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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高新管规〔2022〕2 号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大庆高新区
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经 2022 年第 5 次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庆高
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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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高新管规〔2022〕2 号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大庆高新区
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经 2022 年第 5 次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庆高
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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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运用政府资金推动
大庆高新区创新发展,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扶持政策基
础上,结合大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庆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是指由大庆高
新区管委会设立,用于鼓励支持大庆高新区内企业及相关机构在
成果转化、研发投入、平台建设、金融扶持等方面持续投入,提
升创新发展能力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大庆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上
级政策性扶持资金、社会资本等。资金支持方式为后奖励补助和
天使投资。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类别
第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庆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支持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 按照下列 11 个类别予以支持:
(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鼓励社会化资本以建设或
租赁房屋的方式在大庆高新区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或租赁
房屋面积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经黑龙江省科技厅备案的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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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按其建设孵化器实际支出额度(包含房屋租赁费用)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和支持大庆市域外
的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运营商在大庆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
司,其运营的众创空间在科技部或黑龙江省科技厅备案的,按其
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实际发生额的 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二)科技融资扶持。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大庆高新区初
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按其每一个项目实际投资
亏损额的 5%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支持开展国际合作。大庆高新区企业与境外大学、研
究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或购买境外先进技
术,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或
外商投资在大庆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
的 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
创新创业大赛,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
队,按照国家级 5 万元、省级 3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入围省级及
以上创新创业赛事未获奖的参赛企业或团队,按照入围国家级 2
万元、省级 1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本办法实施后新迁入大庆高
新区的企业,按其近三年参加创新创业赛事获奖情况,参照国家
级 5 万元、省级 3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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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
统(技术合同类别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且吸纳或转让技术
年度合同成交额累计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登记技术合
同实际支付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利用上述交易获得的技术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在一
个完整年度内实现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该项技术登记
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8%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申请前
的两个年度研发投入均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
收入比重 3%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规上企业申请年度比照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的 10%、
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企业采取揭榜
挂帅等方式,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
后,按项目研发实际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国
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本人持股 10%及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
给予 100 万元补助支持;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
元补助支持;成功申报或新引进大庆高新区的研发机构(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
术中心),按照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省级备案的新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奖励;新获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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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基地,按照国家级 20 万元、省级 10 万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加大创新型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给予 5000 元奖励;对
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业务合同的企业,奖励
2000 元;对纳入科技部火炬统计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火炬统
计专员 500 元/家补助。
(九)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开展企业创新积分管
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更有效的精准发现、培育和支持一批研发
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高成长中小型
科技企业,全面提升大庆高新区治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年
投入不超过 100 万,对企业创新积分排名前 10 名的优质企业给
予适当奖励。
(十)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力度。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主研发获得国外专利的企业,按
1 万元/件/国给予补助,同一专利最多给予三国专利补助;对自
主研发获得国家专利的企业,发明专利按 4000 元/件给予补助,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按 800 元/件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外商
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按 4000 元/件/国补助,同一商标最多给予三个
国家商标补助;对大庆高新区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
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黑龙江
省专利优势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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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试点企业奖励的企业又被评为示范企业的,对示范企业与
试点企业的奖励差额给予补足。
(十一)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大学生创业和高校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项目,每个项目投资
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
第三章 申报、审查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由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机构、大庆高新国运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发放,
具体如下:
(一)受理申请。经济发展局牵头,各产业促进机构配合,
组织并受理大庆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的申报。
(二)资料初审。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十)款相关
支持政策进行申请的,由各产业促进机构对所属区域内申请单位
的申请资料及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条件是否符合以及申
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审查通过后,将申请资料、产业促进
机构出具的推荐函报送经济发展局复审;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十
一)款相关支持政策进行申请的,由各产业促进机构对所属区域
内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将申
请资料、产业促进机构出具的推荐函报送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庆高
新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审。
(三)资料复审。经济发展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庆高新国
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对所负责支持类别的报送材料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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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并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及其他相关事宜出
具专业意见。经济发展局汇总复审结果,形成专项汇报,提请管
委会主任会议或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
(四)公示。会议审议确定后将审议结果在大庆高新区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经济发展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天使投资支持的项目由创业服务中心、大庆高新国
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按照专项产业资金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进行申报的企业或机构,
按照违反诚信约束情况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得申报大庆高新区财
政资金支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应当立即退还,涉及其他法律
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在大庆高新区,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或大庆高新区
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
除外;已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扶持政策且正处于政策执行期
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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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
善。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