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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师事务所—
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 年 3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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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 年 3 月刊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3 月刊
目录
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1
1.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1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2
4. 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案》 .........................3
5. 海南省司法厅:《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4
6.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4
7.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
意见稿)》..................................................................................................................................................5
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 .......6
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7
1. 首笔海南自贸港离岸人民币可持续发展债券成功发行.................................................................7
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首笔金融租赁公司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落地 .................................................7
3. 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8
4. 广州将设百亿基金布局数字经济,已启动首期 5 亿风投基金.....................................................9
5. 横琴正式承接省级行政职权,商事服务局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签署委托协议 .........................9
6. 广东:加快广州期货交易所电力和碳排放权期货品种研究和上市 ...........................................10
7. 广东省首个“质量贷”专属金融产品推出,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2 亿元........................................11
8. 全国首个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白皮书在深圳发布...........................................................................11
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3
1.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第四批声明清盘退出且存
量已结清网贷机构的公告........................................................................................................................13
2.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 事项清
单》的通知................................................................................................................................................13
3.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13
4.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 3 个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14
5.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4
6.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
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5
1. “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第一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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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支持梁某峰等诉 J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15
2. 探索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破解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障碍.......................................................16
——邱某诉 K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16
五、 港澳金融热点..............................................................................................................................18
1.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用于香港首次公开招股结算 ...................18
2. 澳门特区金管局提醒市民警惕虚假流动应用程式.......................................................................20
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21
1. 植德观察|如何认识和开展 ESG 尽职调查 .................................................................................21
2. 植德观察|资产管理机构看衍生品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十大视角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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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
1.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3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
定的批复》(国函〔2023〕23 号),主要内容如下: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二、海关总署、海南省
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
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
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短评】
根据批复附件内容,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
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
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调整实施情况为:“对符合
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国务院近年来在上海、深圳、海南等地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这其实是立法引领
改革模式的重要体现。2014 年 2 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
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
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改革。”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
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
修改和废止。”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助于保障改革的整体进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
生命力。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3 年 3 月 1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发布,从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
围绕产业发展提升内外资招引质量、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活动平台、强化招商引资
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 5 个方面提出 20 项措施。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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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提出,强化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
领域招商选资,重点引进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先进材料、半导体与集成电
路、高端装备制造等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项目。各地要确保年度新增用地指标的
一定比例用于新设、增资制造业项目建设;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 100 亿元的重
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由省统筹保障用地指标。
针对广大外商投资者关切的财政奖励支持,《政策措施》明确,省财政每年统筹安
排外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外资招引工作、建设招引外资平台载体、
奖励外资重大项目、引进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等。对此,陈越华表示,
后续将抓紧推出具体的奖励细则和标准。
强化科技领域招商也是一大亮点。《政策措施》提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创建技术
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
定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在招引跨国公司总部方面,广东将赴全球跨国公司总部集聚地开展专题招商,举办
跨国公司“湾区行”等活动,组织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定期举办大湾区跨国
公司高层论坛,支持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强化外资总部经济规划。
此外,广东还将每年常态化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
贸合作招商会两场标志性招商活动。[1]
[1] 参见《广东发布二十招“干货”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明确把招商引资定为
“一把手”工程》,来源于“南方日报”,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09
6129796040086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2023 年 3 月 1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从加强创业扶持、坚持分类指导,走“名特优新”之路、落实财税金融支持、加大服
务供给、加强权益保护、完善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提出 51 条措施。
【短评】
《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纾困解难。边总结梳理、边固化完善,推动纾困措施长效化、常态化。
包括加大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供给、完善无固定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完善零
工市场建设,降低制度性经营成本;多措并举,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改善生产经
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加大政府采购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运用货币政策引导商
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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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针对个体工商户维权难问题,明确各级个体劳动者
协会受个体工商户委托,可以代为投诉、举报,协助申请听证、行政复议等。针对
“小过重罚”、乱收费乱摊派、拖欠账款等极易引发舆情的问题,就开展柔性执法、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法律服务等作出规定。
三是聚焦强根基补短板。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分型分类培育,就打造区域品牌、
培育集体商标、促进集群发展等作出部署。组织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
立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统计口径,开展经营状况分析监测。同时,就市场支配地
位企业挤占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四是着眼中长期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扶持个
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整合优势资源、加强政策供给。同时,完善个
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分析,规范政策制定过程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等,为个
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行稳致远夯实根基。[2]
[2] 参见《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解读,来源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网址:http://www.gd.gov.cn/zzzq/zcjd/content/post_4136812.html,最后访问
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4. 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案》
2023 年 3 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
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海南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短评】
《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是:到 2025 年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面向太平
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海南国际商事仲裁
影响力全面提升;到 2035 年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全面建成,国
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力公信力跻身国际一流行列。
《方案》贯彻中央部署,对中央文件明确的目标任务,提出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商
事仲裁条例、出台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政策等具体举措;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与
国内其他地区实行差异化发展,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种业等领域仲裁专业化发展,
探索开展国际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业务,依托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等加强仲裁宣传
推广;坚持改革方向,按照法治化市场化方向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改革,撤销执
行机构法人主体登记和退出行政事业编制,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
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仲裁机构自主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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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海南: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在琼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来源于“海
南省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p3LChL5bmHYKMBap
NyG9bA,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5. 海南省司法厅:《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 年 3 月 9 日,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海南省司法厅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
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短评】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案》的最大亮点是注重推动高水平对
外开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案》,海南省司法厅印发
《办法》,旨在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
根据《办法》,从 4 月 1 日起,境外仲裁机构经省司法厅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
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发
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办法》还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
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仲裁行业国际化发展,为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奠定又一个制度基础。[4]
[4]参见《海南: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在琼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来源于“海
南省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p3LChL5bmHYKMBap
NyG9bA,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6.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2023 年 3 月 17 日,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
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
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海南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海南省商务厅印发《海南省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
资格认定,涉及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
长型总部等 5 大类型。
【短评】
《办法》明确了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
和高成长型总部须符合的条件。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
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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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奖励政策方面,《办法》明确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
(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
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
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
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认定为总部企
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
用地保障。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
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经海南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
(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5]
[5] 参见《五年内每年予以财政奖励!海南明确:5 大类型总部企业可申请认定》,
来源于“海南省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pWH52kBX
nxg5PCnXqx7yA,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7.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
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
济质效,推动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了《深圳
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短评】
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金融支持供应链的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产业支持导向、普惠
小微导向的金融监管考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深圳市重点产业链研究专属信贷
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深入供应链业务场景,依托核心企业
和供应链服务平台主动靠前服务,快速响应产业链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
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加强信息协同和共享合作,在生产、
流通、交易等各环节丰富供应链金融产品。
征求意见稿拟从四大方面支持供应链服务业:
一是提升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水平。完善金融支持供应链的服务体系、因地制宜
打造供应链金融创新示范园区、加快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赋能。
二是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供应链金融专营化管理、探索平台型
供应链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丰富多元化的供应链投融资渠道、发挥供应链核心企
业的基础性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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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优化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大力加强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建
设、加强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和标准制订、加强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和对外宣传
合作。
四是强化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和规范管理。加强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和风险管理、
加强供应链金融规范引导和数据治理。[6]
[6] 参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来源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jr.sz.gov.cn/hdjlpt/yjzj/answer/27553,最后访问日期:20
23 年 4 月 12 日。
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行
动方案》
2023 年 3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高质
量发展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营造“五大环境”26 条举措,
着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深圳高质量发
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短评】
《行动方案》紧贴深圳“工业立市、制造强市”的实际,树牢“实体经济为本,制造
业当家”的司法导向,紧紧围绕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依法履行、主动延伸审判
职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是深圳深化改革开放、
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以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治化营商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行动方案》能够更好地保护和激
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益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
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注入源源不断的澎湃动能与活力。
《行动方案》的出台,对深圳法院系统本身的工作也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深圳法
院系统不仅要聚焦司法理念、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
制等改革措施,提高公正司法水平,营造阳光惠民的司法服务环境,同时还要支持
行政机关全面实施“放管服”改革,为一揽子经济政策举措落地实施创造良好的执法
司法环境。[7]
[7] 参见《特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来源于“深圳特区报”,网址:https://
baijiahao.baidu.com/s?id=176085150303869690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
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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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
1. 首笔海南自贸港离岸人民币可持续发展债券成功发行
在海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2023 年 3 月,中国银行通过香港分行成
功发行首笔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人民币可持续发展债券,并在海南自贸港内实现
资金交收。
【短评】
本期债券为两年期固息品种,发行规模 10 亿元,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吸引了
高质量国际投资者踊跃认购,发行利率创今年以来中资同品种新低。
募集资金将使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立的自由贸易(FT)账户
归集,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可再生能源、可持续水资源及废水管理等绿色项目以及
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
发展,是首笔同时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2021
版)和中国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适用于底层绿色项
目)的可持续发展债券。
推动成功发行首笔海南自贸港离岸人民币可持续发展债券,有利于为中国对外开
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聚集全球优质生产要素。同时有助于进一步充实海南自
由贸易港FT账户功能,丰富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场景,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试点,
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奠定了
重要基础。[1]
[1] 参见《首笔海南自贸港离岸人民币可持续发展债券成功发行》,来源于“海南省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1A2VLw6Cfe
JWqr5KAl1_eA,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首笔金融租赁公司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落地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推动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合作区优化社会民生
服务、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2023 年 3 月 14 日,在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的指导下,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推动工商银行横琴分行、横琴华通金融租
赁公司办理与澳门银行机构的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进一步探索琴澳两地融资租赁
资产转让的合作新模式。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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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跨境资产转让业务中,横琴华通金融租赁公司与珠海华智教育有限公司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设备用于新建的横琴华发容闳学校。横琴华通金融租赁公司
借助横琴银行机构作为转让平台,将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的福费廷资产转让至工商
银行澳门分行,转让金额约 291 万元。
本次业务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首笔金融租赁公司跨境资产转让业务,是琴澳
两地金融合作的创新实践。一是有利于促进澳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融资租赁是澳
门发展现代金融产业、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领域,该笔业务首次转让来自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进一步扩大了澳门机构持有内地融资租赁资产的选择范围。
二是有效支持拓展澳门居民优质生活空间。该业务创新了合作区教育设施建设引
入澳门资金的模式,支持合作区提升社会民生服务水平,为合作区不断改善生活居
住环境贡献金融力量。三是创新助推合作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该业务联动
澳门金融机构与合作区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充分发挥澳门金融资源优势,促进合
作区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丰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产品服务类型。
[2]
[2] 参见《【广东金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首笔金融租赁公司跨境资产转让业务
落地》,来源于“广东金融”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FfbvmU
VZrj-k3vR-ONqalg,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3. 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
2023 年 4 月 10 日,主板注册制首批 10 家企业上市仪式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连线举行。这标志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这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
具有里程碑意义。
【短评】
易会满在致辞中指出,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推动下,证监会
会同有关方面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为突破口,推进一揽子改革,从增量市场
到存量市场逐步推开,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渐进式改革的路子。注册制改革带来的变
化是全方位的、根本性的,给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注册制改革
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提高投融资的便利性。与
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理念、把关方式、透明度、监
管执法的深刻变化。注册制改革是一场触及监管底层逻辑的变革、刀刃向内的变革、
牵动资本市场全局的变革,影响深远。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标志
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重
要里程碑。
易会满在上市仪式上表示,注册制下,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部门不对企
业的投资价值作判断,主要通过问询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开门搞审核,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问询内容、
过程、结果全部公开,监督制衡更加严格,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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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处
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3]
[3] 参见《视点深度|沪深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
地》,来源于“新华视点”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RYfyrf8d
dKDQU7EPfySzA,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4. 广州将设百亿基金布局数字经济,已启动首期 5 亿风投基金
2023 年 3 月 16 日,广州产投集团、广州无线电集团举行百亿基金合作签约仪式。
双方就组建百亿基金布局数字经济领域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广州产投集团党委书
记、董事长高东旺,广州无线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黄跃珍等领导出席签约活动。
广州产投集团副总经理洪剑平,广州无线电集团副总经理、平云资本董事长李瑜代
表双方签署协议。
【短评】
根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双方将重点开展以下合作:一是加强基金投资合作。充分
发挥双方优势,共同组建百亿级并购基金、混改基金、定增基金,并启动首期 5 亿
元的“数字经济风险投资基金”,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重大项目招引平台。二是加强产
业孵化合作。充分挖掘科创企业资源和上市潜力,共同为人工智能、通信和导航、
计量检测服务、高端芯片设计、数字道路、数字文化、数字能源、高端精密仪器设
备等领域的优势企业赋能。三是加强产业研究合作。联合开展产业专题研究,为广
州重大产业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提供前瞻分析和决策支撑。[4]
[4] 参见《金融|广州将设百亿基金布局数字经济,已启动首期 5 亿风投基金》,
来源于“广东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
Kn72SEXqP67vchBvnk68Q,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5. 横琴正式承接省级行政职权,商事服务局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签署委托协议
2023 年 3 月 16 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正式签署
《行政处罚委托协议》,正式启动承接实施省级行政职权有关工作,成为合作区执
委会落实承接省级行政职权任务的首个协议签署单位。协议签署后,合作区商事服
务局将承接直通港澳班车及包车客运经营、省级航道方面等相关交通行政方面省
级事权,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
【短评】
本次协议签署,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
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 300 号,以下简称
《决定》)159 项省级行政职权将调整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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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全面启动相关职权承接工作。《决定》同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省有关部门应当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完成调整职权交接工作,
要求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
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为本批省级职权承接“大户”,本次涉及商事服务局承接职权共
95 项,占承接事项总量 59.74%,委托单位涉及广东省 10 个厅局,具体事项包括
行政许可 2 项、行政处罚 91 项、行政检查 1 项、行政确认 1 项。本次合作区商事
服务局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正式签署《行政处罚委托协议》,具体承接国际道路客
运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及包车客运经营、省级航道方面等相关交通行政方面省级事
权,将为澳门及合作区居民生活就业等提供最大便利,进一步服务粤澳融合发展。
通过积极承接省级职权事项,合作区将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环境,营造与国际先进
地区及澳门接轨的营商环境。[5]
[5] 参见《横琴正式承接省级行政职权,商事服务局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签署委托
协议》,来源于“南方网”,网址:https://news.southcn.com/node_54a44f01a2/d1971
9fe2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6. 广东:加快广州期货交易所电力和碳排放权期货品种研究和上市
2023 年 3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加大财政金融支持。设立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天使投资
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建立早、中期创投和重大产
业项目让利机制。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支持新型储
能项目建设。加快广州期货交易所电力和碳排放权期货品种研究和上市。探索推动
金融机构建立储能设备厂商白名单及分级制度,推广优质安全产品。鼓励发展供应
链金融,推动融资租赁支持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设立新型储能专属保
险,开发产品质量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等险种。
【短评】
2016 年,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
是指导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近年来,中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不断完
善、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对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
见》指出,要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标准的过程中,金融如
何发挥引导作用,让资金更有序且精准地流向“双碳”绿色项目、支持实体经济低碳
发展成为重要课题。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各种关系,实现信
贷绿色化、投资低碳化,助力“双碳”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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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要注意防范“双碳”目标下的两种风险,一种是传统行业和企业转型带来
的金融风险,另一种是新能源产业一拥而上带来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其一,传统“高碳”行
业需要转型发展,但转型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全部成功。对于那些应转型而
未转型的行业,和盲目、不科学转型带来失败的行业,金融系统要予以关注,需要
通过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开展相关气候和环境风险评估主动加以辨识,有效防
范低碳转型带来的各种风险。其二,警惕运动式“减碳”下抢风口、追热点项目带来
的资金泡沫。比如,一提新型电力系统,风电和光伏的预期节节高升,资金也蜂拥
而上。过快的“运动式”发展,容易寅吃卯粮,引发无序、过剩和泡沫。[6]
[6] 参见《双碳目标下金融如何更好助力低碳发展》,来源于“中国信达研究之声”,
网址:https://finance.sina.cn/zl/2023-03-22/zl-imymtmmx9644154.d.html,最后访问日
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7. 广东省首个“质量贷”专属金融产品推出,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2 亿元
2023 年 3 月,江门在广东省推出首个“质量贷”专属金融产品——“邑质融”,对全
市首批名单内获 21 类质量品牌荣誉的 2963 家企业给予累计超 1000 亿元的信用授
信额度,其中受惠的制造业企业数量占比超 90%。
【短评】
“邑质融”由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和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共同打造,具有授信额度更高、
利率优惠更大、人才激励更精准等特点。“邑质融”推出首天,江门市一家企业立即
获批 2 亿元贷款。
据悉,“邑质融”产品按各类质量品牌含金量分为三类标准,按标准对不同类别的企
业分别给予 3000 万元到 2 亿元不等的授信额度。其中,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及提名奖、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鲁班奖、
大禹奖等 10 类质量荣誉在内的一类企业给予最高达 1 亿元的纯信用授信金额。此
外,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企业可单独给予最高达 2 亿元的纯信用授信金额。
“邑质融”产品率先在全国为首席质量官及其所属企业量身定做专属金融服务。除了
首席质量官所属企业可享受“质量贷”产品优惠以外,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获企业任命
的首席质量官均可享受住房按揭贷款差异化利率优惠、“租赁住房定制”产品、购车
出行服务定制等专属金融服务。[7]
[7] 参见《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2 亿元》,来源于“南方日报”,网址:https://baijiaha
o.baidu.com/s?id=176112238038979959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8. 全国首个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白皮书在深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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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 日,中国产业链创新发展峰会在深圳召开,会上发布了《深圳市产
业链供应链白皮书》(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分析了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
国内外背景,并给出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六个工作建议方向。
【短评】
《白皮书》基于国内外背景,从深圳市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培育发展壮大“20+8”
产业集群,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方
面进行重点阐述。
《白皮书》结合深圳市产业、区域的相对优势,对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
的专利、标准、平台、成果以及深圳优质企业梯次结构情况等多维度立体分析,总
结深圳市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做法与应对、经验与模式。
《白皮书》指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六大工作建议方向,一是突出龙头企业
引领,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二是探索“四链”协同,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
系建设。三是产业基础强链、补链,提高工业基础能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弹性和
韧性。四是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增强发展新优势动能。五是打造产业重大平台,
增进产业要素流通。六是培育优质企业梯度,构建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白皮书》是通过产业保障平台的相关数据发现城市在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过程中
更多的产业发展优势,以及在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过程中的一些产业链短板,更多去
补短板、锻长板,更好地去发挥地区在产业链供应链保障上的作用和价值。[8]
[8] 参见《解读|全国首个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白皮书在深圳发布》,来源于“广东粤
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_FE1udvEe0LAaTBnqGzKw,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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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
1.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第四批
声明清盘退出且存量已结清网贷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3 月 17 日,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 P2P 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化解存量风
险,经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会同
上海市各区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领导小组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公告
上海市第四批声明清盘退出且存量已结清 P2P 网贷机构 6 家(名单附后)。债权
尚未了结的出借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网贷机构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
报告。名单内网贷机构应积极主动帮助出借人处置存量网贷债权,确保平台网贷业
务结清,并主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清理整治进程,后续将不定期公告清盘退出且声明存量已结清 P2P 网贷机构
名单。同时郑重提醒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切实增强识
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始终牢记
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凡发现有违法违规从事 P2P 网络借贷活动的行为,请
社会公众及时向各级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查看更多)
2.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
予处罚 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2 日,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的通知》(闽司〔2021〕136 号)要求,为推进地方金融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
市场活力,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印发《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
通知》(闽金管规〔2022〕6 号,以下简称《清单》),为更好执行《清单》,方
便执法人员更为清晰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现对《清单》
进行修订,修订范围为《清单》中的序号 1、2、3、5、6 条,具体修改内容为将上
述条款中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为无违法所得的情形,在减轻处罚标准中加
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表述。(查看更多)
3.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
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湘金监发〔2022〕70 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
展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经省司法厅法制审查,2023 年 3 月 6 日,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湘金
监发〔2023〕11 号)(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评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
升监管效率,强化监管导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关注主业和特色、
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内生发展动力。《评级办法》共 6 章,20 条。具体包括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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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条)、评级流程(6-11 条)、评分指标(12-15 条)、评级分类标准(16-18
条)、结果运用(19 条)、附则(20 条)及附件。(查看更多)
4.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
引》等 3 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16 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重庆市小额贷款公
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 3 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金发〔2023〕3 号),根据《重
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规定,经研究决
定,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渝金发〔2008〕7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渝金发〔2012〕7 号)和《关
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的通知》(渝金发〔2014〕6 号)予以废止。(查看
更多)
5.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10 日,按照银保监会《关于商请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
的函》(银保监函〔2019〕31 号)《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
保监办发〔2019〕205 号)等文件要求,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持续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清理规范和名单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保理
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效提升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
机构。(查看更多)
6.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2005 年,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典当管理办法》,距今已有十余年,部分条
款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自 2018 年底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由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职责、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防范
行业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全省典当行健康持续发展,借鉴其他省份
先进经验,依据《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
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吉林省
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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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
1. “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第一案
——投服中心支持梁某峰等诉 J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G_oY0MDfZtLJtQZo7Bn9Hw
【基本案情】
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 J 公司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 5 月 19 日,J 公司
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某年等 47 名股东持有的
甲公司 100%股权。2015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了 J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日,J 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修订稿)》。2015 年 10 月 19 日,相关交易完成资产过户,J 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起将甲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2016 年 10 月 14 日,J 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
公告》,称 J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9 年 8 月
5 日,J 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J 公司在收购甲公
司重大资产之前,甲公司承接的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甲公司
承接的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未能就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
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
作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但重组文件中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收入
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J 公司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的重大事件,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遗漏;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甲公司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
存在虚假记载,并对 J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 年 4 月,投资者梁某峰等二人向深圳中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 J 公司、
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 8 万余元。中证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聘请公益律师作为诉讼代
理人支持投资者起诉。本案被深圳中院选定为示范案件,本案经双方充分辩论和法
庭的全面调查后,被告方申请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之后又有
48 名中小投资者陆续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赔偿请求 600 余万元,均参照示
范案件的调解方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投保机构支持诉讼案件,深圳中院将本案选为示范案件,系全国首宗由公益
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并作为示范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庭
审中,深圳中院允许投服中心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为投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列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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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提供专门席位。投服中心派员列席庭审,并对支持起诉的目的等发表意见,经庭
审直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本案成功调解,并且为后续平行案件批量调解创
造了条件,充分起到了示范案件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平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
受益,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本案实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三
者的较好结合,是探索新型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的历史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
义。
2. 探索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破解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障碍
——邱某诉 K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G_oY0MDfZtLJtQZo7Bn9Hw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判令 K 公司向原告
赔偿差额损失 568779 元及印花税和佣金。
K 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2016 年 6 月 7 日,K 公司与甲公司
16 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甲公司 80%股权。2016 年 7 月 28 日,甲
公司成为 K 公司控股子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起,K 公司将甲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2017 年 3 月 14 日,K 公司发布了《2016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6 月 1 日,
K 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了证监
会对被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0 年 10 月 22 日,深圳证
监局作出〔2020〕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K 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其内容为:甲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
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 K 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甲公司上述行为导致 K 公司
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 1.5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 亿元,分别占公
开披露的 K 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2.56%、15.21%;2017 年度合并利润
表虚增营业收入 2.1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8 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 K 公司当期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2.82%、14.85%。深圳证监局据此对 K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做出了处罚。
在诉讼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原告邱
某的损失进行了核算。
经开庭审理后,深圳中院在认定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交易因果关系、“三日一
价”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2021)粤 03 民初 2601 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确
认 K 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确认判决在送达 15 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根据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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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对邱某投资差额损失的核算,作出(2021)粤 03 民初 2601 号之二民事判
决,判决 K 公司向原告邱某支付赔偿款 221090.73 元,驳回了邱某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提高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效率的前提是示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不分缘由对示范判决提出上诉,影响了平行案件的审理进程。本案尝试在同一
案件中作出两个判决: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即针对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先行
判决即确认侵权行为的确认判决,之后再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损失核算结果作
出给付判决。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针对存在侵权行为并无争议,确认判决在送达
15 日后即生效,为平行案件的快速审理提供了可能。本案确认判决生效后,深圳
中院根据确认判决认定的事实,短时间内对近 400 件平行案件作出了判决,投资
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给付判决,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这一尝
试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示范判决运行机制的障碍,有助于纠纷的快速化解,具有示范
性和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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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港澳金融热点
1.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用于香港首次公开招股结算
目前,在一个典型的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公开招股)中,从定价(T 日)到新股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结算平均需要五个工作日(通常称为“T+5”),与其他
允许新上市股票以“T+1”交易的主要上市地点相比,这是缺乏竞争力的。现有冗长
的结算程序使投资者和发行人都面对可能影响公开招股定价的市场风险。此外,在
超大规模的公开招股中,在收款银行累积的认购资金甚至可能导致在该结算期间
短暂性流动资金短缺或银行间借贷利率上升。
【香港律师 | 评析】
FINI 的特点
联交所将采用崭新开发的平台 FINI 作为未来香港所有公开招股的强制性结算机制,
并把结算过程缩短为“T+2”。在 FINI 开始运作后,典型的香港公开招股时间表将
包含以下关键日期:
➢ T-5: 启动招股
➢ T-4 至 T-1 12:00: 公开发售认购申请期
➢ T-1 17:30 前 公开发售预设资金确认
➢ T 00:00 配额调整
➢ T 定价
➢ T 17:30 前 公开发售款项结算
➢ T+1 10:00 前 向监管机构提交配售部分的承配人名单(引入 FINI 后完全数
码化)
➢ T+1 17:00 前 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联交所提供监管许可
➢ T+1 23:00 前 发行人公布配发结果
➢ T+2 09:00 开始交易
就时间方面,FINI 的全市场测试将于 2023 年 2 月至 6 月进行,以达到在 2023 年
6 月推出 FINI 的目标。(注 1)
为了方便市场参与者及统一规范一级和二级市场的标准,联交所打算将适用于所
有公开招股认购者的身份识别规定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层面的新投资者识别码制
度紧密对应(关于该制度的详情,请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注 2) 通过 FINI,
参与公开招股的保荐人、承销商、经纪、分销商、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及监管机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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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的数码平台,以便在启动招股、股份认购、定价、配售、结算、监管许可和
股份准入的过程中履行其有关公开招股结算的职责。
公众意见
有趣的是,一些经纪行业协会曾表示,FINI 的推出可能会减少其收入,特别是与
公开招股孖展(即保证金贷款)利息收入相关的收入,原因是公开和配售部分的结
算周期都将比以往短,交易所也注意到这一潜在现象。(注 3) 然而,从业人员认
识到 FINI 可给整个市场带来更大的裨益,它可以降低市场风险,更快地循环被“锁
定”的公开招股认购资金,降低投资者的借贷成本,以及提供更实时的信息。因此,
FINI 确实赢得了广泛的支持。
注:
(1) 有关 FINI 市场测试的详情,请参阅:
https://www.hkex.com.hk/Services/Platform-Services/Project-Fini?sc_lang=zh-cn
(2) 有关该该制度的详情,请参阅文章:
https://www.eylaw.com.hk/zh_hk/publications/our-latest-thinking/2022/september/investor
(3) 有关该些潜在现象的详情,请参阅: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Services/Next-Generation-Post-TradeProgramme/Fini/FINI-Conclusions-Paper-CN-(6-July-2021).pdf – 第 6 页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李辉 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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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门特区金管局提醒市民警惕虚假流动应用程式
澳门特区金管局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发布公告称:澳门金融管理局特此提醒市民,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已按金管局要求,于其网站(https://www.hkbea.com.mo/)
发出告示,提醒公众注意与该行无关连的虚假流动应用程式,以免受骗及遭受不必
要的损失。
金管局提醒市民,应透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途径下载官方流动应用程式,以防感染
恶意程式,或避免个人资讯外洩等风险。任何人士如怀疑曾透过不明途径下载及安
装有关之流动应用程式,应尽快联络有关金融机构及司法警察局。[1]
[1]参见《金管局提醒市民警惕虚假流动应用程式》,来源于“澳门特区金管局”微信
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mrIKRL4dQ0eAZ8TpUnYQ-Q,最后访问
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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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1. 植德观察|如何认识和开展 ESG 尽职调查
https://mp.weixin.qq.com/s/HwT8u-F8wz7Wi8tFdoUyRA
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作为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
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是衡量企业可持续经营能
力的指标。在如今的投融资市场,不时能听闻因环保、劳工或者商业合规问题
引发的“暴雷”事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希望能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制定投融资的策略并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ESG 由于与上述需求高度契合,近
些年来在投融资界广受关注。然而,如何有效识别 ESG 风险是摆在行业面前
的问题,这就对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尽职调查亟需融入 ESG 元
素。
2. 植德观察|资产管理机构看衍生品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十大视角
https://mp.weixin.qq.com/s/TWipvIDMgGxdPgbj-DLRpQ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衍生
品市场逐渐形成了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柜台
衍生品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衍生品市场三个条线。衍生品业务扩大的同
时衍生品市场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
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内容有待完善等。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
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
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在部门规章层面
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证监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发布了《衍
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从各类资管产品作为衍生品交易者(投资者)的视
角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简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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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本月报及相关刊物内容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并非
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非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同
意,相关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
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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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植德大湾区研究院”)是植德研究
院下属,依托植德律所深圳、珠海等办公室,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
贸易港”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法律实务的跨学科法律研究机构,是植德大研究体
系中的桥头堡。法律研究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辐射海南、北部湾,放眼全国、拥
抱世界,为社会各界提供高价值的智慧与法律咨询产品与服务。
植德大湾区研究院特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
务》系列刊物,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不动产及
基建、新兴产业等各大领域的实践情况,同时关注政策体制创新与改革情况,乃至
对全国各地的影响,为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同行等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及时
的金融法律信息。
本系列将刊发月报,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提供专业化法律服
务,深入贯彻、落实及细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
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精神;通过大湾区及自贸港相关商业,行政政策的研
究与观察,全方面汇集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最新的政策,为客户及时传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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