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3-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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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目 录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1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2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3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5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6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优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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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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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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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收优惠

1

2022 版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第2页

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帮助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的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行业税费优

惠政策,充分享受税收红利,我们制作了《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

费优惠政策指引》,本指引包括“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

惠”、“煤炭采掘与洗选行业特殊税费优惠”、“煤炭加工、钢铁、

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三个部分,供广大纳税人参考学习。

我们衷心希望这本指引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帮助,希望

您阅读后能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完善改进。

第3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1

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2

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3

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4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5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6

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优惠..........................................................................8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9

向居民供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 12

地下建筑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

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物减免环保税优惠................................................... 14

污水处理再生水水资源税免税优惠........................................................... 15

免征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16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17

销售煤矸石增值税简易计税优惠............................................................... 18 一般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小微企业)....................................................... 19

第4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

一般行业期末留抵退税(非小微企业)................................................... 21

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衰竭期矿资源税减免优惠....................... 22

填充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23

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24

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资源税减免优惠........................................................... 25

煤炭企业矸石山、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27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29

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0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优惠....................................................... 31

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32

水泥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税优惠............................................................... 33

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34

第5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第6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2

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

享受主体 全部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

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2、资产范围: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

产)。

3、扣除年份: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未选择享

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第7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

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

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

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

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1 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

元以下。

2、资产范围: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

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第8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4

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享受主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

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

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

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2、《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

规定的技术标准。

3、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

开核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

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

第9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

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

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已开始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购置之日起 5 个纳税年

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

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享受条件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为列入《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2、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

以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56 号)

3、《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 年版)》(财税〔2017〕71 号)

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

版)》(财税〔2018〕84 号)

第10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6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

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计算公式: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

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

成本)。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

税政策的,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

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

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

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境外收购再生资源,应取

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

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第11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7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享受条件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

重污染工艺。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

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

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

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

形。

注意:申请享受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

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

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

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第12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8

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前,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

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

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

的采暖费。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

应当根据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

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

供热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

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3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13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9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

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

优惠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

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注意:申请享受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

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73 号 )

第14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10

向居民供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前,对向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

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

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

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2、兼营供热企业,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

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

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

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3、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

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

供热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

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3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第15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1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有安全防范用地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

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非安全区用地不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 号)

第16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12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

享受主体 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作为应税房产原

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

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

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

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自用的地下建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

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

意见>的通知》(晋地税发〔2017〕118 号)

第17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3

地下建筑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

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

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

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

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

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享受条件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

第18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14

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物减免环保税优惠

享受主体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

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

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

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政策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第19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5

污水处理再生水水资源税免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

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 号)

第20页

第一部分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通用税费优惠

16

免征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享受主体 供电企业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

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

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

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第21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7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

第22页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

18

销售煤矸石增值税简易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

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

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57 号)

第23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9

一般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小微企业)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

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

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进项构成比例=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

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第24页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

2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条件

1.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

确定。

(1)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2)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

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第25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1

一般行业期末留抵退税(非小微企业)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

项构成比例×60%

与 2019 年 3 月底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

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

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

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第26页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

22

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衰竭期矿资源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煤炭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1、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

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衰竭期矿山

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

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27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3

填充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享受主体 煤炭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

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享受条件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2 号)

第28页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

24

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享受主体 煤炭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

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层)气

政策依据 《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29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5

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资源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

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

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

之三十。

享受条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

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

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30页

第二部分 煤炭采掘与洗选业特殊税费优惠

26

煤炭企业矸石山、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享受主体 煤炭企业

优惠内容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

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

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

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非安全区和非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之外

的用地,不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 号)

2、《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

规定》(晋税地字〔1990〕第 35 号)

第31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7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

优惠内容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

事符合特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

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

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

以减缴 25%。

2、采矿权使用费: 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

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

七年可以减缴 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享受条件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

事符合特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74 号)

第33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9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

第34页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

30

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销售额条件: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

业。

2、行业范围: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第35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优惠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延缓缴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

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延缓缴纳期限: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

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

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3、延缓缴纳金额:中型企业延缓缴纳上述税费的 50%,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

享受条件

1、行业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

2、销售额条件: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

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第36页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

32

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

优惠内容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6 号)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7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3

水泥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

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

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57 号)

第38页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

34

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

优惠内容

1、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制造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

项构成比例×100%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1)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39页

煤炭、钢铁、水泥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5

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优惠内容

计算公式: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

项构成比例×100%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

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

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

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和存量留抵税额退税中进项构成比

例=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

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

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

税额。

享受条件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第40页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

36

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条件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大型企业判定

(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

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①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②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

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

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2、制造业的判定

制造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业务

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

过 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第41页

37

第42页

第三部分 煤炭加工、钢铁、水泥制造业特殊税费优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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