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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关于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 .......................................................1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3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 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的通知 ...........................................5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的通知...................7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的通知 ..................................................11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127.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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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关于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 .......................................................1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3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 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的通知 ...........................................5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的通知...................7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的通知 ..................................................11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12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6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及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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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 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 ......................................29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方向和推进机构名单的通知......30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321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的通知 ....................................3315.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34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 2023 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的通告 ..............................................3617.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37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 2023 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3819.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认定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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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4221.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公示.........462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482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512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 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5325.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5426.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562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 ............................................652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6629.商务部、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经贸领域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若干措施的通知》6830.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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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的通知..................71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的通知 ...................................................5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 2023 年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十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名单的通知 .........................................................6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85.浙江省拟提名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9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4 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11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2024 年度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拟创建名单的公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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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结果的通知 ................................................14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61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 ....................................19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公布 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的通知 ......................................................21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2 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2213.关于 2023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名单的公示 ....................................................2714.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首批示范型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名单的公示 ..................................2815.关于 2024 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名单的公示 ........................................................2916.关于拟认定 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业)的企业名单公示 ........................................................3017.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的公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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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2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 ..................................................38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47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的通知 ......................................552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 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企业稳工稳产工作的通知 ....................................6123.关于第六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和前五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结果的公示 ................................65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2 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672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项目清单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嘉善市级政策篇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质提效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2.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嘉兴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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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3 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 类)拟认定名单的公示错误!未定义书签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嘉善县级政策篇1.2023 年度嘉善县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2.2022 年度促进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及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奖励资金公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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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关于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结果的公示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工作。经综合评审,拟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按行政区划):1.北京市海淀区
2.河北省石家庄市
3.辽宁省沈阳市
4.辽宁省大连市
5.吉林省长春市
6.上海市徐汇区
7.江苏省南通市
8.浙江省温州市
9.浙江省绍兴市
10.福建省福州市
11.山东省济南市
12.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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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湖北省武汉市
14.湖南省长沙市
15.陕西省西安市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2024 年1 月4 日至2024 年1月10日)。公示期间,如认为相关城市(地区)存在不宜列为示范创建情形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2086271 010—62086707
传 真:010—62083171
电子邮件:shifanqu@cnip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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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 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 38 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 2),江苏省宜兴市等 30 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 3),河北省迁安市等97 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 年 1 月至 2026 年 12 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部署,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与相关县(市、区)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城市和县(市、区)制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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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城市和县(市、区)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优化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自批复之日起 2 个月内由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要将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推动试点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升地方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2. 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3.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4.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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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 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 号),以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开展了 2023 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以下简称“万里行”)活动。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聚焦“万里行”活动五大重点任务,积极提升活动效能,涌现出一批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一是围绕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培育壮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积极引进高端服务机构、聚集国内外专家服务团队,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一站式”服务,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二是围绕知识产权服务赋能创新发展行动,组织服务机构拓展创新服务模式,深入产业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专题培训和对接服务,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审查政策解读,宣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帮助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三是围绕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产业链安全行动,聚焦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联合链主或龙头企业搭建创新平台,集聚技术、法律、政策方面高水平专家资源,依托专利导航基地等服务资源有效整合专利和产业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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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强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储备。四是围绕知识产权服务促进转移转化行动,积极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深化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强化金融、银行、保险、评估、交易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多方联动服务,打通知识产权和金融市场间的信息壁垒,畅通融资通道,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五是围绕知识产权服务提升品牌价值行动,积极举办和参加各类展会活动,创新使用地理标志地域分布图、地理标志产品历史文化展示等多种宣传和推介形式,高标准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等标准,实现全产业链标准化,并严格监督检查,保障企业规范用标。为巩固扩大“万里行”活动成果,传播推广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我局组织开展了 2023 年“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征集和遴选工作,最终遴选出 35 个创新性强、示范性好、适合复制推广的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精准服务对接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系统政策、信息、人才的聚集优势,持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服务体系,更好支撑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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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23〕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196 号)以及《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 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联合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每月围绕一条产业链举办投融资路演活动,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活动时间
2023 年 12 月启动,持续至 2024 年底。三、活动内容
(一)依托国际或全国性大会举办路演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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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及其他行业大会等会议活动中,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搭建企业与投资机构等交流对接平台,精准服务企业融资需求。(二)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举办联合路演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中国证监会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分行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联合路演活动。以已备案“专精特新”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基础,确定重点产业链,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泛吸引投资机构参与对接。(三)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路演活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等工作,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分层次分领域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可联合本地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举办。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开展路演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目标,做好活动排期计划,充分动员和汇聚各方力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做好活动谋划。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调研走访,及时掌握企业融资需求,也可组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随时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zjtx.miit.gov.cn)登记融资需求。平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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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融资需求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组织子基金积极参加路演活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政府引导基金参加路演活动。
(三)创新活动方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产业链特点、不同企业需求,开展会议集中路演、主题沙龙、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的路演对接活动。邀请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行业专家、交易所专家共同参与,充分动员和汇聚各方力量,为参加路演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培训、融资经验交流、路演辅导、走进交易所等配套活动,不断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加强资源整合,根据“专精特新”专板企业需求,不断优化融资服务。
(四)务求取得实效。定期对参加路演活动的企业进行融资情况回访,及时了解企业后续需求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活动成效总结和经验做法分析,不断优化活动组织方式,推动路演活动走深走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统计表(见附表)报送至邮箱gxbrongzi@163.com,在重要活动举办后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和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证监会加强活动信息共享。附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统计表.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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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23〕38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为推动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工作,按照《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工信部联通信〔2022〕103号)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 2023 年度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 2023 年度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力度,持续深入推动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工作,推动信息通信行业绿色发展。
附件:2023 年度通信机房绿色改造典型案例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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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网安函〔2023 〕3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电信、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数据、邮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加强网络安全先进技术应用引导,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适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新形势,以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数字化应用场景安全、安全基础能力提升为主线,面向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等重要行业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需求,从基础网络安全、云计算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大数据安全、信创安全、商用密码、车联网安全、物联网安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安全、网络安全共性技术、网络安全创新服务、教育技术产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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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联合体、网络安全“高精尖”创新平台等13 个重点方向(附件1),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主要由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其提供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 2 家)。网络安全“高精尖”创新平台方向主要面向技术创新或试点示范区运营、管理机构。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主要包括支撑本单位自身网络安全工作或为用户提供安全服务的网络安全技术平台或系统,具备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推广性等特点。网络安全“高精尖”技术创新平台方向主要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各类技术创新区或试点区,具备区域优势明显、产业基础良好、政策制度完善、创新要素聚集等特点。(三)每个申报主体可最多牵头或参与申报2 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仅可选择 1 个试点方向。
(四)已入选国家级或联合开展部门有关试点示范项目、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未建及在建项目不可申报。同一项目不可通过多途径同时申报,否则取消项目资格。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提交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附件2)。牵头单位为国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可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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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推荐。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 3),于2024 年2 月29 日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及企业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提交国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主管监管部门汇总本行业本领域推荐项目材料,于 2024 年3 月15 日前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各省级有关部门推荐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网络安全“高精尖”创新平台不超过2 个。(三)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四)推广。建立部门间工作机制,加强对入选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综合运用政策、标准、项目配套等资源,促进入选项目推广应用,扩大示范带动效应。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泰 010-62305321、刘玉琢010-68206186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 号(100191)附件:1.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重点方向2.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3.推荐项目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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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23 年12月15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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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3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内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5 项;未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2 项(过渡期1 年);中央企业集团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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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方式。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 1)并进行初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 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附件2)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建立工业遗产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程序、评价指标等,做好申报推荐、复核工作。(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复核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人及电话:周岚 010-68209901
赵薛忆 010-68205207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 号院15 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附件:1.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样表)2.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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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12月14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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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现将《推进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科学院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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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网络安全保险新模式落地应用,现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一是促进企业提升网络安全风险应对能力,推动企业提升对网络安全保险的认知,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二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流程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保险标准规范,针对核保、承保、理赔等重点环节完善流程标准和要求,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加快网络安全服务新业态发展,积累网络安全保险实践经验,创新一批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培育一批优质网络安全保险机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安全保险解决方案,促进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试点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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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安全保险现有险种,本次试点险种主要包括网络安全财产类保险和网络安全责任类保险两大类。网络安全财产类保险,主要保障因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第一方直接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包括直接物理损失、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因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公关费用、法律费用等。网络安全责任类保险,主要保障因网络安全事件引起的对第三方个人或机构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数据泄露责任、网络安全事件责任、媒体侵权责任、外包商相关责任、产品责任或技术服务职业责任等。
三、试点对象及内容
结合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实际,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主要试点内容如下。(一)企业类
以企业法人为被保险方,主要保障网络安全事件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赔偿责任。
1.电信和互联网企业。面向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云服务提供商等电信和互联网企业,针对服务器、网站、平台等因网络攻击或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平台服务中断、数据被恶意篡改利用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第三方索赔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
2.工业互联网企业。面向联网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工业互联网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或内部人员操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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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造成的联网工业设备或工业控制系统运行故障、自动化生产线停止运行、重要数据被加密锁定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面向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等重要行业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或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故障,办公自动化等系统运行中断、管理数据损坏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
3.车联网企业。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辆电子系统制造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智能车辆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针对因网络攻击、系统设计缺陷、操作不当等导致的装配线等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故障、车辆设计敏感数据被泄露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车主、车上人员以及第三方的索赔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硬件改善成本、营业中断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
4.其他行业企业。面向医疗卫生、金融、能源等其他行业企业,结合行业网络安全风险特征,聚焦因网络攻击、操作不当、代码缺陷等导致的部件异常、系统停用、服务中断、数据泄露等风险场景,确定可承保的第一方损失和第三方责任范围。(二)产品服务类
以产品服务的购买方为保障对象,主要保障因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赔偿责任。
1.网络安全产品。主要承保网络安全产品在提供或运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第三方责任。主要保障因网络安全事件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营业中断等第一方损失或由于数据泄露等导致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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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索赔损失,为网络安全产品增信。网络安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抗DDoS防护、数据防泄漏、防勒索软件、终端检测响应、Web 应用防火墙等。2.网络安全服务。主要承保从事网络安全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责任。主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疏忽、错误和失职行为等造成的相关信息系统瘫痪、失效、崩溃或数据被更改、丢失、泄露等引发的第三方索赔损失。网络安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运营、应急处置等。3.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承保信息技术产品的网络安全责任。主要保障信息技术产品由于产品或服务未达到显性标准(如合同约定等)而造成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用户信息系统瘫痪、失效、崩溃或数据被更改、丢失、泄露等引发的第三方索赔损失等。四、工作流程
(一)方案征集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安全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保险科技公司、专业测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可自行或联合相关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 10 家)申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网络安全保险业务能力,每个申报主体牵头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牵头或联合申报单位中应有至少一家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资格。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于 2024 年1 月28 日前将《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附件 1)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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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可进行推荐。经评审遴选后形成《网络安全保险典型服务方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试点申报
地方主管部门结合《目录》和本地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 2)。鼓励地方综合运用现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等政策支持举措,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提供支持。
入选到《目录》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可联合产业链主体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行业积累和资源优势,为供需对接和保险服务等提供资源保障。
行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平台企业等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联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4)。鼓励行业企业在供需对接、组织保障、技术支撑等资源配套方面予以支持。试点工作方案应于 2024 年 3 月15 日之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符合要求的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三)试点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参与试点的地方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行业企业定期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保质保量完成试点任务。(四)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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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部属单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政策解读、宣贯培训和交流对接,依托试点支撑平台对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全程支撑服务。(五)试点退出
牵头参与试点的服务机构、行业企业经营服务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试点资格。(六)工作总结
地方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试点总结工作,对年度试点开展情况、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创新情况、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实施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4 年11 月10 日之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召开总结会议,推广网络安全保险优秀实践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广泛积极参与。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安全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积极加大资源投入,参与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二)强化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相关政策解读,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强化对试点工作的支撑服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促进融合创新,优化产品服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应结合典型风险场景,加强合作交流,积极创新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推进网络安全保险多元化发展和新模式落地。(四)加强指导协调,增强试点成效。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及时跟进试点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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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优秀实践经验梳理总结,促进典型样例应用推广,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俊芳 68206187
孙倩文 88680837 15611629846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附件:
1.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wps2.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地方主管部门).wps3.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wps4.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行业企业).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12月14日【申报时间2024年1月2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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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及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38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估确认及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现予以公布,同时面向绿色工厂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2023 年度动态管理要求,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我部将前七批绿色制造名单中的9 家绿色工厂、3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移出绿色制造名单,46 家单位变更名称(见附件4)。二、我部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等相关标准,以及 2023 年度绿色工厂动态管理报送的绿色绩效数据开发了“企业绿码”,对绿色工厂绿色化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和赋码,直观反映企业在所有绿色工厂中的位置以及所属行业中的位置。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分为A+、A、B三级,比例分别为5%、35%、60%。国家层面绿色工厂按照自愿原则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称管理平台)进行申领“企业绿码”(示意图见附件 5),申领后可向其采购商、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等出示,证明自身绿色化发展水平。“企业绿码”每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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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完成年度动态管理数据填报后,系统会在一个月内根据新一年的数据重新进行赋码。如企业不填报或者填报不规范、数据异常,不对其赋码。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已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共八批)填报2024年度动态管理表(登录管理平台),并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于 2024 年4 月15 日前完成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我部将综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要及时上报,我部将从名单中予以除名。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绿色工厂创建情况,参照国家动态管理要求,面向省层面绿色工厂试点推行“企业绿码”。附件:1.绿色工厂名单.pdf
2.绿色工业园区名单.pdf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pdf
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调整汇总表.pdf
5.“企业绿码”示意图.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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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3〕266号),经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业初审、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了 2023 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1月4日(联系电话:010-6820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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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3 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方向和推进机构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3〕3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有关推进机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的重要部署,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应用场景牵引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基础产品和先进工艺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开展 2023 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工作。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了2023 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方向、推进机构和参与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属地参与企业加强产业链协作创新,为\"一条龙\"应用示范工作提供相应保障。请各推进机构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应用示范协同工作机制,高效有序推进各阶段任务落地见效。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附件:2023 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推进机构和参与单位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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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5146/5147国务院国资委 010-6319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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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
为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汽车芯片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等,组织编制了《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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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了184个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示范推广工作。
联系电话:010-68208273
附件: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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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现将《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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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的通告工信部消费函〔2024〕5 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 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3〕273号),经地方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环节,我部遴选出 60 个 2023 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2023 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wps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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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2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扎实推进《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加强区块链标准工作顶层设计,促进区块链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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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 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结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24〕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经审核,现将 2023 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结果通知如下。一、认定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8 家企业为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48 家企业通过复核评价。菱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企业未通过复核评价,撤消其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评价一次,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不断把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引向深入。通过复核评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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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附件:1.2023 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et
2.通过 2023 年复核评价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doc(联系电话:010-68205231)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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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认定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部联高新〔2023〕2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 号)《科技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22〕29 号)要求,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启动了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在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联合推荐候选基地的基础上,完成了合规性审核、专家函评、会议答辩、调研实勘、部门商议等程序。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科技部高新技术司转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相关工作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对第五批拟认定基地进行了公示,决定认定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等6家集聚类基地、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16 家单体类基地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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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内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使基地成为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示范区、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文化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先锋队。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名单.doc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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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39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工作总体安排,现启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以下简称揭榜单位)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的企业。二、验收条件
(一)揭榜单位应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内容完成全部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揭榜任务目标,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典型应用模式。工厂生产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显著提升,产品研制周期、运营成本、不良品率、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大幅降低,产线作业人员有效优化,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整体智能化水平达到行业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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