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8-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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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2目录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3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8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2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6五、个人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7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19七、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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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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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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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3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8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2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6五、个人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7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19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5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9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30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31十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享受政策....................................................... 32十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3十三、新能源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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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2.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优惠事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口径】

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2.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后的销售额。3.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4.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 500 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5.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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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6.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 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7.前期如已开具 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且销售额已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8.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5 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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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9.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5 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5 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理流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总体原则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优惠政策操作】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界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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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是专票销售额不管是自开还是代开专票均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是可以享受小微普惠性免税政策的普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填写)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户填写),对应的免税额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额”或“未达起征点免税额”中。注意: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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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2.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优惠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口径】

1.2023 年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 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3.前期如已开具 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且销售额已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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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4.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5 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取得的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5.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5 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5 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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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理流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总体原则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优惠政策操作】

小规模纳税人 3%减按 1%征收增值税操作: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界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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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系统会自动计算当前所属期的销售额,并根据开具发票的情况自动填写至相应栏次。

打开减免税明细表,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系统会根据开具发票的情况,自动计算可以减征的金额,纳税人仅需核对相应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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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2.适用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优惠事项: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其中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口径】

1.如存在以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但现已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但因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了,因此不能新计提加计抵减额。2.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3.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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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5.该政策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未能抵减完毕的,不会成为留抵税额。【办理流程】

总体原则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但注意,首次和以后每一年度确认适用政策,需提交《适用5%/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流程】

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后,即可在每期增值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该政策。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 5%/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界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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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相关信息后,点击左上角“保存”,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填写完“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后,即可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申报享受时,按规定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和附列资料 (一)、附列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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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附列资料 (四),系统自动计算填列相关加计抵减数据并自动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2)通过办税服务厅申报:在申报享受时,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和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 (二)后,按照附列资料 (二)第12 栏“当期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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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合计”和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填列实际发生额乘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得出的结果,分别填入附列资料(四)的第 6 栏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和第3 列“本期调减额”,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可抵减额”,再根据本期应纳税额情况计算填列“本期实际抵减额”,系统自动计算“期末余额”。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 年 1 月 1 日起。2.适用对象: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3.优惠事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口径】

参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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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五、个人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5 号)【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2.适用对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个体工商户。3.优惠事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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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3 月25 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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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办理流程】

1.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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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执行口径】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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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 月、7 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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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1.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2.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缴纳】,进入到申报界面。3.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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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累计各季度的季初值和季末值,勾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相应选项。由系统自动判断生成“小型微利企业”标识。

5.在《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通过填写“利润总额”等相关栏次,由系统带出“实际利润额”本年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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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 1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增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经步骤4 系统自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是”的,系统将自动增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并填写本年累计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7.待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点击“保存”,操作演示---小型微利企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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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完成申报。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涉及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简要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政策执行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日止2.适用对象:物流企业

3.优惠事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口径】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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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申报表填写】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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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综合申报】-点击【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3.点击【新增申报】-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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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税源信息采集表】界面采集信息时,【土地应税明细】里减免税代码选择“0010019909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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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 号)

【涉及税费种】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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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 年底。南宁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享受条件】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涉及税费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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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界面,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系统自动带出应补(退)费额。【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携带相关材料至残联办理上年安置残疾人数录入手续;办理成功后方可到税务系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实际安置人数”数据自动带到税务端申报表,企业免于填报。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涉及税费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界面,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系统自动带出应补(退)费额。【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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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携带相关材料至残联办理上年安置残疾人数录入手续;办理成功后方可到税务系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实际安置人数”数据自动带到税务端申报表,企业免于填报。十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享受政策【政策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 年第 11 号)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3 年 1 月 1 日起。2.适用对象: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3.优惠事项:

(1)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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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政策。

【执行口径】

参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执行。

【办理流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十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政策名称】《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10号)【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2.适用对象: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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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惠事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

【执行口径】

1.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3.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4.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5.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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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6.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办理流程】

总体原则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十三、新能源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政策名称】《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10号)【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简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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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执行期:2026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2.适用对象: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3.优惠事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执行口径】

1.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3.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4.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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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6.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办理流程】

总体原则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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