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研究动态2022年10月月报

发布时间:2023-5-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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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研究动态2022年10月月报

第 3 页 共 14 页一、 国 内 动 态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实施全面节约战略。10 月 22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胜利闭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10 月 30 日)2.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自然资源部 10 月 18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提出:一是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要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二是加强规划与用地政策的融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更加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基础,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产权置换、强度调节、价格机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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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研究动态2022年10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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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研究动态

(2022 年第 9 期 总第 9 期)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动 态 述 评

今年 10 月份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动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二是多省份将盘活存量作为

扩大投资、稳经济的抓手,如天津市出台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

投资、福建省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发展“三新”经济、江西省加快盘活

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河南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贵州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稳经济促发展。三是我省部分城市大力推进

“工改工”,如东莞市发布《东莞市“工改工”财政补助暂行实施细

则》、中山市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

施细则》、阳江市发布《阳江市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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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速 览

一、国内动态

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实施全面节约战略

2.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3.天津市出台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4.福建省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发展“三新”经济

5.江西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6.河南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7.贵州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稳经济促发展

二、省内动态

8.珠海、东莞、江门市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科学绿化

9.佛山市高明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

10.东莞市明确“工改工”项目财政补助标准

11.中山市鼓励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建设高标准厂房

12.阳江市积极推行“工改工”

13.肇庆市鼓励多渠道盘活存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国际经验:日本城市更新的关键法律制度和主要政策工具

四、行业呼声:改造项目收并购亟需规范指导、“工改工”项目产业

引入需要多方联动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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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 内 动 态

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实施全面节约战略。10 月 22 日,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胜利

闭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

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

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

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实施

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来源:中央

人民政府官网 10 月 30 日)

2.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

理。自然资源部 10 月 18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

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提出:一是依法严肃规划许

可管理。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

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要

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二

是加强规划与用地政策的融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更加注

重资源资产关系,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作

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基础,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产

权置换、强度调节、价格机制等用地政策有机融合,有效推

动存量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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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8 日)

3.天津市出台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天津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 9 月 28 日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

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提出统筹盘活轨道交通上盖、

搬迁企业原厂区、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

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资产;筛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特别是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房产,有序盘活长期

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鼓励国有企业用

活用好城市更新支持政策,城投集团、泰达控股主动对接城

市更新责任主体谋划实施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鼓

励国有企业与所在区或相关企业联动开发一批“TOD+”项目。

(来源:天津市政府官网 10 月 28 日)

4.福建省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发展“三新”经济。福建省

自然资源厅 9 月 27 日印发《关于加强用地用海保障支持“三

新”经济发展的通知》,鼓励各地利用存量资源发展“三新”

经济。旧厂房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

将出让方式取得的旧厂房用地整体或部分改变用途,发展作

为自用的新商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

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

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

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省鼓励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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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 5 年过渡期政策。(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10 月 9 日)

5.江西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江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9 月 27 日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

效投资工作方案》,提出全面清查资产、建立资产台账、制

定行动方案、落实盘活条件、有序盘活整合、扩大有效投资

等六大主要任务,其中包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

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

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

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

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

模式,有效盘活既有枢纽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来

源:江西省政府官网 10 月 8 日)

6.河南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河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9 月 30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

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提出统筹盘活综合交通枢纽改造、

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有

序盘活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长期闲置但具

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

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

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

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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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来源:河南省政府官网 10

月 13 日)

7.贵州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稳经济促发展。贵州省自然

资源厅 10 月 8 日印发《关于印发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保稳

定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不

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产业用地混合使用,生产服务、行

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

过 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但不

得分割转让。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改建、扩建生产性

用房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10 月

26 日)

二、 省 内 动 态

8.珠海、东莞、江门市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加强古树名

木保护促进科学绿化。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 月 28 日印

发《珠海市科学绿化实施方案》,提出结合城市更新,通过

拆违建绿、留白增绿、见缝插绿、立体植绿等方式增加城市

绿地。鼓励各区通过建设用地腾挪等方式加大留白增绿力度,

留足绿化空间。鼓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

土地增加村庄绿地。明确城市更新要坚持保护优先,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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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地貌 ,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禁止随意迁移

古树名木,要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老树,禁止大拆大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 月 17 日印发《东莞市科学绿化实

施方案》,提出结合城市更新,通过规划建绿、拆违种绿、

留白增绿、见缝插绿、立体植绿等形式,拓展城乡绿化空间;

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充分利用荒地、废墟、边角地,

因地制宜打造“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

园)小生态板块,不断增加村庄绿地。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 10 月 9 日印发《江门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鼓

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

结合城市更新,通过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立体植绿等方式,

增加绿化面积;城市建设更新过程中,要最大限度避让古树

名木、大树,采取有效管护措施保留原有绿化树种原貌;强

化树木迁移、砍伐监管,按照“应保尽保、应留尽留、能移

不伐”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征求专家、公众意见,

依法从严审批、从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迁移、砍伐古树名

木行为。(来源: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官网 10 月 21 日、东莞

市政府官网 10 月 26 日、江门市政府官网 10 月 17 日)

9.佛山市高明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

法。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0 月 9 日印发《佛山市高明区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针对旧厂房更新项目

提出:一是“工改工”项目,作为“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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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 98%补偿原土地权属人;协议出让

类的,只要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

期,不计收地价。二是“工改居”和“工改商”项目的地价

计收或补偿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是

旧厂房改造项目涉及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

的,参照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工业用途土地市场价格

的 40%计收地价。另外,旧村居和旧城镇更新项目的地价计

收或补偿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来源:

高明区政府官网 10 月 9 日)

10.东莞市明确“工改工”项目财政补助标准。东莞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 10 月 11 日印发《东莞市“工改工”财政补

助暂行实施细则》,提出:一是明确“工改工”项目的适用

范围是“工改 M1”“工改 M2”项目,“工改 M0”及产城融

合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二是明确拆除补助和新建补助标准,

拆除补助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新建补助以不动产权证载明

的容积率及建筑面积为核算基础,补助标准最高 100 元/平

方米。三是明确封顶金额,拆除面积 75 亩及以下的,补助

封顶金额 1000 万元;拆除面积超过 75 亩的,亦有相应的补

助封顶要求。(来源:东莞市政府官网 10 月 17 日)

11.中山市鼓励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建设高标准厂

房。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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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

施细则》,鼓励盘活土地资源,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

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一是

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开发主体(即土地权利人)须是制

造业企业。市(镇街)属国有企业控股的非制造业企业利用

存量或新出让土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二

是明确分割转让要求,土地或建筑纳入“三旧”改造的,可

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官网 10 月 8 日)

12.阳江市积极推行“工改工”。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 10 月 14 日印发《阳江市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

革的实施细则》,积极推行“工改工”。一是保障工业发展

空间。“工改工”项目重点在工业控制线范围内开展。不符

合控规的现状工业用地,确需原地进行“工改工”的,由用

地单位申请,经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严格评估论证后,

适宜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控规

进行局部修改后实施。二是降低“工改工”门槛。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设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且确需实施升

级改造的现状工业用地,可按规定向属地“三旧”改造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不受上盖物

占地比例限制。三是支持提容增效。“工改工”后的工业用

地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 1.2。“工改工”中提高容积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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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筑密度、压缩超过法定比例的绿地面积和生产性服务设

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等的,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变更协议,不再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四是完善用地手续。

对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且完成了土地征收手续但未办理供

地手续的已建历史遗留问题工业用地,鼓励各县(市、区)

积极探索通过履约、收回、建(构)筑物与土地一并出让等

方式,合法合规妥善解决。适用“三旧”政策的可通过“工

改工”等方式解决。(来源:阳江市政府官网 10 月 18 日)

13.肇庆市鼓励多渠道盘活存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 月 11 日印发《肇庆市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利用非居住存量

房屋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

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

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

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享受税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贷款等支持政策。(来源:肇庆市政府官网 10 月 14 日)

三、国 际 经 验

本期介绍日本城市更新的关键法律制度和主要政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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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1.关键法律制度

日本城市更新法律体系中有两个关键立法:《都市再开

发法》和《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1969 年颁布《都市再开

发法》,将已实施多年的《市街地改造法》与《防灾建筑街

区造成法》合并。后两者分别以“改善街区环境、充实公共

设施”及“强化建筑物防灾能力、提升居住质量”为目的,

而《都市再开发法》整合两法意旨、目的,明确都市更新事

业的推动必须同时兼顾“建筑”与“环境”的改造。2002 年

颁布《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目的是振兴经济,指定都市

再生紧急整备地区,推动大规模的都市再生项目,以改善都

市结构,激发区域产业活力,增强都市居住和商业功能,从

而提升都市竞争力。

2.主要政策工具

规划方面,一是容积率奖励。评价城市开发的公共贡献

度后给予容积率奖励。二是划定城市化促进区。规定在城市

化促进区,土地所有者要尽力开发土地,否则交由公共机构

进行开发。同时对于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区,法律会放宽土

地用途与容积率的限制。三是划定都市功能引导区域。如在

重建福利医疗设施时,市町村可以放宽容积率或用途限制。

组织方面,一是建立城市更新协会。为城市更新提供技

术、人才、资讯、宣传、交流、研究等服务。二是产官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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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合作。私有企业提供资金并进行实际开发;政府进行监督

引导,防止城市更新对舒适性、历史地貌、景观的破坏;学

术机构进行研究、案例的整理以及对民众的教育,引导更多

力量加入城市更新。

产权方面,一是公有地活用术。针对日本土地私有制和

人口缩减造成的公有土地供大于求的背景,日本探索了一系

列运用公有地进行城市更新的办法。具体办法包括:出售公

有地鼓励民间投入都市改造工作;公有地结合周边土地实施

更新,增进有效利用;整合公有地,改善公共设施提升服务

品质;出租公有地,鼓励民间企业依所定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二是土地信托。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等受托人,

并从受托人治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在信

托前需要进行所有权、受益权、信托契约等内容的讨论,之

后由信托银行管理经营土地,包括筹集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信托期(一般不超过 20 年)终了后返还信托财产。

财政方面,一是财政支援。对在特定都市再生紧急整备

地区内所确定的都市据点基础设施的整备,进行重点的、集

中的支援。二是税收优惠。由都市功能引导区域外向引导区

域内的营业性资产转换,享受 80%延期纳税优惠政策;将土

地等转让给都市重建推进法人时的转让所得,享受降低税率、

1500 万日元特别扣除的税收优惠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广东省“三旧”改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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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总结与比较分析》)

四、行业呼声

10 月份,省三旧改造协会走访会员企业,了解情况和发

展诉求,具体情况如下:

1.开发企业普遍面临战略调整,项目收并购或退出亟需

规范指导。去年 9 月至今一年多时间,受相关政策叠加影响,

有较多“三旧”改造项目停滞不前,开发企业尤其是民营企

业普遍存在资金困难。当前相关政策层面仍未释放积极信号,

大部分民营企业已难以为继,纷纷寻求国企、央企接手旗下

改造项目或向政府申请退出项目。但是,一方面,民营企业

旗下项目众多,且往往体量较大,并涉及复杂的土地权属和

融资债务问题,对接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要求非常

高,而国企、央企毕竟只占少数,“粥多僧少”,无法有效

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合作企业退出项目的相关政策不完善,

退出程序、履约保证金处理办法等都未有具体规定。由此极

可能导致较多的项目“烂尾”、企业倒闭,引发被拆迁人上

访、失业人员增多等社会矛盾风险。综上,建议省级层面重

点关注和研究改造项目收并购和退出重启的政策和实施路

径,规范程序与相关标准;同时在政策层面释放利好信号,

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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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改工”项目面临产业招商难题,亟需搭建产业资

源对接平台,整合和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动。近年来,广州、

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大湾区城市积极推进“工

改工”,改造体量较大。当前,不少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反映

缺乏有效的招商渠道及资源对接平台,存在招商困难。可以

预见,未来一两年随着大量的“工改工”项目完成改造,招

商问题将会日益突显。为此,建议由省厅牵头,省协会等机

构筹划实施,建立“三旧”改造项目与产业资源对接平台,

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共享信息、上下游互动,助力项目落

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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