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2-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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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4—信贷支持、支付结算等综合培植方案,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股权抵质押贷款等,缓解首贷“担保弱、风险高”问题。 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续贷准备工作,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本身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分为正常类。 6.驻济银行机构新增对公贷款中单户 1000 万元及以下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0%的小微企业信贷占比,较上年度提高 1.5 个百分点以上的,对增量贷款部分给予 8‰的奖补,最高奖补 200 万元。 (二)完善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运作机制 7.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由转贷引导基金提供“过桥”支持,帮助企业完成续贷。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转贷费用每天按照转贷额的 1‰收取,且 10 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 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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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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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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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金融支持篇

济南市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3)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政策………………(8)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11)

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13)

济南市中小微转贷引导资金实施办法…………………(15)

济南市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扶持政策……………(18)

二、科技创新篇

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23)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6)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31)

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33)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35)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36)

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38)

济南市加快建设量子信息大科学中心的若干政策措施…(40)

三、做大做强篇

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47)

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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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52)

济南市培育独角兽企业行动计划………………………(57)

济南市支持平台型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60)

济南市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政策…………………(63)

济南市促进消费提质升级的若干政策…………………(65)

四、行业发展篇

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71)

济南市促进工业产品消费的相关政策…………………(75)

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78)

济南市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85)

济南市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90)

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91)

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94)

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96)

济南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99)

济南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措施………………………(103)

五、区域发展篇

济南市支持莱芜区、钢城区发展的若干政策…………(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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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支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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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一、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济政字〔2019〕55 号)

二、支持政策

(一)引导信贷资源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1.引导驻济银行业机构将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

政策工具释放的新增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

展。

2.扩大再贷款担保品范围。将未经央行评级的正常类普

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不高于 1000 万元的小微企

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民营企业

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

3.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 500 万元及以

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 3000 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

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4.筛选确定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有

融资需求但尚未获贷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为首贷培植对象,指

导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有针对性制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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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支持、支付结算等综合培植方案,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

首贷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开

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股权抵质押贷款等,缓解

首贷“担保弱、风险高”问题。

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建立无还

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续贷准备工

作,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本身不单独

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

分为正常类。

6.驻济银行机构新增对公贷款中单户 1000 万元及以下

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0%的小微

企业信贷占比,较上年度提高 1.5 个百分点以上的,对增量

贷款部分给予 8‰的奖补,最高奖补 200 万元。

(二)完善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运作机制

7.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我市中小

微企业,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

存在资金困难的,由转贷引导基金提供“过桥”支持,帮助

企业完成续贷。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使

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转贷费用每天按照转贷额的 1‰

收取,且 10 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 5‰。

(三)搭建和推广企业融资对接平台

8.搭建推广“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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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金融“一贷通”平台和“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

对平台合作银行通过融资平台向小微企业提供的单户 1000

万(含)以下的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给予贷款银行贷款

额度 2.5‰的补助,期限超过 1 年的给予贷款银行贷款额度

5‰的补助。单笔贷款最高补助 10 万元。

9.鼓励市属国有一类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能力,

拓宽应收账款融资途径,带动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利用平台

优势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于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

平台的各类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系统开发补贴。

10.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借助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优势,提升政府采购

项下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与示范效应,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

供额外质押物。

(四)建立政银保合作机制

11.积极推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构建“政府+银行+保

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向

中小微企业发放 1000 万元(含)以下贷款,财政部门按照

50%的比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

的 3%计算保费)。对保险机构超赔 150%以上的部分给予 50%

(单户贷款累计 300 万元以下)或 20%(单户贷款累计 300

万元到 1000 万元)的补贴。参与的银行、保险机构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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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按照 2∶5∶3 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五)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

12.建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分级补偿机制,对合作银

行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50%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

款),给予合作银行最高本金损失 50%的补偿。其中:1000

万(含)以下贷款补偿本金损失 40%,1000—2000 万元(含)

贷款补偿本金损失 30%,2000—3000 万元(含)贷款补偿本

金损失 20%。首笔贷款或者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和存货抵(质)押获得的贷款,或者被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

重点项目库的贷款项目补偿比例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

金损失的 50%。

(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1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

时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单

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

率不超过 1%的,可按贷款金额的 8‰给予担保费补贴。

(七)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14.对小微企业年单笔银行贷款额不低于 50 万元且不

超过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

保费用的 50%给予融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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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八)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

15.对发债进行直接融资的本市民营企业,按实际融资

额的 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 100 万元。

16.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

2 年以上、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

计算;有市、区县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

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

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九)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17.对企业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

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 30 万元,

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18.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

业,分三年共给予 60 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 30 万元,第二

年给予 20 万元,第三年给予 1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详见《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

施》实施细则(济金监字〔2020〕11 号)

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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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

(济财企〔2019〕3 号)

二、补贴政策

1.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单笔贷款额不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流动

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 40%申请融

资费用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 50%

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其

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

策。

3.申请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国家、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补贴对象

1.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工信部、统计局、

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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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

好,按时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3.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4.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

划》(济发改信用〔2018〕3 号)文件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企业材料不予受理。

四、企业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中介机构出具的有行业报告防伪页的企业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

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企业必须要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并出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加

盖企业公章)。

6.申报企业贷款贴息不重复申报承诺。申报企业在同一

年度内的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贴息政策,如已

申报其他部门的贴息,本次不能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出具本

次申请贴息是首次也是唯一一次申报的承诺(加盖企业公

章)。

7.各区县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企业提供的以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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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今后三年申报贴息资格;如

已获得贴息资金,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申报程序和资金监督

1.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

项目的申报、资料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2.符合申报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

内,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

3.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

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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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济工信

中小企业字〔2019〕7 号)

二、办理条件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合作银行向中小

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向中小

微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

款纳入到补偿范围。

三、补偿对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

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

银行发放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首次评定为次级类

别或逾期超过 60 天(含)时,启动补偿程序。未录入《贷款

项目库》项目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 1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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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 1000 万元但不高于 2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

给予该笔不良贷款 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 2000 万元但不高于 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

给予该笔不良贷款 20%的风险补偿。

(二)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机构中的首笔

贷款、或者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

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或者贷款项目被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

重点项目库,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10 个

百分点补偿。

(三)对符合《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鲁财工〔2019〕1 号)中济南地区的不良贷款

项目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在省级风险资金补偿的

基础上,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再给予 10 个百分点补偿;对满

足省市各类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财政出资)要求的不良贷款,

补偿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

件和标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齐相差部分,补偿标准

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纳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范围。

(四)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含省、

市各类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

50%。

本政策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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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济科发

〔2019〕32 号)

二、企业范围

1.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3.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

支持计划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创业企业。

三、补偿范围

1.市科技合作银行针对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开展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省、市银行风

险共担,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风险比

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

2.市科技合作银行针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的高

新技术企业、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

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创

业企业开展的贷款业务,市、银行风险共担,市级承担风险

比例为 70%,合作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为 30%。

同时符合省、市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企业,优先按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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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风险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3.市科技局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

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在省科技厅已签约合作银行中择

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4.签约的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 50%。

5.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期限为 3 年期以内;单户

科技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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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微转贷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中小微转贷引导资金实施办法》(济经信中小

企业字〔2017〕5 号)

二、支持政策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

互保链风险,及时帮助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获得金融机构

转贷支持,设立中小微转贷引导基金。

转贷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首期 3000

万元,根据转贷引导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

持、逐步增加原则,逐步扩大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

融资需求。

三、办理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

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服务,适用本办法(项目贷款、

表外业务融资等除外)。

2.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

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

小型和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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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济南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在税务机关依法登

记并纳税,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合作银行本期贷款条件,具备后续还贷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提出转贷资金的使用申

请,若合作银行同意;填写《济南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

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企业征信记录;

5.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本年度即期财务报表;

7.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

合同等);

8.原银行贷款抵押物复印件;

9.银行贷款批复、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

通知书;

10.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第三方企业需准备以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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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11.银行和转贷服务平台所需其他材料。

五、使用额度与费率

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含),使用期限

一般不超过 10 天,转贷费用按照转贷额 1‰/天收取,且

10 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 5‰。如遇特殊情况

转贷资金使用超过 10 天,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转贷费

用,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

本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施行,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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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

发〔2018〕31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

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 200 万元;中

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 200 万元;企业上市成

功的,补助 400 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 3 年内成功上市的,

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 100 万元。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

补助 600 万元。

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

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800 万元。

4.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

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

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 10 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

以上的,补助 80 万元;达到 5 亿元(含)、不足 10 亿元的,

补助 50 万元;不足 5 亿元的,补助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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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

助 800 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

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第 4 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6.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

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

公司按其贡献的 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 600 万元;拟

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 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

最高 300 万元。

7.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

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 50 万

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 250 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

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 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

助额最高 50 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

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

元。

8.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的,按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

高 100 万元。

9.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

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第 1 条或第 7

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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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上市挂牌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

4.拟上市企业申请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提供企业与

合格保荐机构签署的上市保荐协议复印件、完税证明和专项

审计报告

5.申请新三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

让系统出具的挂牌函及股份登记确认书,挂牌时间以股转系

统中显示的时间为准。申请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资金

的,需同时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有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复印件。

6.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包括上市首发融资、新三

板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

位的有效证明。上市首发融资的需提供批复文件、承销协议、

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新三板融资需提供股份登记确认书、验资报告或其他收到融

资款的有效证明;债券融资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的汇

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本政策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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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创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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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

政发〔2016〕20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 100 万元支持;对创

业服务能力强、孵化绩效突出的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给予 10

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支持 2 年。

2.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根据上年度国

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最高给予 300

万元支持;对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研

发经费加计扣除情况,最高给予 100 万元支持。

3.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新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 10 万元补助。

4.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 200 万元支持,连续支持

3 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

机构每年最高给予 50 万元支持,连续支持 3 年。

5.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

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

第28页

—24—

高给予 500 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

6.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

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一次性最高给予 500 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

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

高给予 30 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

额 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 200 万元风险补助,

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 10%的比例,

最高给予 100 万元投资后补助。

7.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

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

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

驻,给予减免 3 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

高给予 50 万元补助。

8.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

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 100 万元和 80 万元补助;对技术转

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 200 万元

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 100 万元

第29页

—25—

补助。

9.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

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

3 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 10%确定。

本政策施行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30页

—26—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济政字

〔2020〕20 号)

二、奖励政策

1.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

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属于《济南市

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

最高 500 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

属于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建设经费资

助;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实际投入额的 50%

分别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认

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各级众创空间,其在孵或

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高新技术

企业,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10 万元。(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

2.推广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制度。采取后补助政策,以创

新券形式资助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向高校、科

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研

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鼓

第31页

—27—

励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代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

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

使用各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 50 万元,每个创业团

队(创客)每年使用各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 10 万

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加大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

依托,引导带动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社会

化资本投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切实发挥科技成果

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实施省、

市、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年度贷款余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应享尽享”。实施企业研发投入

后补助政策,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给

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50%、市财政和区县财

政各承担 2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补助 10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我

市十大千亿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

第32页

—28—

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

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

6.加大招商引企力度。围绕十大千亿级产业,聚焦“补

链、建链、强链”,积极开展产业链专业化招商,优先引进

科技型企业,吸引更多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到济

南创业,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对

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

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内兑现

到位。对总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重

点扶持,尤其是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

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相应

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7.完善产学研协同机制。引导企业立足产业链构建创新

链,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

转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

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80 万

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

第33页

—29—

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

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

交额不超过 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8.加强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定我市重大科技创新产品

首购首用实施办法,建立重大科技创新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对首次购买备案的重大科技创新产品的我市企业,按照产品

首次销售合同额的 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型企业产品政

府采购比例。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装备首

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应用推广。(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

财政局)

9.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且属于首次参加认定的我市企业,市财政给予 5 万元

奖补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

家最高 30 万元补助(含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市级

补助 5 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每家补助 10

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

业享受我市当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34页

—30—

10.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帮扶进入高成长性高新

技术企业榜单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

科技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培育发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

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和新三板挂牌,按照《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

持政策》(济政发〔2018〕31 号)给予相关奖励。(责任单

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

财政局)

本行动计划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动计划与我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政策与本

行动计划有冲突的,以本行动计划为准。

第35页

—31—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济财教〔2018〕39 号)

二、补助政策

1.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经费。

2.补助资金适用于上年度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 10 万元。对在高新技

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当年度

同等政策。

三、领取程序

1.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额度为 10 万

元。

2.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济南市中

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兑付申请,填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

第36页

—32—

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3.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入驻

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兑付申请时,需将有关机构出具

的企业注册地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

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37页

—33—

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济科发

〔2019〕74 号)

二、奖励条件

1.在济南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按规定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

3.年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2 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

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

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5%(含)以上。

三、奖励政策

1.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10%给予补助;

2.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1000 万元,不足 1 万元的企

业按 1 万元补助。

第38页

—34—

四、申报程序

1.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向所在地区县科技部

门提出补助申请;

2.区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辖区

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分别进行核对,参考企业上年度已享

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市级

和区县级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3.各区县税务部门对申请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中的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金额及加计扣除金额进行符

合性审核,同时核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增长情

况。在今后对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

多计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情形时,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

理外,还应向同级科技部门提请追还相应补助资金;

4.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申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金额进行核对。市科技局对各区县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企业

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第39页

—35—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

〔2019〕19 号)

二、奖励政策

创新券分为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和专项服务券三

种。根据不同的创新券类型,按比例拟定创新券补助额度。

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

50 万元,每个创业(创客)团队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

计补助额度最高 10 万元。

三、申领条件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须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符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

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等相关条件。申领创新券的团队,须是

已入驻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

园,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根据各自需求登录相应的创新

券管理平台申领创新券。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9 日起施行。

第40页

—36—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济科发〔2019〕

59 号)

二、奖励对象

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

转化服务机构。

三、奖励政策

1.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

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

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1.5‰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

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1‰给予补助,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

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2.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

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3%给予补助,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

围。

第41页

—37—

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备案的济南市技术

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

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300 万元以上,按照年度

技术合同成交额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

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

元补助。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 10 亿元(含)

以上,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 0.1‰给予补助,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

四、申报程序

资金补助按年度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

请,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

中心组织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本措施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

第42页

—38—

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

〔2019〕19 号)、《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济科

发〔2019〕78 号)

二、支持范围

大型仪器共享券用于支持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团队和创客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购买其所需要的检验检测及

计算服务。

三、支持对象

申领共享券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济南市注册纳税,具有独

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

过 2 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

录。申领共享券的团队,须是已入驻本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

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四、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或外省、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43页

—39—

2.具备相关服务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注册 2 年以上,

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有效 CMA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CNAS(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服务机构登录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

入库。

五、奖励政策

1.通过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向本市或外

省、市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给予所支付服务费最高 40%的市

级资金补助。

2.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购买服务

并已获得省创新券补助的,无需再登录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

新券管理平台,可直接获得所支付服务费的 40%的市级资金

补助。

3.每家企业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个团队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额度累计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每月兑付情况和市级平台申请

兑付情况,每季度据实兑付一次市级共享券补助资金,第四

季度截止到 12 月 15 日,兑付资金当月拨付。12 月 15 日之

后的共享券于次年第一季度拨付。

第44页

—40—

济南市加快建设量子信息大科学中心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加快建设量子信息大科学中心的若干政策措

施》(济政发〔2019〕15 号)

二、奖励政策

1.围绕量子信息产业链中的研发、核心器件和核心产品

制造、应用服务产品提供商、网络建设及运营服务商等方面

招大引强,着力引进优势特色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的量子类

企业在济南高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不超

过实际购房成本的 40%给予补助;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的,

5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10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不超

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2.简化审批程序,在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方面建立“绿

色通道”。推进量子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和量子公共

技术平台建设,为量子人才、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办公环境

和公共研发支撑。对量子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省、市级孵化器,对认定的孵化器最高资助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3.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对

第45页

—41—

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

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给予支持;对规模以下量子

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情况给

予支持。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

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新增规模以上量子信息工业企业,分

三年共给予 60 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 30 万元,第二年

给予 20 万元,第三年给予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创建为国家、省技术创新

中心的量子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

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

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

资金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

资金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

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量子企业在济南设立的高端科技研

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才团队

引进等科研条件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 1 亿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5.拓展量子信息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优先在政务、金

融、电力等领域开展量子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各领

域信息安全。积极开展量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

第46页

—42—

核心零部件研发及推广。提报相应材料经认定后,提供量子

信息产品(服务)的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与用户结算,

财政按照销售价格的 60%给予补贴;对实施量子信息工程的

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40%给予补贴;对实施国家

部委及行业领域量子信息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

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激励量子科研成果转化。市属量子科研院所,职务发

明成果转化收益按照不少于 70%、不超过 95%的比例用于奖

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

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允许国有量子企业在科技

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 3—5 年每年提取不高于 30%的

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

的科技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鼓励创投机构投资量子信息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依托,引导带动创业

投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社会化资本投资量子信息

中小企业。经认定,对量子信息类企业进行投资的,按实际

投资额的 10%,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每年 200 万元的资金

奖励;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量子信息中小企业,三年内退出

股权时发生实际投资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额的 20%给予最

高单笔 200 万元的资金补偿。(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

第47页

—43—

会)

8.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鼓励我市量子信息骨干

企业、科研院所积极承担国家“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立

项批复且研发成果在济南产业化落地的项目,按照该项目上

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的 8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市

与济南高新区按照 4∶6 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

别核算、分别资助,对牵头单位的核算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

拨参与单位部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济南

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9 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48页

—44—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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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大做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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