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官宣】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

发布时间:2023-12-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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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

2023/12/17 10:59 【重磅官宣】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https://mp.weixin.qq.com/s/ofTBHKJF8j9qrkEdp6uLig 1/5【重磅官宣】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安排和组织实施四大部分。根据方案内容,我们从大量优惠政策中精选出60条。01 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02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03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04 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05 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06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07 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08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09 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10 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11 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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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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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干货精选60条!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

体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安排和组织实施四大部分。根据方案

内容,我们从大量优惠政策中精选出60条。

01 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

02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03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4 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5 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6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7 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08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

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09 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0 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11 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

口关税

12 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13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

14 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

保税油

海南自由贸易港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0-06-01 19:10 发表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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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中国洋浦港”国际船籍港

16 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17 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

18 允许境外理工农医大学及职业院校在海南独立办学

19 建设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

20 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21 跨境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

22 实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3 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24 实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特别清单

25 实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6 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27 实施更加便利的免签入境政策

28 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

29 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30 允许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1 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限制

32 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权下放海南

33 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34 优先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35 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36 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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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支持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

38 支持设立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

39 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40 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

41 非居民可以参与交易场所的交易和资金结算

42 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43 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44 面向全球发行海南地方政府债券

45 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46 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

47 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

48 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

49 扩大包括第五、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开放

50 建设国际航空枢纽

51 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

52 建设区域医疗中心

53 建设国家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基地

54 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

55 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

56 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

57 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58 授权海南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59 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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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法规

重要提示

近期

我们将对上述政策

逐一解读

敬请持续关注!!!

海南省委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旭 高占鑫 潘春燕

校对|杨拯 高宁

转载请注明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公众号

微信/ 微博/头条:海南自由贸易港

网址:http://www.hnft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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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8 海南:鼓励农户自行转让闲置宅基地、或与创业者合作改建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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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农户自行转让闲置宅基地、或与创业者合作改建自住房

↑ 点击上方“海南最新生活圈”关注我们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15日消息,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

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通知提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

农房。即: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

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同时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

合作改建自住房。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附通知原文:

海南最新生活圈 2020-10-15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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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琼办发〔202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

体: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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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全省一盘

棋、全岛同城化”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1.鼓励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自愿长期扎根基层。对驻

村满三年且所在村新增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居于

全省行政村前30%的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符合条件

的,派出单位一般应当给予晋升职务职级或进一步使用。从驻镇村第三年起,享受

就医绿色通道政策。

2.允许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领办、创办、兴办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

要素入股、参股,获取股份收益。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期限不超

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为

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3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

人岗相适原则安排工作岗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支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下乡人员实

行“清单管理”。对下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为所在村集体收入年均贡献达60万元以

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所在行政村授予“荣誉村民”称号,并奖励一套乡村

人才公寓。市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并抓好落实,确保对符合条件并

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下乡人员兑现奖励。

4.支持大学生下乡创新创业。对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担任村官并在发展农

村 集 体 经 济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大 学 生 , 按 规 定 经 过 一 定 程 序 可 选 入 乡 镇 领 导 班

子。下乡创业大学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

接续。将下乡创业大学生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

5.支持能人下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下乡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

等能人可以自有资金入股或参股,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理事长或职业经理

人。允许从当年村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下乡能人。允

许下乡能人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村“两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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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盘活农村资源要素

6.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制

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实行“承诺即

入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资产托管、租赁、承包经营等

多种经营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农业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和乡村

旅游示范区。政府投资、扶贫资金、涉农财政项目投资可作为资本金,入股经营主

体获取分红收益。

7.创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

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

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

术产业等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由市县统筹安排

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

8.用活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零星、

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

他适宜地区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入

市取得的收益,经市县政府与村集体商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剩

余收益归村集体和村民所有,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9.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

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

商经营。盘活闲置宅基地建设乡村人才公寓,用于为下乡人才或入驻企业提供房屋

租赁服务。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

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10.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交由村集体

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可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乡镇所属的农场、林

场、渔场等可按规定委托村集体运营。

11.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

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海口、三亚率先建成

产权交易市场并投入运营,其他市县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

部署和要求尽快启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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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和要求尽快启动建设。

三、创新财税金融政策

1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20年到2022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按照

每个行政村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每年扶持500个行政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

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可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与企业合作发展

的股本金,获取股份收益。

13.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

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

排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14.鼓励行政村将财政补助资金转化为村级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所取得收益归村

级集体所有,政府拨款等形式在农村形成的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脱贫攻

坚结束后,市县、乡镇、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整体划

给村集体统一经营,收益归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15.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完善各银行业机构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单

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无抵押贷款

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村创建“授信村”试点,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适当的

利率优惠。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农信社、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要优先使用人民银行支

农再贷款。依法合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生物资产抵押等担保融资。开展橡胶、槟榔干果等

大宗农产品仓单(存货)质押融资+仓单(存货)保险联动工作。

16.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将到农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技能技术和管理人才列入紧

缺人才范围,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直

接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

所得税。落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关免征契税政策。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17.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将工作重点调整到集

体经济发展上来,定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列为

“一把手”工程,纳入市县乡镇党委书记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发现干

部 识别干部 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 及时调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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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及时调整发展

集体经济不力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的派驻管理

工作,加强省、市县、乡镇各级农经队伍建设,强化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

务。

18.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推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

和创新做法,树立一批有思路、有办法、有成效的优秀村干部和致富带头人,为各

类人才下乡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

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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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4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https://mp.weixin.qq.com/s/kx2GfKnjXGAwbU0XdpMAzw 1/16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发布以来,在中央部委的大力支持和全

省上下的不懈努力下,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初步形成具有竞

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小编对迄今已公开发布政策进行分类梳理,敬请查阅

(点击文件名称可阅读具体内容)。

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4月

13日)

0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8年4

月11日)

02

03 中共中央 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

04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

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20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

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8月2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2月15日)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

暂行办法》(2022年9月15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01

唯一官方公众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3-11-29 15:22 发表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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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4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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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2020年9月3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

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2020年12月

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

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

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2020年7月31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

题的公告》(2021年3月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3月18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

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省发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

(2022年11月7日)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

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0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

年6月29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

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

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

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2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

监管要求的公告》(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

“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2023年3月21日)

海 关 总 署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海 南 离 岛 旅 客 免 税 购 物 监 管 办 法 》

(2020年7月6日)

省 财 政 厅 等 部 门 《 关 于 海 南 离 岛 免 税 购 物 经 营 主 体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2020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

理办法》(2020年9月29日)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

创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7月31日)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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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4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https://mp.weixin.qq.com/s/kx2GfKnjXGAwbU0XdpMAzw 3/1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2020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

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

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

(试行)》(2020年11月30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

策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05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

通知》(2020年12月25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

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1月5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

关税” 政策的通知》(2023年8月15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

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0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2021年1月5日)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

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

(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

税)。

07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

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2月26日)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

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

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

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4日)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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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

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

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

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

行)》(2021年3月4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

“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09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

值税和消费税。

10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

知》(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

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

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配套政策】海口海关《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

暂行办法》(2021年7月13日)

1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

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

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

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12

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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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拍卖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引(试行)》(2022年

7月18日)

省委统战部、省委人才发展局《支持港澳青年来琼就业创业实施细则》(2022年12

月28日)

省科学技术厅等9部门《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实施方案》(2023年9月28日)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

(2020年9月16日)

01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海南

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9月21日)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

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

单(2020)》(2020年9月22日)

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

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8月10日)

海南海事局《关于允许外籍人员参加全国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

(2021年9月26日)

02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2020年9

月23日)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2020年9月23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

业试行办法》(2020年9月27日)

03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

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7日)

04

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

策措施》(2020年6月19日)

05

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

施方案》(2020年9月21日)

06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

创新人才落户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5日)

07

08

09

10

贸易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9月15日)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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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022年10月26日)

教育部、省政府《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2023年3月22

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6月3日)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2020年9

月20日)

02

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年4月19日)

03

04 商务部《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2021年4月21日)

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

版)》(2021年7月23日)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试行)》(2021年8月25日)

05

投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20年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版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0年版全国和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

条目比以前开放的力度更大。

01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

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1月27日)

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

措施的意见》(2021年4月7日)

结合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特别提出一批放宽市

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在国内其他地区有条件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无条件准

入;在国内其他地区禁止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有条件甚至无条件准入。

《特别措施》推出了五大领域22条创新性政策举措,包括支持海南开展互

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优化海南商业航

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

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

定》(2022年11月30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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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2020年4月10日)

【配套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

见》(2020年8月11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

见》(2020年8月28日)

0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

见》(2021年1月30日)

【配套政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0

年7月23日)

07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2021

年5月10日)

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知

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2022年11月25日)

省商务厅《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3月15日)

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发改委《关于积极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的若干措施》(2023年11月7日)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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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

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22年1月27日)

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2021年3月30

日)

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方面提出33条

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

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

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等。

【配套政策】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2021年4月8日)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

见的实施方案》(2021年8月30日)

01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六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

业强省的实施意见》(2023年10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

知》(2020年2月18日)

02

0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

年6月19日)

0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6日)

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0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

暂行办法》(2020年10月10日)

0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

(2020年12月1日)

07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

定》(2021年1月4日)

08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工

作措施》(2021年1月18日)

09

10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

暂行办法》(2021年4月8日)

11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 《关于金融支持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年6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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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2年版)》(2022年7月8日)

13

运输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

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5月5日)

01

02 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2020年6月3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南进出境游艇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7月9日)

对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为游艇向海关提

供担保。

03

04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2020年9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南省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创新发展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

见》(2021年6月7日)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落地实施》

(2023年2月6日)

05

06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2021年9月17日)

0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12日)

0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籍邮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2021年9月11日)

0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2021年9月28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10月19日)

10

11

12 海南海事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11月3日)

产业政策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

年)》(2020年8月14日)

01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能源综合改革方案》(2020年

8月14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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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

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2021年1月27日)

03

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11月2日)

04

省政府《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2020年10月24日)

【配套政策】省科技厅《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2021年6

月29日)

省科技厅《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2021年8月12日)

省科技厅《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2021年8月12

日)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9月3日)

05

06 省政府《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020年7月31

日)

07

08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3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

案(2021-2023年)>的通知》(2021年6月16日)

0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方案(2021-

2025)>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

1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的通知》(2021年11月18日)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9月29

日)

11

12

省工信厅《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5月9

日)

13

14 省教育厅《引进知名高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6月9日)

省科技厅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

的若干意见》(2021年1月6日)

15

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

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8月17日)

16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2021年9月3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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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省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9月19日)

19 省科技厅《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9月22日)

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2021年9

月24日)

20

省工信厅《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9月27日)

【配套政策】省工信厅《海南国际设计岛产业发展规划》(2022年6月10

日)

21

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2021年9月30日)

22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关 于 促 进 海 南 跨 境 电 商 合 规 经 营 健 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2021年11月19日)

23

省工信厅等部门《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

4月26日)

24

园区政策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

决定》(2020年4月2日)

01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2020

年6月16日)

【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

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2022年11月30日)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医疗器械管理规定》(2023年3月25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

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4月25

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

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6月24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城国

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制度集成创

新改革方案》(2020年9月1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带离先行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3月27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带离先行区使用申报指南》(2020年4月27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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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2021年12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2年3月25

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六个园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

审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文

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03

04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2020年12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2020年12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2023年9月19日)

05

06

省政府《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2020

年8月28日)

07

省政府《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2021年12月6

日)

省 政 府 《 海 南 陵 水 黎 安 国 际 教 育 创 新 试 验 区 管 理 局 设 立 和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2023年7月11日)

08

09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13日)

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试行)》(2022年3月10日)

10

11

12

13

优化营商环境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

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9月1日)

01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海南省全面推行涉

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2020年12月31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

施》(2023年5月23日)

02

03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20年6月8日)

04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

3日)

05

06 省发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年版)》(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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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12月26

日)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

知》(2020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2年9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3月21

日)

法律法规规章

01

02

03

04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调整实施有关规章规

定的公告》(2020年9月14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2023年04月16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4月16日)

05

06

07

08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年1月8日)

09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0年6月16日)

10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2020年7月31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20年9月3日)

【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日)

11

12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0年12月2日)

13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2021年6月1日)

14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9月30日)

15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2021年9月30日)

16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9月30日)

17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2021年9月30日)

18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2021年12月1日)

19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2021年12月1日)

20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

第26页

2023/12/17 10:54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https://mp.weixin.qq.com/s/kx2GfKnjXGAwbU0XdpMAzw 14/16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2022年3月25日)

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年5月9日)

【配套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2022年5月8日)

21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1年12月1日)

22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2021年12月1日)

23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

24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

25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

26

27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2022年9月29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2022年

11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六

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2年11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2023年11月24日)

28

29

30

31 省政府《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4日)

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1年1月8日)

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

(2021年11月19日)

02

03 省委《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2020年11月2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旅行社设立审批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

点园区管理机构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实施的决定》(2021年7月27日)

04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海南自由贸

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2021年12月1日)

05

06

第27页

2023/12/17 10:54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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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

运用的实施意见》(2022年2月22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2022年1月

28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2022年5

月6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超市”制度的实施意见》(2022年5月16日)

07 省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10日)

08 省政府《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2021年2月3日)

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实施的决定》(2021年3月6日)

09

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2021

年6月22日)

10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

方案》(2021年9月16日)

11

12

1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权力清单的通知》(2021年3月6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

施》(2021年6月19日)

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试行)》(2021年9月10日)

15

16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政务服务“零跑动”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10月18日)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2021年11月30

日)

17

18

19

20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30日)

21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8月30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4月1日)

22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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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4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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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海南这个港口客滚综合枢纽将于11月29日投入试运营

海南自贸港推介会在新加坡举行

中国·海南自贸港-马来西亚双向合作推介会在吉隆坡举办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刘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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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6 免征关税3.8亿元!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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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关税3.8亿元!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实施进展

12月6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一场)——“加工增值

30%免关税政策”专场举行,海口海关专题介绍了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的有关情

况。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贸易

自由便利方面作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政策制度设计,加工增值免关税政

策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总体方案》明确,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

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

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中央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项极具含金量的政策,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

作前先行先试的核心政策之一。

什么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唯一官方公众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3-12-06 17:13 发表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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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6 免征关税3.8亿元!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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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见实效

海关已免征关税3.8亿元

全省开展加工增值内销企业共21家,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16家、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外企业5家,涵盖了食品加工、医药医械、生物制品、首饰加工等产业。

加工增值税收政策在海南自贸港的试点实施,对推进自贸港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

◆ 有利于推进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加工增值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

内率先实施且截至目前是唯一落地的一项政策,优惠幅度远大于传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以及区外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税收政策,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

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有利于为封关运作积累经验。通过开展压力测试,推动在政策实施、监管模式、软

硬件配套、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压力测试,为封关运作打好基础。

◆ 有利于促进海南省产业发展。加工增值政策主要适用于原料或成品税率较高的商

品,实施该项政策,有利于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推动海南省发展高端加工制造

业,同时辐射带动国内市场,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交汇点。

目前,在充分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情况基础上,有关部门正按照“不限重点园区”“不限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原则,推动加工增值税收政策在更大范围开展试点,不断释放政策

红利、提升压力测试水平。

2021年7月

加工增值税收政策首单业务在洋浦保税港区落地。

01

2021年12月

扩大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等省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02

2022年11月

政策进一步扩大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内企业

试点。

自政策落地以来截至2023年10月

海关监管加工增值内销货值45.2亿元,免征关税3.8亿元。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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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

适用条件各有不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企业

◆ 在特殊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登记

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开展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且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 经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展试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试点企业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重点园区登记注册,开展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

业,且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 属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企业放宽至非海关失信企业);

◆ 实施ERP管理,具备与海关实时联网的信息化系统和条件;

◆ 建有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视频监控措施等;

◆ 符合审核确认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区内企业加工增值超30%货物内销时,境内区外购买企业凭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

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货物出区内销进口申报手续。区外试点企业加工增值超30%货

物内销时,一般由购买方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购买方无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

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试点企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相关企业凭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

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下一步,海口海关将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工作部署,按照海南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会同省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持续跟踪政策实施动态,推动扩大“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进出口政策制度试点内容与范围,全面提升压力测试的广度、深度、力度,为全

岛封关充分积累经验。同时也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更便利的通关体验、更优质

的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10000余个岗位!海南这场招才引智活动别错过→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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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海南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专题六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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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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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5 全文来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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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落地

7月8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

办法》,明确对在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

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问 在哪里实施?

洋浦保税港区

此次“加工增值30%免进口料件关税”政策率先在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

洋浦保税港区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内,是海南自贸港的“先行区”

“样板间”,规划面积为2.26平方公里。保税港区依托于洋浦经济开发区,2025年前全

面实施海南自贸港早期落地各项政策,已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等贸易便利化

自由化措施。

联系方式

名称:洋浦国际(招商引智对外服务平台)

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控股大道洋浦大厦404室

电话:+86-898-28810168

网址:www.yic-china.com

问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

▶ 鼓励类产业企业

▶ 在洋浦保税港区登记注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请点击查看)中规

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问 加工增值免税政策有何利好?

唯一官方公众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1-07-09 18:18 发表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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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5 全文来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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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前:货物从保税港区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

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政策实施后:在洋浦保税港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货物,只要没有使用进口

料件,或者使用了进口料件,但在区内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那么,这个货物出

了保税港区进入海南省内其他地方或者内地,都可以免征关税。

以一台进口某型号电动汽车为例,洋浦保税港区内的汽车生产企业从国外以保税

方式进口汽车零配件到保税港区进行整车总装,通过装配、检测等工序,可以使整车

相对于零配件的价值提升超过30%,此时,生产出来的整车内销将适用加工增值免关

税政策,该整车出区内销(销往省内其他地方或者是内地)不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相应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时,消费者可以买到更加便宜的免关税汽车。

问 加工增值率如何计算?

以新材料生产为例,公司进口美国、欧盟、日本所产的通用级树脂,通过添加改

性剂、不同树脂共混等技术,实现树脂的物理性能提升,生产阻燃耐高温、耐腐蚀、

高抗冲、易加工等特殊性质的新材料。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2.87万元/吨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14万元/吨

产品出区内销价格:4万元/吨

生产1吨产品,需要境外进口料件0.775吨,折算成本为2.87×0.775=2.22万元/

吨;需要境内区外采购料件消耗0.225吨,折算成本为1.14×0.225=0.26万元/吨。

生产总料件成本:2.22+0.26=2.48万元/吨

根据公式,产品增值率:(4-2.22-0.26)/(2.22+0.26)×100%=61.3%。

可以适用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内销将免征约6.5%的关税,将直接节省企业

成本,吸引该类型新材料企业集聚发展。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

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

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

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运费、保险费。

第35页

2023/12/17 10:55 全文来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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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申报和办理加工增值业务?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洋浦保税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和加工增值业务办

理。

▶ 备案企业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

▶ 审核通过后,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

▶ 备案企业将该编号告知境内区外进口企业。

▶ 境内区外进口企业凭该编号,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自行缴纳相关税款。

洋浦保税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在“海

南特色应用”中“洋浦专区”增设加工增值申报办理功能。

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hn.cn/

全文 如 下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

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

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

税港区监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洋浦保税港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洋浦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以下对经备案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称为“备案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入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对含有进口料件

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

的30%(含3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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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南省建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鼓励类产业企业备案和

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一企一户”管理制度。

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与该平台联网,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

当真实、准确、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海关通过洋浦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以及海

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

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

物,出区内销的,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可以申请按其对

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

第五条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

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

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

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

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

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

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备案企业申请享受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的,应当准确核

算、如实申报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备案企业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区内销前,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

申报手续。加工增值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

关税确认编号,由备案企业将该编号告知境内区外进口企业。

境内区外进口企业凭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按规定向海关

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自行缴纳相关税款。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写“加工增值货物”,

备案号栏填写该货物对应的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

第七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该政

策。

第八条 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

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核)查。

第十条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

征进口关税:

(一)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二)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一条 对备案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出区内

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海关税收征管事项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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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5 全文来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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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海口海关信息化系统上线同步实

施,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

保税油!海南自贸港又一重要政策出台

央视:椰城璀璨庆华诞 自贸起航新征程

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文件最全汇总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萧潇、刘可、崔皓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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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7 一图读懂 |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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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海南省工商联 2023-03-27 16:29 发表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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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0:57 一图读懂 |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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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发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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