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1 月
政
策
汇
编
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1 月
政
策
汇
编
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
展要安全”的要求,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疫情、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惠企政策,助
力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形势、熟悉政策、致力发展,在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整理汇编了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及天台县最新出台的政
策文件,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汇编文件均来源于政府公开网站,如有不当之处,请以
政府官网的正式发文为主。
指导单位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制单位
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 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1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14
浙江省
1.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
施方案 .......................................... 16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8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的意见 .......................................... 37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
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50
台州市
1.台州市稳经济 40 条 ............................. 55
天台县“两稳一保”助企系列政策
1.天台县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8 条 ................... 70
2.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88
3.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工业稳增长的二条意见.. 104
4.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105
5.天台县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 113
6.天台县人才政策新十条(试行) ................. 116
7.关于深入实施“青年英才聚天台”计划的实施方案 ....... 123
8.天台县发展金融业助力共同富裕扶持政策.......... 132
9.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136
10.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试行) .............. 149
11.天台县鼓励引进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157
12.关于开展“500精英计划”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161
1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
策措施的通知
一、财政政策(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
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
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
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
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
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 1420
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
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集
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
税总额达到约 1.64 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
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
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
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
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
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
2
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
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
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 3.45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 6 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
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
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
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
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
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
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
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
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
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
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资
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
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
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
3
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
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
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
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
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
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
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
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
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
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
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
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
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
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
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4
二、货币金融政策(5 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
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
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
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
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
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
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
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
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
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
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
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
至 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
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
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
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
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
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
5
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
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
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
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
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
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
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
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
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
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
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
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
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
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 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 年再开
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
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
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
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
6
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
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
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
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
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
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3 万公里、改
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
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
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
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
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
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
“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
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
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攻关。2022 年新增支持 500 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
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
7
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
“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
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
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
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
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
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
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
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
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
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
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
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
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
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
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
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
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
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
(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8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 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
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 200 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
时发放第二批 100 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
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落实好 2022 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
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
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
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
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
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
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
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
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
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
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
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
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
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
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
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
9
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
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
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 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
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
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
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
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
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
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
平均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
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
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
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
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
10
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
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
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航空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
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
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
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
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
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
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
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
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
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
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
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
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
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
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
11
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
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
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
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
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
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
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
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
布局规划研究。2022 年,中央财政安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
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
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
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 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
安排约 25 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 38
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专
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
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
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
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
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
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
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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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
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
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
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
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
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 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
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
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
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 400 亿元,推动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
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
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
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
13
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 1547 亿元救
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
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
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
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
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
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
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
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
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
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
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
15
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
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
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
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16
浙江省
1.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
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
安全”的要求和国家 33 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
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
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
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5月底前大头
落地、6 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
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
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
金精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
将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
资金定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
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
领域。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优
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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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
影响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
策倾斜。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进一步简
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
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 60%,鼓励各地
政府结合实际提高扶持比例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
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
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
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
合同金额的 1%。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
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
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
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
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
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
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 2022 年底,其
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
18
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
受益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所有参保企业。各地结合实际,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
业生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
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金融支持措施(6 项)
8.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
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
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
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
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
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
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
做到应续尽续。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
产白名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原则上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
商帮扶机制。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
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
大普惠小微信贷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产业
19
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
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机
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支持区
域性股权市场对小微可转债等产品免收备案费、托管费。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积极争取科
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推动有
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1.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
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
求,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
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
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
12.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
服务,探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
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
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
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
金融支持。
13.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
贷政策。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
长。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
服务。
三、扩投资措施(4 项)
20
14.加快推进一批水利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杭州西险大塘
达标加固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后续西部通道工程等项目。
着力推进一批已纳入规划、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编制浙江水网建设规划和先导区建设方案,谋划浙江沿
海水资源配置通道等项目。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推动通苏嘉甬铁路、甬
舟铁路等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力争小洋山北作业区等规划早
日获批,加快衢丽铁路衢州至松阳段、温州机场三期等项目
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
2.0 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 1800 公里、养护工程 6000 公
里。
16.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省市政公用
“十四五”规划实施类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一批快速路、综
合交通枢纽等关键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城市道路病态整治。
加快推进供排水等管网建设改造和城镇生活垃圾治理,2022
年新建城镇燃气管网 1200 公里、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
600 个。加大力度推进多类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老
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
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
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
受阻问题。纵深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完善评估机制,加快实
施城市有机更新。
17.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民间投资的重大产业
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
21
大工程项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
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探索轨道
交通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型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四、促消费措施(4 项)
18.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消费
特点,统筹有序发放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具家装、
餐饮住宿、文旅体育等各类消费券。
19.稳定增加大宗消费政策支持。推动杭州市年内新增汽
车增量指标,进一步优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加快优化限
牌限购政策。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的支持政策。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鼓励省内重点家
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落实备案非标电动自
行车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20.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下达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奖补资金 3 亿元,持续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
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
车船税减免优惠。
21.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
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
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
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
线上线下联动。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
建设。
22
23
五、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项)
22.多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支持企业参
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以“代参
展”模式参展,提高参展补助比例,并根据市场需要追加新
一批境外重点展会项目和支持资金。鼓励企业组织境外推销
小组赴境外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海外营销网络。保障商
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加快探索开通定期包机航班。
23.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优化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
口退税服务和管理举措,出台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换货
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推动市场采购、海外仓等新业态规范发展,实施市场采购贸
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进出口业务。
24.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统筹原油、煤炭等大宗商品
市场需求和充实储备需要。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
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
25.充分释放 RCEP 等自贸协定政策红利。大力推广原产
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
好最优税收筹划。
26.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快重大
外资项目落地。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
常态化交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
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
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4 项)
24
27.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
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
贴息、政策性保险等政策。制定出台粮食补贴动态调整实施
办法,建立种粮成本变化与粮油补贴联动调整机制。及时发
放 2022 年中央下达我省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9789 万元。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
每百斤增加 4 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高水稻保
险保额,实行全省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
高 1000 元提高到 1400 元。
28.推动实施一批重大能源项目。争取核电、外电入浙特
高压工程、LNG 接收站等项目早日获批开工,加快推进一批
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抽水蓄能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
重点推进一批支撑性清洁火电、海上风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前
期工作,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水。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加强煤炭储备基础设施建
设,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全省煤炭储备能力。
30.提升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围绕浙江自贸区油气
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石油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
资源储备能力。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5 项)
3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鼓励各市县政府
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
25
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费用缓缴
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
用电偏差考核费用,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加强用电保障,做
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
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积极
增发增购低价电源电量,公开公示市场价格水平,努力保持
全省企业用电价格稳定,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变。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3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鼓励各地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
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33.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
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
名单动态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
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
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
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省内非涉疫地区之间通行的,
无需办理通行证。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务区、
收费站、船闸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
26
迭代完善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客
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
抗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35.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大
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高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集装箱
海铁、江海、海河等多式联运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
升港口作业效率。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
海运相关环节收费,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提升贸易通
关效率。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
物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将国际航空航线奖补政策从杭州单
一口岸拓展到宁波、温州、义乌航空口岸。支持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
藏保鲜设施,扩大农产品收购冷藏库容,增强生鲜农产品收
储能力。
八、保基本民生措施(3 项)
3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
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支持
政策实施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
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适当提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
持政策。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
27
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
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
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
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
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
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
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本文有删减)
28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
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
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
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
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
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
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29
年 12 月 31 日。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
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
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
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
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
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
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
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
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力争 2022 年 4 月底前退税 539 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
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 100%政策。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
30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
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
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
计 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
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
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
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
缴纳比例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
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
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
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
“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
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
31
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
过 1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
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至 90%。(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 2022 年第二季
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
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
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 500 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
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
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
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
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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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
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
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
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
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
〔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
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
(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
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
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
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
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
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
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
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
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33
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
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
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
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
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
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
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
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
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
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
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
品种创新,力争 2022 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
金贷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
本续贷余额比例超 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
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
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
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
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4
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
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
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
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
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
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
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
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
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
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
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
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
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
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
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
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
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
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
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
35
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
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
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
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
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 ETC 九五折基本优惠)。执
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
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企业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
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
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
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
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
围,力争实现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
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 10%,
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
幅度原则上不低于 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36
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以上,对山区 26
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
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 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
细则。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
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
区〕政府)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
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
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
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
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
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 号)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十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
微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
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地要研究针对性措施,
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
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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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
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
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
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
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
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
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
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
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
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
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
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
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
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
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
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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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 年起普惠小
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
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
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
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
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
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
“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
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
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
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
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
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
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
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
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
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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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
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
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
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
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
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
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
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
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
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
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
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
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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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
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
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
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
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
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
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
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 1 千
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
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
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
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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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在校
大学生、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
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
企业下降为 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
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
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
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
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
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
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
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
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
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
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
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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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
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
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
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
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
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
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
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
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
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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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
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
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
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
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
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
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
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
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 2022 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
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
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
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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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
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
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
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
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
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
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
不低于 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
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
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 2021 年下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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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
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
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
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
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
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
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
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
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
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
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
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
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
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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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级
财政安排新增 4 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
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
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
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
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
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
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
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
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
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济
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
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
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
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
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