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8-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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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汇编

— 1 —目 录一、国家惠企政策汇编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3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19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纾困发展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3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4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18.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3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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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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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惠企政策汇编

尉氏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二零二二年七月

第3页

— 1 —

目 录

一、国家惠企政策汇编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1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13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19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纾困发展

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1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3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4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的公告…………………………………………………… 31

8.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

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32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37

第4页

— 2 —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39

11. 财政部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

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41

1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44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

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47

二、河南省惠企政策汇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51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

策措的通知……………………………………………………80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推进投

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92

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

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04

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

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110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

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21

第5页

— 3 —

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释放消

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实施方案的通知…………………127

三、开封市惠企政策汇编

1.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147

2.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解决企业用工

难九项措施的通知……………………………………………155

3.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深化住房城

乡建设审批改革七项措施》的通知…………………………159

4.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解决企业融资

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双十条”措施的通知………………165

5.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惠

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70

6.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外

贸贷”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

7.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奋战三季度发展“加

速度”十条措施的通知………………………………………189

8.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稳住经济基

本盘助企惠民二十条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195

9.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平稳

健康发展的 25 条措施》的通知………………………………204

第6页

— 4 —

10.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开

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关于用好用足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网络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216

1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用足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网络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219

12.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

封市财政局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封市银保监分局关于印

发《开封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1

13.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支持防汛

救灾若干政策的通知………………………………………… 233

14.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

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

恢复生产经营若干措施》的通知……………………………251

15.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

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构建“123”贷款快速响应机

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54

16.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开封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

市中心支行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深化主办银行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 257

第7页

— 5 —

17.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

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封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强化重大项目金融服务工作方

案的通知………………………………………………………264

18.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开封市财政局开封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商务局开封市农业农村

局开封市交通运输局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

开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封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建立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270

19.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封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融助力专项银企对接

行动方案》的通知……………………………………………275

20.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封市商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封监管

分局关于全面深化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279

21.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公布全市第一批企业融资“白

名单”的通知…………………………………………………288

第8页

— 6 —

22.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开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开封监管分

局关于印发《线上常态化银企对接操作方案》的通知………292

23.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公布全市第二批企业融资“白

名单”的通知………………………………………………… 297

四、尉氏县政策汇编

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

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302

第9页

一、国家惠企政策汇编

第10页

— 1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

通 知

发改财金〔2022〕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

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11页

— 2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 干 政 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

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

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

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

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 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

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

第12页

— 3 —

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

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

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

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

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

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

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

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释放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

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

第13页

— 4 —

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

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

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

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

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

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

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

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

“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

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

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

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

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

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

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第14页

— 5 —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

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

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

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

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

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

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

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

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

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

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

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

第15页

— 6 —

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

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

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

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

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

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

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

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

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

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

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

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

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

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第16页

— 7 —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

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

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

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

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

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

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

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

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

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

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

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第17页

— 8 —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

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

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

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

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

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

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

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

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

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

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

第18页

— 9 —

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

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

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

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

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

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

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

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

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

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

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

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

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

第19页

— 10 —

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

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

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

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

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

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

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

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

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

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

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

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

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

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

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

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

第20页

— 11 —

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

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

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

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

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

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

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

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

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

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

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

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

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

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

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

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

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

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

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

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各地

第21页

— 12 —

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

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

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

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各有关行业

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

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

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第22页

— 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

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

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

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

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

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

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

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

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第23页

— 14 —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

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

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

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

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

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

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

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

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

资金支持。

7. 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

支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

第24页

— 15 —

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

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

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

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

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

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

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

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

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

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

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

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

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

第25页

— 16 —

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

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

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

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

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

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

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

加快 5G 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

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

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

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

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

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

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

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

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

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

第26页

— 17 —

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

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

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

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

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

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

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

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

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

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

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

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

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

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

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

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

第27页

— 18 —

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

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

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

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

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

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

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

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

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

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

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

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

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

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

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

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

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28页

— 1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

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第29页

— 20 —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

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

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2022 年 3 月 1 日

第30页

— 2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

纾困发展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

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

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

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

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

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

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

第31页

— 22 —

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

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

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2022 年 3 月 3 日

第32页

— 2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

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2022 年 3 月 14 日

第33页

— 2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

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

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

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

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

第34页

— 25 —

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第35页

— 26 —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

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

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

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

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

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第36页

— 27 —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

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

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

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

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

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

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

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第37页

— 28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

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

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

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

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

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

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

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

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

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

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

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第38页

— 29 —

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

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

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

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

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

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

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

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

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

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

第39页

— 30 —

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

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

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2 年 3 月 21 日

第40页

— 3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

如下: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2022 年 3 月 24 日

第41页

— 32 —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

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2〕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

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

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

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

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

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

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

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

“01 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

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 7 日内,研究提

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

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

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

第42页

— 33 —

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

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

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

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

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

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

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

2022 年 3 月 21 日

第43页

— 34 —

附件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

预算分配表

单位:亿元

地区

专项资金

合计

支持小微企业

落实新出台留抵

退税政策的专项

资金

支持小微企业按

原有政策实施的

制度性留抵退税

的专项资金

项目代码 Z225110010006 Z225110010007

2022 年政府收支分

类科目

1100296 增值税

留抵退税转移支

付收入

1100297 其他退

税减税降费转移

支付收入

地方合计 4000.00 3042.15 957.85

北京市 225.50 185.29 40.21

天津市 79.27 64.97 14.30

河北省 119.52 94.06 25.46

山西省 111.38 82.34 29.04

内蒙古自治区 66.54 50.90 15.64

辽宁地区

(不含大连市)

56.41 49.71 6.70

大连市 24.14 21.01 3.13

吉林省 43.42 37.61 5.81

黑龙江省 41.86 36.50 5.36

第44页

— 35 —上海市 225.22 183.67 41.55江苏省 378.71 284.00 94.71浙江地区(不含宁波市) 254.10 162.52 91.58宁波市 55.78 36.12 19.66安徽省 129.24 85.01 44.23福建地区(不含厦门市) 67.94 49.18 18.76厦门市 19.30 14.83 4.47江西省 54.57 46.08 8.49山东地区(不含青岛市) 224.96 154.82 70.14青岛市 69.30 56.79 12.51河南省 141.88 125.35 16.53湖北省 105.63 75.25 30.38湖南省 93.89 74.68 19.21广东地区(不含深圳市) 279.66 202.37 77.29深圳市 85.18 65.97 19.21广西壮族自治区 79.65 55.97 23.68海南省 38.94 28.22 10.72重庆市 77.43 47.50 29.93四川省 246.78 175.30 71.48贵州省 107.25 90.27 16.98云南省 186.92 173.96 12.96

第45页

— 36 —

西藏自治区 6.34 4.11 2.23

陕西省 130.02 90.71 39.31

甘肃省 39.21 33.40 5.81

青海省 19.30 14.83 4.47

宁夏回族自治区 25.22 18.52 6.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2.65 64.92 17.7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89 5.41 1.48

第46页

— 3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

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

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

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

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

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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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

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

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

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

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

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

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202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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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

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

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

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

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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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

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

存量留抵退税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

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2022 年 5 月 17 日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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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

工作部署,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

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

不断贷。2022 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

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

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

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

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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