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财行〔2019〕4 号
广汉市财政局 中共广汉市委组织部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
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
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 号)和《德阳市市直机关培训
-1-
广财行〔2019〕4 号
广汉市财政局 中共广汉市委组织部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
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
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 号)和《德阳市市直机关培训
-2-
费管理办法》(德市财行〔2018〕1 号)对《广汉市机关事业单
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广财行〔2015〕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汉市财政局 中共广汉市委组织部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8 月 27 日
-3-
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
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四川省省直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德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
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
等培训。
第三条 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广汉市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
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培训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
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
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
-4-
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
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
培训。各单位培训股室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
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
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党委)会议审核后,按照相关干部培训管理规定,报市委组
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布后施行。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
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培训审批部门审批
后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
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
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
-5-
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
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
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
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
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
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
费、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二类培训 200 120 50 3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6-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
目。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
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15 天以内的培训按
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
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
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
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三条 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
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
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
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
过 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
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
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
当增加。
-7-
第十四条 培训费按参训人员、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
授课老师人数核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
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
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
内高校及其培训基地。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
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
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
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
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
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
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
-8-
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
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
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
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
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
报销。
第二十一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
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
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
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
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
-9-
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
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
所在单位按规定子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
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10-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赴市外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专项人才培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7 日印发
(共印 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