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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4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征集工作的通知.......115.两部门关于征集 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16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197.关于征集 2023 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通知 .........................................2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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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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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4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征集工作的通知.......115.两部门关于征集 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16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197.关于征集 2023 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通知 .........................................2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29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32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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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375.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406.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 .......................................49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532.两部委关于举办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5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58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61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 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65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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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 2023 年第六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72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标准”申报工作的通知 ...................................73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765.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标准认定结果的公示 ...............................................78温州市级政策篇1.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79乐清市级政策篇1.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882.关于下达 2023 年度温州市第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资金的通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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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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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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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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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 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 年7 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式3 份(正本1份、副本 2 份)及电子版光盘 1 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联系人: 王潇耿 010-682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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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面向各地区征集2023 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充分发挥标准对于促进服务消费升级、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
面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领域,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申报试点,更好满足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绿色化、集聚化、国际化转型升级需求,提高民生福祉水平。(一)打造高品质生活。落实《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支持打造一批养老、育幼、家政、社区服务标准化品牌。围绕扩大消费需求,支持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康养与旅游深度融合相关标准化试点。(二)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支持基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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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物流、金融、健康服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等相关标准化试点。
(三)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在线教育、共享出行等平台经济,以及新零售、文化创意、休闲度假、冰雪产业等体验经济相关标准化试点。(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支持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文化、全民健身,以及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的标准化试点。(五)引领服务业绿色集约发展。重点支持多式联运、快递绿色包装、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会展等绿色流通、绿色消费领域标准化试点。(六)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结合本地区服务贸易优势领域组团式申报试点,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推进服务业标准制度型开放。二、试点承担单位基本条件试点承担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或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申报国家级试点原则上以省级试点通过验收为基础。(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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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支柱性服务行业,充分体现试点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及优势。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 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诚信守法,企业 3 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
3.体现行业和地域特色,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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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盖章,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实际等开展试点评审,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进行社会公示,研究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建设、评估合格后,对于具有典型示范推广价值的试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择优支持建设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1份,电子材料通过光盘或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联 系 人:李涵 柳成洋
电 话:010-82261655、82262932
传 真:010-82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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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 号(100011)【申报时间 7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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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征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36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山西省能源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能效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现组织开展“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以下简称“双十佳”)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背景和总体要求“双十佳”机制是我国在国际能效中心(EE Hub)框架下牵头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机制,旨在通过制定发布“双十佳”清单,在全球范围内遴选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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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降碳管理水平。截至目前,我国已联合相关国家征集发布了 2 批国际“双十佳”清单,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进一步发挥“双十佳”机制作用,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对支撑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外展示中国节能降碳实践和成效、积极参与能效和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征集工作。二、征集范围
本次主要征集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 4 个领域的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在征集基础上,择优形成国内“双十佳”清单(每个领域包括10项节能技术和 10 项节能实践)。国内“双十佳”清单中的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将被推荐参与国际“双十佳”清单评选。三、征集条件
(一)节能技术要求。相关技术应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适用性和可靠性。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反映节能技术研发应用最新进展,对相关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无科技成果、专利、知识产权权属争议。有成功实施案例,节能降碳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市场推广潜力大。
(二)节能实践要求。相关实践应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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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现显著的节能降碳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稳定运行或实施 1 年以上,易于复制和推广。对于涉及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的实践,单位产品能耗水平不低于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所属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重点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不低于能效标准 1 级和同类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
(三)推荐单位要求。节能技术推荐单位应为技术所属单位,节能实践推荐单位应为通过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实现显著节能效果的单位。推荐单位近三年来无环保、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工作程序
(一)自愿推荐。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符合要求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民航管理部门和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提交“双十佳”推荐材料。节能技术推荐单位填报《最佳节能技术推荐书》(附件 1),节能实践推荐单位填报《最佳节能实践推荐书》(附件 2)。鼓励行业协会动员组织行业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双十佳”推荐工作。
(二)初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民航管理部门和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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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形成本地区推荐材料,于2023年7月 21 日前将推荐意见、《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推荐汇总表》(附件 3)、有关单位提交的推荐材料(附件1、2,纸质版用 A4 纸打印,加盖印章,一式2 份;电子版刻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审核把关,每个领域每个省份最多推荐 3 项节能技术和3 项节能实践。(三)复审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管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按程序确定和发布国内“双十佳”清单。(四)宣传推广国内“双十佳”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国内“双十佳”清单宣传推广,积极开展节能技术对接、节能案例和实践交流等活动,支持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助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五)推荐参与国际“双十佳”清单评选。对纳入国内“双十佳”清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国际能效中心(EE Hub)框架,推荐参与国际“双十佳”清单评选,进一步展示节能降碳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五、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联系人:李晓灵 (010)685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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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阳紫微 (010)68205354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孟 光 (010)58934548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联系人:庞知非 (010)65293160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联系人:孔亚东 (010)63098658
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联系人:张 达 (010)64092322
国铁集团(发展改革部):联系人:孟凡强 (010)5184297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技术支撑单位):联系人:姜颖金 (010)83886699
胡 楠 (010)83886356
【申报时间 7 月 2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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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两部门关于征集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1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供给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组织开展 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聚焦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电镀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环保装备标准化、成套化、自动化、绿色化水平。推荐的技术装备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技术装备行业领先,处于开发、应用或推广阶段。其中,开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实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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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突破、已经用户初步验证的技术装备;应用类指国内领先、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市场应用前景、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技术装备;推广类指技术成熟可靠、推广潜力大、经济适用且有成功应用案例的技术装备。(二)技术装备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应用后污染物控制优于国家污染排放相关标准要求,或优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
(三)推荐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减污降碳协同处置10个重点领域。鼓励推荐脱硫、脱硝、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及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装备,高盐工业废水、电镀废水、垃圾渗滤液等水处理技术装备,污泥高效脱水及处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水污染和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垃圾焚烧飞灰、铝灰处理等技术装备。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环保装备研发或 生 产 单 位 通 过 “ 工 业 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附件 1、2、3),并负责审核、推荐符合要求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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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
(二)请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通过平台报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内容。
三、联系方式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宋波010-68205364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海波010-65645370【申报时间8月2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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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面向各地区征集202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充分发挥标准对于促进服务消费升级、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
面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领域,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申报试点,更好满足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绿色化、集聚化、国际化转型升级需求,提高民生福祉水平。(一)打造高品质生活。落实《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支持打造一批养老、育幼、家政、社区服务标准化品牌。围绕扩大消费需求,支持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康养与旅游深度融合相关标准化试点。(二)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支持基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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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物流、金融、健康服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等相关标准化试点。
(三)培育服务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在线教育、共享出行等平台经济,以及新零售、文化创意、休闲度假、冰雪产业等体验经济相关标准化试点。(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支持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文化、全民健身,以及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的标准化试点。(五)引领服务业绿色集约发展。重点支持多式联运、快递绿色包装、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会展等绿色流通、绿色消费领域标准化试点。(六)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结合本地区服务贸易优势领域组团式申报试点,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推进服务业标准制度型开放。二、试点承担单位基本条件试点承担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或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申报国家级试点原则上以省级试点通过验收为基础。(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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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支柱性服务行业,充分体现试点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及优势。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 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诚信守法,企业 3 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
3.体现行业和地域特色,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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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盖章,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实际等开展试点评审,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进行社会公示,研究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建设、评估合格后,对于具有典型示范推广价值的试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择优支持建设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1份,电子材料通过光盘或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联 系 人:李涵 柳成洋
电 话:010-82261655、82262932
传 真:010-82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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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 号(100011)【申报时间7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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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征集2023 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引导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现“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挖掘一批通过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的典型做法和解决方案案例,形成一批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的可复制推广经验,破解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征集内容
案例内容要体现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的特点,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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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供应链赋能、平台赋能、生态赋能、绿色赋能等途径,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放技术、资金、人才、服务等资源,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主要包含以下五类模式:
(一)模式一:技术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数字技术攻关和创新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企业共性问题,具备较高应用价值,如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并将这一方案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进行复制推广,引导带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二)模式二:供应链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系统构建数字化供应链体系或打造供应链上企业深度协同的数字化转型方案,向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并引导企业接入,实现供应链上关键生产与运营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协同研发、订单管理、产能共享、物流仓储等环节实现企业间的高效协同,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供应链上企业的整体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三)模式三:平台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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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或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构建“云”上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制造资源和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水平。通过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上平台,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效益提升,实现数字化转型。(四)模式四:生态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会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主体,协同建设完善行业数字化生态,充分调动各界力量为产业链供应链或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可靠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同时提供资金、人才、订单对接等多层次支持,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要素的数字化转型生态,引导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五)模式五:绿色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运用数字技术为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回收利用等各环节绿色赋能,实现对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测、管理与核算,打造“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应用场景,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数据资源通道,实现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双提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实现绿色化和数字化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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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集方式
一是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愿组织推荐,每个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案例不超过3个(也可不推荐);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直接编写报送,每家企业报送案例数不超过1个;三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化服务商直接编写报送,每家服务商报送案例数不超过1个。案例要突出推动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特色,实事求是、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数据详实,具有行业代表性,具备较强借鉴意义和复制推广价值,尽可能结合图、表等表达方式。
四、材料报送
请各申报主体按照模板要求编制案例申报书(附件1);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申报案例并填写《XX省报送案例汇总表》(附件2)。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和案例汇总表的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案例进行评审,汇编形成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案例集,拟在2023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大会上发布,并将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发挥好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
凌端新 010-87901020/152618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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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王予正 010-88686114/15110256052
案例报送电子邮箱:lingduanxin@china-aii.com【申报时间8月1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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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 月31日、8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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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 年以前(不含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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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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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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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 月31 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0 月10日。【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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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6万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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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2)。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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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7 月10 日前上报上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10日前将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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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 号),决定开展2023 年省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 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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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 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程序
( 一 ) 通 过 “ 科 技企业成长在线”官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右上角“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首页中的“平台建设”,选择“企业研究院”模块,点击下方的“点击申报”按钮,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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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修改:点击“平台建设”,选择“企业研究院”模块,点击“点击申报”按钮进入进行修改提交。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5151402)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无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证明。
四、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 2023 年7 月25 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及时提交。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方红,联系电话:0571-85009072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申报时间 7 月 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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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决定组织开展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 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申报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创奖培育工作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项名额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1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组织奖”不超过5个,其中县(市、区)政府不少于1 个。参评组织范围包括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和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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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二、参评条件
(一)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五年以上。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领域、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单项冠军等重点领域(企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品牌创新、标准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 A 档,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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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7.申报前三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3)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4)发生关联知识产权未涉被控侵权的刑事犯罪案件、行政违法案件、被诉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或尚未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5)发生因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被国家、省统计局执法查处的情形。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 2-7 项基本条件。(二)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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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 1 个组织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A 级或优秀等次。5.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和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未发生因统计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被国家统计局执法查处的情形。三、评选程序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查评审、审定批准等9 个环节。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对应的申报表格(附件 1-7)及材料。“质量奖”和“创新奖”合并申报,申报材料先申报到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设市评审办的申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质量奖”的省属组织和申报“组织奖”的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1.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1)概述(简介)。“质量奖”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 B,字数限 3000 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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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我评价报告。“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所有控股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说明。(3)填写对应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http://zjamr.zj.gov.cn/下载),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需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所有控股企业等证实性材料。2.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概述。“组织奖”内容为上一年度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建设情况,建立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等情况,字数限3000字以内。(2)自我评价报告。“组织奖”需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3)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申报表》(http://zjamr.zj.gov.cn/下载)。(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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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包括整理装订成册的申报表和证实性材料,分别装订,各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包括word版和 PDF 版申报表、证实性材料一份。(二)审核推荐
1.各市评审办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按行业类别向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合法生产经营情况,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报组织已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推荐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报省评审办。
2.各类申报材料、《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由各市评审办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于 2023 年 7 月31 日前报省评审办。申报“质量奖”的省属组织和申报“组织奖”的单位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
由省评审办向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质量奖”的组织是否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核申报“组织奖”的市、县(市、区)政府资格条件。(四)资料评审
省评审办组建评审组,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质量奖”组织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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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580 的方法、展开和结果,并按《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要点》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组织奖”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省评审办研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 天。
(五)顾客满意度调查
省评审办委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对入围组织,按国家标准划分行业,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六)现场评审
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与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按现场评审检查表内容,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陈述答辩
省评审办邀请国内知名质量专家组建答辩评委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进行打分评价。(八)审查评审
省评审办确定不超过 20 个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 天。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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