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管理人周刊第103期

发布时间:2023-12-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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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第103期

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2 第02 期(总第103 期)3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问题作者:宋丽娟, 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摘要:受 2020 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个人和家庭过度负债、中小微企业破产的现实状况愈演愈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被予以极大的期望。文章通过论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现实意义,分析研究其中存在的发展难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自由财产;恶意破产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涵义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其债务到期无力清偿时,法院应依法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向所有债权人清偿、转让,确定双方在破产过程中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那些过度负债、深陷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一个合法有效的途径使其摆脱此种“泥淖之地”,使得那些“诚实但不幸”或“诚实但不慎”的债务人获得在经济上“重生”的法律保障。(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破产制度在市场退出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情况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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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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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问题 第七届山东破产法论坛在烟台隆重召开 2023 年度“无破大会”在京举办 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暨北京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调研座谈会 首届徐州破产法论坛在江苏省徐州市成功举办自行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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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问题作者:宋丽娟, 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摘要:受 2020 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个人和家庭过度负债、中小微企业破产的现实状况愈演愈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被予以极大的期望。文章通过论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现实意义,分析研究其中存在的发展难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自由财产;恶意破产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涵义

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其债务到期无力清偿时,法院应依法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向所有债权人清偿、转让,确定双方在破产过程中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那些过度负债、深陷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一个合法有效的途径使其摆脱此种“泥淖之地”,使得那些“诚实但不幸”或“诚实但不慎”的债务人获得在经济上“重生”的法律保障。(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提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破产制度在市场退出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情况下,我国市场主体退出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市场经济运行周期和市场主体规模不适应,社会公众的观念发生改变,透支消费、超前消费使得信用消费日渐膨胀, 个人过度负债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经济潜在风险。对于过度负债的个人更是诉讼缠身,由于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最终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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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便是法院的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堆积。在当下,法院执行难已成为一个形势非常严峻的难题,且数量众多。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关于人民法院解决 “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法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 13 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此举更是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推向高潮。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现状

我国已出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初步探索。2020 年8 月26 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将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 2021 年 3 月开始实施。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构建的意义

(一)协调权利冲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则有可能陷入无力偿债的境地。中小微企业在我国是广泛而又大量存在的,有些规模比较小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需求,但仅凭其信贷能力并不能通过银行贷款审核,或者因短时间内急需而未能耐心等待,此时这些企业便会将资金需求转向民间借贷,而这些中小企业的企业主往往以其自身财产进行担保借贷,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然而一旦企业破产,企业主也将难辞其咎,其个人资产也会在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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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受损。个人破产制度则不仅能够帮助个人摆脱债务长期压迫,重新开始事业,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稳定。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当个人陷入清偿危机时,其可能与第三人串通作虚假不真实的交易,故意转让、隐藏其个人财产,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另外一旦债务人的个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债务人的个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被执行财产将排除对其他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从而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将个人破产加以法律规制,设置破产财产清算制度,将破产财产按照债务比例分配,可以保障债权人都能得到债务偿付。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协调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多维法益,有效解决矛盾冲突,符合破产法立法原意。

(二)维护经济系统稳定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自由交易活动增多,市场经济总是在不断发展,循环往复,其活力具有周期性,合格主体能够有序进入市场,不合格主体能够及时退出市场活动,是保证经济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节点。而不合格主体及时退出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破产清算,如果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放任具有破产原因的个人继续参与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秩序必将被扰 乱,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阻力,导致社会矛盾徒增,社会不稳定因素也越来越多。然而如果个人拥有申请破产的权利,这些“失败”的个人便可以通过进入破产程序进而退出市场活动,既保证债权人都能够平等受偿,避免债权人追讨债务造成的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又减轻债务人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进一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三)满足与国际接轨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在日渐密切的国际交往中也应当考虑规范个人破产,得以与国际接轨。由于目前我国未设置统一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经济往来过程中产生了相关法律规制方面的空白,涉外个人破产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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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则会有很多冲突。而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则能够填补法律空缺,有效解决上述诸多矛盾,满足与国际社会的法制接轨需求。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立法问题分析

(一)恶意破产的防范

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减轻债务负担,在其资不抵债且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合法的形式从中脱离,及时退出市场活动而不至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既保证其全部债权人都能平等受偿,又缓解社会矛盾,为破产人重新开始生活添加动力。因而针对个人可能存在的恶意破产的防范问题首先应予以考量,应当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界定自由财产的范围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显著,目前就所了解的有诚信体系实名制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系统,产品质量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个国家管理部门使用的信用体系信息库。据此可以设想若将各大信息数据库相互联接,各个信息库的信息能够共享查询和记录,从而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活动置于一个透明开放的“互联 网”之下,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破产申请法院及其债权人监督,同时为避免信誉度的降低,参与市场经济的个人将进行有序的经济活动,从而有效防止破产人恶意破产行为的发生。

2. 准确界定自由财产的范围

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准确界定自由财产,保证足以为债务人保持社会人属性所使用,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反映了传统人道主义援助关怀,另一方面而言,能够防止破产人借以债务逃逸。只有立法上对自由财产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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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加以正确限定,才能更好地规范破产人申请个人破产的作为,不留法律漏洞才能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正常秩序。(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应同步开展

有学者认为,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用制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实际操作相当重要,但前者并非为后者的必要且充分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便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不宜等待个人信用体系自行完善后才准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应当同步开展。首先,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惩戒制度对债务人起到良好的限权约束和惩戒作用,其本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一种方式;其次,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并不能提供绝对化保障,因为即使拥有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难于避免债务人虚报隐瞒的情况发生。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在于提供一套奖惩分明的行为规范,通过鼓励人们遵守信用,树立规则意识,从而最终实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不应存在先后之分,而应当同时予以发展完善。

(三)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之思

1. 自由财产的含义

自由财产是被破产人用来维持其个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被清算分配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人不论在何种境地总是要生活的,尤其在破产人完成破产清偿程序后,其个人及家属的生存条件问题应当被立法者考量。于破产个人而言,其仍然需要以个人的身份生活,但是对于破产清偿后即登记注销的企业法人则没有保持社会人属性的需求,因此将自由财 产这一概念规范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最新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自由财产属于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豁免财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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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由财产范围确立的立法思考

自由财产是被用以保障破产人未来的生活需要,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对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准确而合理的界定,笔者认为要以个人破产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根本原则,兼顾对破产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提出以下几点思考。第一,我国自由财产的范围至少应包含 “保障破产人及其所扶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保障破产人重新开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财产”这两部分。保障破产人的基本财产用来维持其社会属性的人的身份和生活状态,乃是人道保护的理念,也是个人享有生存权利的体现,这部分的财产应当是限定在维持破产人及其亲属的最低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财产应根据破产清偿情况, 判断该类财产对于破产人重新开始社会经济活动重要程度而为破产人酌情保留。第二,对自由财产维持生活必需作量化限定。保障生活“必需”的自由财产的判断带有较强烈的主观性,需要以数集的量化形式将其明确。在规范自由财产的立法程序中,考虑到中国的财产价值自由度,根据中国的国情,应当相对有限地与破产人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有任何相关量化限定的规则出现。

四、结语

法律是人们有意志、有意识地为特定目的的实现而制定的。个人破产法律制作为一种经济社会中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优化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问题的重视,有益于补齐市场经济运行短板。个人破产制度在救济债务人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清理债务,从而赋予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以重生的机会,保障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有序地清偿,进而也可助力法院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促进司法有效运转,最终保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平稳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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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 度的构建[J].法商研,2014,31(03):81-89. [2]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J].中国法学,2019(04):223-243. [3]马哲.论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在 我国的适应性及其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04):171-187. [4]姜宇.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 路径[J].北方金融,2020.05:59-63. [5]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中 外法学,2011,23(04):742-757. [6]王欣新.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模式与 路径[J].人民司法,2020(10). [7]徐飞,任世存.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若干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8]李宏伟.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法治对策[J].中州学刊,2019(11): 60-64. [9]陈育,赵海程,姚艳.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制度法律关系的分析兼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J].财经科学,2009(08):1-9. [10]王澍颖.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 度构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J].知识经济,2014 (06):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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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山东破产法论坛在烟台隆重召开初冬烟台,雪落如画。乘借“冬风”,畅话热点。2023 年12 月9 日,第七届山东破产法论坛在美丽的海滨城市烟台隆重召开。

本届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承办,来自山东、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资深法官、税务人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高校学者以及全国工商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破产实务工作者近 300 人现场参加了论坛。本届论坛围绕“壮大民营经济的破产法治保障”主题,以府院联动机制为抓手的破产法治、破产权益保障为目标的体系构建、破产项目为并购标的的整合实践、破产重组是新一轮高质量的招商引资等专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与分享。

论坛主要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专题发言、圆桌谈等环节。来源:“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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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无破大会”在京举办2023 年 12 月 3 日,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办的 2023 年度“无破大会”上,发布了国内首份《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届“无破大会”由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数字化科技服务品牌“破易云”及国内知名公益型法律智库“法度研究院”主办。报告由“破易云”联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破产法与重组研究中心”发布。在当天的“无破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李曙光教授与坚持一下科技集团董事长与创始人、破易云 CEO 周泽宇正式向全行业发布了《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

该报告经过两年的打磨,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最终形成详尽且具有极高价值的《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该报告不仅填补了行业内的空白,还为破产行业提供了更多前沿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思路,帮助行业更好地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和机遇,推动了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数字化建设。李曙光教授作为破产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在大会现场作《数字时代破产法的经济价值》为题主旨演讲。他表示:“国内‘办理破产’借助互联网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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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优势而充分数字化,大大提高了法官和管理人的办案效率。但破产数字化对于一些人还存在观念上的接受和适应问题。在破产数字化背景下,很多传统的破产观念都需进行必要的改变。”

该报告全面探讨了破产的数字化理论和实践,以及相关问题研究,对当前中国破产行业数字化的现状、趋势和挑战进行了全面揭示。并从“破产司法角度”“破产行政管理”“破产的市场化”三个角度进行了重点分析。李曙光教授认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新指标“营商环境供给”中加强了对数字化技术手段应用的要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也应对标世界银行新指标,直面数字时代对破产法的挑战和破产制度在数字时代凸显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其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无破大会”专家调研组成员林跃然在本届“无破大会”上作开场发言。“2023 年度【无破大会】作为我国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的一次重要行业盛会,汇聚了众多业内精英的强大力量。”他说。

林跃然表示:破产制度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十个一级指标之一,是我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和内容。

在 2023 年度“无破大会”上,“破易云”和“法度研究院”共同发布了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首个权威名册——《WUPO 2023 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名册》。

据了解,此次名册调研活动时间持续了两个月,超4685 家品牌深度参与,涵盖了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的各个领域,力求深入行业内部,挖掘出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内最值得目光锁定的卓越机构、前沿技术与服务品牌、经典案例以及影响力人物。

坚持一下科技集团董事长、破易云 CEO 周泽宇在致辞时表示:“这不仅是一场活动,而是一个共同探索、创新、成长的起点,也是行业重要的里程碑。”“‘无破大会’希望助力中国社会经济焕发新活力,实现‘天下无破’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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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景,希望‘无破大会’能成为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法度研究院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时报》原编委邓益辉致辞时说。据了解,本届大会还邀请了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的数位专家学者、投资人、企业家等重磅嘉宾进行主题演讲。

国际知名重整重组专家郑成新带来了《破解破产重整的堰塞湖》主题分享。来自投资和商业领域的专家冯剑云、王维军、宋宽、陈珉瑛,和大家分享了他们在破产重整领域的实践经验和技巧。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忠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联书作为行业专家,与大家分享了破产重整中的法律服务经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编委会执行主任、法宣在线总编辑、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主持了本届大会。

此外,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小炜、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粟宝珍、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晓华、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李正国,以及多个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副会长及协会领导出席本次大会。同时,来自全国的上百家优秀品牌及众多领军人物,以及众多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相关人士现场参与此次盛会。全国各地的行业人士通过网络直播线上参会,观看量超千万人次。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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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暨北京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调研座谈会12 月 1 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作为国家级金融法治协同平台优势,以金融法治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北京金融法院召开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暨北京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调研座谈会。

北京市发改委企业退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一级调研员张莉,副主任栾奕、沈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范志勇等参加了座谈会。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及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执行局负责人及干警参会。薛峰主持会议并致欢迎词。薛峰在致辞中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发出了“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动员令。最高法院近期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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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司法。如何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更好的法治氛围,需要汇聚金融法治协同治理的强大合力,召开这次座谈会就是要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共同发力、共促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在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调研座谈环节,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局长雷运龙从聚焦金融纠纷底层逻辑,构筑当事人沟通交流平台;聚焦企业核心诉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聚焦修复重塑信任信用,赋能企业重生发展三个方面通报了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的工作情况。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徐楠以“服务保障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助力新能源企业纾困解难、转型升级”“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促进资本服务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府院联动服务保障民生福祉”“稳健审慎维护金融安全,源头治理防范化解风险”为题,通报了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四件典型案例。参会人员对北京金融法院以新理念、新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称赞有加,围绕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与政府职能部门对接,加强与高校的法治协同,进一步拓展工作机制功能等方面进行了交流研讨。在北京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调研座谈环节,张莉介绍了北京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调研背景和需求。她建议与会各方以此次调研活动为契机,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协同治理工作合力。北京金融法院审一庭庭长丁宇翔结合在办理易安财险重整案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参会人员围绕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中府院联动的必要性、针对性、深入性,债权人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权衡等方面进行了交流研讨。徐阳光认为北京金融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理念创新与机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取得了良好工作效果,建议向全市、全国推广。同时建议深入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和破产案件办理的良好经验,加大与高校的协同联动力度,共同为服务首都金融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张雯指出,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从执行这个司法程序的最后端发力,精准定位金融执行的切入点,积极探索构建金融执行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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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持续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与“破产制度”是紧密关联的,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需要破产审判发挥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功能。本次座谈会为北京金融法院进一步深化认识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的关系、以能动司法自觉融入打造“北京服务”的工作格局,提供了很多理念和思路上的指导。张雯院长同时提出以“合”促“治”,加强金融机构破产处置中的府院联动;以“破”促“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执”促“和”,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司法服务链等三条建议。

张雯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将全面深入贯彻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更好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促进经营主体设立、经营、退出高效便利,切实将法治协同优势转化为综合治理效能,以一流的司法供给推动首都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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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徐州破产法论坛在江苏省徐州市成功举办2023 年 12 月 9 日,首届徐州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论坛主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破产法制度与实践创新”。本次论坛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徐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徐州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由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江苏中伦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江淮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江苏师范大学淮海经济区破产法研究中心协办。江苏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院长张其飞,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州市法学会副会长菅从进,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明新,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徐州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唐磊,徐州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敬晖,徐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刘茂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戎浩军等参加论坛相关活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疑难问题咨询专家韩世远,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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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毛煜焕等专家学者参加论坛并作主题演讲。本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安徽等地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管理人约 400 人参加,近 2000 人通过直播在线观看。论坛在25 天内共征集到 236 篇论文,经专家评审后,评选出优秀论文36 篇。论坛分两个阶段进行,上午为专家讲座,下午为二个平行分论坛本届论坛的总体议程包括开幕式和主旨演讲、专家讲座(一)、专家讲座(二)、第一分论坛、第二分论坛、颁奖仪式与闭幕式等六个环节。本届论坛,理论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云集,学术讨论气氛热烈,既有破产审判经验和管理人经验的分享与展示,也有学术研究思想的沟通与碰撞。论坛的成功举办,将助力我市一流法治化建设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凝聚更多法治力量。

来源:“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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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2 第02 期(总第103 期)19

自行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作者:马丽亚、王洋,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当前经济形势下,诸多因素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剧,企业正在遭遇更艰难的挑战,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面对着更加复杂的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理风险。依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制度分为清算、重整、和解三种,每种制度在应对和化解企业风险方面各有优势。据可公开查询到的法律文书显示,近年来,重整与和解制度的运用在破产案件实践中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体现这两种程序在化解困境企业风险上的制度价值。笔者另外注意到,《企业破产法》第 105 条规定的自行和解制度亦不乏部分案件采用。笔者认为,相对小微企业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来说,自行和解制度在程序上更具优势。但目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自行和解制度的条文仅有第 105 条,缺乏较为细化的配套规则,从而导致实际应用中较为混乱,本文拟就自行和解制度在破产案件实践中的运用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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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2 第02 期(总第103 期)20

一、自行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运用

就自行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各阶段的具体运用,笔者查询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数据库,发现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较为常见,较为典型的案例有淮安市巨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自行和解案(案号为(2021)苏 0812 破 20 号)以及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自行和解案(案号为(2022)闽 02 破 49 号),这两个案件均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又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法院最终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但在重整及和解程序中未找到相关案例,也未曾发现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阶段的适用案例。

《企业破产法》第 10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从规范条文来看,本条仅规定了本制度适用的起始点,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但并未明确规定适用的截止时间。从其自身的规范意旨来看,法律并未限制该制度在破产程序各阶段的适用,且结句表述为“终结破产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不论是清算、重整、和解---终结之前的各个阶段,均可适用本条规定。笔者结合实践总结了关于不同阶段自行和解的处理方式,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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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和解的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 105 条规定自行和解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因此自行和解的主体即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的范围应包括税收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等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笔者认为这个范围应尽可能的扩大,而不能因为债权具有优先性就排除之外,因为自行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认可后面临的就是终结程序,若不能涵盖所有债权人,不仅影响自行和解的效力,也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构成个别清偿。

同时需要注意,这里的全体债权人应为已经申报的债权人,而不包括未申报的债权人,否则和解难以达成。虽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在自行和解的主体范围内,但是不能因此剥夺未经申报的债权人和解的权利,自行和解本身更强调的是双方的合意及自主性,因此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但不能因此影响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的效力。

一个问题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能否适用自行和解,也即所申报的债权在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前,能否由债务人和债权申报人达成自行和解。笔者认为,自行和解本身具有较强的民事意思自治性,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的,此时双方对债权的金额不存在异议,自行和解也不涉及债权的统一清偿,后续债务人只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即可化戈止争,但自行和解的达成需要考虑时机和成本,此时管理人对债权金额的实质审查义务应让位于自行和解。换言之,即使申报债权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亦不排除自行和解的适用。但同时,《企业破产法》第 45 条明确规定了债权的申报期限,从而赋予了债权申报期一定的法律强制性特征。债权申报期限未截至前,已知债权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未申报完成,也无法排除债务人故意隐瞒实际债务的情形,若此时允许达成自行和解,有违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债务的立法宗旨。一旦存在大额隐性债务,有可能会造成破产程序的再次启动,形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债权申报截止日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虽申报债权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亦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三、和解协议的签订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自行和解时,实际上是在承认前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对原债务的履行内容、方式和期限达成新的约定,故协议主要以债务人与单独债权人协商为主,在均可接受的条件下,应当尊重协议各方的意思自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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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双方认可的债权金额、清偿的方式及期限、违约条款、生效条件等。为便利起见,可以制订较为统一的协议格式,当然也允许根据不同债权人情况,设定区别化、多样化的条款。实践中,和解意向的达成及协议的签订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可能会存在与个别债权人最终没有达成和解从而导致无法适用自行和解制度的情形。因此,在签订具体的和解协议时,应注意增加关于协议生效条件的表述,即在“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后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协议对履行的内容或方式作出了何种新的约定,不能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前提,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考虑到自行和解需要获得法院的认可,和解协议本身也是破产案件的存卷材料范围,以及作为后续履行甚至履行不能时另行诉讼的具体依据,因此自行和解的达成应当以签订书面协议为宜。

四、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1 申请的主体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关于申请的主体《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经笔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 10 月 1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里就文书样式 92 的说明中提及:“申请人应为债务人”。但实践中已有文书的申请的主体不一,有债务人作为申请主体的,也有管理人作为申请主体的。

笔者认为,应将申请认可和解协议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分开。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应及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因此,应由债务人、债权人双方共同向法院提起认可和解协议的申请,方能保障双方权益对等。待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后,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2 法院对自行和解协议的审查

经债务人申请,法院对自行和解协议裁定认可前,应对协议进行一定的审查,但这种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自行和解重点在于审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否真实,是否遵循自愿原则,有无损害他人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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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后应尽快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不必耗时过久,以免债权人或债务人中途变卦。

3 法院裁定认可自行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文书形式目前法院出具的文书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样式92 出具的,但文书的主要内容不一。有将和解的具体内容列制裁定书主文的,有将和解协议作为附件的,也有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后附和解协议的。笔者认为法院出具自行和解的文书仍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文书样式进行突破,虽然自行和解对债权人少的企业适用较多,但在当下债权人数多的企业也具有自行和解的可能,因此只出具一个裁定书对所有和解协议进行认可,难免会造成主文繁杂,内容不清晰,这将会影响债权人后续因和解内容执行不能而采取救济措施。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针对自行和解中债权人较多的,分别出具裁定书对和解协议进行认可,然后单独出具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这样便于债权人后续直接持有法院的裁定书采取救济措施。

五、自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及救济途径

在自行和解中,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一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应按照自行和解的内容进行履行,但在自行和解的协议内容履行不能时,债权人无法再请求法院回转破产程序。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未申报债权而单独签订的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债权人可重新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启动一个新的破产案件。

六、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在自行和解的过程中,管理人应协助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管理人可以帮助债务人起草关于自行和解的相关文书,或者审查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自行和解的协商谈判。从审慎履职的角度出发,管理人还应告知债权人关于和解协议后期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和救济手段,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双方意思自治,是否有损于其他债权人利益。自行和解达成后,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即意味着程序已经完全结束,管理人不再负有监督协议执行的义务,管理人将之前接管债务人的资产、资料交还债务人后就履职结束。若和解协议不能执行的,债权人仅能通过上文的救济途径采取措施,而不能要求管理人履行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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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企业破产法》第 105 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破产程序中最可灵活使用的一种制度,为当下法院及管理人以及债务人自身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另一条思路和方法,并且自行和解程序简便、效率较高,能最大限度的化解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在当前经济的多重冲击下,不仅能帮助中小微企业快速化解债务危机,对大型企业的脱困其实也是一种新的尝试。但目前法律对自行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较少,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相关配套。

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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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2 第02 期(总第103 期)25 管理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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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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