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发布时间:2022-6-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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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2目 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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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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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2022 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

(2022 年 6 月 16 日更新,第八期)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第2页

2022 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

(2022 年 6 月 16 日更新,第八期)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第3页

2

目 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

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4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15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16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2

第4页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

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2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4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5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

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5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59

第5页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 6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64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7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7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告............................................................................................................7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7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8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

公告》的解读....................................................................................... 8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个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9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95

第6页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10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

度的公告............................................................................................. 1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 1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的公告..................................................................................................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1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11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

告》的解读 .......................................................................................117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的通知...........................................................................................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 12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128

第7页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131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办法》的通知..................................................................................... 1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 13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4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16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

干措施的通知..................................................................................... 16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17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182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

平稳发展的通知...........................................................................1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

关事项的公告..................................................................................... 187

第8页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19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19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198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

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207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

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2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15

第9页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

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

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

第 18 号)第十条规定,现就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企业赞助

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

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

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

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执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

增值税,凡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

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

(第一批)(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1 月 20 日

第10页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

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

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

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1 月 29 日

第11页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

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

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

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

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

后续管理。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第12页

11

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

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

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1 日

第13页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

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

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

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

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

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

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

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

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

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31 日

第14页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

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

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

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

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

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

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

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

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

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

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

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9 日

第15页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9〕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

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

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31 日

第16页

15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

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辽财税〔2022〕34 号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公告〔2022〕4 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

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

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辽财税〔2019〕145 号)中规定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

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1 日

第17页

16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辽财税〔2022〕50 号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

18 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22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 号)中规定的扶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

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16 日

第18页

17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145 号

各市(含沈抚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

人局、扶贫办: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和《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

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

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

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

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 9000

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 7800 元

给予税收减免。

第19页

18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辽宁省财政厅 国

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

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辽财预〔2018〕24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五、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

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

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9 日

第20页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

(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

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

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

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

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

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

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

第21页

20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

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

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

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

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

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

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

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

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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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

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

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

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

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

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2019 年 2 月 2 日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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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

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

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

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

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

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

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第24页

2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

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

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

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

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

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

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

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

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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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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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

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

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

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

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

业;

(二)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

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

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

例不低于 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

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

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

C 级或 D 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

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

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

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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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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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

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

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

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

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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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

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

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

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 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

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

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

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

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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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

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

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

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

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

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

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

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

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下同)

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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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

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

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

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

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

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

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

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

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

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

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

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附件 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

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

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

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 5 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

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

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

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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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

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

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

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

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

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

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且已预缴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

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 2021 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 2020 年及以

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2020 年及以前年度

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 2020 年及以前

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

POS 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

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

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

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

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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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

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

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12366 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

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查看自己

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

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

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

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 2 月 16 日后登录

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 月 16 日

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

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略)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简易版、问答

版)(略)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2 月 8 日

第34页

3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

在全面总结 2019、2020 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

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

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

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

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

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

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

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

汇算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

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

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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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

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

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

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

汇算进行调整。税务部门前期进一步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

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

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

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延续实施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

明确 2021 年—2023 年,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可继续适

用免予年度汇算的政策。《公告》第二条据此列明了无需办理年度汇

算的情形:

第一类是对部分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综合

所得且本应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包括: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

过 12 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

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

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

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满足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

再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

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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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

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

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 6 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

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

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 6

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

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

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

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

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

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

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

除了减除费用(5000 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

预缴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径可以帮助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的准备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额、已缴税额,或者无法确

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予办理年度汇

算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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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上述信息告诉纳税人;

二是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

地址为 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纳税年度的收入和纳

税申报信息;

三是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根据

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

入、已预缴税款等申报表项目认真核对没有异议并确认后,系统就会

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

度汇算了。

六、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时间是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其中,在中国境

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

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

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

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

影响办税体验。

七、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

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

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

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

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

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

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

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

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

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

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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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

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

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

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年度汇

算期内(4 月 30 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维护纳税人

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

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纳税年度内全

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

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

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

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

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

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

办、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

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

人所得税 APP 掌上办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

人选择使用预填服务并确认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后即可快速

办理年度汇算,非常方便快捷。此外,对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

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邮寄申报表办

理年度汇算。各省(区、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

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条规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邮寄申报需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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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

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九、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

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

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

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 5 年。

比如 2021 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十、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受理年度汇算申报

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受理纳税人提交

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

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

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

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

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

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

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

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 2021 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

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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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

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

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

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

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

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

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

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

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

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1 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 10 万元和 5 万元,全年没

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

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年度汇算期内,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

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是年度汇算结束后,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公告》进

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

关。

十一、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办理退税。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

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

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

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

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

账户。

其中,对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 6 万元,但年度中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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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提供简

易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

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纳税人对预填服务中的数据

有疑问的,也可以选择标准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

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 POS 机刷卡、银

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

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二、为方便纳税人办年度汇算,今年有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一是提供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服务。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好

的服务,我们今年推出了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功能,通过预约使税

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凡在今年 3 月 1 日-15

日期间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 2 月 16 日(含)后通过自然人

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

升纳税人办理体验。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办税只限于 3 月 1 日至 15

日,高峰期过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期内随时可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进一步巩固“首违不罚”制度。《公告》明确继续实行年度

汇算“首违不罚”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

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

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三是明确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结束后,

将按规则给未按时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有

关规则与《公告》第九条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确定规则基本

一致。这一做法,便于纳税人后续办理年度汇算时找到主管税务机关

为其提供涉税服务管理。

十三、为帮助纳税人依法办理年度汇算,今年有哪些提醒准确申

报的举措?

一是提醒纳税人年度汇算开始前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查

看自己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

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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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醒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

义务的纳税人,要在如实补充申报相关收入后,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三是提醒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 2020 年

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2020 年及以前

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 2020 年及

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

税。通过关联纳税人不同纳税年度汇算补税和退税的情况,提醒纳税

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

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四是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

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

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

算填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 0,同时提

醒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 6 万

元/年的减除费用。

十四、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今年会有哪些管理性措施?

2021 年度汇算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之后的第

三次,从前两次的办理情况看,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如实办理,

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享受了个税改革红

利,也有很多纳税人补充了税务部门未掌握的收入,办理年度汇算申

报缴税。同时,我们也发现有少量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提示提

醒后仍然没有如实申报。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

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

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

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

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进行公开曝光。

十五、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已成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主要渠

道,今年有哪些优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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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优化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对于选择适用空白申报表申报综

合所得的纳税人,我们在空白表的填报界面上,提供了纳税人可再次

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的功能,更好满足纳税人需要。

二是优化社保费填写方式。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的纳税人,

结合部分地区按月、季、年不同缴费情形,新增按季度或者年度填报

的选项,让纳税人新增社保时更加方便。

三是优化增加提示提醒。一方面,增加更多的服务提示提醒,帮

助纳税人便利地办理年度汇算;另一方面,对填报减少收入或增加扣

除、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依法如实

申报,降低纳税人误填错填几率。

十六、纳税人可以从哪里获取办理年度汇算的帮助?

税务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推出办税指引,

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制作内容丰富、形式

生动的宣传产品,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渠道,

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

纳税人也可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

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我们还将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12366

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关切。

十七、税务部门为老年人提供了哪些办理年度汇算的服务?

对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老年纳税人,税务部门除提供上述手机个

人所得税 APP 办理、申报表项目预填、提示提醒等各项服务外,还将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条件下,提供税费咨询、业务指引、全程协助

办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并建立“绿色通道”,缩短老年人的等

候和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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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

继续延长 6 个月。

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

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

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

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

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

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

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

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

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

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

后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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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

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

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

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上述

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

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

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

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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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

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

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

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

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以下简称

30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

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举例 1:纳税人 A 属于 30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

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的相关

税费,缓缴期限 3 个月,按原政策将在 2022 年 3 月申报期结束前缴

纳。《公告》发布后,2021 年 11 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可在 2022 年 9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8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

缴纳。

若纳税人 A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 2021 年第四

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 3 个月,按原政策将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

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可在 2022 年 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三

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 2:纳税人 B 是年销售额 30 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

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

机关 2022 年 4 月暂不划扣其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

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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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 6 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划扣 2022 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三、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

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 3:纳税人 C 按照 30 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的税费,并在 2022 年 2 月 5 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

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

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

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

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

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五、《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

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

后的销售额确定。

六、《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销售额条件:

(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 4:纳税人 D 属于制造业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其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为 1000 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

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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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

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

举例 5:纳税人 E 属于制造业企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成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 9 个月,总

销售额为 1200 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200 万元/9×12=1600

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

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 6:纳税人 F 属于制造业企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成立,

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 2 月,销售额为 100 万元,其实际经营 1

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00 万元/1×12=1200 万元。若按

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 2022 年 4 月,销售额为 300 万元,其实际经

营 3 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300 万元/3×12=1200 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税务

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

七、《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

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

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

度部分税费?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 6 个月。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

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

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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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7:纳税人 G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

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3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

申报 2 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

税费金额 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

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

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 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可在 2022 年 9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8 月相关税费时一

并缴纳。

若纳税人 G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结束前依

法申报 2022 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

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 8:纳税人 H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

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

申报 2022 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

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

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

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 6 个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2

年 2 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

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9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8 月相关税费时

一并缴纳。

举例 9:纳税人 I 是年销售额 30 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

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 年 4 月暂不划扣其

2022 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 6 个

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划扣 2022 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

并划扣。

九、2022 年 1 月份相关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

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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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

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举例 10:纳税人 J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并且

在《公告》施行前缴纳了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相关税费。对该部

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十、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

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 6 个月,其如何办理 2021 年度汇算清缴?

《公告》明确了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

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

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 2022 年 5

月底前进行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

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 11:纳税人 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 月申

报税款属期为 2021 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 10 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 6 个月可推迟至 2022 年 10 月缴

纳入库。2022 年 4 月,该企业完成 2021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 20 万元。由于其享受了 2021 年度

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 20 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

前的 10 万元缓税一并在 2022 年 10 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举例 12:纳税人 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 月申

报税款属期为 2021 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 10 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 6 个月可推迟至 2022 年 10 月缴

纳入库。2022 年 4 月,该企业完成 2021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 25 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 25 万

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 10 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 15 万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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