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技 政 策 汇 编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二○二一年九月
科 技 政 策 汇 编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二○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生物医药产业支持政策....................................................... 1
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28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48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50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政策..................................................... 54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55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政策..................................................... 61
众创空间发展支持政策..................................................... 65
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68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74
质量、标准和品牌奖励政策............................................. 76
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 83
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87
科技保险支持政策............................................................. 94
金融机构聚集支持政策..................................................... 97
股权投资支持政策............................................................. 99
1
生物医药产业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支持创新药研发。支持中成药大品种药品
增加适应症二次开发、循证医学研究,择优列入
省级科技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
支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
(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对进入Ⅲ
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 200 万元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本事项的独立法
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 2000 万元。
2.支持创新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的创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
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省战略性
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
2
改良型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
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
定资产投资 2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省战略
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3.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得创新医疗器
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项目,择优列入省级
科技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
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三类
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
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 2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医疗装备进
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
品公告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投保经中国
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
险,省级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
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
算,不超过 3 年。
3
4.支持中药制剂高端化。对获得中药 4 类、5
类新药证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省内落地的
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
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5.培育单项冠军企业。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
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其国际国内
市场占有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及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和主持制定标准数量、产
品国际化情况达到评估条件的,给予 200 万元省
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6.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
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
给予 10 万元的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7.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对上一年度企业规模
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营业收入位列前三(或已
挂牌上市、拟培育上市)的龙头企业,当年购置
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
4
给予实际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8.持续推进技术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进传统工艺,加强制药工艺
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制药设备的自动化、
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各类药物、高端
医疗器械、康复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技改
项目,给予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
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 10%,单个项目不超
过 800 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支持医药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创建省级“工业诊
所”,对每个“工业诊所”开展诊断服务给予 30
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9.推动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升级。对新通过一
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前 3 家获
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本省落地的生产项目,优先
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2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省战
5
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10.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药品
国际化认证,实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并上市
销售。对企业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投入的研发推
广、设备仪器购置、注册备案认证等费用,给予
不超过 15%、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的省级工业
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11.支持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对进入国家
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给予不高于中标量销
售额的 10%,单个品种不超过 500 万元的省级工业
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疗效确切、安全的
创新药和独家药品进入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
台。
12.实施产业基础再造。支持企业加大重要产
品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
和耐久性,突破工程化、产业化制约环节,提升
产业基础能力和质量效益。支持市场需求迫切、
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五基”项目,给予
6
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
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 10%,单个项目不超过 800
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13.提升新冠病毒疫苗产业链配套水平。支持
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推动
技术升级。对药用关键原辅料、包装材料及设备
生产企业通过研发和质量提升,实现与新冠病毒
疫苗企业产业链配套的,给予企业研发推广等费
用的 15%,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的省级工业转
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14.支持特色产业链条延伸。对县域特色产业
集群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且
带动 5 个以上(含 5 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
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协
作配套的新引进县域外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
一次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15.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细分
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
7
研发投入强度 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优质骨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
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择优给
予实际投入额的 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16.鼓励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主体
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平台、高
端制剂中试平台、医药合同研发平台、合同定制
生产服务平台、代工生产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工
程化平台及药品进出口服务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
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对符合省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
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给予优先支持。
17.大力引进龙头企业。瞄准领军企业,强化
合资合作。对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
美元(含)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
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额 2%的比例给予奖
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8
18.精准引进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鼓励京津
和省外国家级医药工业创新平台、研发外包机构、
生产企业到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
戴河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沧州临港国
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国市等聚集,由省主管部
门按规定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对国家工程研
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上述区域和雄安新区建
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分支机构的,由省主管部
门分别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20%、最高不超
过 3000 万元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19.打造高质量产业聚集区。鼓励有条件的市
出台支持政策,加速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引导石
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化学药品制剂和生
物药、沧州渤海新区围绕高端特色原料药、安国
市围绕现代中药制剂等细分行业优势,不断提高
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壮大现有企业,大力引进优
质企业,打造医药产业优势生产基地。鼓励唐山、
廊坊、衡水、邯郸、邢台、承德等市加快培育发
9
展医药产业,打造特色医药产业生产基地。通过
区域协同,培育全省医药产业竞争新优势。
20.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化技术赋
能医药全产业链,促进产业智能化、数字化、高
端化,推进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系统解决方案等
关键领域突破,对参与医药行业数字化改造的智
能制造集成商,按照合同金额 10%,给予单个集成
商不超过 30 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
持。对医药行业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智能制造标
杆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
资金支持。
21.积极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推
动企业围绕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
伸等开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支持企
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
购置自动化设备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开
发与服务等费用的 10%,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10
22.实施绿色化改造。支持医药企业开展节能
低碳、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推
广应用示范,给予企业购置设备和配套软硬件投
资金额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省级工业转
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
23.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对医药工业重点项目
推行即来即办、绿色通道、不见面审批、限时办
结等审批服务措施,依法依规加速环评审批。未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
项目免于审批或登记备案。
24.推行正面清单制度。筛选保障产业链稳
定、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
项冠军、高新技术等医药企业,及时将符合条件
的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申报、
筛选、剔除网上办理,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一般
不现场检查。
25.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利用在线监测、远程
执法、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执法手段,避免重复
11
多次现场检查。根据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对医药
企业分类施策,绩效评级 A 类和引领性企业,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限产停产,鼓励自
主减排。
26.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带项目、带成果
来我省创办企业的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
技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
予资金支持。
27.培养技能型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与有需
求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
面开展培训合作。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
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
级、特种作业操作等证书的,根据不同职业工种
的培养成本,给予每人一定的培训补贴。
2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对进入
辅导期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按
上市挂牌过程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规范
12
和股份制改造等所发生服务费给予一定补助。鼓
励市县对上市融资主体予以支持。
29.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围绕医药产业重点领
域和优质项目,争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引入资
本、引导投资、合作共建、嫁接资源,推进招商
引资、打造示范项目、提供增值服务,通过股权
投资解决医药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设
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
30.加强项目用地供给。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
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
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
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
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
定出让底价。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31.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200亿元,
13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募集,分期到位
原则,首期 50 亿元,政府出资不少于 25 亿元,
争取省产业基金跟投,重点培育和引进领军企业、
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重大项目。
32.设立主导产业专项资金。在现有支持政策
基础上,统筹设立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每年 10
亿元,以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现
有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产业化项目和新引
进的落地项目及企业运营补贴、人才激励等。
33.鼓励研发创新。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创新
平台建设,获得国家认定后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对国家科研机构、重点大学在石家庄市设立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检测
机构和研发总部,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承
担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主持单位,按照国家支持资
金的 50%予以配套。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综合
支持,配套额度最高 1 亿元。
34.I 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
14
断试剂除外,下同)、I 类化学药品、I 类中药的
创新药,获得新药生产批件并在石家庄市实现产
业化,经认定给予最高 1.2 亿元奖励。
35.II 类生物制品、II 类化学药品的改良型
新药,获得新药生产批件并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
化,经认定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36.获得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仿制药生产批
件并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化,奖励 100 万元;在
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并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化,奖励 300 万元。每个
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7.获得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
石家庄市实现产业化,奖励 200 万元;获得三类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化,奖
励 300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8.打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做强做优鹿泉区
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高新区、石家庄经开区生
15
物医药产业,市引进项目优先布局。沿滹沱河经
济带新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鹿泉区、高
新区、石家庄经开区成立专业招商机构,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搭建高端发展平台,优化产业布局,
形成链条完整、融合发展的良好生态。
39.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整合行业创新要素,
联合国内、省内科研机构,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
市、区共建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中心、生物
医药产业创新中心。为两个产业搭建产业链融合、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投
融资平台。
40.保障产业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主导产
业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对县(市、区)不能满足
的建设用地和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统筹解决。
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为产业预留发展空
间。
41.实行项目建设手续代办制。市、县(市、
区)均成立项目建设服务专业团队,对项目建设
16
需政府办理的事务,按照自愿委托、灵活定制、
上下联动的原则,分阶段、分环节提供部分或全
程代办服务。团队成员由市、县(市、区)两级
相关单位业务骨干组成,明确 1 名牵头领导和责
任处室,实行分布式管理,对项目开工前的审批
手续、施工期间的各项保障、竣工后的验收手续
实行代办。
42.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生物医药企业
通过美国、欧盟等国际认证的制剂和医疗器械品
种,每个奖励 200 万元。国家集中采购中标的每
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43.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本市无资产关联的
企业间,采购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
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照实际交易金额 2%奖励采购企业,每个企业每
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
44.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
17
业化项目,采取“基金+资金”方式给予支持,按
照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跟投最
高不超过 20%;产业资金给予 2%至 5%的补助,最
高补助 5000 万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的
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主导产业发展基金跟
投比例最高不超过 40%;产业资金给予最高补助 1
亿元。对获得国家和省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支持资金给予 30%配套。
45.鼓励机构和个人引进项目。对引进总投资
1 亿元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按核定到位资金给予
3‰的奖励;项目投资 50 亿元以上的,按照“一
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6.支持特色原料药项目建设。统筹全市污染
物排放总量,为生物医药企业制剂产品必要的、
亟需的特色原料药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在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素审批方面依法依规给
予支持。
4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8
首次超过 10 亿元至 300 亿元规模的工业企业,分
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至 30 亿
元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8.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
年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获
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 50 万
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
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
称号的,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
49.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经认定的科
技型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
款贴息补助。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
予以补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
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7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
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本措施有
19
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50.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对经认定的集成
电路及软件企业,给予年度电费 20%的补助;对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流片验证,包括流片费、光
罩制作费、购买 IP 以及测试验证等费用给予 50%
补助;对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年度蒸汽
费用 2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000 万
元。
5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执法部门严
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严肃行政执法检查纪律,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减
轻企业负担。
52.实行产业白名单制度。设立主导产业的企
业、项目白名单及优质产品清单,在符合要求条
件下,企业不停产、项目不停工。政府投资类项
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本地优质产品。
53.引进名校研究生院。鼓励引进国内知名院
校,在石家庄市设立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生物
20
医药产业研究生院(研究院),培养专业高端人
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学校建设及运
营方面分别给予支持。
54.实施高端人才奖励。主导产业高端人才年
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 60 万元至 96 万元的,
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
贡献的 1.5 倍奖励;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
96 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
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 2 倍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对全市两大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各项支持政
策需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和考核。
56.成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各项政策落实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21
57.对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给予与
中央财政经费比例 1:1 的配套经费支持,最高资
助 2000 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按照
省级项目资金的 20%进行资助。
对完成新药临床前研究并取得受理号的品
种,每项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进入 I、II、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品种,分别给予 100 万元、150
万元和 250 万元资助;对完成临床 I、II、III 期
研究的,再按照投入该产品临床试验费用的 20%,
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
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5000 万元。
58.对企业获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按国家
最新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生产批件且在我区落地
生产结算的,根据生产、销售情况分阶段给予企
业最高 1.2 亿元资助。
对企业研发中药改良型新药取得批准文号并
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 200 万元
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1000 万元。
22
对企业研发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且取
得批准文号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
给予 100 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300 万
元。
59.对于生物医药企业通过体外一致性评价
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
种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于完成体外一致性评价
研究,并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 BE 试验)
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 200 万元资助,单个企业
年最多支持 3 个品种。
对在同类生物制品中,获得全国首个药品批
准文号上市的生物类似药,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
20%,每个品种最高资助 1000 万元,单个企业年
最高资助 2000 万元。
60.对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
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
软件著作权等)的医疗器械,按实际研发费用的
2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 200 万元;对新取得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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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注册证书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且在我区落地
生产结算的,给予 300 万元资助;对新取得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且在我区落地
生产结算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最高
资助 600 万元。
对取得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在我
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 100 万元的资
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200 万元。对取得二类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
的,每个品种给予 10 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年最
高资助 100 万元。
61.鼓励企业研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凡
取得注册证书并在我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按照实
际研发费用的 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资助
100 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200 万元。
62.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商贸流通企业,在我
区建设区域总部且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
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连续 5 年给予奖励,具
24
体比例为前三年 80%,后两年 50%。
支持区内重点骨干生物医药商贸流通企业扩
建生产经营设施,扩建项目总投资 1 亿元以上(不
包含项目用地)的,给予 1000 万元资助。
63.支持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
于在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领域新建的技术研发类、
检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新购置设
备给予 50%的采购补贴,一次性最高资助 500 万
元。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
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总投资 5000 万以上(不
包含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 10%予以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2000 万元;项目总投资 2 亿元
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64.对新引进的、具有国内先进技术的企业租
用创新载体、标准厂房的,可连续 6 年给予 50%
的房租补贴,年最高额度 100 万元。
65.对承担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本区
25
企业按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予以资助,
按委托生产加工费的 2%给予资助,每个品种最高
资助 100 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500 万元。
66. 对 新 取 得 美 国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
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
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按实际申报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多支持 5
个品种。
67.对获取ICH成员国已注册上市的大品种临
床创新药在中国地区唯一授权并落户石家庄高新
区(即在石家庄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等同于国
内完成 I 期、II 期和 III 期临床研究,给予 600
万元/品种的资金支持(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新
药获得中国权益并落户石家庄高新区后补助 200
万元/品种,第二步在新药获得中国注册并形成销
售后补助 400 万元/品种)。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2000 万元。
26
68.对获取 ICH 成员国已注册上市的、在国内
按照三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和审评审批的临床创
新医疗器械在中国地区唯一授权并落户石家庄高
新区(即在石家庄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等同于
国内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给予 300 万元/
品种的资金支持(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医疗器
械获得中国权益并落户石家庄后补助100万元/品
种,第二步在医疗器械获得中国注册并形成销售
后补助 200 万元/品种)。单个企业年最高资助 500
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
施》(冀政办字﹝2021﹞104 号)、《关于支持新
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
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10 号)、《石
家庄高新区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
政策》(石高管字〔2019〕37 号)《石家庄高新
27
区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补充政策》(石
高管字[2019] 54 号)
28
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69.中央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
专家每人人民币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根据
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
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 300-500 万元
科研经费补助。
70.授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国
家特聘专家”称号。
71.中央财政给予“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
人才每人人民币 50 万元的补助;根据引进人才实
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二、河北省支持政策
72.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健全完善高
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措施。积极引进院士,驻冀
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
29
200 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 200 万元至 1000 万
元科研经费补贴和 100 万元安家费。实施“外专
百人计划”,参照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领军
人才标准落实支持政策。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
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
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
支持资金。对引进特殊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
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建立高层次人才引
进前期介入支持制度。
73.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强化对青年
人才普惠性支持,深化拓展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
划。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
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
例。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
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成长。深化拓展“名校英
才入冀”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我省工作,省
市财政 5 年内每人每月发放 1000 元房租补助。
30
74.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兹
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省财政给予每
人 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 200 万元安家费补
助。
75.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创
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
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万人计划”
杰出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
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省
财政给予每人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和 100 万元安家费补助。
76.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
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
财政给予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
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直接申报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预留土地指标,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77.对引进的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
31
可直接享受我省同等层次专家待遇。高层次人才
团队主要成员,可纳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
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其在省外取得的成果和称号
也可直接认定。
78.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可参照执
行本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
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未购买自用商品住
房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或提
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79.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
参加我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
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
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
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80.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赴省内医院就诊,可享
受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服
务,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相应体检安排。定
点医院每半年为人才见面诊疗一次,每季度沟通
32
联系一次。
8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愿意在我省
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优先相应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
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82.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及义
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手续的,由教育部门开辟
“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
83.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凡带科研成果在我省
转化落地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冀工作不计
时间长短,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
技术入股、产权收益、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
疗保障等方面,可与我省人才同等待遇。为我省
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
对用人主体给予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引才补贴。
84.按照《关于推进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的指导
意见》(冀发〔2013〕21 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试
33
验区要将文件明确的项目建设“四个一”制度、
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和
落户一次性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政策措施尽快落
到实处,不留死角,形成激励人才的联动效应。
对试验区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引进京津人才智力
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12〕23 号)提出的“省
级直接资助服务政策”,再适当提高。省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各试验区
企事业单位聘请、签订 5 年以上合同,每年实际
工作 6 个月及以上或 3-5 个月的院士,分别给予
每人每年 30 万元、5 万元的省政府特殊生活补贴;
试验区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
人选、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
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
才工程”国家级专家、国家高层次特殊人才支持
计划专家,每年在试验区实际工作 2 个月以上的,
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的奖励经费。评选“河北省
引进京津人才智力示范基地”时,向试验区倾斜。
34
85.对获“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的院士,
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 10 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同时,对院士协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6.认真落实好引进院士智力有关补贴规定。
对我省单位聘请、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
省实际工作 6 个月以上引进“两院”院士和驻冀
“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 20 万元省政府特殊生
活补贴;工作 3-6 个月的院士,每人每年发放 3
万元补贴;同时落实好“院士特殊贡献奖”、一
次性安家费、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
87.对按计划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专家,
长期项目给予每人不超 100 万元的安家费,短期
项目给予每人不超过 50 万元的安家费。经用人单
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
家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其中长期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短期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国家‘千人计
划’外专项目”的申报人选优先从“外专百人计
划”专家中产生。
35
三、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88.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
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人才和团队每年由市科技
局牵头组织认定,评为“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
创业人才”的,给予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科研经
费支持;在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按
人才层次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购
房补贴,分 5 年拨付;租住房屋的 5 年内每年补
助最高 5 万元的租房费。
89.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
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
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
酬”的规定。
90.为人才或团队研发、孵化和项目落地提供
有力支持。人才或团队拥有的项目或技术在未取
得建设用地之前,可优先到各类孵化器创业,2-3
36
年内免除 50%的租房费用,当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 年内解决房屋租
赁费用问题,当年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条件成
熟时到产业园区内落地的,在项目选址、配套条
件、要素成本等方面给予保障。
91.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
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
工作,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92.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
本的 70%。
93.为新引进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对带动领先
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人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
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
对带动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
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
过 5 万元。
37
94.为人才或团队配备保健医生,建立健康档
案,提供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跟踪服务,每年免
费体检一次。
95.人才或团队家属有就业愿望的,在政策允
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本人就业意愿。子女接
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
校就读。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程序,可帮助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
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
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 18 周
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帮助其办理 2 至 5
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96.对列入市“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市
财政给予每人每年 10 万元的专项资助,对列入省
“支持计划”的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 5 万元的
配套资金支持,同时视高层次人才承担课题和项
目情况,遇有特殊需要可另行追加资助经费。经
38
费主要用于改善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资助高层
次人才出国培训、进修和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
流活动等。所有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按年度划
转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由高层次人才按照规
定使用范围自主支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监
督。
97.列入市“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每月
享受 1000 元的岗位补贴,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
体检,在专项资助资金中列支。岗位津补贴不重
复享受,就高不就低。高层次人才身体健康,支
持期满经考核需要继续支持的,工作年限可延至
65 周岁,之后自动取消支持资格,市财政专项资
助经费到当年为止。
98.对每年通过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到我
市工作的优秀毕业生和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引进的部分普通高等院校(名单附后)应届
优秀毕业生进行补助,房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 元,发放期限为到我市工作之日起 5 年内。
39
99.本地新培养出 1 名院士,市政府对培养单
位给予 10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建设;从外地
新引进 1 名院士,市政府对引进单位给予 500 万
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建设。对于市内企业新引进
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
程”国家级专家,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签约五
年以上并能完成规定工作时限的,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资助,以改善科研条件。
100.对新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签约三年以上
合同的企业,每引进一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50 万
元资助。
101.对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
获评石家庄人才绿卡(A 卡)的高层次人才,每年
可享受二十余项生活便民服务,同时在金融服务、
场地支持、住房保障及科研服务等方面落实有关
优惠政策。
40
四、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02.对区内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
级高层次人才,给予人才参与项目研发经费的 20%
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新引进或自主培
养的省市级人才按原属地奖补资金的 50%给予个
人配套支持。
103.对区内企业全职引进高级管理或技术人
才且年薪 50 万元以上、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经认定,每新引进 1 名给予企业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给予人才个人 5 万元奖励。
104.对区内企业通过猎头招聘年薪在50万元
以上的可申请人才招聘补贴,补贴金额为猎头服
务费用的 50%,上限为 15 万元/职位。每家企业每
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105.对新认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
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
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支持;博
士在站期间每人每年给予 5 万元生活补贴,并由
41
其自由支配。
106.鼓励区内企业在石家庄市内主办高规格
人力资源发展论坛、产学研对接会、国际化人才
培训、人才国际化交流洽谈会等活动,经审核,
每年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 20%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
107.鼓励企业采取项目合作、挂职兼职等方
式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人才,依据《石
家庄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 (石人才〔2019〕5
号),经认定后按照市财政薪酬补助和工作津贴
的 50%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108.对区内企业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世界技
能大赛获奖选手及教练团队,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
励;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具有“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和新媒体电商直播高级技
师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109.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的
42
本科、硕士和博士,在享受市区人才绿卡政策基
础上,就业满一年分别给予企业 5000、7000、10000
元留才补贴用于企业自主提升工资福利待遇,期
限三年。
110.以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海外高
层次人才计划的,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
别再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区级生活补贴;
对区内企业全职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满
一年后,根据其贡献情况,经认定后给予每人每
年最高 30 万元生活补贴。
111.对区内企业新引进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
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
82 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人才个人安家费、购
房、租房补贴 50%配套经费支持;全面落实《石家
庄高新区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管理办
法》,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对企业
新引进博士提供一套公寓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五
43
年。
112.高新区人才绿卡持有者可享受以下服务
项目:
(1)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
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高新区的,由落户人或
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和相关材料到
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
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2)子女入学。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
生、大学本科一批录取的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
业生、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工种
技师,其未成年子女愿意随父母来区就读的, 可
结合持卡人个人意愿,由区社发局协调办理转学
入学手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
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
的任何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
受本区居民子女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照河北省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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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创业服务。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初次领取营业
执照并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每人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3 年内按实际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给予等额补贴;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
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
伙人均为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
高为 80 万元;无经营场地的优先入驻政府建设的
孵化器,租用经营场地的,3 年内每年给予最高
5000 元的租金补贴。
(4)住房保障。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
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加快审批速度,尽早纳入保障范围。
(5)房租补贴。持卡人到本区工作或创业之
日起 5 年内(原则上 5 年,在第 3 年根据运行情
况进行修订完善)可享受房租补贴,其中,引进
的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大学本科一批录取的
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中级职称及以上专
45
业技术人员和紧缺工种技师,可享受每年 5000 元
房租补贴,引进的其他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可享受每年 2000 元的房租补贴。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千人计划”高层次
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1〕
45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千
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
〔2010〕29 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
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6〕28 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
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
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冀
办发〔2016〕65 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沿海人才
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
发〔2014〕39 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特殊
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科人〔2009〕20 号)、
46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引
进京津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意见》(冀〔2012〕
23 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
政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办
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5 号)、关于印
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
条政策》的通知(石政规〔2019〕1 号)、《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
大自主权有关政策实施意见》(〔2019〕-16)、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
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
4 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
(石办字〔2014〕7 号)、印发《关于落实省“名
校英才入冀”计划房租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石组字〔2017〕10 号)、《石家庄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
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 号)、《石家庄
47
市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石发〔2014〕5 号)、《石家庄市人才绿卡
(A 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高新区关
于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
行)》(石高工〔2020〕39 号)、《石家庄高新
区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石高工〔2017〕
4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