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揭榕府规 (2022〕 1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
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各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区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榕城 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 已经区政府七届 14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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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0
z
1.
嘁 赵
彳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揭榕府规 (2022〕 1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
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各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区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榕城 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 已经区政府七届 14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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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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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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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规 范农村宅
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
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揭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揭 府规 〔2021〕 2号 ),结 合我区农村实际,制 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榕城区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
请卜审批和执法管理及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
翻建住宅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农村宅基地,是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
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 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
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
闲地等土地。
2
(二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人员。
(三 )村 民住房建设,指村民依法依规原址翻建、改建、扩
建、新建等住房建设活动,含农村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
(四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 行申请宅
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五 )集体建房,是 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
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 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
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部省指导、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
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村民建房的监督管
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 )将村民建房需求纳入国上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城
镇开发边界内,将村民建房需求纳入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
外,将村民建房需求印
入村庄规划; |
(二 )建立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联合工作制
度;
(三 )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涉农资金、上级专项补助和
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负 责本辖区内村民
3
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二 )设立专门的服务
“
窗口
”
,统 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
房申请,简 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审批或者审核事项;
(三 )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 制办事指南;
(四 )负 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五 )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 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过开展
动态巡查,及 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六 )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
(七 )审 核发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工 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
(八 )接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
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九 )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
(十 )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 关资料整理归
档,专柜存放,并 于每月
3日 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
|
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
基地信息化管理;
(十 一 )对村 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工
作;
(十 二)指 导村民委员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 )做好村民用地
建房 自治管理;
4
(十 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
纠纷仲裁管理和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
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
求情况统计调查,及 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
资源部门。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依 法向上级申
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做好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保障;指 导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对新增宅基地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农房住房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引 导村民住房建设风貌
的提升。
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城
市管理执法、林业、电力、供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协 同
实施诊
办法。 |
第八条 村 民委员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 )应 当建立健全宅
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将 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内
容纳入村规民约,引 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用地建房,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 向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
处 )报告。
第九条 针对我区人多地少的实际,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5
(办 事处 )、 村民委员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 )应 采取有力措施,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村民集体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
地的使用效率。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一般不再安排单宗分
散的宅基地,应 当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集体建
房方式建设住房。
第十条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村民委员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 )应 当加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
宣传教育,提 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的意识。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村村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互换。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 宅基地
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产
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 当遵循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建房应当严格落实上地用途管制制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
规划,村 民委员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负 责在上位规划指导下编
制本村村民宅基地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报镇(街道 )人 民政府(办
事处 )审 批,作 为批准村民建房的依据。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 占用农用地,不 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6
涉及 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 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或未利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现有建
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的村庄,应 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和搬迁,达到村
庄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
”
制度。农村
宅基地面积按
“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 80平方米
”
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 止未
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 严
格按照
“
建新拆旧
”
要求,在新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后 6个月内自
行拆除旧房并清理后,无偿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
涉及到周围房屋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可 以暂缓拆除。
第十四条 农村建房要将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
约。农房建筑设计应落实
“
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
新时期建
筑方针,充 分体现村居地域牛寺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
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原则上住宅建筑总层数不超过 6层 (含
6层 ),建 筑高度不超过 27米 。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
“
八不准
”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
房;不 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
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 准巧立名 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
准违反
“一户一宅
”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 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
7
建的房屋;不 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
记台账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公开认
可的程序,确 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并纳入资格名录库,实行一年
一次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 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
用权。资格名录库应当定期上报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备案。
(一 )“ 一户
”
的认定。符合以下 5种 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
“_白 99.
'
·
1.夫 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 兄弟姐妹的,提倡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
弟姐妹达到成年确有分户需要的,可 申请分户;
3.是 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卩
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 可单独
立户;
4,离 异后无房一方或者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
由 .
' ,
5.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 一宅
”
的认定。村民自行举证并向村委会 (村 集体
经济组织 )申 报,经村委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 )张榜公示后无异
第三章 农村村民建房
8
议的,由 村委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出 具意见,并 报镇 (街 道 )
人民政府 (办 事处 )审核确认。按照
“
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
”
的原则,以
“一户
”
为单位认定规则,不 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
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三 )其他情形。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
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在 符
合村庄整体风貌及村规民约且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
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 户可认定为
“一户一宅
”。
第十七条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 民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 以以户为单位 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 )符合
“一户
”
认定情形条件的户;
(二 )外 来人 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
没有宅基地,经 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 )因 发生或者防御 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进
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 要搬迁安置的;
(四 )沛 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讠
`、
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或认购村民公寓式住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批准:
(一 )不 符合
“一户一宅
”
条件的;
(二 )不 符合国上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原
9
(三 )申 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 口
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 )所 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 )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
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 次申请宅基地的;
(六 )原 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 )已 参与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八 )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九 )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
形。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不 予批准的,须 书面通知申
请人,说 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 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笃 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 户为
|单
位向具有
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
以下材料:
1.按 照要求填写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 划许
可 )申 请表》(附件 1);
2,申 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 2)。 申请易地新建
-10-
住房的,需 提交同意退出原宅基地承诺书,除分户居住或其它不
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外,还 需提交限期拆除其地上建
筑物并交还村 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的承诺书。
4.其 它相关资料。
(二 )所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 当召开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代 表 )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标
注四至坐标的用地范围图)和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
等情况,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人流密集的显要位置 [如 村
(社 )宣 传栏、村 口、祠堂外墙等]及 拟建房用地现场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 《揭
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 划许可 )申 请表》、连同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 表 )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以 下简称村级组织 )审 查。审查通过的,
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没有分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宅 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
项由村级组织办理。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
召开成员 (代 表 )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 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 )
人民政府 (办 事处)。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
“一
-11-
户一宅
”
等建房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
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 10个 工作
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 查通过的,在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 (规 划许可 )申 请表》签署意见,连 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代 表 )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村级组织审查未通过的,应 在 10个 工作 日内告知申请农户
并说明理由。
(三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受理窗口收到村级组
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镇 (街 道 )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
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
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
地和建房 (规 划许可 )申 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农房风貌是
否符合村规民约、污水排放设计是否规范合理等,并 综合各有关
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 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
合国上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苄 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
用地的,应 向上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 目建设涉及
使用林地的,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
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征 占用林地使用手续。涉及水利、电
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 5个
工作 日内 复意见。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 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 镇(街
^ △ 0
上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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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 《揭阳市榕城
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 划许可 )审 批表》(附件 3)签署审批
意见。审批应当在 20日 内完成。
村民宅基地和建房批准后,由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核发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 4)和 《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附件 5)。
2.申 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
由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汇 总后上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向
上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
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
批程序后,村 民方可建房。
3.涉 及削坡建房的,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应 当先
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
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或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
处 )门 户网上公T(不少于 5个工作 日)。 材料不齐全的|,
通知村级组织,由 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
I撤
请。
(四 )宅 基地申请人取得《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 向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
处 )申 请放样服务,填写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
请书》(附件 6)。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应 当自收到申
书面
申
-13-
口
请书之 日起 10个工作 日内,到 实地大量划定宅基地,并 派员到
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 地确定宅基地内拟建住房的平面位置和规
划设计层数、高度、风貌等。
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1年 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
基地批准书》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需要延长期限的,应 当在期限届满 30日 前向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提 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 批准延期的,延期
不得超过 6个月。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五 )村 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
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与 其签订建房协议,并 约定质量
和安全责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配件、设备,在施工中要
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羚
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
i殳
样
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 2层 或者 2层 以上住
房的,应 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
图,或 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 1层 住房的,鼓
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
计图集。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应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
上△.ˉ
做好村民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
全监督。
(六 )村 民建房完工后,应 当及时向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申 请竣工验收。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自 收到申
请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应 及时安排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的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
实地核查规划、用地和工程质量情况 (包 括:所建住宅是否按审
批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四至情况、建筑面积、层数、外观、
间距等内容进行建设,质 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符合规划
许可、用地要求和质量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 《揭阳市
榕城 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 划许可 )验 收意见表》(附 件 7)
提出验收意见。
(七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市不动产
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涉及
“
建
肀
拆旧
”
的,原 土地、房屋权属凭证应佟
注销 。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条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应 当按照经批准
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 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 1E
上 o
ˉ
口
第二十一条 村 民集体建房的建设主体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房的资金筹措、方案设
计、住房分配方案制定、土地整理 (含拆迁 )、 旧宅基地退出(收
)、 项 目施工、基础设施配套、建成后的小区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 以申请分配集体
建房:
(一 )未分配宅基地,且符合
“一户一宅
”
宅基地申请政策
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 )与 村集体协商一致,由 村集体收 宅基地使用权,并
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及其房屋所有权证,凭 宅基地
“
以地换房
”
的村民;
(三 )原 住房不符合村庄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
的,或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 要安置的;
(四 )经 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村民集体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须 符合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马
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
(二 )村 民集体建房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
进行高起点设计,为 多层或高层单元式住宅楼,应 按实际需要建
设多种户型,以 满足不同农村村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 )村 民集体建房规模 以实际需求为基准,可 按不高于实
际需求上浮 20%进 行建设和预留。
^ 1‘2
上() ^
口
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房的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 )编 制村民集体建房建设方案 (包 括资金筹措及成本核
算、房屋分配、建设计划等内容 ),方 案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涉及林地的),选址需避让 自然
保护区,并 予以公示和征求意见。
(二 )表 决:方 案须经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代 表 )大会表决通过。
(三 )公 示:表决结果及相关材料应当公示,不 少于 5个工
作 日。
(四 )审 核:经表决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审核。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严 格审查把关
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国上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
用规划 (涉 及林地的),是 否经过民主表决及公示程序、房屋分
配对象是否适格等,审 核通过后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住房和
城乡建设、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复审。
(五 )审 批:复 审通过后,由 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区人民政府”
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 )报建: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以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
主体 申请办理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合法批准的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
公寓或住宅小区 (包 括各类村居 民公寓、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
^ 1●7
上 ‘
ˉ
等 )纳 入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确 权登记给符合住房
分配条件的村民,并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
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 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 允许转让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严 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
甲地占乙地或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人
转让、出租、赠与住宅后,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 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 转让、赠与、互换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上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应规划;
(二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无权属争议;
(三 )转让人转让、
呷
与宅基地后,能 够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的;
(四 )受 让人、受赠人、互换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转 让行为的,受 让人须符合本办法
第十六条宅基地申请条件。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区级以上人 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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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应按下列程序 申报:
(一 )申 请。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
时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成员 (代 表 )会议同意后,
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少于 5个 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村级组织审核。
(二 )审 核。村级组织审核通过的,报送镇 (街 道 )人 民政
府 (办 事处 )审 批。
(三 )审 批。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派 员调查,符
合条件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批,审 批结果予以公示,公
示期限不少于 5个工作 日。
(四 )签订协议。经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批准后
双方签订协议。
(五 )转 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当 事人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区、镇(街 道 )和 村级组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鼓励鸽
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要 加强对宅基地
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 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
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
“
五公开
”
制度,做到申请审查
-19-
到场、批准后大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
三到场
”
要
求。
第三十一条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应 当依法对农
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依
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 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
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非法占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
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
地建住宅的,由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建房超过规定的标准,多 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异地
|新
建房屋竣工后,不 按规定拆除原有房晨
、退还宅基地
的,按 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实施集体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与集
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
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o^ ^ 乙 V 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买 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宅基地,非 法转让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 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和 相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要 强化监
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 )镇 (街 道 )、 村 (社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
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 )无 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 )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 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
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
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
除对当
对村 民
责任。
事人作出处理外,应 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 宅基地。
造成损失的,相 关单位及 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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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申报、审批等相关附件附后。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部
门对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述到事项或相关条款与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有 效期 3年 。原《揭
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 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的 通知》(揭 榕府 〔2021〕 9号 )予
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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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 )申请表
户主姓名 性 别 所属村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联 系电话 年 龄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家庭成
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有住
宅情况
现有住宅
(一 )
n) 建筑面积 nl
权属证书号
现有住宅
(二 )
宅基地 面积 m 建筑面积 m
权属证书号
拟
申
请
t)·ti
基
地
情
况
类型
|
异址新建( ) 现住房改扩建 ( ) 原住房翻建 ( ) |
补办用地手续 ( )
地 类 集体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农用地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他_)
四 至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宅基地面积
(m2)
总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
建筑高度
(米 )
土地坐落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 ),2.否 ( )
- 23 -
宅基地面积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组织
或 村 民 小 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 民委 员会
意 见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申 请农村集体建房的申请人填写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或村民委员会,将集体建房用地使用
证明、建设方案等一并作为附件提交 (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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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原 址新建住房;2.按 照规划异址新建住房;3,原 址改、
扩、翻建住房;4.其 它_)需 要,本人 申请在_镇
(街道 ) 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
“一户一宅
”
申请条件,申 请材料真
实有效;
2.宅 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 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
积动工建设;
3.新 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后,按 照规定 6个月内自行拆除旧
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H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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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 )审批表
申请人
户主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拟批准
宅基地
情 况
四 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 至
土地
类别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水 田) 林 地 菜 园地 其 它
用地
类型
异址新建 现住房改扩建 原住房翻建 补办用地手续
宅基地面积
(m2)
总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
建筑高度
(米 )
土地坐落
镇 (街道)农
村 宅 基 地 和
住 房 建 设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农 业
农村管理、规
划建设、土地
和 测 绘 等 职
能机构)意 见
经 办人 : 负责人 年
(盖 章 )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 年
(盖 章)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盖 章)
月 日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事
处 )审 核批准
意 见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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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宅基地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现场踏勘人 员 年 月 日
制 图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水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27
附件 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夫奶ETˉ
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
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 (章 ):
年 月 日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农宅字 户 主 姓 名
批料川地“li积 其中:
房基占地
+地所有权人
|∶ 地 川 途
土 地 坐 落
(详 见附图〉
`1
至
东 内 批准 |9有 效煳 自 备 注
- 28 -
准书
号
平访米
平为米
南
北
年 月至 年 月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存 根)
农宅字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ll地 所有权人
l∶ 地 用 途
△ 地 坐 落
四
钅
东 南
|川 北
批
`}u有效处ll 自 年 月至 年 月
栎注
附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万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 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 国土
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日 期
^ on
乙 V ˉ
建设单位 (个 人)
建设项 目名称
建设位置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1.本证是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2,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3.未 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4.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 (个人)有 责任提交查验。
5.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仵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 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
附件 6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镇 (街 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
本人系 村村民,身 份证号:
申请办理位于 的宅基
地建房于 年_月_日 已批准,揭 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
批准书农宅字: 号,乡 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号: 号。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已完
成,现 我申请镇 (街道 )人 民政府 (办 事处 )给予放样服务,拟
于~年 ~月_日 正式开工建设,请 予以支持、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盖 章 )
年 月 日
ˉ 01 0△ ˉ
附件 7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力哦出午可 )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面积
批准总建筑面积 实际总建筑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 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 于,已落实: 3.属 于,尚 未落实;
竣工平面
简图 (标
注长宽及
四至)
经办人 ;
村民委员会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 见: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镇 (街 道 )负 责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办事机
构意见:
经 办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验收单
位意见
磊论謇焉!负
责农业农村管
F职
责办事
经办人:
(盖 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 日
(盖 章 )
年 月
镇 (街
道)人 民
政府 (办
事处)验
收意见
备 注
ˉ oo o乙 ^
m
镇 (街 道 )负 责土地和测绘管理职责办事
机构意见: |
附件 8
农户申请
1,揭 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 申请表 (附 件 1)
2.申 请人身份证、户 口揿原件及复印件
3,农 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 件 2)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 「续
占用农用地建房 集体建房
村级审核 蝻 审批 — 审批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个 会
| ∶
— >
不涉及农用地审批
的,直接在揭阳市
榕城区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审批表 (附
件 3)-签 暑盅 见 ,
lll员 揭阳市榕城区
宅基地批准书 (附
件 4)
镇街发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 件 5〉
— >
1.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小 组 审
查,捉 llj葸 见
2.村 民委 员 会 审
核在 《揭阳市榕城
区农 村 宅 基地 和
建房 (规 划许可 )
申请表》(附 件 1)
雉署意见
农业农村 、
自然资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职
能 部 门 市
核审查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各案
①审批阶段
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②批后管理阶段
施工放样申请 验收申请 资料归档
对 本 指 引 中 的 附 件
1-7有 关 资料 狴呷 装
订成册,专柜存放
竣工验收
1,村 民向镇 (街 道 )
人 民政府 (办事处 )
申请竣工验收
2.职 能部 门实施核 查
和用地 要求 的履行情
况
3.符 合要求 ,在 《揭
阳市榕城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 (规 划许可 )
验收意见表》(附 件 7)
农户放样 申请
1.可 申请 免 费放
样服务
2.填 写揭 阳 市 榕
城 区农村 宅基 建
设放样 申请书(附
件 6)
安全施工
按 照 选 定的农
房 建设样 式 图
集 安 伞 施 工
如符合建新拆 旧,则按承诺书时间
规定退还宅基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退还原宅基地
确权发证
向不动产登记机
构 中请 办翊.不 动
产登记 ,核 发不
动产权利证书
◎ 不动产登记阶段
ˉ 090 00 ˉ
|
公 开 万 式:主 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监
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34 -
2022年 11月 1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