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客营销法商问答红皮书

发布时间:2022-12-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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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财富传承篇 问题 01:保单受益人可以变更为无血缘关系的人吗?…………………… 6 问题 02:外国人可以做受益人吗?可以给自己买国内保险吗?………… 7 问题 03:夫妻手写遗嘱并签字,但没有见证人和公证,遗嘱有效吗?… 8 问题 04:投保人过世时未出险的保单属于遗产吗? ………………………9 问题 05:现行继承程序中都有哪些环节收取费用? …………………… 10 问题 06:做了公证遗嘱,继承人还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吗? …………… 12 问题 07:如何实现财产在儿童未来成年后的分批赠与? ……………… 14 婚姻问题篇 问题 08:婚内购买的两全险,对离婚后领取的部分可以分割吗? …… 16 问题 09:婚内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 17 问题 10:用婚内资金给亲人购买保险可以避免离婚被分割吗? ……… 18 问题 11:配偶被限制高消费,本人还可以购买大额保单吗? ………… 19 问题 12:隐瞒配偶给子女设立信托的资金,离婚可以分割吗? ……… 20 问题 13:婚前和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吗? ……… 22 问题 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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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财富传承篇

问题 01:保单受益人可以变更为无血缘关系的人吗?…………………… 6

问题 02:外国人可以做受益人吗?可以给自己买国内保险吗?………… 7

问题 03:夫妻手写遗嘱并签字,但没有见证人和公证,遗嘱有效吗?… 8

问题 04:投保人过世时未出险的保单属于遗产吗? ………………………9

问题 05:现行继承程序中都有哪些环节收取费用? …………………… 10

问题 06:做了公证遗嘱,继承人还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吗? …………… 12

问题 07:如何实现财产在儿童未来成年后的分批赠与? ……………… 14

婚姻问题篇

问题 08:婚内购买的两全险,对离婚后领取的部分可以分割吗? …… 16

问题 09:婚内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 17

问题 10:用婚内资金给亲人购买保险可以避免离婚被分割吗? ……… 18

问题 11:配偶被限制高消费,本人还可以购买大额保单吗? ………… 19

问题 12:隐瞒配偶给子女设立信托的资金,离婚可以分割吗? ……… 20

问题 13:婚前和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吗? ……… 22

问题 14:基金财产在婚姻期间不运作,可以被视作个人财产吗?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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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篇

问题 15: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物业租金有何税务风险? ………………… 26

问题 16:经营有多个个体工商企业,如何计算税收优惠额度? ……… 28

问题 17:股东借款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 29

问题 18:资产进入信托如何开具完税证明?税务稽查追诉期有多久? 31

问题 19:保险理赔金出境和信托受益金出境,税收上有什么差别? … 32

问题 20:取得澳大利亚绿卡后,所得国内信托受益金如何纳税? …… 34

资产保全篇

问题 21:保险公司的资质和偿付能力有哪些法律保障? ……………… 37

问题 22:公司名下固定资产传承通常用何种方式? …………………… 39

问题 23: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香港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吗? …………… 40

问题 24:隐名股东在接收分红资金上有何注意事项? ………………… 42

问题 25:银行资金超过 600 万会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吗? …………… 43

问题 26:公司经济纠纷,股东/法人购买的终身寿险会被执行吗? … 45

问题 27:保险理赔金能否比照境外个人办理换汇出境? ……………… 47

问题 28:家庭资产需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吗? ………… 48

问题 29:如何防止在不符合本人利益情况下随意处置房产?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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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专题篇

问题 30: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当如何理解? ……………………… 52

问题 31:国内信托不能实现真正的资产隔离吗? ……………………… 53

问题 32:与家族信托的家企隔离功能有关的法律法条有哪些? ……… 55

问题 33:家族基金或家办是否利于实现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 56

问题 34:信托受益人从信托取得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吗? …………… 58

问题 35:信托受益权会被用于清偿信托受益人债务吗? ……………… 59

问题 36:信托公司破产对客户的信托财产有何影响? ………………… 60

问题 37:信托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对信托设立有影响吗? …………… 61

问题 38:保险金信托会否因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负债受影响? …… 62

问题 39:信托受益人可以将信托设立人的股票变现装入信托吗? …… 64

问题 40:资金赠与专用于保费,保单进入信托,这种协议可以签订吗?66

问题 41:父母出资以儿女名义设立家族信托有何隐忧? ……………… 68

问题 42:信托受益人不同身份状态下,家族信托收益如何出境和纳税?69

问题 43:境外大额保单赔偿金或信托资金可以汇入境内吗? ………… 72

问题 44:股权信托的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 73

问题 45:股权信托的拆除流程是怎么样的?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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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富 传 承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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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1:保单受益人可以变更为无血缘关系的人吗?

问题描述:

客户想将受益人变更为无血缘关系的朋友,但被保险公司驳

回。客户自查法条后,认为自己的意愿应当被支持,不知是否正

确?若投保人订立遗嘱,明确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朋友,最终能

否生效?

关键词:受益人身份 受益人变更

律师解答:

《保险法》不禁止受益人必须和投保人有血缘关系,当事人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变更受益人为朋友。但是要注意几点:

1、遗嘱需合法有效;2、遗嘱内容必须及时通知到保险公司,否则

变更对保险公司不生效。3、如果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

的,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如果保险公司知

道遗嘱内容后仍拒绝变更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保

险公司变更。

法条链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

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

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

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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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2:外国人可以做受益人吗?可以给自己买国内保险吗?

问题描述:

客户本人是中国国籍,想购买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女儿为受

益人,但是女儿已拥有美国绿卡,能否成立保险?如果不能成立

保险的话,女儿能否自己购买一份国内终身寿险?

关键词:境外身份 保单受益人

律师解答:

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对受益人的国籍/永居身份做考察,《保

险法》中对没有对投保人、受益人有国籍要求,没有法律规定拥

有外国永居权的人不能做终身寿险的受益人或不能为自己购买国

内的终身寿险,若有限制也是保险产品在销售时自身制定的规则,

比如有的保险产品外国人可以买,有的保险产品只对国内人士开

放购买。具体可查看相应保险产品的规则。

法条链接:

1、《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保险法》 第十八条 第三款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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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3:夫妻手写遗嘱并签字,但没有见证人和公证,遗嘱有

效吗?

问题描述:

客户的父母手写了一份遗嘱,并且父母两人共同签了字,但

是没有其他见证人,遗嘱也没有进行公证,这份遗嘱有效吗?

关键词: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在神志清醒、有控制辨认能力的状态下,由其中一

人亲笔手写遗嘱,两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完成遗嘱。对于这

种形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

13 号案件中,确认了这类遗嘱的有效性。但这类遗嘱确实容易引

起争议,理由是对于未亲笔手写的一方,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建议夫妻中只签名的那一方再

亲手写一份一模一样的遗嘱,同样两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

样可以避免上述问题。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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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4:投保人过世时未出险的保单属于遗产吗?

问题描述:

保单投保人过世,保险事故没发生,那保单是不是投保人的

遗产呢?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关吗?

关键词:投保人 遗产

律师解答:

保单有现金价值的话,通过保费来源判断现金价值是否属于

投保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投保人

的份额为遗产;如果是投保人个人财产,则全部为遗产。保险现

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谁无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 号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

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

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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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5:现行继承程序中都有哪些环节收取费用?

问题描述:

在现行的继承程序中,一直有收取遗产继承费用,具体有哪

些?

关键词:遗产继承 继承费用

律师解答:

继承中的费用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继承中可能产生的公证

费用(继承权公证),以及继承的财产过户时可能存在的费用。例

如,父母把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子女并且没有立遗嘱,父母去世

后,子女先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费用以公证处价格为

准,各地不一),获得继承权公证后,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

记,此时可能涉及权证印花税(5 元/件)以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手

续费(约几十元,以交易中心价格为准)。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

方式将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单位,还会涉及

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 3%-5%。

法条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 号)》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

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

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 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 20 万元以下的部分,

按不超过 1.2%收取;超过 20 万元不满 5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1%收取;超过 5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收取;

超过 500 万元不满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5%收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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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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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6:做了公证遗嘱,继承人还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吗?

问题描述:

被继承人做了公证遗嘱,未来后代还需要继续办理继承权公

证吗?如果子女已经移民了呢?

关键词:公证遗嘱 继承权公证

律师解答:

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以及遗嘱是否公证,被继承人去世

后,原则上继承人都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和继承人是

否已经移民没有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直接领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一般

同一家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 1 万元人民币,银行可自行上

调到不超过 5 万元限额;同时需符合其他条件)。此种情况不需要

做继承权公证。

法条链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

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 号)》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

计不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

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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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

但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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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7:如何实现财产在儿童未来成年后的分批赠与?

问题描述:

客户的女儿不幸意外身故,女儿友人向其 7 岁的外孙赠与 50

万元。如何使这笔钱在外孙成年后分批赠与,且控制权不旁落?

关键词:赠与 资金控制权 年金险

律师解答:

女儿友人向外孙赠与 50 万元,因外孙未成年,赠与后相关资

金由外孙的监护人(外孙父亲)管理。客户诉求最简单的解决方

式就是请女儿友人在外孙成年后再赠与(此前可以签订一份赠与

协议并公证,约定 50 万在外孙成年后赠与)。如希望现在就赠与,

且不想经过客户的女婿,这笔钱可以由女儿友人先给客户,由客

户代为管理,外孙成年后由客户分批给到外孙。如客户担心年事

已高,万一在外孙成年前去世,可以提前订立一份遗嘱,并指定

遗产管理人,若客户去世,该笔资金由遗产管理人在外孙成年后

分批给付。

另外,客户也可以考虑用 50 万趸交为外孙购买一份年金保险

(需要外孙监护人同意),通过年金保险的定期给付达到目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

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

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

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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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问 题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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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婚内购买的两全险,对离婚后领取的部分可以分割吗?

问题描述:

客户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了一份两全险,被保险人是其前夫,

目前两人离婚已三年,现在该保险已到期,请问保险金给付到其

前夫账户后,客户是否有追索权利呢?

关键词:两全险 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

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离婚后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也可以认

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一笔没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取的财

产,所以双方可以分割这笔钱。

法条链接: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

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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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9:婚内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题描述:

客户发现配偶出轨并打算离婚,于是想要在离婚前为女儿购

买一份保险。如果离婚,这份保单是否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是否会被认定为隐匿共同财产?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对子女赠与

律师解答:

经查询相关案例,确有法院认为子女为受益人的保险不宜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应保险利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例如深圳中院(2016)粤 03 民终 9584 号案例】。但本案依旧需

要看具体情况,亦有案例判决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用

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大额保险,缺乏夫妻间的共同合意,离

婚要分割【例如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272

号案例】。所以如果客户目前已经和配偶产生了较大矛盾甚至分居,

且购买的保险金额较大,则离婚有可能会被分割。

法条链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

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

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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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用婚内资金给亲人购买保险可以避免离婚被分割吗?

问题描述:

客户想在离婚前将大额存单取出,用这笔钱以妹妹的名义购

买保险,是否可以作为个人资产避免分割?

关键词:赠与 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如果大额存单的本金利息是客户婚内所得,在无另行约定的

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客户取出该存单并以妹妹

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属于对妹妹的保费赠与。这类赠与属于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否则赠与可能无效。

可建议客户将存单取出后的钱为自己购买低现金价值的保险,司

法实践中对于这类保险的分割通常以分割现金价值为主,从而起

到一定保全作用(分割的现金价值低于已交的保费)。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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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配偶被限制高消费,本人还可以购买大额保单吗?

问题描述:

客户的丈夫由于债务问题被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也处于被

冻结状态,这种情况下,客户想购买保险并设立保险金信托,是

否可以购买和设立?对客户财产会有什么影响?

关键词:保险金信托 夫妻共同债务 析产

律师解答:

设立保险金信托需要委托人购买保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没

有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配偶支付高额保费去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

保险产品,但是配偶在此期间去购买上述产品可能有风险。即使

在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未签订夫妻

财产协议,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可能会对

妻子名下的财产进行析产诉讼,将其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部分

来进行还债。

法条链接: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

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

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

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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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隐瞒配偶给子女设立信托的资金,离婚可以分割吗?

问题描述:

客户夫妻双方育有一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内,一方隐瞒配

偶给予孩子一大笔资金,以孩子的名字成立了家族信托。后二人

婚姻出现问题离婚,被隐瞒方可以追回该笔资金作为共同财产分

配吗?

关键词:家族信托 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

律师解答: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客户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侵害夫妻

共同财产行为。因为虽然是双方的婚生子,但孩子已成年,父母

从法律层面不再有抚养义务,若孩子未独立生活的(例如还在就

学),父母也需给与必要的支持,但如果资金过大(超过对孩子教

育、生活的负担费用的或无其他合理理由的),一方赠与需要经过

另一方同意。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赠与大额财产给孩子,可能会

被仍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

无效,让孩子返还赠与的金额(已离婚的情况可以后续要求分割,

未离婚的情况只能要求返还)。若孩子已用这些钱设立家族信托,

导致孩子没有其他资金可以返还的,另一方有权按照《信托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撤销信托。建议客户在赠与前获得另一

方的同意。

法条链接和扩展阅读:

1.《信托法》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

法院撤销该信托。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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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

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2.上述法条第一款即欺诈性信托。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

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明确禁止债务人利用信托从事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其欺诈性

信托客观后果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

欺诈性信托该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

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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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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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婚前和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吗?

问题描述:

A 女士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由 A 女士独自出资全款购买一

套房产,有银行卡支付记录。现在 A 女士想要对房产进行安排,

提前将房产所有人变更成父母和通过遗嘱设立男方占比,哪种方

式比较好?

关键词:婚前财产 婚后财产 遗嘱

律师解答:

婚前房产(无婚后还贷情况)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立遗

嘱时,可以将房产的全部份额让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继承,

人选、人数没有限制,看女方个人意愿。婚后全款买房,即使是女

方账户全额出资,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房产也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女方在对这套房屋设立遗嘱时,只能对属于她的份额做

出安排(一般认为是 50%),留给谁看女方个人意愿,没有限制。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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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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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4:基金财产在婚姻期间不运作,可以被视作个人财产吗?

问题描述:

客户目前单身,持有很多基金财产,即将准备结婚,如何在

不做婚前协议的前提下保障这笔资金完全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这

笔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进行任何运作,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个人

财产?

关键词:基金 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对于基金的本金是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基金账户独立,

和其他财产不混同),但是基金在婚内的增值部分会被认为是投资

收益,相当于是把一笔资金交给专业机构去进行委托投资,个人

财产的婚内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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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规 划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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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5: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物业租金有何税务风险?

问题描述:

客户所经营的公司于若干年前买入一处写字楼,之后该处写

字楼出租,接收租金账户一直是个人账户,有何税务风险?

关键词:偷税 漏税 偷税行为定性

律师解答:

公司的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应为公司的收入,若租金是个人

账户收取,在公司账簿中少列或不列收入,未如实申报,涉嫌逃

避缴纳租金收入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印花税等,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若客户公司现在主动补税,也仍有被税务处罚的风险。根据

相关规定,如果公司主动补缴税款,不按偷税处理,但税务机关

有证据证明公司有偷税主观故意的除外。如果公司对此知情,比

如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由个人账户收取、从未对租金收入开具发

票等情况的,可以认为有偷税主观故意。但有一些地区会有自查

自纠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的可免于行政处罚,客户

可在地方自行了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

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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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

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

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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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6:经营有多个个体工商企业,如何计算税收优惠额度?

问题描述:

客户名下有几十个个体工商户门店,其所享受的税收免征优

惠是以营业执照分开算还是合并计算?

关键词:税收优惠 合并计税

律师解答: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

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

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

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

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

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50 万

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

法条链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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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7:股东借款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问题描述:

客户是某公司股东,曾经从公司借款到个人账户,借款到期

后,如果从客户的个人账户进行还款会不会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比如是否会被判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类税费?另

外如果借贷关系调换,客户借给公司一笔款项,过段时间再由公

司账户还款到个人账户,是否会产生相应的税务问题?

关键词:股东借款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答:

如果客户作为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办理了合法的借款手续,

即签了借款协议、公司出借资金也履行了公司内部的程序,上述

借款也在公司账册中体现,则没有问题。是否要征企业所得税有

诸多因素,无法就一笔收入单一计算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

借款时长的问题,超过当年度的股东借款可能被认为是进行了红

利分配,可能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借贷关系调换,是公司向股东借款,股东也实际借款给

了公司,则公司账户还款到个人账户没有问题。

扩展阅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

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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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

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

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

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等有关规定,依

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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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8:资产进入信托如何开具完税证明?税务稽查追诉期有多

久?

问题描述:

资产进入信托前,如何开具完税凭证证明该笔资金为完税资

产?目前执行实践中,税务稽查的追溯期一般是多久?

关键词:信托资产 完税证明 税务稽查

律师解答:

装入信托的资金如果是资产转让所得(如卖房、股权转让等),

交易环节中的税收缴纳凭证即为完税凭证;如果是工资、劳务、

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或经营所得,可以以每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

清缴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确认作为完税凭证。具体完税凭证形式

建议咨询承办业务的信托公司。税务稽查根据未缴或少缴税款产

生原因的不同,追征期不同。对于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不受

相关规定期限限制。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

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

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

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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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保险理赔金出境和信托受益金出境,税收上有什么差

别?

问题描述:

客户购买了寿险产品,正在考虑设立保险金信托。其受益人

在英国南安普顿,以保险金理赔出境和信托受益金分配后出境,

税收上有什么差别?

关键词:保险理赔金 信托受益金 跨境税收

律师解答:

国内保险身故受益金没有禁止出境,我们认为可以按照移民

财产转移等规定出境,但有一些地方的外汇局认为身故保险金属

于资本项目,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出境。故建议咨询当地外汇

局确认是否可以办理。

保险金信托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否能出境目前没有明确

规定,但实践办理中有难度:1、保险金信托的信托收益没有明确

规定在可办理外汇业务的项目中;2、出境资金需要在我国完税,

而目前我国对信托收益是否交税的问题,各地方税务局又有不同

做法,受益人拿到完税凭证也有困难。故建议咨询当地外汇局确

认信托收益是否可以办理。

假设保险金和信托收益可以出境,需要先判定被继承人是否

需要就其在英国境外获得的遗产缴纳遗产税。根据英国相关税收

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永久住所(“住所”)在国外,则仅针

对他的英国资产(例如在英国拥有的财产或银行账户)支付遗产

税。当被继承人符合以下条件时,英国税务部门将把其视为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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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住所:1.过去 20 年中有 15 年在英国生活;2.在其生命的最

后 3 年的任何时间在英国拥有永久住所。

根据英国遗产税法的规定,人寿保险金如果不装入信托,会

被认为是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目前英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是

325000 英镑,若遗产高于这个数要征收 40%的遗产税。如果被保

险人生前将人寿保险单放入信托之中且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那

么此时人寿保险金不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而属于信托管理财产。

但从信托中支取该笔人寿保险金的行为被视为赠与,应当缴纳相

应的赠与税,税率和遗产税一致。只要每个纳税义务人每年接受

赠与额度不超过固定限额(目前为每年 3000 英镑),就不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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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取得澳大利亚绿卡后,所得国内信托受益金如何纳税?

问题描述:

客户全家计划近期申请澳大利亚绿卡,同步在国内设立家族

信托,子女为信托受益人,今后该家族信托向(取得澳大利亚绿

卡的)子女进行分配受益金时,受益人需要缴税吗?

关键词:家族信托 跨境税收

律师解答:

若子女取得澳大利亚绿卡,成为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由于

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个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且澳大利亚对享有信托收入的受益人征税,故客户子女从

中国的信托中作为受益人获得的收益是澳大利亚的应税项目。

扩展阅读:

澳大利亚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2022-2023 年):

年收入 18,200 澳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年收入 18,201-

45,000 澳元,超过 18,200 澳元部分按 19%税率征收;年收入

45,001-120,000 澳元,征收 5,092 澳元另加超过 45,000 澳元部

分按 32.5%税率征收;年收入 120,001-180,000 澳元,征收 29,467

澳元另加超过 120,000 澳元部分按 37%税率征收;年收入 180,001

澳元以上,征收 51,667 澳元另加超过 180,000 澳元部分按 45%税

率征收。

【数据来源】澳大利亚税务局 ATO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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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保 全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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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1:保险公司的资质和偿付能力有哪些法律保障?

问题描述:

在营销增额终身寿产品时,客户对保险公司的资质和偿付能

力有疑问,客户对例如现金价值能否保障等方面提出异议,请问

是否有法律条文来进行官方的回复?

关键词:增额终身寿 现金价值 偿付能力

律师解答:

为保证金融市场有序运行与客户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对保

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偿付能力动态变化、经营风险管理与极端情

况下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情形下的应对措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

定。

法条链接:

1.《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

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

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

合法权益。

2.《保险法》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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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保险法》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

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保险法》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

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5.《保险法》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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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6.《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

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

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

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

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

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7.《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

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

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8.《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

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

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

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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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2:公司名下固定资产传承通常用何种方式?

问题描述:

将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如商铺等)传承给子女,什么方式

简单易行且成本较低?

关键词:股权转让 传承 纳税

律师解答:

直接进行公司股权的传承相对简单。根据相关规定,客户传

承股权给子女基本没有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子女成为公司

股东后,相当于可以实际控制公司名下的房产。

法条链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

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

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

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

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

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

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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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3: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香港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吗?

问题描述:

公司股份可否转让给未成年子女?此转让是否免交个人所得

税?若子女为香港居民,是否影响股权转让?使用居住证可以办

理手续吗?

关键词:股权转让 境外身份 纳税

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如果是客户 0 元转让给子女,因为双方属于父母子女

关系,父母低价转让子女股权税务局视为有正当理由,可以不交

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如果不属于国家对其有外资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则孩子的香港身份一般无影响。另外,

能否使用居住证办理转让手续还需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客户

孩子属于公司外部人员,客户在转让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转让。

法条链接: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

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 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

(粤工商企字[2006]247 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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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

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

2.《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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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4:隐名股东在接收分红资金上有何注意事项?

问题描述:

客户是某公司隐名股东,在接收分红资金上时有什么注意事

项?另外,对分配分红资金的人来说,有什么影响?

关键词:隐名股东 股东分红

律师解答:

公司可以直接向隐名股东分红,但要符合相应条件:名义股

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需要对此进行约定,即约定“实际出资人

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有约定的

情况下,公司就有依据直接向隐名股东直接分红。公司也可以通

过股东会的形式来确认。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原则上公司只能分

红给在册股东,代持人收到分红后再转给隐名股东。公司分红时

应该做好股东个税的代扣代缴。

对于分配资金的人来说,如果其是公司股东,他本人的分红

收益首先要纳税。其次对于他个人账户中其他分配资金的行为,

需要和公司签订一份代收代付协议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确认只是用他的账户进行代收代付,即股东收到分红一定是完税

资金,否则将来分配红利的公司或个人以及股东很可能受到税务

机关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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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5:银行资金超过 600 万会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吗?

问题描述:

客户听说在一家银行资金超过 600 万会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

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关键词:CRS 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税务监管

律师解答:

这种说法可能指的是 CRS 的相关规定。如果客户有其他国家

/地区税务居民身份,且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金

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金额的为高净值账户。对

于这些账户,金融机构会进行尽职调查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应国家/地区的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

换。如果客户没有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居民的身份,则不适用 CRS

的相关规定被交换。

扩展阅读:

1.什么是 CRS?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ReportingStandard,简称 CRS),又称

“统一报告标准”。CRS 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

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

账户进行逃、避税行为。

2.CRS 要交换哪些信息?

CRS 下“金融账户”的含义包罗万象,根据 OECD 在其制定的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解释,“金融账户”是指

由金融机构所管理的账户,大体上包括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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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

(2)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

(3)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4)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

(5)年金业务(Annuit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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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6:公司经济纠纷,股东/法人购买的终身寿险会被执行吗?

问题描述:

客户是公司股东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其公司破产或

有经济纠纷,名下的终身寿险会被执行吗?配偶会受影响吗?

关键词:企业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公司破产或有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

一定会承担责任。客户在只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若

曾经签字确认为企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需要为企业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客户是股东,除了以上情况外,比如常见

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资产混同)、

在破产清算中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等情况,也会不同程度造成股

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再看

这个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公司为夫

妻双方共同经营等情况,有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配偶也是

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也都是责任财产,需要偿还债务。如果

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原则上由客户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中属于客户的份额去偿还。此时再考察,客户名下保单的利益是

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单是客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则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可以被析

产,其中属于客户的份额用于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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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

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

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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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7:保险理赔金能否比照境外个人办理换汇出境?

问题描述:

中国籍客户购买了境内的年金保险及终身寿险,受益人已移

民但未加入外籍,保险理赔金能否比照境外个人身份办理换汇出

境?有没有具体的条例或规定?是否要参考投保时受益人是否已

经移民来确定相关依据?

关键词:保险理赔金 资金出境 移民身份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外汇总局的答疑,个人持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民

证,在个人外汇政策上视同境外个人。至于保险理赔款是否能出

境的问题,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是合法财产就

可以汇出。但是保险金是不是一定能汇出各地外管局有不同的理

解,有些地方认为保险金属于资本项下暂未开放汇出功能,所以

办理前建议和当地外管局沟通。

法条链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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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8:家庭资产需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吗?

问题描述:

客户成立了一个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若公司负债,这类型公司会牵连家庭财产吗?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家企隔离

律师解答:

如果客户本人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所以原则上,这种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

是如果股东家庭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不能证明独立的,则股东

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上限。

法条链接:

1.《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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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9:如何防止在不符合本人利益情况下随意处置房产?

问题描述:

客户给独生女购买了一套婚前房产,但担心女儿未来结婚对

象不靠谱,怕女儿在婚后轻易听信配偶意见,随意出售房产造成

财产混同,进而导致资产被配偶分走。如何能更好的保障这套房

子的权属,可否写一张借条并让女儿把房子抵押给父母?

关键词:产权归属 居住权 用益物权

律师解答:

抵押的方式是可以的。另外,父母可以在这套房子上为自己

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对随意处分房产会造成一定阻碍(买受人需

要继续履行居住权合同,从而增加房屋的出售难度)。

扩展阅读与法条链接:

1.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

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

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

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

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2.《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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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4.《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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