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安徽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Anhui Province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安徽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Anhui Province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前 言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查询我省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文件,由省民政厅
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
厅、省医保局等部门参与,制定并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
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请各地做好政策落实
和宣传。
前言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受灾群众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
001 005
009
012
017
021
026
038
最低生活保障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一、国家级文件
(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国
务院令第649
号)规定:“国
家对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且符合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
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
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
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了最
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规定: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
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
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人员,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
002
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
〔2021〕76号)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
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低保
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
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5.《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
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113号)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
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
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
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
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
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
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
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
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
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
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
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
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
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
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替付
的供养费用,可以试行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鼓
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
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
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
就业,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
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进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在
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
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03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三、适用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
的人员。
四、救助内容
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扣减家庭收入后的差额(或根据申请家庭困
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类分档等其他方式计算),被资助参
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电、燃气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
等 。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以下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
救助;就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法律援助;低收入养老服务
补贴等。
00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06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无劳
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
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
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2.《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
号)规定了对象认定
条件、救助供养标
准、审核审批主体责
任、救助供养形式
等。
3.《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
作的通知》(民办便
函〔2019〕213号)
规定:基本生活标准
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的1.3倍,照料护理
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
三档确定。
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规定:“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
周岁。”
5.《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了特困人员
认定的具体办法。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3号)
规定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2.《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皖政办〔2016〕
102号)规定:在全省建立
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
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
件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
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
救、应养尽养。
3.《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规定:推进签
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
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
4.《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规定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残疾等级
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特困人
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
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
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
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
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属于
无履行义务能力。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07
008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三、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
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救助内容
按月发放特困供养金;被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护
理补贴;水、电、燃气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有意愿的可入住集
中养老机构;基本殡葬服务等。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以下救助: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低收入养
老服务补贴等。
受灾群众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10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建
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
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规定:“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
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
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
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3.《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规定:“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
处置……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
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
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
事项。”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
定:“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
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
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
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
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规定:“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
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
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
948号)规定:“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受灾群众
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
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三、适用对象
受灾群众。
四、救助内容
当遭遇自然灾害时,根据受灾情况实施必要的灾害应急救助、过
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11
医疗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13
一、国家级文件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规定:“国
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
制度,保障医疗救助
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
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
补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
定:“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
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规定:“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
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
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
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
保障平稳过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
见》(国办发〔2021〕42号)规定:“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
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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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
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规定:“医
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
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
25号)规定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3.《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1〕8号)规定:“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调整现行健康脱贫
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
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
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
三、适用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
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
围的人口);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
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
患者。
四、救助内容
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
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
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
2.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
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
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均享受统一的
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
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
点、取消封顶线。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15
016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4.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
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
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
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救助标准
1.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
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返贫致贫
人口起付标准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
准3000元。
2.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
额: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
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
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
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
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
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
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
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
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
3.倾斜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
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
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
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
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救助。具体的起付
线、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资金运行状况
确定。
教育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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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
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
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
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
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
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
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
助。”
018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4〕83号)规定: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按照以
‘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
则,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
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
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
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
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
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
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
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
25号)规定:“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
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
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
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
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3.《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
号)规定了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项目、
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
019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三、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学生
四、救助内容
对在普惠性幼儿园接
受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家
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
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
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免
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学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每人每年给予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国家助学金,农村(含县镇)学生、
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
学生,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普通高校符合条件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
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和帮扶。
020
住房救
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
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22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符
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
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
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
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住房救助(一)
——城镇公租房保障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
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
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
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
求。”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
25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
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
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
三、适用对象
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等。
四、救助内容
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通过
配租公租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23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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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符
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
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
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
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住房救助(二)
——农村危房改造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
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
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
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
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
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
三、适用对象
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
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
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和农村低保边缘户。
四、救助内容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
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五、申请途径
符合条件的,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纳入年
度改造计划。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25
就业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27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
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
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
18号)规定:“为社会救助对象
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
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
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
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
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一)
——公益性岗位补贴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28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3号)规定:“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
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
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
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
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
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
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
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
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
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
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
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
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
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
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
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救助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确定。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29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规定:“国家对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
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
的成员,通过贷款贴
息、社会保险补贴、岗
位补贴、培训补贴、费
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
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
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
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
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
家庭实现动态清
‘零’。对已就业的低
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
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
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
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
渐退期。”
就业救助(二)
——创业担保贷款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30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
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
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
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
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
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
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
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
25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
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就业困
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
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
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
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31
三、适用对象
(一)重点就业群
体。凡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有创业愿望、创业
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
难人员(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
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
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
学回国学生)、化解过
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网络商户、脱贫劳动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
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
应没有其他贷款的,均可在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
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救助内容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政策规
定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我省提高到50万元。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财政
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剩余部分
财政贴息【目前LPR=3.55%】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32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
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
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
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
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
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
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
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三)
——一次性创业补贴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33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
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
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
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
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
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
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
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加强
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
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
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
庭动态“清零”。对就业困难
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
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
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
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
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
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
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
扶持政策。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34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2〕6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创业补
贴,各地可给予配套支持。
三、适用对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脱贫劳动
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四、救助内容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定时间以
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
业补贴。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35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
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
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规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
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
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
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
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四)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36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
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
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
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
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
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
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
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
态管理,为其提供
免费的公共就业服
务,确保零就业家
庭动态“清零”。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
活就业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
规定给予社会保险
补贴。对通过市场
渠道确实难以就业
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
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
补贴等扶持政策。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37
三、适用对象
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救助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
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
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
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临时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39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
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
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
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
“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规定:“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
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
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40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
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
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
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
〔2015〕23号)规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方式和保障。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规定:“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
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
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事一议’审批。”
4.《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规定临时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41
5.《关于进一步做好
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
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
知》(皖民社救字
〔2022〕113号)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
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
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
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
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
员,未纳入低保范围
的,经本人申请,由工
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
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
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
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
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充分发挥县级社
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对有特殊重大生活困难的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
方式给予妥善解决。
三、适用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
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
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的家庭和个人。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42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
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
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四、救助内容
单次救助金额为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各县、区可细分相
应等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