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欧陆新材料(检测报告)

发布时间:2024-5-1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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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欧陆新材料(检测报告)

No:C24-WT0230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 验 报 告表号:QR-CX049-01A/Ed.11.0 共 4 页 第 2 页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级第九代活性碳环保板500×500(mm)------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委托单位 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委托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福泽路88号样品数量/来样方式 2块/送样生产单位(委托方提供) ------- 接样日期 2024年01月10日生产单位地址(委托方提供) ------- 接样人 潘忆样品特征及状态 块状 检验日期 2024年01月10日至2024年02月06日检验依据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检验结论序号检 测 项 目单 位符 号标 准 要 求 检 测 结 果单 项判 定1甲醛释放量(1 m3气候箱法)mg/m3 ≤0.124<0.010(77h)合格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复印报告未重盖红色“检验专用章”无效备注1、甲醛释放量检出限为0.010mg/m3,未检出表示含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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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欧陆新材料(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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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页

No:C24-WT0230

共 4 页 第 1 页

检 验 报 告

Test Report

产品名称: 第九代活性碳环保板

型号规格: 500×500(mm)

委托单位: 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

生产单位: -------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

签发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检验专用章)

Foshan Supervision Testing Center of Quality and Met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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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No:C24-WT0230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检 验 报 告

表号:QR-CX049-01A/Ed.11.0 共 4 页 第 2 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商标、等级

第九代活性碳环保板

500×500(mm)

------ -------

生产日期或

批号 -------/-------

样品编号 ------

委托单位 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

委托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福泽路88号

样品数量/

来样方式 2块/送样

生产单位

(委托方提供) ------- 接样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生产单位地址

(委托方提供) ------- 接样人 潘忆

样品特征及状态 块状 检验日期 2024年01月10日至

2024年02月06日

检验依据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检 测 项 目

单 位

符 号

标 准 要 求 检 测 结 果

单 项

判 定

1

甲醛释放量

(1 m

3气候箱法)

mg/m3 ≤0.124

<0.010

(77h)

合格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复印报告未重盖红色“检验专用章”无效

1、甲醛释放量检出限为0.010mg/m3,未检出表示含量低于检出限;

2、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委托方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本中心不

负责其真实性,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批准:任湘  审核: 主检:

检测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西路2号

电话:0757-88735219 邮箱:fszjqg@163.com

$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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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检 验 报 告(附页)

No:C24-WT0230

表号:QR-CX049-03/Ed.11.0 共 4 页 第 3 页

检验样品图片

(以下无正文)

第4页

No:C24-WT0230

共 4 页 第 4 页

声 明

1.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和“检验专用章”无效。

2. 报告涂改、缺页或骑缝处未盖“检验专用章”、复印后未重新加盖“检

验 专用章”,本报告无效。未经本机构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

3. 委托检验报告结果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未经本检验机构同意,委托

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4. 对检验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

期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5. 检验报告封面与声明页是检验报告的组成部分。

6. 报告未加 CMA 标志时,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

制之用。

7. 经本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可通过报告首页二维码扫描查验真伪,或登

录官网 www.fszjzx.com 进行查验。如需人工查验,请致电 0757-88713193。

狮山总部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西路2号

业务电话:0757-88735333/88735222

澜石分地点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8座2层23号

业务电话: 0757-83132113/83132103

季华西分地点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罗格工业园科汇路2号

业务电话: 0757-88036822/88036959

桃园分地点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桃园东路88号慧泉科技产业中心第二期第二栋第6层、第三栋第1层

业务电话: 0757-88735222(化工检测)、0757-88735171/88735333(风光电省站)

三水分地点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牛路1号之一

业务电话: 0757-88735222

业务电邮(E-mail):fszjywb@163.com

FQM网址(Web):www.fszjzx.com

微信公众号 客户满意度调查

第5页

检验检测报告

Test Report

报告编号: JCWT20240025330

委托单位: 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样品名称: 活性碳环保板型号规格: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

报告日期: 2024年04月22日

广州签质章规则0

量监督检测研究签章规院则9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第6页

批准:

{{BGSPZR}}

审核:

{{BGSSHR}}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后岗工业街8号

主检:

{{BGSBZR}}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JCWT20240025330

产品名称 活性碳环保板生产日期 /商标 /编号或批号 /限用日期/保质期 /型号/规格/等级 /委托单号 SS644151委托单位 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委托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福泽路样品数量5块生产单位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日期2024年04月12日来样方式委托单位送样验讫日期2024年04月22日检验依据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判定依据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样品状况正常检测环境说明 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8624-2012标准[平板状建筑材料B2(E)级]要求。签章规则0签章规则9签发日期:2024年04月22日此处及报告骑缝处未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本报告无效。备注/第1页/共4页

防伪查询码:49110974CC62C665

第7页

NO: JCWT20240025330

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检验报告

批准:

{{BGSPZR}}

审核:

{{BGSSHR}}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后岗工业街8号

主检:

{{BGSBZR}}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JCWT20240025330

序号检验项目单位

标准要求样本检验结果单项判定--------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B2(E)1可燃性mm20s内焰尖高度Fs:表面火焰轰击:≤150边缘火焰轰击:≤150表面火焰轰击:34边缘火焰轰击:31合格----20s内无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现象20s内无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现象合格第2页/共4页

防伪查询码:49110974CC62C665

第8页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JCWT20240025330

{{BGSPZR}} {{BGSSHR}} {{BGSBZR}}

批准: 审核: 主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后岗工业街 8 号

检验样品照片

第3页/共4页

防伪查询码:49110974CC62C665

第9页

重要声明

1、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下称“本院”)是政府依法设置的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是广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属社会公益型的非营利性技术机构,为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检验。

2、本院及设立的国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下称“中心”)和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下称“省站”)保证检验检测的科

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并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3、报告无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或涂改,或未盖本院(中心、省站)“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无骑缝章无效。未经本院(

中心、省站)许可,不得部分复印、摘用或篡改本报告的内容。

4、送样委托检验检测结果仅对到样有效;未经本院(中心、省站)同意,样品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5、送样委托检验检测的样品及相关信息均由委托方提供,本院(中心、省站)不对其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6、对检验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中心、省站)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7、本院(中心、省站)电子检验检测报告加盖本院(中心、省站)“检验检测专用章(1)”,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立在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的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州)

国家化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州)

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

广东省质量监督鞋类产品检验站

广东省质量监督钟表检验站

广东省质量监督计算机和网络产品检验站

广东省质量监督婴童产品检验站

广东省质量监督家用及类似用途电源产品检验站(广州)

广东省质量监督土壤及肥料产品检验站(广州)

广东省质量监督消防产品检验站(广州)

业务联系方式

食品业务部 020-83390395 83655806 83187077

化工业务部 020-83186957 83193967 83392709 31002536

轻工包装业务部 020-83354114 83398676 83183524 82022363

建材消防业务部 020-83334528 82022335 83355302 82020817

轻工机电业务部 020-82022349 83392872 39149482

投诉处理:质保审查部 020-83179105

检验检测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总部),邮编:511447

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38号(分部),邮编:510110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后岗工业街8号,邮编:511450

报告进度和真伪查询

方式一:网站查询,网址www.qmark.com.cn

方式二:二维码查询,见本报告内页右下角

第4页/共4页

第10页

检验性质 委托检测 样品受理/测试开始日期 2024-04-12 报告签发日期 2024-04-23

判定依据

---

综合检验

结论

---

检验检测

结果

检验检测结果详见附页

备注

本报告中检验检测项目均在相应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注明的除外)。

复印件、副本未重新加盖报告书确认章无效。

本报告检验检测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珠江路1号。

委托单位

福建欧陆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福泽路

客户认定信

活性碳环保板 50mm×50mm24块

------------------------------

签发: 刘丽琴 高级工程师

检验检测报告

No:240092008

防伪码:DWFY-0927-04

共3页 第1页

防伪查询网址:www.gttctech.com

扫码下载报告

第11页

样品图片

No:240092008

共3页 第2页

第12页

No:

检验检测报告附页

240092008

共3页 第3页

抗菌性能

测试微生物

无加工试样片接

种后直接得到的

活菌数

无加工试样片接

种后放置24h得

到活菌数

抗菌试样片接种

后放置24h得到

的活菌数 抗菌活性值 抗菌率

(%)

金黄色葡萄球菌

ATCC 6538P

大肠杆菌

ATCC 8739

6.9 4.4 >99.99

8.1 4.6 >99.99

测试方法:GB/T 31402-2015

使用仪器:

恒温培养箱

电子天平

压力蒸汽灭菌锅

生物安全柜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条件:

检验环境温度:24.5℃,相对湿度:56.0%

检测环境监控:细菌总数:0 CFU/皿,真菌总数:0 CFU/皿,空白实验:无菌生长

材料描述

样品

覆盖膜

材料/种类

木板

聚乙烯

50×50 正方形 7.0

40×40 正方形 <0.1

规格(mm) 形状 厚度(mm)

判定依据

技术要求

结果判定

---

---

---

白色念珠菌

ATCC 10231 5.6 4.0 >99.99

肺炎克雷伯氏菌

ATCC 4352 3.7 4.9 >99.99

第13页

注意事项

1.报告书未加盖检测单位检验检测专用章无效。

2.复印件未加盖检测单位报告确认章无效。

3.对委托送检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4.检测结果仅对所检样品有效。

5.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

6.报告书涂改无效。

7.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样品信息),本公司/中心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未经本公司/中心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全部复制除外。

Note

1. The report is invalid without authorized stamp.

2. Copies of this report are invalid without authorized stamp.

3. Any dispute should be raised within 15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port.

4. The result is only valid for the tested sample.

5. The results of unapproved items are for reference only.

6. This report is invalid if altered.

7.Our company does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information

supplied by customers (including sample information).

8. The report shall not be duplicated separately or partly, without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approved by GTTC, except duplicated in ful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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