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财行4号(关于印发《广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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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财行4号(关于印发《广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赴市外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专项人才培养,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7 日印发(共印 3 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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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财行4号(关于印发《广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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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财行〔2019〕4 号

广汉市财政局 中共广汉市委组织部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

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

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 号)和《德阳市市直机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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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管理办法》(德市财行〔2018〕1 号)对《广汉市机关事业单

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广财行〔2015〕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汉市财政局 中共广汉市委组织部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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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

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四川省省直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德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

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

等培训。

第三条 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广汉市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

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培训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

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

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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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

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

培训。各单位培训股室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

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

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党委)会议审核后,按照相关干部培训管理规定,报市委组

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布后施行。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

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培训审批部门审批

后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

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

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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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

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

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

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

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

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

费、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二类培训 200 120 50 3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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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

目。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

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15 天以内的培训按

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

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

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

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三条 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

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

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

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

过 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

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

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

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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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培训费按参训人员、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

授课老师人数核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

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

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

内高校及其培训基地。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

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

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

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

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

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

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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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

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

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

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

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

报销。

第二十一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

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

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

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

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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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

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

所在单位按规定子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

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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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赴市外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专项人才培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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