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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
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 4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
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 5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工业产品绿
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 9
5.关于征集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创新案例的
通知 ............................................. 12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
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14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 ................................... 17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
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 19
本周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2022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公布 .............. 22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全国工商
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
通对接活动的通知 ................................. 25
浙江省级政策篇
1.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
清单的公示 ....................................... 29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尖兵”“领雁”
研发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前期对接工作的
通知 ............................................. 30
金华市级政策篇
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 35
1
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
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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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详
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
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申 报 工 作 实 行 网 上 办 理
(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科 学 技 术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
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
3
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
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
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
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
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
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
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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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
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
(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
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6 个,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 2 个。对超过报送
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
将加盖公章的《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
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式 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及电子版光盘 1 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
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 13 号,
100804)。
联系人: 王潇耿 010-68205317
【申报时间 7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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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
知
一、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
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
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
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
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
遴选。
3.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
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
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
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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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
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
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
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
收入比重达 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 10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 3 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
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
入运营时间须满 2 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
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
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
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
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
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
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
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
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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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 1 个、其他类平台
不超过 3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
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 1 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 1 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
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
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
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
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
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
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 GDP 增长
的贡献显著提升。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
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综
合类城市不超过 1 个、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不超过 1 个。计
划单列市可申报综合类或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已成为
示范城市的无需再进行申报推荐。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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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地区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 1)。
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
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
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
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
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 2)。各省级主管部
门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将第五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
书(一式 1 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
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现场
考查。
(五)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负责该项工作的
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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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
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
发展,持续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遴选一批能够
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典型企业,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
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
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
足新发展阶段,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聚焦生态环境
影响大、产品(服务)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的行业,遴
选一批示范引领性强的“绿色设计+制造(服务)”型示范
企业,引导企业持续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市场
影响力。“绿色设计+制造”方面,重点支持电子电器、纺
织、机械装备、汽车及配件、轻工、医药等行业企业,围绕
轻量化、低碳化、循环化、数字化等重点方向加大绿色设计
推行力度。“绿色设计+服务”方面,重点支持服务性制造
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绿色产品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制
造技术改进、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与
认证、节能减污降碳集成应用等开展高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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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要求
(一)基本要求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
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
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
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二)综合水平
企业拥有明确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和措施,建立完善的
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
度健全,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
较好。
(三)绿色设计专项水平
企业绿色设计实力强,具有夯实的绿色设计服务基础,
研发和应用推广绿色设计与制造关键技术;产品符合绿色产
品评价相关标准并积极推广绿色产品,或者具有较强的绿色
设计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并为行业客户提供优质绿色服务;
企业自身绿色发展水平较高,或者绿色服务实施效果和成效
显著。
三、动态管理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加强对示
范企业的跟踪指导和服务,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组织示范企
业每年填报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表(附件
3),做好动态管理审核并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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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示范企业名单的监督管理,完善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对
各单位上报的动态管理表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企业要
求的单位从名单中予以除名。
四、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
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要认真筛选行业代表性强的龙头骨
干企业或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创新性高的中小企业,根据
“绿色设计+制造”型企业和“绿色设计+服务”型企业分类,
指导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2)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打分,编制申报书,并切实加强
对申报企业自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的把关。被推荐企业自评
价得分原则上不低于 80 分。
请各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将推荐文件、工业
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第五批)推荐汇总表(附件 1)、
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2)、工业
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表(附件 3)等电子版材料
通 过 工 业 节 能 与 绿 色 发 展 管 理 平 台
(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
能与综合利用司)。 【申报时间 6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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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征集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
场景创新案例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3〕84 号
各有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
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
大精神,推进实施《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
(2022-2030 年)》《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引领作用,科技
部火炬中心现开展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创新
案例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本次征集的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应以“双碳”目标
为指引,以绿色低碳新技术的创造性应用为导向,有助于解
决节能降碳、污染防治、产城融合、宜居包容等绿色发展重
大需求,对实现绿色技术迭代升级和绿色产业快速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2.本次征集的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应具备科技性、典
型性和适用性,实施边界明确,技术水平领先,推广价值高,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对国家及所在区域绿
色发展有示范引领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用方向:能源
智慧管理与开发利用、碳捕捉与封存、绿色制造与零碳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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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交通与物流、绿色金融、零碳社区、绿色低碳建筑等。
二、工作要求
1. 各有关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场
景创新案例征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筛选推荐不超过 5 个案
例,填写案例汇总表(附件 1)。案例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
主要做法和成效、特色及创新点等,要求重点突出、情况真
实、数据准确、表述流畅(附件 2)。
2. 请各有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
将附件材料 word 版及 pdf 盖章版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联系人:李婧婧 黄燕飞
电 话:010-88656190,88656195
邮 箱:gaoxq2@chinatorch.gov.cn
【申报时间 6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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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
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
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
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
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
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 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
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 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
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
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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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
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
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
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
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
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
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
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
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 号),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
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 2023
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 2023 年以前(不含 2023
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
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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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
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
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
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
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
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
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截止】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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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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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
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
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
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
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
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
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
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5 月 31 日前(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 10 月 10 日。 【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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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
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
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
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
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
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
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
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
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
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 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 6 万
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
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
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
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
20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
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
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
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
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
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
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
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
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
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
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 2)。
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
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
“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
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
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
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
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
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
21
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
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
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
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 1)。
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
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 7 月 10 日前上报上半
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 10 日前将
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 3)
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
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 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
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
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3 月 8 日
22
本周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2022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公布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数
据中心能效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引导数据中心走高效、低
碳、集约、循环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能源局确定了 43 家 2022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现予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3 年 5 月 11 日
23
24
25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
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
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23〕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产业链上中下
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
创新(2022-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
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联
合组织开展 2023 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解决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丰富拓展
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搭建交流、展示、对接、服务平
台,汇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
等各方资源,推动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
开拓等方面深入合作,达成一批融通合作项目,为融通创新
提供赋能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打
26
造一批具有独门绝技的配套专家,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
安全水平,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23 年 5 月启动,持续至 2023 年底。
三、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产业链专场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
相关行业司局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织开展新能源汽
车、大飞机、核能、新型显示等产业链对接活动(见附件 1)。
部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工商联结合本
省重点产业链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融通对接活动(见附件 2),
活动名称原则上统一为“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
活动。
(二)开展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专场对接。工业和信息
化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中央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
活动,与中央企业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有效衔接,推动
中央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协同带动;联合全国工商联举办
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见附件 3),推动
大型民营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融
通发展。
(三)在各行业大会中举办融通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
化部在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全国中小企业数字
化转型大会、世界制造业大会、世界集成电路大会、“三品”
全国行等大会活动中举办产业链融通对接活动(见附件 4),
依托大会集聚行业资源的优势,按行业设置“百场万企”大
27
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
(四)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各地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发
展实际,分层次分领域举办省内融通对接活动,邀请相关高
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广泛参与,推动健全完善大中小
企业融通创新的生态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
工商联要建立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协同机制,加强
工作统筹和沟通协作,制定本地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
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对接活动有部
署、有组织、有成效。
(二)做好活动谋划。要做好大企业需求征集发布、参
会中小企业组织、相关机构邀请等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企业
资质实力、合作意愿以及能力匹配程度,确定预对接企业名
单,做好会前沟通和指导,着力提升对接精准度和成功率,
确保对接实效。要充分发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
特色产业集群的产业集聚优势,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和促
进融通对接。
(三)丰富活动形式。要将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与产研
合作、产融合作、产销合作等工作相协同,邀请有关高校、
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数字化服务机构等积极
参与,汇聚多方优质服务资源,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组织开
展需求发布、路演展示、专家点评、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提
升活动实效。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做好相关活
28
动的服务支撑。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
同同级国资委、工商联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将“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
表 ( 见 附 件 5 ) 报 送 至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邮 箱
cxfwc@miit.gov.cn,在重要活动举办后及时报送活动信息
和成效。
全 国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通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链 接 : 进 入
http://zjtx.miit.gov.cn/点击子模块“大中小企业融通
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 年 5 月 8 日
29
浙江省级政策篇
1.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
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
意见》,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
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 2023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征集
工作。在各地经信局、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经初
审、专家评审、部门复核,拟确定 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
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 85 项,现予公示。在公示期限内,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公示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5 月 16 日
联系方式:省经信厅装备处,0571-87058343;省经信厅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5 月 9 日
30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国际科技
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前期对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支持与重点合
作国家(地区)及高端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我省
将继续实施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国际
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以下简称“国合项目”)。鉴于国合项
目涉及不同国别、申报要求和时间,为加强申报单位与国外
合作伙伴的充分对接,高质量开展 2024 年度国合项目申报
工作,现就做好前期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合项目目标
在鼓励支持我省企业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开展产业
间联合研发,推动双方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进一步引领
和深化与重点国家(地区)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鼓励支持我省创新主体通过与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开展
联合研发及产业协同,与国际创新体系深度对接,更高水平
融入全球分工合作。
二、国合项目类别
分以下三类:
(一)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由双方企业牵头开
展产业化创新合作,分别向省科技厅、外方主管部门申报,
经评审,予以共同批准立项的项目。
31
1.芬兰。优先支持碳减排、医疗健康、工业数字化及循
环经济等领域。优先支持申报企业联合长三角相关单位与芬
兰开展创新合作的项目。外方主管部门为芬兰国家商务促进
局,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en/locations/asi
a-india-and-oceania/china/china-innovation ( 外 方 网
址)。
2.以色列。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智慧社区、机
器人技术、机械电子、信息通讯、材料和纳米技术、生物制
药、农业机械、医疗器械和水处理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
以色列创新署,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https://innovationisrael.org.il(外方网址)。
3.挪威。支持绿色技术领域,指可运用于各行业的环境
解决方案,且必须是能比现在最佳技术带来显著环境改善的
解决方案,符合欧盟分类方案。外方主管部门为挪威创新署,
申请截止时间待双方商定。
https://www.innovasjonnorge.no/en/start-page/
(外方网址)。
4.新加坡。优先支持生命健康、信息技术、绿色低碳、
智慧城市、科技金融及新材料等领域。优先支持申报企业联
合长三角相关单位与新加坡开展创新合作的项目。外方主管
部门为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8 月底。
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financial-assis
tance/grants/for-local-companies/international-c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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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ovation-programmes/singapore-china-yangtze-riverdelta-joint-innovation-call/singapore-china-yrd-zhe
jiang-joint-innovation-call(外方网址)。
5.比利时西弗兰德省。优先支持与绿色低碳技术、循环
经济和生命健康相关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比利时西弗兰德
省政府,申请截止时间待双方商定。
https://www.west-vlaanderen.be(外方网址)。
(二)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由我省企业与我省签
有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
合作,向省科技厅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
1.英国中部引擎地区:优先支持绿色能源、生命健康、
新材料、数字文创等领域。范围包括林肯郡(Lincolnshire)、
北安普敦郡(Northamptonshire)、德比郡(Derbyshire)、
诺丁汉郡(Nottinghamshire)、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
拉特兰郡(Rutland)、斯塔福德郡(Staffordshire)、沃
里克郡(Warwickshire)、什罗普郡(Shropshire)、赫里
福德郡(Herefordshire)和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
共 11 个郡。
2.捷克。优先支持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
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三)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
支持省内企业与世界 500 强外资企业在华依法设立的研
发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合作,共建共享设施设备、研发场地、
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融入全球创新体系。由
33
省内企业牵头、高校院所参与,中外双方已有较好的科技合
作基础,并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
划分约定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https://fortune.com/global500/(世界 500 强外资企
业名单参考网站)。
三、其他事项
(一)国合项目应符合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
发攻关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届时请根据正式通知的具体要求
进行申报。
(二)国合项目须以我省企业牵头,鼓励以产学研结合
形式联合进行申报;评审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并结合科技
外交需求。
(三)国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2~3 年,省财政经费支
持额度为 150 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
20%。
(四)国合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
(五)对于有明确合作需求、希望寻找外方合作伙伴的
浙江企业,请填写《浙江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信息表》
(详见附件),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
中心。
联系人:省科技厅合作处 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政策咨询);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陈晟颖,电话:
0571-87978953(业务咨询及需求对接)
电子邮箱:chensy@zjinfo.gov.cn;
34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212 号高新大厦 4 楼。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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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级政策篇
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
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
市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
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
策意见
为把握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机遇,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
地,推动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金华市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
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行业组织(联合体)等。重点支持创新药、原料药、
高端医疗器械、新型服务外包等领域。
二、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
(一)支持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
并在金华市区或同意在金华市区落地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
新药(含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下同),按通过临床试
验不同阶段,单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分
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Ⅰ期),400 万元、200 万元(Ⅱ
期),400 万元、200 万元(Ⅲ期)的奖励;对获得药品注
册证书并在金华市区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
种分别再给予 1000 万元、6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
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仿制药和中药产业化。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
在金华市区产业化的 3 类化学药、4 类化学药、3 类生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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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每个品种奖励 300 万元(需通过开展临床试验并获批的,
再奖励 300 万元)。被认定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中药独家品种并在金华市区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 300 万
元(需通过开展真实世界临床试验并获批的,再奖励 200 万
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
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通过仿制药一致性
评价并在金华市区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其中
通过生物等效性实验的,每个品种再奖励 100 万元。(责任
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按实际销售额
的 1%给予额外补助,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
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医疗器械研发。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
金华市区产业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
属于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单个品种再奖励 100 万元;属
于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的,单个品种再奖励 300 万元。获得医
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金华市区产业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单
个品种奖励 20 万元;属于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单个品
种再奖励 30 万元;属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单个
品种再奖励 80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
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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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特色原料药产业化。处于 A 状态的原料药在
金华市区进行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 50 万元。单家企业
每年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初创型企业发展。新设或新迁入金华市区的
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的,经评审认
定,可给予最长 3 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的租金
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强化新业态模式培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
生产的,且销售及产值体现在金华市区的,对委托方和受托
方分别给予该品种实际交易额 1.5%的奖励,各方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单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
破 3 亿元、1 亿元、5000 万元的药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
仿制药)和医疗器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分别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原料药减半奖励。(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提升创新国际化水平。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
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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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 200 万元补助,
原料药减半补助。已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
品,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
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
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境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
予 50 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十)加强地方公共服务支撑。推进本地检测能力建设,
加大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扶持力度,尽早实现医疗器械电器
安全、电磁兼容等项目的扩项,减少医疗器械设备类产品研
发检测时间,服务本地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
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
械)临床试验机构(GCP)、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
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
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验动物服务平台、
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
设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基建)总额超 500 万元的,按固
定资产投资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已建成
运营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
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合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
按其服务金额的 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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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持产业协同创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实验
室、中心的省级平台给予 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
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建立绿色审批机制。对 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
织)研发生产项目、MAH(上市许可人)产业化落地项目等
新业态模式以及创新药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用地指标、污染
物排放总量指标等,由属地统筹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
市投资促进中心)
六、支持本地创新产品拓展市场
(十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家药品、
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中标总价的 3%分年度予
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
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十四)支持创新优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应用。建立完善
“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会商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
进入本地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品
和医疗器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
且给予其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 3%的奖励,单家医疗
机构奖励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医疗机构采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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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其采购金
额 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本意见涉及的奖补类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由排第一的
责任单位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补助(奖
励)额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
在以后 4 个年度内予以兑现。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施行
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 2023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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