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港务作业区考勤及假期制度

发布时间:2024-2-18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2024港务作业区考勤及假期制度

育、监督。2.2.3 负责本班组员工考勤和假期的日常管理。3 制度管理内容与审批程序3.1 工作时间3.1.1 常白班岗位工作时间:08:00—17:00。每周 5 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3.1.2 散货码头、液货码头操作岗位四班两倒工作时间:白班08:00—20:00;夜班 20:00—次日 08:00。3.1.3 值班人员和倒班人员根据实际制定值班、倒班运行岗位工作时间。3.1.4 员工应当按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3.1.5 为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应当提前 15 分钟到岗位,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当班人进行对口交接,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下班。如果接班人没有按时到岗接班,交班人不得擅自下班离岗。3.2 考勤3.2.1 考勤包括:出勤、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护理(陪护)假、年休假、工伤假、出差和培训等内容。3.2.2 员工未按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的,视为缺勤。缺勤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情形:3.2.2.1 迟到。上班时间未到岗,即为迟到。3.2.2.2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即为早退。3... [收起]
[展开]
2024港务作业区考勤及假期制度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南京扬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考勤及假期制度

(2024 年 1 月)

第2页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淮南分公司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培养员工良好的

工作习惯,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煤化工分公司储运部港务作业区实际,制定本

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扬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全体员

工。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为更好地服务中安,分公司考勤和假期参照《中安联合考

勤和假期管理实施细则》,综合事务负责考勤和假期管理工作的

归口,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2.1.1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淮南分公司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

2.1.2 负责淮南分公司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的宣传、指导工

作。

2.1.3 负责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班组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2.1.4 负责对违反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的所有员工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2.2 办公室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是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的执行

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2.1 负责贯彻执行淮南分公司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

2.2.2 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的宣传、教

第3页

育、监督。

2.2.3 负责本班组员工考勤和假期的日常管理。

3 制度管理内容与审批程序

3.1 工作时间

3.1.1 常白班岗位工作时间:08:00—17:00。每周 5 天工作制,

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3.1.2 散货码头、液货码头操作岗位四班两倒工作时间:白班

08:00—20:00;夜班 20:00—次日 08:00。

3.1.3 值班人员和倒班人员根据实际制定值班、倒班运行岗位

工作时间。

3.1.4 员工应当按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1.5 为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应当提前 15 分钟到岗位,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与当班人进行对口交接,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

交班人方可离岗下班。如果接班人没有按时到岗接班,交班人不

得擅自下班离岗。

3.2 考勤

3.2.1 考勤包括:出勤、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事假、病

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护理(陪

护)假、年休假、工伤假、出差和培训等内容。

3.2.2 员工未按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的,视为缺勤。缺勤包括

且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3.2.2.1 迟到。上班时间未到岗,即为迟到。

3.2.2.2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即为早退。

3.2.2.3 脱岗。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30 分钟以

内,即为脱岗。

第4页

3.2.2.4 对迟到、早退者,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屡次违反的,按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劳动法》的有关

规定处罚。

3.2.2.5 旷工。旷工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每日工作时间脱岗超过 30 分钟至 4 个小时,按旷工半

天计算;超过 4 个小时,按旷工 1 天计算。

(2)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而本人没有到岗

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利用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的,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4)分公司员工私自替班、换班,按旷工处理。

(5)运行岗位上的员工,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应按倒

班班次正常上班。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当月旷工 2 天或年累计旷工达 5 天及以上,按照劳动合

同,予以相应处理。

3.2.3 每个自然月为 1 个考勤周期。指定的兼职考勤员负责考

勤记录。考勤员应当坚持原则,如实做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应

填写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所附的各类假单应及时、有效。考勤

记录应保存 2 年以上。如发现考勤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3.2.4 考勤记录应当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员工对考勤记录有

异议的,可向人事管理提出申诉。员工对考勤无异议,或有异议

未向人事管理申诉,而拒绝在考勤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在履行送

达程序后,视同认可考勤记录。

3.2.5.1 员工请假或出差,须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离岗,如事

第5页

发突然,可以请他人代为办理。不得先休假、出差,回来后补办

手续。

3.2.5.2 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加班人员,上下班必须考勤,

实际值班、加班情况以考勤记录为依据。

3.2.5.3 如发生重大疫情,在淮南市疫情防控要求允许范围内,

人员确需离开淮南的,须向储运部报备,必要时返岗前先提供有

相应时效的医学检测报告及行程码。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的,先

休个人当年度年假。

3.3 假期

3.3.1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3.2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3.3 事假:员工如遇个人特殊情况,可申请休事假。

休事假应当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

后方可休假。请假批准权限:

3.3.3.1 当月累计请事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班组长审批。

3.3.3.2 当月累计请事假半天以上 1 天以内(含 1 天),由分公

司(部室)领导审批。

3.3.3.3 当月累计请事假 1 天以上 3 天以内(含 3 天),由职工

本人申请,分公司(部室)主管领导签字,报项目经理审批;累

计请事假 3 天以上,需由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批。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3.3.4 病假:员工在工作时间治病,应当事先请假。因病情需

要休息者,应当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包括病假条和病

历、诊疗单据等就诊资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3.3.4.1 员工因病需往外地医院治疗,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

第6页

诊或转院手续,履行请假手续。

3.3.4.2 员工出差或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

有乡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包括病历、急诊证明、诊疗单据及收款

单据等就诊资料),经审核批准后休假。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

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3.3.4.3 员工连续病假 4 个月及以上要求复工的,须经医保定

点医院出具医疗证明;连续病假 6 个月及以上的,由公司组织鉴

定并认定具备上岗能力后,方可复工。复工实行 2 个月的试岗,

试岗期间如果原病复发则终止试岗,继续接受医疗和休养,试岗

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3.4.4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等行为,造成受伤

休息治疗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3.3.5 婚假: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经婚姻登记的,给予婚

假 3 天(如安徽省婚假时长调整,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最新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配偶在异地的,根据在途时间核

给路程假,一般为往返各 1 天。途中交通费自理。婚假应于婚姻

登记之日后 1 年以内休假完毕,逾期不再安排。

3.3.6 探亲假:凡在公司工作满 1 年的在岗员工,与配偶或父

母不住在同一地(以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又不能在公休假

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3.3.6.1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 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同

时,根据在途时间核给路程假,一般为往返各 1 天。

3.3.6.2 员工自婚姻登记之日满 1 年后,方能享受探望配偶的

第7页

待遇;与父母分居者,从婚姻登记的次年起享受 4 年 1 次的探亲

待遇。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执行每年 1

次探望配偶假,不再享受 4 年 1 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3.3.6.3 探亲假一次休完,不分次或跨年度安排。员工应按计

划安排探亲,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探

亲时,应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理由,否则不得另行安排探亲时间。

3.3.6.4 员工因病假、产假、哺乳假、事假等原因,与配偶或

父母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的,不再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期。

3.3.6.5 公司派出驻外地(国内)的人员,驻外工作 1 年以上,

可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由驻外人员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

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报销

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3.3.6.6 探亲路费报销执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

定》。

3.3.7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

婆死亡时,给予丧假 3 天。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在途时间

核给路程假,一般为往返各 1 天。途中交通费自理。

3.3.8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同时根

据安徽省规定延长产假 60 天,合计 15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3.3.8.1 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女员工怀孕未满 4 个

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 98 天。

第8页

3.3.8.2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所

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3.3.8.3 怀孕满 7 个月的女员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工间

休息 1 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

按审批权限批准,可回家休养。

3.3.9 哺乳假: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工作时间内

给予 1 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

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

工作时间。婴儿满 1 周岁后,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

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且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产假期满,上班

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可休哺乳假至婴儿

满 1 周岁。

3.3.10 计划生育假:女员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休

假 2 天,按期检查每次给假半天;经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 1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 21 天;人工流产后或产后同时结扎

输卵管,另加假 14 天。男员工输精管结扎,休假 7 天。

3.3.11 护理(陪护)假:女方生育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

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18 周岁以下子女患危重疾病

住院治疗期间,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按审批权限批准,可

给予父母一方陪护假。

3.3.12 工伤假: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职工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

期)内,按工伤假处理,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员工停工留薪期一

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

第9页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省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 假期管理规定

3.4.1 员工休假应当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休假完毕应及时履

行销假手续。

3.4.2 批准假期的权限。所有假期需履行本人申请、班(副班)

长同意、人事管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等程序。

3.5 各种假期待遇

3.5.1 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2 事假。员工经批准请事假,按缺勤天数减发基本工资、

月度绩效奖、各项津补贴。

3.5.3 病假。

3.5.3.1 病假在 6 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缺勤

天数减发基本工资的 40%;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缺

勤天数减发基本工资的 30%;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

缺勤天数减发基本工资的 20%;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

按缺勤天数减发基本工资的 10%;连续工龄满 8 年的,基本工资

全额发放。

3.5.3.2 病假在 6 个月以上,停发原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40%发给;连续工龄满2年

的,按基本工资的 50%发给。

3.5.3.3 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每

月实发病假工资(含绩效奖、津贴、补贴)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

第10页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5.4 婚假(含路程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照

常发放。

3.5.5 探亲假(含路程假)。

3.5.6 丧假(含路程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照

常发放。

3.5.7 产前休假。计入产假的 15 天产前休假,视为出勤,基

本工资、各项津补贴照常发放。

怀孕满 7 个月,上班确有困难、按 3.3.8.3 条规定回家休养

的女员工,休养期间发给基本工资的 80%,停发倒班津贴。

3.5.8 产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照常发放。

3.5.9 哺乳假。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按审批权限批准

后休哺乳假的女员工,休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停发

倒班津贴。

3.5.10 计划生育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照常发

放。

3.5.11 护理(陪护)假。男员工休护理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

各项津补贴照常发放;员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休陪护假,休假期

间工资参照病假规定办理。

第11页

4 检查与监督

淮南分公司负责考勤和假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 附件

5.1 《扬子物流淮南分公司考勤表》

5.2 《员工请假审批表》

5.3 《换休凭证》

5.4《员工换班表》

5.5《员工代班表》

第12页

附件 5.1

第13页

第14页

- 13 -

附件 5.2

员工请假审批表

所在部门 岗位名称

姓名 性别 进公司时间

联系电话 婚否 核定累计工作时间

休假类别 年休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护理假 其他

休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休假

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班组(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管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核实

销假时间 该同志于 年 月 日 : 返岗(返岗时间以电子考勤为准)

备注:1.此审批表适用于非生产运行管理人员;生产运行管理人员请假的,另按储运部要求办

理相关请假手续。

2.审批权限:半天以内,班组长审批;半天以上、一天以内(含一天),分公司人事管

理审批;一天以上,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助理审批。

3.离开淮南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报储运部备案。疫情期间离开淮南的,另按疫情防

控要求报备。

第15页

- 14 -

附件 5.3

附:换休制度

1 职工加班加点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2 换休条由所在单位统一盖章发放。

3 换休条必须注明职工姓名、加班加点时间、换休时间及期限。

4 职工凭换休条补休。换休条自审批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 6 个月

内补休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在一年内补休。超期限的换休条,一律无效。

换休凭证

单位 港务作业区扬子物流淮南分公司

姓名 部门

加班时间 换休时间

核准人 批准人

核准时间 批准时间

第16页

- 15 -

附件 5.4

员工换班表

换班人姓名 1 换班人姓名 2

换班人 1 原班次 对换 换班人 2 原班次

20 年 月 日

:00—— :00

20 年 月 日

:00—— :00

换班事由

班长意见 项 目 部 领 导

意见

说明:1.涉及 2 位班长就签 2 位班长的意见。

2.换班人员不可连续上班,班次间隔至少 1 个班次。

第17页

- 16 -

附件 5.5

员工代班表

代班人姓名 被代班人姓名

代班时间 20 年 月 日 :00—— :00

代班事由

班长意见 项目部领导意

说明:1.涉及 2 位班长就签 2 位班长的意见。

2.代班人员不可连续上班,班次间隔至少 1 个班次。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在线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