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贸易物流法律资讯(2023年10月)

发布时间:2023-11-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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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贸易物流法律资讯(2023年10月)

32. 2023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 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3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 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十例,涉及到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1732.html 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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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贸易物流法律资讯(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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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一、立法/执法资讯速递 02

二、行业动向 06

三、湾区贸易&物流 13

四、律师说法 17

电子烟行业的下一个路口——面向全球市场的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法律分析--周田 17

美国加强对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半导体出口管制并新增 13 家中国实体清单--李国刚、王晓菲 25

备案单证虚假,足以认定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吗?--薛载华、于建东 30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实证研究--陈琪霖、穆倩文 38

五、案例研讨 55

海洋建设工程案件管辖案例简析--许安康 55

六、活动回顾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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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执法资讯速递

1. 2023 年 9 月 12 日,最高检、公安部启动第三批 5 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

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为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维

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三批 5 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案件,坚持内外联动,全力打团伙、摧网络、斩链条,深挖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9/t20230912_627903.shtm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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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 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

争典型案例》

2023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 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共十例,涉及到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承担、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拒绝交

易纠纷的管辖确定、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认定、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1732.html

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

告 2023 年第 1 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到期。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9/t20230913_3906830.htm

4.《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行政执法案件》(1993—2023)发布

2023 年 9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行政执法

案件》(199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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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afe43e244b7a4690928ec060aaea78a3.html

5.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

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国办发〔2023〕34 号】

2023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

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2020 年 10

月 5 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

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9/content_6906872.htm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9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今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

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

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纠纷

解决多元化,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成效显著。

这次发布的 12 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独立保函、信用证、审计侵权赔偿、保险人

代位求偿、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服务合同、股权转让等涉外商事纠纷的多个类型,还有认可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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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香港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案件,均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案件,所涉法律

争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

7.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

2023 年 10 月 9 日,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公布《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

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商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

3 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10/20231003444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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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向

1. 2023 年东亚商务论坛在海口开幕

10 月 19 日上午,2023 年东亚商务论坛在海南海口开幕。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西

兰等 13 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 680 余名嘉宾参会。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

签署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南与东亚国家间的交流合作将更加密切。海南会充分利用政

策优势、区位优势、生态环境优势,深化与东亚各国工商界、企业间的对话合作、友好往来,打造

更高水平的区域经贸合作典范。

来源:中国日报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0169726326838060&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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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俄罗斯国家委员会商谈加强合作

10 月 25 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副部长赵振格在京会见国际商会俄罗斯

国家委员会(ICC Russia)秘书长塔提阿娜莫娜汉,就加强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开展务实经贸

合作等进行会谈。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中国国际商会

https://mp.weixin.qq.com/s/BZB4y5zUtQEfDZ3H9ZANcA

3. 中国贸促会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深化合作备忘录

10 月 26 日,中国贸促会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京签署深化合作备忘录。中国贸促会党

组书记、会长任鸿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王莉霞出席签约仪式并签约。中国贸

促会副会长张慎峰、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杨进出席活动。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https://www.ccpit.org/a/20231027/20231027bu3k.html

4. 第十六届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会将于 11 月 2 日至 3 日在京举办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 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第十六届中国-拉美企业家

高峰会新闻发布会。北京市贸促会主任郭怀刚、中国贸促会联络部部长林红红、中国国际商会秘书

长孙晓出席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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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http://www.ccpitbj.org/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ff8080812fd811970130011901e4054d/article_40fc

c036830c5355018b6974e57a445d/40fcc036830c5355018b6974e57a445d.html

5. 美欧多国海上风电发展受挫

据《日本经济新闻》近日报道,美欧多国开始重新审视其风电开发计划。由于通胀和加息导致

工程造价激增,全球最大的海上风电开发商丹麦沃旭能源公司正在研究从业务环境尤其严峻的美

国市场退出;在欧洲,瑞典电力巨头大瀑布电力公司也叫停了全球最大规模的开发计划;挪威能源

巨头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也无限期推迟了该国海域的大型风电建造计划。发电量巨大的海上风电是

可再生能源的最佳选择,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准备重新制定自己的计划,可能会给如火如荼的脱

碳大潮降温。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的统计显示,2022 年海上风电平准化度电成本比上一年增长 0.081

美元,涨幅达 3%,成为 8 年来首次上涨。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25/20231025kd7u.html

6. 第三季度智利锂出口额下降

据智利《信使报》报道,智利央行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9 月智出口额连续第 6 个月下滑,同

比下降 4.5%至 228 亿美元,进口额同比下降 21%至 63.33 亿美元,贸易顺差同比下降 6.5%至

73.42 亿美元。分行业看,出口下降最为突出的是农牧业、林业和渔业,同比减少 16.5%,其中水

果出口额大幅下滑 60.8%,鱼类加工产品出口额降幅达 57.1%;其次是工业,同比减少 13.9%,

其中甲醇、化肥和钾硝酸盐出口额降幅分别达 93.2%、84.3%和 72.7%。矿业出口额则小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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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因在于碳酸锂出口额减少至 2.85 亿美元,降幅达 54.2%,为 2022 年 1 月以来最低

水平。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23/20231023csm8.html

7. 欧洲央行持续推进数字欧元计划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称,欧洲央行近日宣布将推进数字欧元的开发,让欧元区 20 个国

家的人们能够安全、免费地进行电子支付,此举将使欧元区成为主要经济体中考虑引入数字货币的

先锋之一。欧洲央行理事会发公告称,将从 11 月 1 日起开始为期两年的数字欧元准备阶段。在此

期间,它将敲定具体规则,选择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并进行一些“测试和实验”。之后,欧洲央

行理事会将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为未来发行和推出数字欧元铺平道路。报道分析说,欧洲的决

策者希望通过数字欧元刺激欧洲企业创新,打造出新的数字产品,同时也希望欧洲企业和消费者能

从数字欧元更低的交易成本中获益。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25/20231025ngq6.html

8. 阿塞拜疆致力于农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

据阿塞拜疆 REPORT 网站报道,阿塞拜疆出口和投资促进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阿正致力

实现农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阿 60%的农产品出口至独联体国家,未来目标是进入欧洲、波斯湾

和东亚市场。目前,阿已向 88 个国家出口 326 种农产品。近 3 年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仅有棉花

出口有所减少,原因是土耳其是阿棉花出口主要市场,地震导致灾区很多棉加工厂停工,减少了对

阿棉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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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25/20231025hp8j.html

9. 巴西 9 月汽车市场面临内需和出口低迷

据巴西媒体 INFOMONEY 报道,巴西汽车制造商协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9 月巴西全国汽

车产量为 20.9 万辆,环比下降 8%,同比增长 0.5%;国内销量为 19.77 万辆,环比下降 4.8%,

同比增长 1.9%;出口量为 2.7 万辆,环比下降 20.6%,同比下降 3.9%。该协会指出,阿根廷经济

危机以及智利和哥伦比亚国内需求下滑是出口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18/20231018xiu2.html

10. 巴西莓出口潜力大

据巴西《圣保罗页报》报道,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巴西莓产国,其 90%的产量产自帕拉州。

根据帕拉州工业联合会(Fiepa)和帕拉州国际商业中心(CIN)发布的数据,2022 年,该州出口

巴西莓超 8158 吨,贸易额超 2650 万美元,较 2018 年贸易额 792 万美元增长 234.6%。巴西莓

因其营养和抗氧化特性,已成为流行的“超级食品”,目前的主要进口国为美国、日本、澳大利亚

和欧洲国家。同时,巴西莓也日益受到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亚洲国家消费者的青睐。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23/202310235wbe.html

11. 前 9 个月柬埔寨出口珍珠宝石 6.6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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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消息,今年前 9 个月,柬埔寨出口天然或养殖珍珠和

宝石达 6.67 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 1.87 亿美元增长 2.5 倍。柬埔寨海关总局日前发布的报告指

出,仅 9 月份,柬出口天然或养殖珍珠和宝石达 969 万美元,比去年同期的 136 万美元大幅增长

6 倍,但比 8 月份的 5097 万美元下降 81%。报告还指出,今年前 9 个月,柬出口水果、可食果

籽和果皮达 5.7 亿美元,同比增长 16.6%;出口坚果 11.84 亿美元,同比增长 48.9%。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25/20231025hzmu.html

12. 乌拉圭将实现首批 500 吨高粱对华出口

据乌拉圭《国家报》报道,2022 年 10 月中乌签署高粱输华议定书,今年 8 月乌高粱获批对

华出口。中国向乌开放高粱市场为乌农民提供了新选择,有利于维持乌国内饲料价格。近日,乌首

批 500 吨高粱将通过约 20 个集装箱实现对华出口。乌牧农渔业部将在全国各地举办 5 次研讨会,

向生产者解释对华出口程序。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18/20231018654d.html

13. 前 8 月中亚双边贸易额同比增长 35.4%

据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消息,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委员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

2023 年 1 至 8 月中亚双边贸易额 13.8 亿美元,同比增长 35.4%,占亚对外贸易额的 11.5%。其

中,亚对华出口 2.8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3%,自华进口 11 亿美元,同比增长 40.6%,对华贸易

逆差 8.2 亿美元,占双边贸易额的 59%。中国继续保持亚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1016/20231016i3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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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30 年沙特食品市场规模或达 570 亿美元

据《中东报》报道,沙特工业和矿产资源大臣班达尔·胡莱夫近日在利雅得出席沙特食品展览

会时表示,实现食品安全是沙特“2030 愿景”最重要目标之一,沙特工矿部将与各政府机构合作

制定行业政策,吸引投资者、支持制造商。沙特工业城和技术区管理局首席执行官马吉德·阿尔古

比表示,目前沙食品市场规模达 450 亿美元,预计到 2030 年将达 570 亿美元。马吉德介绍,沙

特是中东地区食品和饮料行业增长最快的市场,预计沙特非石油出口额将增至 2400 亿美元,其中

110 亿美元为食品出口。沙特工业城和技术区管理局将着力发展 12 种食品行业,预计到 2035 年

在食品制造业领域吸引投资 200 亿美元。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0925/20230925642g.html

15. 中国汽车品牌深受秘鲁市场欢迎

秘鲁《经营报》近日消息,秘鲁国家公共登记监督机构向秘鲁汽车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23

年第一季度共售出 45615 辆新车。截至今年 6 月,6 个中国品牌占总销售量的 20.6%,长安、东

风小康和江淮汽车位列轻型机动车销售量的前十名。据报道,捷途经销商总经理表示,秘鲁人均汽

车保有量较低,仅 11%的家庭拥有汽车,中秘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了中国品牌汽车的销售。广汽品

牌经理表示,秘鲁 SUV 市场前景更广阔,上半年 SUV 销售量为 38933 辆,同比增长 12.9%。中

兴汽车看中了秘鲁皮卡市场的潜力,计划到 2023 年底在秘鲁售出 320 辆,目前中兴汽车最受社

会中产阶级欢迎的型号是 Terralord,性价比较高。

来源:https://www.ccpit.org/a/20230925/20230925vr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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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湾区贸易&物流

热点速览 >>>>>>>>>>>>>>>>>>>>>>>>>>>>>>>>>>

❖ 广州南沙推出《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在知识产权

创造激励、金融支持、转移转化、维权保护、机构落户、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均有力度

超前的政策支持。

❖ 香港特区政府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在香港立法会上透露,拟新建的港深西部铁路将连接香

港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至前海,加强香港北部都会区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衔接,项目次阶

段研究预计明年年中完成。

❖ 中国船舶集团旗下广船国际所属文冲修造为地中海航运公司改造的“MSC 汉堡”轮在广州南

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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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于 10 月 11 日起提升列车服务,开通新线连接江门、开平南、阳江、茂名

及湛江西 5 个新站点,每日提供北行及南行各一班列车,乘客可从 10 月 4 日起购买新增班次

及站点的车票。

❖ 香港 2023 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将于 12 月 10 日举行,提名期由 10 月 17 日正式开始,至 10 月

30 日结束。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持续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探索不同法系与跨境法律规则衔接,

目前已成功调解 2400 多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该法院制定了成文的调解规则与实务指引,尤

其是制定了买卖合同等 6 类商事纠纷调解指引和融资租赁等 22 类案件要素表,提升了“类案

类调”专业性,还构建了一站式解纷平台。

❖ 第 134 届广交会于 10 月 15 日开幕,5400 多家广东外贸企业带着新产品、新技术亮相,“广

东智造”以创新撬动全球市场。

❖ “2023 粤港澳大湾区高峰论坛——经济创新导航”10 月 19 日在香港举行。香港特区署理行

政长官陈国基在致辞时表示,特区政府会一直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出台,促进大湾区经济协

同发展。

❖ 10 月 26 日,南方日报、广州大学、中德制造业研修院共同举办 2023 湾区数字经济与制造业

创新发展论坛此次论坛上,广州大学和南方日报联合发布首份《中国上市公司数字经济创新发

展报告(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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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资讯 >>>>>>>>>>>>>>>>>>>>>>>>>>>>>>>>>

1. 10 月 7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 《方案》旨在加快实现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变革,以先行示范标准走出一条具有深圳特

色的智慧化、精细化超大城市碳达峰路径。

❖ 《方案》明确深圳市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方向、主要目标,并部署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绿色低碳行动、交通运输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行动、科技

赋能碳达峰行动、市场助力碳达峰行动、生态系统碳汇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碳达峰

试点示范行动“碳达峰十大行动”。

2. 10 月 9 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 《扶持办法》包括支持企业落户发展、经营贡献奖、航线奖、集装箱增量奖、物流奖、海铁联

运奖、航运服务奖、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奖共八条奖励条款。

3. 10 月 9 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 包括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实地经营、支持建设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区、

支持零售品牌落地发展、鼓励优质餐饮落户南沙、支持南沙品牌餐饮、零售企业走出去、鼓励

消费场景升级改造、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支持集体食堂规模化经营共九条扶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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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月 20 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印发《“澳门监造”“澳门监制”

“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

❖ 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适用于合作区“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 《办法》所称标志适用于经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

5. 10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本《《意见》旨在加快推动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推动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

发展大局提供司法政策支持。

❖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国务院战略

部署,结合南沙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台服务保障广州南沙建设发展的司法文件,就服务保

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打造高质量

城市发展标杆等社会关注重点领域作出回应。文件关注广州南沙实际司法需求,对服务科技创

新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外涉港澳审判机制建设和纠纷实质化解机制、国际区际

司法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促进粤港澳规则衔接机制

对接提供助力。文件充分考虑了广州南沙“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司法环境和地方法院有益探索

实践,既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又为鼓励细化和创新制度预留了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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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说法

电子烟行业的下一个路口——面向全球市场的电子烟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法律分析

周田

自 2022 年 10 月起我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并实施后,电子烟行业

第一阶段的国内监管和目标已暂告一段落。随着全球电子烟市场的不断扩张,电子烟的质量和安全

问题成为各国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出口电子烟的质量、流程、知识产权等合规监管成为

下一阶段的监管目标,电子烟行业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发展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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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口电子烟产品的质量,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推

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指引共包含十八条内容,明

确了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覆盖了质量安全、

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产品包装、物流运输追溯等多个方面。指引为电子烟出口企业提供明确的操

作指南和合规要求,其目标是为了有效防范中国出口电子烟贸易风险,提高中国出口电子烟产品的

安全性及国际竞争力,并最终保护全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角度解读该指引,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循相关要求,从而降低或避免法

律风险

一、监管目的分析

了解监管目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指引的要求。本次指引的监管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一) 明确监管主体

指引明确了“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定义,即监管对象为那些只生产用于出口而不在中国国内销

售的电子烟产品。此外,根据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出口电子烟所使用的烟碱、雾化物的质量保证体

系建设,也应参照指引来进行,这意味着不仅是电子烟产品,其主要成分如烟碱、雾化物等也要进

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保证,相关企业需要对整个电子烟产业链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从原材

料采购到最终产品,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这对于电子烟行业产业链上的企业主体可谓影响深远。

(二) 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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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引的主要内容看,监管的目的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要建立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通过电子烟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反向督促电子烟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理能力或企业可持续

经营能力。如根据指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包含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质量保证管理

体系,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电子烟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运输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质量安全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参与相关质量体系资质认证。”说明本指引的目的之

一是为了更好地追踪和监控出口电子烟的质量,并将此过程进行现代化、数字化,是对电子烟产业

实现更高效、更智能的监管方式的转变。

(三)确定协同监管机制

指引第十五条强调了各级烟草专卖局需要与其他部门(如海关、市场监管、税务等)进行协同

作战,以加强联合监管。这意味着企业未来将面对多个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对其在合规方面的要

求将更为严格,企业在制定出口策略和操作流程时,应严格遵循指引,确保其出口产品质量高、风

险低,符合质量追溯和跨部门监管的要求。

二、监管核心内容分析

指引反映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于出口电子烟市场的监管态度。其监管核心内容主要在以下方

面:

(一)质量与安全监管

根据指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指引对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电子

烟企业需要确保出口电子烟产品符合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这不仅包括中国国内的标准,还需要考

虑主要出口目的国家地区的要求。未来,电子烟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广泛的法律研究和产品测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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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至少在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都能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以提高市场准

入的机会。

(二)流程监管

根据指引第五条规定,指引强调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质量检验、包装、储存到运输的每一

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同时,企业也需要考虑其产品在进入目标市场后,如

何与当地的流通、销售和售后服务流程对接,确保产品服务的完整性和质量的连贯性。

(三)知识产权合规

根据指引第四条规定,指引要求出口产品应符合目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这

意味着除了产品质量之外,还要求知识产权的合规。电子烟企业应特别关注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除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外,还应避免侵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未来需要出口

电子烟企业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合规的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不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三、新的风险分析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结合本次指引的内容,我们认为企业可能会面临多种新的商业或法律风险。

具体如下:

(一)合规性风险

由于指引对质量、流程和知识产权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企业会因此增加合规成本,即,为满

足新的规定,企业可能需要增加对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审核的合规制度建设,那些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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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完善合规机制的企业可能会面临建设或调整合规体系的压力。若不能重新建设或及时调

整,可能导致其产品无法出口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等问题。

(二)供应链管理风险

根据指引第九条规定,电子烟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为确保整个供应链的合规性,企

业未来需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供应商无法满足新的质量安全标准,企业可能需要寻找

新的供应商,这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或增加成本。

(三)法律风险

除了商业风险之外,更加直接的是法律层面的风险。如:

1、遭受处罚的风险

若企业不符合指引的质量、流程或知识产权相关要求,可能会面临法定的处罚,包括不限于罚

款、吊销出口资质或者被列入限制或禁止出口的“黑名单”等不利后果。

2、诉讼风险

指引对于产品包装、品牌标识有相关要求,如果企业的产品侵犯了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或者因

产品质量瑕疵所造成的侵权,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这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如诉讼成本、赔偿金

等),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活动。

3、合同违约风险

如未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相关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导致企业无法按原先合同的条款提供产品,

可能会面临合同违约的风险,并需要支付违约金或面对其他合同规定的赔偿。

4、产品召回与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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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安全问题,即便在“已经或者

可能”的情况下,就要立刻停止生产,企业可能不仅需要进行召回,还将必须向烟草管理机构报告,

烟草管理机构可以介入调查,企业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可能的法律责任。

5、限制或禁止出口风险

根据指引关于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电

子烟企业,可能无法出口,将会导致这部分企业退出出口市场或减少出口规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

的企业,监管机构可能会限制或禁止其出口活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6、出口许可与资质风险

为满足监管要求,企业可能需要获得新的或更新的出口许可和相关资质证书。如果未能建立指

引所要求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可能存在出口许可证换证或评价过程中受阻的风险。

7、国内外法律冲突风险

根据指引要求,出口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来可能存在

与目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生冲突,这可能会随法律冲突产生新的风险,如造成境内外财产保

全、执行的风险等等。

四、我们的建议

为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企业应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部培训,与供

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确保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我们建议

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合规体系:

(一)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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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引入或完善的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获取符合指引要求的产品质

量认证,不仅是满足国内标准,还要时刻关注国际行业标准的变化,确保产品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确保每一批出口的产品都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

(二)加强法律合规培训

持续性地为员工提供有关产品质量、流程管理和知识产权、国内外法律合规的培训,确保员工

了解并遵循境内外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三)知识产权审核

在推出新产品之前,应多维度地进行知识产权审核,确保出口产品不侵犯其他品牌或其他方的

专利、商标或著作权,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四)跟踪与反馈

建立跟踪与反馈机制,对出口产品进行跟踪,收集消费者反馈,及时处理任何质量问题;建立

有效的双向沟通机制,确保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销售和服务团队之间能够及时交换信息和反馈。

(五)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处理

主动与烟草专卖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保持联系,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及时调整企业出

口策略。

(六)跨境法律团队合作

为符合国内监管要求及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企业应优先选择跨境业务律师,并同

时与目标市场的当地律师或法律团队进行紧密合作,确保获取第一手的法律信息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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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电子烟行业的法律合规已成为至关重要的焦点。《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的指引》的实施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更是为确保电子烟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在全球市

场中得以保障而制定的法律指南。中国已成为电子烟出口大国,本次指引显示了中国国家烟草专卖

局对电子烟出口市场的高度关注,也显示了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期望与要求。电子

烟企业应积极遵守这一指引,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控制与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

以确保产品不仅符合法规要求,还能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信任,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作者 周田 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资本市场、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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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强对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半导体出口管制并

新增 13 家中国实体清单

李国刚、王晓菲

当地时间 2023 年 10 月 17 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更新相关规则,进一步加强

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武器禁运国家的先进计算半导体和半导体制造设备以及支持超级计算机应用

和终端用途的物项的出口管制,并将 2 家中国企业及其子公司(共 13 家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一、《先进计算芯片规则(AC/S IFR)》

《先进计算芯片规则(AC/S IFR)》将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生效,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为规

则公布之日起 60 天内。

该规则保留了 2022 年 10 月 7 日实施的针对中国范围内的许可证要求,并进行了两类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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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先进计算芯片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参数;

(2)实施新措施应对规避管制的风险。

(一)调整先进计算芯片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参数

根据公众意见、最新技术发展以及先前规则对国家安全影响的分析,删除了“互连带宽”作为

识别受限制芯片的参数。

如果超过下面任一参数范围,则限制芯片出口:

(1)10 月 7 日规则所规定的性能门槛;

(2)一个新的“性能密度阈值”,旨在防止未来出现变通。

同时,对性能略低于限制阈值的某些芯片的出口要求通知。根据“许可证例外通知先进计算

(NAC)”,在收到向澳门和被确定受美国武器禁运的目的地(包括中国)出口和再出口的通知后,

美国政府将在 25 天内决定是否适用许可证例外或许可证要求。

此外,BIS 还引入了一项豁免,允许出口用于消费应用的芯片。

(二)采取新措施应对规避管制的风险

1、针对总部位于中国澳门或受美国武器禁运的目的地(包括中国)的公司、或其最终母公司

总部位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向其出口受控芯片设立许可要求,以防止有关

国家的公司通过其国外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获得受控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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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新的“危险信号”和额外的尽职调查要求,以帮助代工厂判断海外企业是否试图规避

管制。

3、将出口先进芯片的许可证要求扩大到美国实施武器禁运的所有 22 个国家(包括中国)和

中国澳门,并推定拒绝出口。

4、针对有关相关国家利用第三国转移或获取受限制物品的报道,对新增的上述国家出口先进

芯片实施许可证要求,并推定许可。这将为合规性监控和执行提供更高的透明度。

5、针对少数高端游戏芯片制定了一项通知要求,以提高其运输的透明度,防止借此破坏美国

国家安全。

6、针对新规中的多项主题征求公众意见,包括与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提供商相关的、对

视为出口和视为再出口的管控、向接收芯片设计的代工厂等提供额外的合规指南,以及如何更精确

地定义法规中的关键术语和参数。

二、《扩大半导体制造项目出口管制暂行最终规则(SME IFR)》

《扩大半导体制造项目出口管制暂行最终规则(SME IFR)》将于在联邦公报网站公布之日起

30 天后(临时通用许可证除外)生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本规定公布之日起 60 天内。

与 2022 年 10 月 7 日的规则相比,该规则的主要变化为:

1、对更多类型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实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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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并突出对美国人员的管制,同时编纂先前存在的机构指导,以确保美国公司不能为先

进的中国半导体制造提供支持,同时避免意外影响;

3、将半导体制造设备的许可证要求扩大到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实施武器禁运的其

他 21 个国家。

三、新增实体清单

BIS 将 2 家中国实体及其子公司,共 13 家实体列入实体清单,这些实体被认定从事违反美国

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该规则将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生效。相关实体不得使用美国

技术生产外国产品;为其生产芯片的代工厂需要获得 BIS 许可证,才能将这些芯片发送给这些实

体。

实体清单如下:

• Beijing Bire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Guangzhou Biren Integrated Circuit Co., Ltd.;

• Hangzhou Bire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 Light Cloud (Hangzhou) Technology Co., Ltd.;

• Moore Threa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 Moore Threa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hengdu) Co., Ltd.;

• Moore Threa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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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nghai Bir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Shanghai Biren Integrated Circuit Co., Ltd.;

• Shanghai Bire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Superburning Semiconductor (Nanjing) Co., Ltd.;

• Suzhou Xinyan Holdings Co., Ltd.;

• Zhuhai Biren Integrated Circuit Co., Ltd。

本文作者 李国刚 顾问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经济制裁

本文作者 王晓菲 律师助理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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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证虚假,足以认定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吗?

薛载华、于建东

出口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中形成的重要业务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查证出口业务真

实性的重要依托。虚假出口业务为以假乱真,会伪造单证瞒天过海,而真实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有时

忽视单证管理,为应付税局检查也可能会产生虚假单证。出口备案单证虚假属违规违法,但能否据

此认定出口业务属于骗取出口退税?本文就此展开探讨。

一、出口备案单证的分类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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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出

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相关单证,但要按照规定留存单证以备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规定,出口备案单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该类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

同以及出口合同。这一类单证能够整体上反映出口业务的购销主体及货物、款项信息。

第二类为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该类单证既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

物单据,也包括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这一类单证

反映的是出口业务中的货物信息以及货物的归属和流向,证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是何种货物,谁

是货物的销售方。

第三类为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该类单据为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单据。这一类

单证反映货物出口情况,即是否有货物出口,出口的是何种货物,谁是货物的出口方。

从备案单证的类型可以看出,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制度的意图是通过紧盯货物防范虚假出口、假

报退税的发生,使出口退税款真正为真实出口、如实申报的企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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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

将相应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同时,考虑到实务中出口业务的多样性,备案单证的管理也规定灵活变通的方式:纳税人无法

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还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

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对备案单证进行留存保管。

二、虚假出口备案单证的产生原因

上述出口单证虽然不是申报取得出口退税的必要材料,但是如果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

备案被税务机关发现,则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由此,在虚假业务本身需要伪造出口单证

以及真实业务但单证不齐、丢失的情况下,都可能会出现虚假出口备案单证。

(一)虚假业务伪造出口备案单证

虚假业务按照是否有真实货物出口可以分为全链条造假的无货虚报、半真半假的有货多报和

货物真实但张冠李戴式的借货或买单出口。这三类情形中,因货实不符,为申报取得出口退税,均

会产生虚假的出口单证。

当前,报关单真伪极易查验,全链条造假的无货虚报已很少见,更多的虚假业务是有货多报和

借货买单。以借货买单为例,行为人是在“真货、真票、真单、虚构资金流”前提下进行“移植匹

配”,因此出口单证的虚假主要表现为各项单证之间信息不符,以及对原始单证进行变造。

如在一起真实案件中,黄某某以庐江贸易公司名义从云南、四川等地 15 家企业无货购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而后由詹某某比照发票信息寻找相对应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庐江贸易公司名义报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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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虽然报关单显示出口方为庐江贸易公司,但终归是“移植匹配”,海运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

报关单/发票并不完全一致,境内运输单证上的托运人也并不是该公司,同时与供货企业的购货合

同和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也都是伪造。

(二)真实业务但单证不齐、丢失

不同出口企业,出口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对出口单证备案的重视和执行程度也各有

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对出口单证备案规定了灵活变通的方法,但是有的企业仍

然无法满足要求,不签订书面合同、不索取运输凭证/发票,导致单证不齐。或者未妥善保存相关

业务的单证,导致单证混乱、遗失、毁损。在税务机关提出检查备案单证时,为应付检查后补、伪

造单证。

如在一起案例中,A 商贸出口企业因为 2019 年出口的商品并备案合同,只有与售货公司购货

口头协议的书面记录复印件,而该复印件中,也没有明确商品数量、金额等具体信息。最终,因缺

少符合规范的购销合同,A 公司无法适用出口退税政策,负数冲减原出口退税申报,改为免税申报。

好在 A 公司没有伪造单证,否则不仅无法退税,还会被处以罚款。

三、备案单证虚假的处理处罚

(一)不能退免税,适用征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 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

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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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情节最高处以 5 万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

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查实属偷骗税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三条:如果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备案单证虚假能否认定骗取出口退税?

(一)在税法上,备案单证虚假与骗取出口退税相互独立

承前所述,关于备案单证虚假的处理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予以

了规定,并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最高 5 万元罚款处罚。

而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则独立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处理处罚为“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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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税法上备案单证虚假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规定相互独立,备案单证虚假不是认定骗取

出口退税的条件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文更是直接指出,“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

理”,意思就是备案单证虚假只有查实属于骗税,才按骗税处理,反之则只是属于备案单证违法行

为。

(二)在刑法上,备案单证虚假只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0 号)规定,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

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

税单据、凭证”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假报出口”行为。

仅从这一规定来看,备案单证虚假如果离开“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也不属于“假

报出口”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而事实上,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伪造备案单证,还需要同时虚开发

票、回流资金、虚假收汇等一系列行为相配合,仅伪造出口单证不能实现骗税,因而仅出口单证虚

假不足以认定骗税。

(三)从原因看,备案单证虚假不唯一对应骗税行为

在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明确,虚假单证不仅来源于虚假业务,在出口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因单证

不齐、丢失而出口企业为了应对税务检查情况下,也会出现虚假出口备案单证。因此,备案单证虚

假并不能得出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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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案例看,备案单证虚假不作为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实务中多有出口企业因备案单证虚假被税局查处的案件,这些案件以最高 5 万元罚款处罚结

案,除非查实另有骗税行为,否则不以骗取出口退税处罚,也不会移送公安。

案例 1: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十税稽罚告〔2023〕5 号)

稽查局认定:湖北 YY 食品有限公司(出口企业)由广东 WJ 货运有限公司及广州 WJ 福利货

运有限公司转运出口的 6 张报关单对应的载货清单虚假,由广东 YC 运输有限公司传运出口的 5 张

报关单对应的载货清单虚假。

拟处罚意见:根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

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拟处以 20000 元罚款。

案例 2: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 罚〔2022〕44 号)

稽查局认定:揭阳市***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问题。该公司提供虚假海运提

单 66 份,涉及出口额 38,374,877.68 元;提供虚假货代提单 41 份,涉及出口额 24,746,037.68

元。

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处 50,0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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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

本文作者 薛载华 合伙人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事辩护

并购重组涉税审查

本文作者 于建冬 律师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事辩护

并购重组涉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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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实证研究

陈琪霖、穆倩文

一、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现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三级案由“侵

害商业秘密纠纷”下划分“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个四级案由。为充分检

索相关案例,在“法信数据库”中以“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or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文书类

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 253 个案件,随

后对该案件进行逐一筛查,侵害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共 181 件(裁判文书内容未公

开的案件未计入此数据内)。以下为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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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信息类案件占比较大

原告主张保护客户信息的民事案件共 156 件,约占侵害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 86%。

客户信息以外,原告主张保护的其他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了投标信息、员工薪酬、订货单据、货源渠

道、公司投资项目等经营信息。原告仅主张保护其他经营信息的案件共 25 件,约占侵害经营信息

类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 14%。

(二)原告胜诉与败诉比例

侵害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胜诉的案件共 70 件,约占案件总数 39%。原告败

诉的案件共 111 件,约占 61%,其中法院不予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共 107 件,法院认定

构成商业秘密但被告行为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共 3 件,法院未判断案涉信息是否构成

经营信息而径行判断被告性质的案件数量为 1 件。

客户信息

156

86%

其他经营信息

25

14%

客户信息 其他经营信息

第41页

40

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但被告行为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分别为:

(1)广州市艺哈贸易有限公司、胥欢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22)粤 0115 民初 2627 号】

原告主张被告以在原告的工作微信上删除涉案客户信息的方式窃取其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是公平竞争秩序,而非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物权等财产权利。故

反不正竞争法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是以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

积极方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从而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而不包括以删除等消极形

式的损毁、删除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仅有删除行为本身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

项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北京新蕾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艺尚启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1)京 0108 民初 46779 号】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张天昱等人掌握其学员信息,但未

70, 39%

107, 59%

3, 2% 1, 0%

胜败诉比例

原告胜诉案件 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

构成商业秘密案件但不构成侵害行为案件 未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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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被告获取并使用了涉案信息。原告以张天昱曾经担任报告法定代表人一事,推定被告存

在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深圳前海中福堂国医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一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9)粤 0391

民初 553 号】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运营管理中心总监,其掌握运营管理中心薪酬制度试运行方

案的内容(本案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属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

秘密,原告仅以被告参加了同业竞争者的开业活动为由不足以证明被告入职了该同业竞争者,亦不

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在原告仅主张保护其

他经营信息案件中,只有宝鸡邦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龙刚、宝鸡一城梦想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

商业秘密纠纷案【(2020)陕 03 民初 46 号】原告的主张(主张保护的信息为经济人人事信息、房

源信息等)得到法院支持。在此类别下的其他案件中,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均因不符合“秘密性”

要求而不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经营信息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于 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的保护采用概括的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一)客户信息的规定变迁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7〕2 号)第 13 条第 1 款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经营信息

中的“客户名单”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

第43页

42

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

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搜集、管理特定客户信息的

难度已显著降低,经营者对于客户信息的管理多已不再采用传统的名单、名册等方式,而是普遍采

用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云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方式。于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

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 号,以下简称 2020 年《解释》)第 1 条

未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并对 2007 年《解释》第 1 3 条的规定进

行了修改和完善,删除了其中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

名册”。同时,为了避免避免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名义变相垄断“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

故删除了 2007 年《解释》第 1 3 条第 1 款中的“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1]如前所

述,在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侵犯经营信息的案件最多。而在经营信息中,关乎客户信息的争

议又较为常见,但最终法院能够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的比例未必很大,这与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

秘密有关。因此,探讨经营信息中的客户信息的认定具有现实意义。

(二)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与 TRIPS 一致,可归纳为三项,即“不为公众

所知悉”的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的价值性及“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保密性。

鉴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难度较大且标准不易掌握,故相关司法解释

特意指出客户信息的具体形态。但是,与客户有关的信息形形色色,规定仅是列举式说明。决定哪

些客户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条件还是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围

绕商业秘密的三性来论述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且难点和重点也主要放在秘密性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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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 秘密性 2020 年《解释》第 3 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据此,客户信息的秘密性应当包括“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并非容

易获得”两个要件。客户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须明确具体,仅有姓名或姓不可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在广州市艺哈贸易有限公司、胥欢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2022)粤 0115 民初 2627 号】,法

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客户成交账目表所包含的客户信息基本仅为客户名称,且大部分名称不完整,仅

为地域+姓的概括称呼,既不包含客户的具体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亦不含其交易习惯、意

向等信息,既无法准确指向某一特定交易客户,亦无法据此与客户直接产生联系,更不能反映客户

的交易习惯、偏好等深度信息,不能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客户信息予以保护。仅有基本信

息,没有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深度信息也不可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若仅有客户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通常必须有能够体现客户的交易习惯和意向的深度信

息。之所以客户信息概念中有基础信息是因为信息的完整,可利用需要其配套。在洛阳瑞昌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原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

纷中,一审法院【(2018)豫 01 民初 2272 号】指出通常而言,仅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的包含客

户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客户信息,较难构成商业秘密,而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

承受能力、设备维修保养等信息往往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经营秘

密。这些特殊的客户信息有可能处于动态,难以直接明确的通过某种方法予以固定,故可以通过分

析权利人开发客户投入的时间与人力、物力成本以及双方长期稳定的交易往来等情况来判断该客

户信息是否区别于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二审法

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726 号】也同样认为瑞昌公司主张构成经营秘密的 32 家客户信息客户

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客户对接人员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还包括设备装置规模、数量、设计

单位、投用时间、型号规格、安装位置、使用状况等客户需求习惯,还包括交易合同、发票、报价

第45页

44

单、供货范围等客户交易习惯,以及各个项目进展信息、竞争对手情况等市场信息,上述内容的集

合属于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深度信息。以此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客户信息符合秘密性的认定。仅为

信息的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深度信息不构成

商业秘密。在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

纠纷中【(2019)最高法民再 268 号】,华阳公司主张 43 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

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在当前网络环境

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关于订单日期,单号,

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

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

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华阳公司虽主张 43

家客户名单交易信息能够反映不同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和交易习惯,但法院认为对于经营文具礼

品类企业而言,难以说明采购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需求。且华阳公司销售的某产品在列出的 43

家客户中就有 30 家购买,占比为 69.76%,也难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

更难以证明其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为获得深度信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张

绍平、云南领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2019)云民终 506 号】,法院认为

鼎宏公司的客户名单存储于“鼎宏知识产权管控管理信息系统”中,不仅仅只包含客户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包括合同文件、业务文件、证书文件、客户回访记录等特殊信息。这些特

殊信息并非相关从业人员普遍知悉或从互联网上查询即可知,而是鼎宏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通过交易、回访等逐渐累积起来的,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此前是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虽然 2020 年《解释》为了避免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名义变

相垄断“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故将其删除,不支持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

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但并不意味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不再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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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考虑因素。综上,法院在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时,都会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能反映客户交易习惯和意向的深度信息。为证明属于深度信息,权利人可从以下

几个方面举证:所持有客户信息的特有性,非属于可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可提供客户特定的交易

需求、订单利润空间等证据;为开发客户信息付出一定的劳动、金钱和努力,可提供信息开发、收

集的证据;与客户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可提供过往合同、款项往来凭证等证据。

2. 保密性 2020《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六条规定了判断保密性的要素,在检索所得的案

件中法院对于保密性的认定,一般会根据客户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

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与此同时,并非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权利人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就符合保密性。如在北京富可复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任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2022)京 73 民终 1195 号】,法院认为“原告

虽主张其采取的保密措施分别是与被告签署保密协议和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但涉案保密协议中并

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具体内容,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中亦不存在富可复公司

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故法院没有认定其具有保密性。在重庆飞特族服务外包

有限公司与叶昌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2020)渝 0192 民初 4681 号】、在天津微淼财商科技

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分财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2022)京 0101 民初 2642 号】,

法院均以“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和笼统,缺乏具体及明确的保密措施”,而认定

原告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同样,也并非未签订保密协议,就不构成保密性。在重庆

佳思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英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2022)渝 0192 民初 716 号】,法院认为

原告为系统总后台设置了密码,该密码只给予相关工作岗位人员使用,遇员工离职时适时更改密码。

被告知晓一般员工无权知晓系统总后台密码。原告管理人员在微信群“商务与客服沟通群”中,向

被告陈英萍及其他员工强调,“工作手机不能加私人微信,这个是违规操作,有什么都是加工作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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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信号。”由此可见,原告已告知被告客户微信等信息属于保密对象,被告不能私自添加微信,被告

更应知晓该客户信息属于保密对象。被告辩称原告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的保密义务。但即便劳

动合同未约定被告有对原告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原告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为促成潜在客户与医

疗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其主要竞争资源,且原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应

当知晓原告系统总后台的客户信息是保密对象。在诉讼中,权利人可通过提供企业的保密制度、与

劳动者的保密协议、对能够接触、获取客户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

储、复制措施等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 价值性相较于其他两个构成要件,价值性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文字最少,且法院在该部分

说理时相对较少,往往直接认为客户名单毫无疑问具备现实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给经营者带

来经济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价值性”可以从是否付出了较多的时间、人力等成本、是

否带来潜在或者现实经济利益、是否有助于竞争和获得交易机会等方面判断,与秘密性的判断存在

一定重合。如上述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明远石

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法院便认为关于公司业务人员通过拜访新客户和回访老客

户、了解客户实际需求、探询价格空间,都需要付出较多努力。同时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特点,公司

必须通过业务人员搜集信息、跟进维护,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价格承担能力、质量要求、竞争对

手情况,以便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更容易获得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经济

利益。因此,32 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价值

性。

(三) 其他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法院在论述其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也同样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出发。如在权利

人主张员工薪酬、奖金方面构成商业秘密的花样年商业旅游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刘德榜等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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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2022)粤 0304 民初 3303 号】,法院从员工薪酬、奖金未体现与公司取得

竞争优势相关,难言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上述文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故认

定不构成商业秘密。在权利人主张投标报价构成商业秘密的广州晟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家雯等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2021)粤 73 民终 5578 号】,法院认为,从项目评标规则来看,价格评分

占项目的综合评分的 60%,价格评分系根据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与基准报价的偏离程度,对投标人

的价格分数进行扣减后计算得出,分数由 20 分到 60 分。可见,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直接影响其是

否中标,而中标必然能为投标人带来经济利益。在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被披露的情况下,投标人必然

会丧失竞争优势,而竞标方获取另一方的报价必然增加了竞争优势。本案中,天予嘉蓝公司的四项

报价均低于晟视公司,从而成功中标的事实也印证了投标价格能为竞标人带来竞争优势。因此,涉

案项目的投标价格具有实用性。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检索所得的案例中,除了上面提到的(2022)粤 0304 民初 3303 号案

件外,还有两个与员工薪酬制度相关的案件,法院对价值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在北京健康有益

科技有限公司与关欣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公司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禁止员工相互打

探薪酬,上述信息能够加强企业管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2018)京

0105 民初 8193 号】认为原告主张的薪酬保密制度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

证明涉案信息的价值性,亦未能对涉案信息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说明,故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

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利益或竞争优势”,二审法院【(2020)京 73 民终 356

号】对一审法院表示认可,故此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薪酬保密制度具有商业

价值而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信息为商业秘密。在深圳前海中福堂国医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一

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2019)粤 0391 民初 553 号】,此案中原告主张运营管理中心薪酬制

度试运行方案(包含了原告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职责)为商业秘密,不同于前两个案件,此案

第49页

48

中的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企业对员工薪酬分配方案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保密,具有商业价值”,因而

在未要求原告举证的情形下(判决书中未显示),法院径行认定薪酬制度试运行方案具有商业价值。

三、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抗辩

笔者通过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败诉的经营信息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权利人未说明其主张信息的秘密点及载体;生存权利抗辩;权利人主张的信息不符

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客户信赖抗辩等。

(一) 主张的信息的秘密点及载体未明确

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商业

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等。在湖南锐科诚商贸有限公司、刘甲

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2021)湘 0103 民初 6586 号】,权利人以被告离职后加入与权利人业

务范围几乎一致的公司,且新公司销售网站的布局格式与权利人的极为相似,其售卖的多款产品是

权利人的主打产品为由主张被告侵权其商业秘密。被告以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没有相应的构成形式

和载体为由抗辩并得到法院支持。

(二) 生存权利抗辩

在笔者上述检索到的案件中虽未发现被告主张生存权利抗辩的案例,但不能否认该的确是职

工类被告较为常见的抗辩思路。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都是在学习、工作和其他经历中了解和掌握

的,职工在企业工作也必然会累积到与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其人格里的组成部分,构

成其劳动能力和生存能力,不属于商业秘密。在公报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

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中【(2009)

第50页

49

民申字第 1065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

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

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

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

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 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权利人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所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是败诉的主要原因。如在

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氟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经

营秘密纠纷中【(2022)辽 02 民初 975 号】,闻达化工主张 usiquimica 公司系其客户,该客户信

息属于其经营秘密。然而法院认为其提供的客户信息仅为客户名称,并不具有名称以外如地址、联

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亦未证明该客户系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

户,甚至都未提交其与该客户存在交易关系的证据,因此,闻达化工主张的 usiquimica 公司这一

仅具有名称的经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不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其关于被告侵害其经营秘密的主

张也就缺乏前提和基础。

(四) 客户信赖抗辩

在涉及客户信息的案件中,信赖抗辩是职工类被告中极其常见的一种抗辩思路,笔者曾经在另

一篇文章中有过详细论述。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

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虽然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信赖抗辩的审查存在从宽或从严之分,但司法解释均规定重点审查客户是

否主动自愿。在金华市天海旅行用品厂、王丽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2022)浙 0702 民初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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