意见报送学生
处审查复议,草拟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部
复议。
(四)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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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及时公布。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系部通报并建议其所在的党、团组织给予组
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鉴定结论等,并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系部的综合材料及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送达本人,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
诉程序,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留存1份,系部1份装入学生档案,学院档案室1份存档),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
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
第五章 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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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开除学籍处分不予解除外,给予其他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期满后,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及下列条件者,学生本人可以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学生处审
查,学院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态度端正,诚恳接受教育,并能努力改正;
(二)在处分期内,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步明显,无任何违反校纪校
规的行为;
(三)主动认错,真诚悔改,能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的错误,定期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并无其他任何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系部审
议讨论,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陈述自己
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填写《四川托普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系部接到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后,应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
日常表现和思想汇报情况,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三)系部审核:学生所在系部召开专题会议审核讨论,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
(四)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学生处或教务处对各系部报送的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意见进行复议
审查,并将复议审查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未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
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思想、
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的程序,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换发
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及申请表,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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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
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引导的作用,帮助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体
现学院对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关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违纪处分学生。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的考察期。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 8 个月的考察期。
3、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 10 个月的考察期。
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 12 个月的考察期。
第四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1、违纪处分考察期已满。
2、考察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
经常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活动。
3、考察期内,无其它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4、每个月向系部递交一份书面月度思想表现汇报。
5、班级民主评议有 2/3 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2、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学院教学、生活秩序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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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5、毕业学年,在毕业时受违纪处分考察期未满者。
6、解除处分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 2/3 者;
7、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8、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者。
第六条 学生申请处分解除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的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2、违纪学生思想汇报;
3、系部对其考核期内的表现鉴定;
4、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解除违纪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满后每个学年度第一学期的 11 月 21 日
-11 月 30 日,第二学期的 5 月 6 日-5 月 15 日,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
填写《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原因、
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等,本人签字后提交给辅导员。
2、班级评议:系部接到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后,应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
表现和思想汇报情况,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提出是否解除
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系部。
3、系部审核:学生所在系部召开专题会议审核讨论,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
4、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学生处或教务处对各系部报送的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意见进行复议审查,
并将复议审查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5、学生对解除处分事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获得资助等其他权益的资格。
第九条 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部门拟定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决定书须送
达申请人本人;作出不予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部门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十条 学生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未通过审批的,可在具备处分解除条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
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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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档案中移出,
同时,解除违纪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考察期内,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可以由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考察时间不得
少于规定处分考察期限的一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中
第五章违纪处分解除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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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德育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等相
关文件,结合本院学生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评原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及专业能力课程学分外,还必须
完成德育考评。学生的学年德育成绩将作为参与奖助学金评定、各类学生干部评选、推荐入党及各
类评优选优活动的硬性条件(德育成绩低于60分将不得参与);学生的毕业德育成绩将作为准时获
取毕业证的条件之一,学生毕业时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的,留级一年,重修德育成绩;同时,学生
每学年和毕业时的德育成绩均将计入学生学年鉴定表。
第三条 学生德育的考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由
辅导员负责具体实施;通过对学生德育考评,客观真实的记录学生德育成长过程,并以此达到规范
学生德育行为的目的;学生德育考评的得分以下简称“德育分”。
第四条 辅导员对学生的德育考评,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则严格执行
德育考评评分项目标准,对可量化和记录的违纪行为,不准任意提高和降低标准。 对量化比较困难
的违纪行为,可视学生配合和整改的态度给予减轻处罚。
第五条 辅导员对学生的德育考评结果明细在《木马教育管理平台》上的《学生德育考评》栏
目上公示。如学生对某一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辅
导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考评结果进行修订。如学生对修订的考评结果仍有异议,可联合所在班级20%
及以上的学生,联名申请班级全体学生实施民主考评(考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该考评为终
极考评结果。
第六条 学生的学年德育成绩:学生的德育成绩采取扣分制,学生每学年德育成绩的初始分为
100分。学期结束时,德育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在70分以上为“良好”,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0分或负分的将劝其退学或开除。
第七条 学生的毕业德育成绩:每学年的德育分之和/学年数=学生毕业德育分(即学生在德育
方面的毕业成绩)。学生毕业时,德育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在70分以上为“良好”,在60分
50
以上为“合格”,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八条 基本内容
1.政治思想: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爱国爱民:爱祖国,爱人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者的关系。
3.道德修养: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关
爱同学,待人礼貌,积极向上,爱护环境,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4.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学习态度: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学习,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6.生活态度: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
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有安全意识,讲究卫生,仪表整洁。
7.纪律观念:纪律观念强,遵守教学秩序,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不
无故缺席,不迟到、早退。
8.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第九条 拓展内容
参加政治学习,参加班、团等集体活动,参加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参加文艺、体育、
科研创新、学科竞赛、创业训练、职业技能等活动。
第四章 德育考评扣分细则
扣分细则
序号 考评项目 扣分
1
正课、自习课、活动课、班会课堂违纪(吃东西、玩手机、
睡觉、喧哗、走动等)
0.1分/节
2 未完成或未按时提交作业 0.1分/次
3
正课、自习课、活动课、班会课迟到(迟到15分钟算作旷
课)
0.1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