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二二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
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
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
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
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