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怀化学院手册

发布时间:2022-11-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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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怀化学院手册

砥砺跋涉,岁月流金。怀化学院坐落于“五省通衢”之城——湖南省怀化市,染雪峰山之灵秀,汲氵舞水河之神韵,是祖国“西南明珠”里的一所应用性地方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58 年,前身为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8 年开办本科教育,2002 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4 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2 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9 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21 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获评为湖南省文明窗口单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党建示范校、湖南省文明校园、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等。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占地 1158 亩,建筑面积 54 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2 亿余元;教职工 1275 人,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 103 人,博士学位 253 人。设有职能部门及教辅机构23 个,16 个学院 (中心、部),有在校学生的本科专业 48 个。有园林、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科学、材料化学、化学、物理学、小学教育、公共事业管理、物流管理、旅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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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怀化学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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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页

二 茵 二二年九月

第3页

前 言

根据工作实际和规章制度的规范化要求,我们对

《怀化学院学生手册 (2021 版)》 做了适当修订,请同学

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第5页

1. 怀化学院概况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

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6

4. 怀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17

5. 怀化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 36

6. 怀化学院大学生日常行为考评办法(试行) 65

7. 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69

8. 怀化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85

9. 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管理细则(试行) 87

10. 怀化学院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90

11. 怀化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97

12. 怀化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 101

13. 怀化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

处理办法 105

1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11

15.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119

16. 怀化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31

17. 怀化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134

18.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45

目 录

第6页

19. 怀化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160

20. 怀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64

21. 怀化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169

22. 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审办法(修订) 178

23.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185

24. 怀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91

25. 怀化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197

26.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199

27. 怀化学院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制度 205

28. 怀化学院学生寝室卫生要求及评分标准 208

29. 怀化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用电管理规定 211

30.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 213

第7页

砥砺跋涉,岁月流金。怀化学院坐落于“五省通衢”之

城——湖南省怀化市,染雪峰山之灵秀,汲氵舞水河之神韵,是

祖国“西南明珠”里的一所应用性地方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

1958 年,前身为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8 年开办本科教育,

2002 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4 年获得

学士学位授予权,2012 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2019 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21 年获批硕士学

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获评为湖南省文明窗口单位、湖南省

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党建示范校、湖南省文明校园、全国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等。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占地 1158 亩,建筑面积 54 万平方米;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2 亿余元;教职工 1275 人,具有正高级

职称人员 103 人,博士学位 253 人。设有职能部门及教辅机构

23 个,16 个学院 (中心、部),有在校学生的本科专业 48 个。

有园林、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

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科学、材料化学、化学、物理

学、小学教育、公共事业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音乐学、

学前教育、商务英语、体育教育、美术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

动化、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食品质量与

安全、风景园林、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投资学、国际经济与贸

易、法学、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

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制药工程、网络与新媒体、

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舞蹈学、视觉传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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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人工智能、机器人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历史学等 47

个专业面向全国 27 个省 (市、自治区) 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生

20986 人。

学校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匈牙利、乌

克兰、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 18 个国家和地区的 35 所

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在合作办学与学分互认、科学研究、教师

培养交流、学生交流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先后招收美国、

西班牙、俄罗斯、孟加拉、尼泊尔、巴基斯坦、蒙古、老挝、越

南、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 13 个国

家留学生语言生、学历生 100 多人。

学校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 1 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1

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5 个、省级重点专业 1 个、省级

特色专业 7 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4 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

建设点 28 个、省级教学团队 3 个、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1 个、省

级一流课程 56 门。

学校已建成 41 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实践教学中心,其中省

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 3 个、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 1 个、省级虚

拟仿真实验室 1 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13 个,省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4 个;建有 246 个校外实践教学基

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其中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1 个、

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 (创新创业教育) 基地 14 个、省级优秀

实习教学基地 8 个。学校拥有民族药用植物资源研究与利用湖南

省重点实验室、国家民委怀化学院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湖

南省民间非物质文化研究基地等 20 个省 (部) 级科研平台,民

族医药研究与开发、中药制剂与质量控制等 2 个湖南省高校产学

研合作示范基地。学校现有省级应用特色学科 3 个。

近五年来,教师发表的论文 3331 篇,其中高质量论文 612

篇,获授权专利 1462 个,其中发明专利 145 个,出版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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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187 部;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76 项,其中国家自科基金、国

家社科基金立项 17 项;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10 项,其中获省级自

然科学奖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各 1 项。教师发表教改

论文 512 篇,主持省级以上教改课题 115 项,研究成果获省级教

学一等奖 1 项,二、三等奖 8 项。

学校已为国家培养各类毕业生 16 余万人,其中一大批成为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国内外知名学府和科研单位的教学、科

研骨干。中国科学院院士席南华、长江学者专家贾宗超、著名作

家王跃文、青年歌唱家陈思思、“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蒋

悟真等优秀人才是其中的代表。

追求卓越,逐梦前行。站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

上,学校秉承“怀仁化物、立地仰天”的校训,坚持“建应用型

学科、办应用型专业、做应用型研究、育应用型人才、建应用型

大学”的办学方针,确立“开放发展,快速跨越”的发展目标,

立足怀化、服务湖南、面向西南、辐射全国,以实施校企合作为

突破,开放办学;以问题为导向,促进应用科学研究;以培养应

用型人才为目标,服务地方;以引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

做出贡献赢得地位,朝着建设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奋斗目

标稳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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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员怨怨愿 年 愿 月 圆怨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员怨怨愿 年 愿 月 圆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公布 自 员怨怨怨 年 员 月 员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

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

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

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

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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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页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

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

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

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

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

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

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

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

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

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

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

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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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

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

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

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

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

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

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

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

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

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

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

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

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

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

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

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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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

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

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

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

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

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

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

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

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

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

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

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

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

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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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

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

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

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

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

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

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

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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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

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

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

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

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

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

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

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

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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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

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

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

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

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

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

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

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

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

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

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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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页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

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

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

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

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

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

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

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

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

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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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页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

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

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

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

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

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

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

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

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

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

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

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

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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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页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

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

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

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

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

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

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

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

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

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

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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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

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

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

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

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

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

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

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

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

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

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

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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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

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员怨怨怨 年 员 月 员 日起施行。

- 15 -

第22页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

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

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

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

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

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

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

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

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

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

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

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 育 部

二茵茵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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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依法办学,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生和预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

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

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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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

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

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

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和参

与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

(七)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事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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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 《录取

通知书》 和 《新生入学须知》 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

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

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

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

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新生保

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

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

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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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 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修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

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

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

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

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含两周) 未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

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

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

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

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 《怀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修习 (免修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与考

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成绩表,

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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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

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

百分制或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考

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

成绩在 60 分或者及格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错误

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 (设计、创作) 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

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

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应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按学生考核成

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一)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伊所获学分绩点;

(二)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

之和。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向所属学

院提出免修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的成绩在

80 分 (含) 以上者,可准予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

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未达到该分数的,该课程不得免修。实验、

实习及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

不得免修。

分数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以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数 4 3 2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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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一学期平均成绩在 3 个绩点以上,可对下一学期开出

的 1—2 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听须经任课教师

同意、所属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免听课程须参加考

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该课程必须重修。

获得免听、免修课程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修读课程的情况下

即可申请后续课程的修习。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按 《怀化学院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怀院发 〔2016〕 68 号)

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和建立

创新创业档案。在校期间,学生须获得不少于 10 个创新创业学

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课程性质相近的限选课程或校级选修

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在档案成绩中进行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根据 《怀化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办法》,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

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

较好,学生可向所属学院提出该违纪或舞弊课程的补考申请 (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凭学校解除处分的文件),经学院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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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既使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亦无

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

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相关课程的学

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

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建立学生

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

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劝以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

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一律作出终止、

撤销处理,并按 《怀化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条例 (试行)》

(怀院发 〔2016〕 94 号) 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允许转专业:

(一) 新生学习一学年内,成绩优秀或确有兴趣和专长并达

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

请,报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

(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科专业

的发展需要,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

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四) 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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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认定的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

专业学习的,可以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跨学科门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五) 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手续的办理

(一)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转专业申

请表》,经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报教务

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公示后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二) 学生申请转专业,一律在开学初进行转专业学籍异动,

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

回,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三)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

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修读的同名课程,学分和学

时等要求高于或等同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该课程可免修,否则

必须补修。如果须补修的专业基础课程达到 5 门以上 (含 5 门)

的则自动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认可的医院

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

就近照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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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

取学校的;

(三) 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

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 (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七) 应予退学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学手续的办理

(一)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转出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二)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学校

教务处审核其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

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署接受函。

(三)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

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

在地公安机关。

(四)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上报教

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对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

公示和公开,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的标准

学制为四年,允许学生在校最长修业的年限为七年 (含休学)。

在修读期限内 (本科 4耀7 年) 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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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

业。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

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学校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

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

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

学创业最多一次可休学三年。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最多可休学二

次,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并对自己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

为负责。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

费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一个学年结束时,必修课

程和限选课程经补考后累计超过五门 (含五门) 不及格的,予以

留级。留级学生必须到下一年级学习和考试,不得参加原年级课

程的学习和考试,达到免修条件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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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

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一个学年结束时,必修课程和限

选课程经补考后累计超过 10 门 (含 10 门) 不及格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公

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

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退学

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

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届满时,部分课程虽经补考仍

不合格或者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设计、创作) 未通过的;

(二) 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且未办

理延期手续的;

(三) 申请拟延期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

(四) 体育不合格或者未达到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的;

(五)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不

及格课程或者补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设计、创作) 答辩,合

格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

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结业学生,处分期满后凭学校

解除处理的决定,由本人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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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

期填写。

第四十条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怀化学院

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怀院发 〔2016〕 74 号) 规定学位授予条件

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审核,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

书;未达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

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

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及写实性辅修专

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

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

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

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力措施,

与学生一起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

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通过书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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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电子邮箱)、校长信箱 (电子邮箱)、校长热线、校长接待

日、学生代表提案、听证会等校务公开的途径、方式,支持和保

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参与

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

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

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

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

《怀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

批准登记。同时学校要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建立健全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

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得到

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 《怀化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

定》 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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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

有关协议。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学生集体组织校外活

动,必须提前履行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学生集体外

出活动必须明确带队老师、活动负责人责任,落实活动前各项准

备事项,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组织鹤城区以外的活动

要严格控制。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

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

守 《怀化学院宿舍管理条例》 的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

理,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

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学生应当配合

学校做好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校鼓励和

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具体测

评办法按照 《怀化学院大学生日常行为考评办法》 执行。对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

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

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

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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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 《怀化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奖励

范围与标准、评选组织与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学生奖励包括集体

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学业成绩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农林

师特殊专业奖学金、配套奖励等。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

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 (设奖人) 在校内设立

的学生奖项,按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学生奖励的评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

和程序进行。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经二级学院审核,网上公示,由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 《怀化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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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页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

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部)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

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定,以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名义下发处分文件。

(二)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部) 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二级学院

(部)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审核和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以

学校名义下发处分文件。

(三)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 《怀化学院学生考试违

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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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页

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下达

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 (部) 直接送达给学生本

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两份) 后,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本

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

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在该生宿舍,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

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报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同意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对涉

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公

布范围。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如下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年,

一般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处分到期,经本人申请,可

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

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

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学生的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

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依照

规定劝其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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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页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制定 《怀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成立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相关工作规则,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等相关事宜。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学校分管纪检

监察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三人以上因同一事件受处理

或处分的共同申诉,由共同申诉人选出 1—2 人做代表,并出具

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有效书面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申诉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诉分别作出下列处

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或处分部门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提出予以撤销的意见;认定事实清

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提

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出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原处理决定提出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决定的复查意见,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

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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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页

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

起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

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有关学生管理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

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若相较于原规定本规定更

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修改学校的学籍管理办

法、学生奖惩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

相关管理规定及制度,须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

公布。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及与本规定配套的各项细则,按照职能

分工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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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发扬“厚德

博学唯实求新”的优良校风,促进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良好养

成,使广大学生成为思想过硬、学风严谨、基础扎实、成绩优

异、身心健康的合格人才,根据 《怀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生和预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

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升旗、早活动

第五条 升旗实行交替轮值,相关学院 (部) 根据学生处轮

值安排,组织一、二年级学生周一参加升旗仪式。一年级学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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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页

周二至周五参加早活动。

第六条 升旗时,参与升旗的班级需到指定地点按时列队

出操。要求队列整齐,严守纪律,不得喧哗打闹。任何班级和

个人未经学院 (部) 批准,不得缺勤,也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升旗开始之前,班级体育委员要负责清点本班的人数,并及时

向校学生会文体生活部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要严格核实并

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 各班班主任及学院 (部) 辅导员要按照学校要求组

织学生参加升旗、早活动,维护升旗和早活动纪律,督促学生进

行体育锻炼。

第二节 早、晚自习

第八条 一年级学生由学院 (部) 按实际情况安排教室或区

域参加早、晚自习。二、三年级学生由学院 (部) 自行组织早、

晚自习。

第九条 学生参加早、晚自习时要保持教室安静,不得大声

喧哗,影响他人的学习。任何班级和个人未经学院 (部) 辅导员

批准,不得擅自决定不参加早、晚自习,也不得在自习期间进行

其他活动 (班会除外)。

第十条 学院 (部) 要安排人员对早、晚自习进行督察和考

核。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清点本班参加自习人数,并及时向校学生

会学习部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要严格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晚上就寝

第十一条 夏秋季就寝时间为 22 点 30 分,熄灯时间为 23

点。冬春季就寝时间为 22 点,熄灯时间为 23 点。

第十二条 学生下晚自习后,不得在校园内长期逗留,要按

时进入宿舍,抓紧洗漱,不得在宿舍楼内剧烈运动,大声喧哗。

熄灯后,学生进入宿舍休息,不得在宿舍内谈笑,不得走串寝

室,不得点蜡烛或进行其它违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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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页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各学院 (部) 对学生上课、实习、劳动、

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

续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 1 天以上者,须有诊断证明;因事

请假一天以上或需要外宿者须提交书面请示。学生请假 1 至 7 天

(含) 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 (部) 分管学生工作领

导批准;8 至 15 天 (含) 由学院 (部) 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

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16 天以上由学院 (部) 签署意见,并

呈学生处转交主管校领导长批准。学生自习时间外出须向班长请

假。学生凡请假 3 天以上均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须亲自书写假条,以便存查,非因特殊

事故不得托人代办请假手续、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学生请假期

满返校后应及时到学院 (部) 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副班长或学习委员登记,并定期

统计公布,报各学院 (部) 学工办,各学院 (部) 要建立起规范

的学生请假、销假档案。根据考勤,学校将对请假、旷课等不同

情况按学籍管理规定分别处理。

第五节 校徽、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校徽、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由学生处统一

编号、登记发放,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

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入学资格与健康复查合格后,发给学生

证和校徽。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各学院

(部)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资格。火车票优惠卡办理对

象为: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需乘火车回家或返校的在籍本、

预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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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页

第十八条 火车票优惠卡办理程序:新生经过入学资格审

查,符合办理学生证条件者可办理火车票优惠卡。新生火车票优

惠卡以各学院 (部) 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时间定于每年 10-11

月份,学生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办理。

(一) 填写乘车区间:1.学生应在学生证中如实填写与生源

地一致的乘车区间,将家庭所在地填至“市、县”,并将乘车

(换乘) 末端火车站名填在乘车区间栏内,填写要认真准确,不

得私自涂改。证内乘车区间涂改、不填写或与生源地不一致的均

属无效。2.学生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在

乘车区间栏内。3.学生入校后变换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

外工作,应及时修改乘车区间 (以上均凭家庭住址变更有效证明

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修改乘车区间的,需在修改处经学生处

审核盖章方为有效,同时需对火车票优惠卡卡内信息予以修改。

4.在校期间,乘车区间因父母工作地点变换只能修改一次。如父

母工作所在地再次变换,学校将不接受变更申请,但可调整回生

源所在地。

(二) 审核:1.辅导员应认真核实学生填写的乘车区间是否

属实。并将审核合格的学生证交学生处统一办理。2.学生处审核

通过后,将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写入学生身份信息,并将以上信息

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

(三) 发卡:学生处写卡完毕,将贴有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

证发放给学生。

第十九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根据新生人数向国家

指定机构购买火车票优惠卡,购买资金由学校先行垫付。学生处

根据各学院 (部) 新生申购需要和补卡需求下发优惠卡,由各学

院 (部) 负责优惠卡集中办理,并按国家指定机构出售价格收取

费用,上交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冲抵学校垫付款。

第二十条 优惠卡仅限于本人并与身份证、学生证配套使

用,学生应妥善保管,慎防遗失或损坏,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

不得一人持有多张火车票优惠卡。在首次使用的卡中已输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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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页

次数 4 次,每充值一次将新增优惠次数 4 次,四年共计优惠 16

次。实行实名制购票后,一个学生一学年只能购买四次优惠票,

无论优惠卡中是否还有剩余优惠次数。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

年暑假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寒假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第二十一条 校徽、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应妥善保管,损

坏严重或丢失需要换领时,应按下列手续补办:

(一)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讲明丢失原因,经辅导员核

实后签署意见,报学院 (部) 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审查属实后

加盖公章。

(二) 学生持加盖公章的申请、本人身份证和一张 1 寸免冠

照片到学生处办理更换补办手续。

(三) 学生处更换补办学生证时间为每学期第一个月。补办

优惠卡的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份,充值时间为每年 11 月份的第二

周。在校期间,每名学生最多补办一次,补办优惠卡需按国家指

定机构出售价格交成本费。每名学生每学年只能办理一次充值,

充值一次将新增优惠次数 4 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

在学院 (部) 办理充值。

第二十二条 校徽、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只发给具有怀化

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一人一徽一证一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勒令书面检查、全校

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按照 《怀化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

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 擅自涂改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乘车区间的;

(二) 擅自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学生证的;

(四) 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的;

(五) 骗领多徽、多证、多卡的;

(六) 在办理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40 -

第47页

第三章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

和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利益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学习、生活及

从事其它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指南。学校建立学生自治组织—

校园文明督察队,对学生日常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地督导。

第一节 政治思想品德

第二十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

学习和党团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

秩序。

第二十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参加非法

组织,不参与传销、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敢于并善于同各

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六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爱护国

旗和国徽,在涉外活动中,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热爱集体,热爱学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

从集体决议,履行集体公约,不组织不参与“同乡会”等小团体

的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热爱所学专

业,刻苦钻研,掌握文化知识及各项技能,立志报国;热爱劳

动,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生活俭朴,合理使用奖学金、助学

金;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尊

敬师长,敬老爱幼,乐于助人;自立自强,自尊自爱,明礼修

身,积极进取,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二节 校园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举止有礼,师生见面,应主动打招呼行礼,如

“老师好”、“您好”。同学之间,每日初次见面,也要以礼相待,

相互问好。行走时,要注意姿势,遵守规则,同老师相遇,应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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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页

老师先行。进办公室应先敲门或打招呼,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入

内。进办公室不要随便翻阅办公桌上资料或打开电脑。如果有需

要应先征得老师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严于律己,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

制品、不参加色情活动,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遵守校园网

络的有关规定,文明上网。

第三十条 仪表端庄,衣着打扮整洁大方,符合学生身份,

在公共场所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谈吐有礼,语言

与场合相宜,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男

女交往举止得体。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

吸烟酗酒,不打架骂人。生活俭朴,不乱花钱,不贪图享受,不

沉迷网络。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容校貌,保

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不乱撕海报,不乱泼乱

倒;自觉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校园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不践

踏草坪。

第三节 课堂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提前五分钟到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保持教室

安静。上课铃响后,任课老师喊“上课”,班长司“起立”口令,

全班同学要站立端正向老师致礼,待老师允许后坐下上课。

第三十三条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不迟到、不早

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的,应事先请假,并出具

请假条,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班长每节课要向老师报告学生出

勤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课时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仪容整洁,衣着

得体,不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上课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

做好笔记。上课期间,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礼堂、体育

馆、电脑房以及其它教学区域,不使用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任何

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物品。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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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页

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第三十五条 要爱护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保持教室

干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粉笔,不在课桌、门窗、墙壁

等处乱刻乱涂乱写。值日生要及时擦黑板、做卫生,教室桌椅应

排列整齐,上完课要注意关闭电灯、门窗以及其他教学设备。

第四节 图书馆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夏天不穿背

心、拖鞋等进阅览室;在图书馆内走动,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

响他人。不要替同学代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

位。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放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

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第三十七条 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

序。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

第五节 会场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无故缺席。因故迟

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坐椅,以免影响他人。自觉维

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

报告人的劳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

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第三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

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第六节 运动场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参观比赛要遵守有关运动规则。做文明观众,观

看比赛时,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的秩

序,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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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页

第七节 食堂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遵守食堂就餐时间和纪律,自觉排队,不插队

和拥挤。尊重老师,遇教师排队买饭时,应礼貌让老师先买。就

餐时不要将脚跷在凳子上,不准在桌凳上乱写乱划,要讲究卫

生,保持食堂清洁、干净。要爱惜粮食,吃剩的饭菜须倒入泔水

缸,不得随便乱泼乱倒。就餐完毕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

点。不要将饭菜端回宿舍食用。

第四十二条 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买饭菜时服从指

挥,不无故顶撞工作人员或无理取闹,要配合和帮助工作人员搞

好食堂工作。

第四章 班级管理

第一节 思想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生班级思想建设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为指导,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弘

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开展公民

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素质教育。

第四十四条 组织同学们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 《中国共

产党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尽早递交入党申

请书,参加党校、党员骨干培训班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四十五条 在班级思想建设中,各班团支部负有组织和领

导责任。根据班级思想建设的要求,各班每学期至少就班级思想

教育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班会一次。

第二节 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班级职务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心理健

康委员、文体生活委员、宿舍管理委员、监察委员等职务。除在

新生报到初期,可由班主任临时指派班干部外,班长一般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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