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植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
2023 年 11 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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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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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 读 .............................................................................................................................1
一、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3
(一) 11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3
(二) 11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3
(三) 11 月 24 日,证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
化工作的指导意见》............................................................................................3
(四) 11 月 24 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中小型硬科技企业
更快更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7 年)》...........................................4
(五) 11 月 23 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
区建设工作方案》................................................................................................4
(六) 11 月 17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
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项目申报指引........................................5
二、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5
(一) 11 月 28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2023 年 10 月)》.............................................................................................5
(二)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6
(三)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
套规则....................................................................................................................7
(四) 11 月 17 日,创交会搭建更完善的科创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千亿级基金
群成立....................................................................................................................7
(五) 11 月 17 日,广东省县域经济基金成立,总规模 100 亿元...................7
(六) 11 月 15 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宣布将设立 20 亿元省级量子科技产业
投资基金................................................................................................................8
三、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8
(一)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8
(二)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8
(三)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8
特此声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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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成员: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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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 11 月 28 日,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 25 号令)
进行了修订,形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延续了此前办法中关于鼓励
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
道的规定。
2. 11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
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
支持民营经济的 25 条具体举措。
3. 11 月 24 日,国家标准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
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围绕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作出全面
部署。《指导意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方面内容,对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是资本市场标准化
工作中长期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4. 11 月 24 日,为切实推动一批研发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产
品市场竞争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型硬科技企业实现更快更高质
量发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中小型硬科技企业更
快更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7 年)》,意在推动中小型硬科
技企业更快更高质量发展。该工作方案提出了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系列
政策。
5. 11 月 23 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
区建设工作方案》(下称“2.0 方案”),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
质量和水平,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这是继 2020 年
北京市成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后,在示范区 1.0 方案基础
上的迭代升级。2.0 方案提出了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等系列措
施。
6. 11 月 17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
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3〕4 号),用一揽子政
策支持深交所资本市场建设,探索优秀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同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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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分别明确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投资奖励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的政策依
据及资助标准,申报时间,申报主体,所需提交的资料,申报、审批流
程。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 11 月 28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2023 年 10 月)》。
2.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
3.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
套规则。
4. 11 月 17 日,创交会搭建更完善的科创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千亿级基金
群成立。
5. 11 月 17 日,广东省县域经济基金成立,总规模 100 亿元。
6. 11 月 15 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宣布将设立 20 亿元省级量子科技产业
投资基金。
案例精选
2022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与北京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和某证券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 0105 民初 15181 号判决。
该判决指出,管理人在基金“募、投、管、退”中严重违约,对投资者的损
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刊拟围绕该案所涉的管理人应尽管
理职责进行探讨和分析,详情请见基金涉诉案例分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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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 11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11 月 28 日,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 25 号令)进行了修
订,形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二十八条继续规定,“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
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该规定在现行有效的法规第二十四
条已有体现。
(二) 11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11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
经济的 25 条具体举措。《通知》延续了此前对民营企业融资的一贯支持,
在多个维度加强支持力度,本轮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政策发力正逢其时。
其中,以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为主要抓手,从贷款、债券、股权三种融资
渠道为民企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和民营经
济金融资源配置,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在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方面,《通知》要求,推动区
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
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
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
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在
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方面,《通知》强调,发挥政府
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
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
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
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三) 11 月 24 日,证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
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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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4 日,国家标准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
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围绕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对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是资本市场标准化工作中长期规
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推动业务与标准化
深度融合。构建覆盖证券、基金、期货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标准支撑体系,
加强标准应用试点建设,形成业务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二是培养行业主
体标准化工作意识。坚持系统观念,监管部门、核心机构、协会、经营服务
机构等共同推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强化各方标准化工作职责。证监会各
业务监管部门要将标准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监管规则与标
准的有机衔接。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标准供给。通过及时、科学、有效的标准
供给,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资本市场风险防控、服务行业数字化转
型、服务行业绿色发展、服务行业基础性工作。四是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
发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证券分委会)作用,加
强行业跨领域标准统筹协调,完善标准化制度,健全多层次标准体系,加强
标准课题研究,提升标准治理水平。五是加强标准贯彻实施力度。建立健全
标准实施评价机制,推出一批标准实施评估典型范例,建立标准实施调查
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培育壮大行业标准检测、认证市场主体,加强重点标
准的试点应用,加强标准成果的共享与推广,强化行业核心机构对信息交
换标准的实际应用,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六是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
配备标准化总监、标准专员并明确岗位职责,鼓励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管
理水平,健全标准化激励机制,构建阶梯式人才成长体系,加大标准化青年
人才培养。
(四) 11 月 24 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中小型硬科技企业更
快更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7 年)》
11 月 24 日,为切实推动一批研发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产品市
场竞争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型硬科技企业实现更快更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中小型硬科技企业更快更高质量
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7 年)》,意在推动中小型硬科技企业更快更高
质量发展。
其中,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政策为: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加强银企对接,对企
业创新发展提供长周期、低成本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私募基
金、区域股权市场等在企业上市培育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尽快上市。
(五) 11 月 23 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
建设工作方案》
11 月 23 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
设工作方案》(下称“2.0 方案”),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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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这是继 2020 年北京市成为国
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后,在示范区 1.0 方案基础上的迭代升级。11
月 24 日,北京市副市长司马红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
示,2.0 方案明确“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综合示范区建设,更好发
挥对全国服务业开放的引领作用”,为北京下一阶段推进高水平开放指明
了方向。
其中,2.0 方案提出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包括:鼓励金融机构支持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
的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业务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中小
企业融资环境。研究并适时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积极推进
北交所对外开放工作。鼓励证券公司、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北交所、新三板开
展业务,参与服务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
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鼓励创业投资、股
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优化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
和资金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认股权综合服务
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开发认股权相关产品等。
(六) 11 月 17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
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项目申报指引
11 月 17 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3〕4 号),用一揽子政策支持深
交所资本市场建设,探索优秀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
同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分别明确股权投资、创业投
资企业投资奖励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的政策依据及资
助标准,申报时间,申报主体,所需提交的资料,申报、审批流程。
二、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 11 月 28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
年 10 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情况
2023 年 10 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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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 AMBERS 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 24 家,其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5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9 家。
2023 年 10 月,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34 家。
(2)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 21,720 家,管理基金数量篇
153,387 只,管理基金规模 20.59 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8,479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2,970 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
管理人 9 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62 家。
2、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
(1)私募基金产品月度备案情况
2023 年 10 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 821 只,新备案规模 272.22 亿元。其
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93 只,新备案规模 85.82 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60 只,新备案规模 104.63 亿元;创业投资基金 268 只,新备案规模 81.78
亿元。
(2)私募基金存续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存续私募基金 153,387 只,存续基金规模 20.59 万亿
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8,068 只,存续规模 5.73 万亿元;存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1,341 只,存续规模 11.12 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
22,703 只,存续规模 3.19 万亿元。
(二)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向向全
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发出倡议。倡议书对私募基金提出十个方
面要求:一是坚守初心使命;二是坚守主体责任;三是坚守合规经营;四是
坚守诚实信用;五是坚守专业精神;六是坚守长期理念;七是坚守声誉约
束;八是坚守廉洁从业;九是坚守以德立身;十是坚守行稳致远。
具体来看,倡议书强调坚守私募基金本质要求,严守合格投资者制度等行
业底线,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平对待投资者,杜绝人员挂靠、股权代持、
明基实债、明股实贷、信息失真、估值造假、出借通道、买卖“壳”资源、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从事非法集资、合同诈骗、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严禁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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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1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
则
11 月 24 日,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
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
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日,协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及配套规则修订有关问题解答》。
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并未修改原 2022 年《基金从业人员管
理规则》的原有体例,但在其基础上,分别从从业人员的资质及执业行为规
范、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这三个维度进
一步强化、压实了行业相关方的权责。修订后的《实施规定》增加对从业人
员执业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明确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强化自律约束机制。此外,修订后的《实施规定》进一步丰富了从业资格的
取得方式,并细化明确了部分资格取得方式的具体要求。
(四) 11 月 17 日,创交会搭建更完善的科创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千亿级基金群
成立
11 月 17 日,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创交会”)在广州开幕。
在启动仪式上,创交会办公室与相关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
同设立“创交会成果转化战略合作基金”,形成千亿级基金群,依托创交会
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挖掘优秀项目资源,引导更多更专业的社会力量投
向具有市场化前景的“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成果。
据悉,为充分发挥创交会作为国家级双创战略成果品牌盛会的优势,助力
纾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构筑投融资与创新创业成果项目间
的沟通桥梁,提升创交会成果转化交易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近期
由创交办牵头,联合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广东恒信基金、
广东粤科母基金、广州产投等机构共同发起“创交会成果转化战略合作基
金”。
(五) 11 月 17 日,广东省县域经济基金成立,总规模 100 亿元
11 月 17 日,广东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大会暨签约仪
式将在广州举行。基金总规模为 100 亿元,首期认缴规模 20 亿元,定位为
打造广东省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政府招商平台、产业培
育平台、资源整合平台和城乡融合基础平台。
据悉,本次基金成立大会由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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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主办,广东省内各相关地市政
府、全国性农业龙头企业等广泛参与。
(六) 11 月 15 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宣布将设立 20 亿元省级量子科技产业投资
基金
11 月 15 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推进‘链长+链主+链创’机制,加
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介绍湖北省量子科技产业发
展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湖北省将实施创新突破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场景应用示范、产业
融合发展、产业人才集聚五大工程,加快发展量子科技产业。包括支持武汉
量子院高标准建设一流量子科技战略发展平台,融合推动科研领军平台、
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构建“1+X+Y”创新平台体系,牵引产业发展;强化科
技与产业政策叠加联动,设立 20 亿元省级量子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搭建科
技成果与产业资本融通对接桥梁,促进科技成果和产业技术转化应用等。
三、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一)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经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
基金业协会未发布对相关机构/人员的纪律处分。
(二)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1. 北京监管局
北京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
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未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
责令改正:收到本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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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
分,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如实向投
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
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
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四条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
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
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玩忽职守,在投前决策、投后管理
等环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如
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投资标
的相关风险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三条第(七)项、第
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某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玩忽职守,在投前决策、投后管理
等环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如
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投资标
的相关风险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郑某作为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
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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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及时在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平
台上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
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谨慎核实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的
关联关系,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
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合伙协议
要求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料及召
开例会、未审慎认定专业投资者、
重大事项未征求投资者意见、内部
培训内容不规范、基金募集环节已
知的投资标的风险未及时告知投
资者等;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被投
企业相关风险事项等可能影响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
露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六条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
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
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11
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时
发现标的资产已被质押的情况;利
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
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三条第(三)(四)
项、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江某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
时发现标的资产已被质押的情况;
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
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某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总
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
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
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委托不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
事资金募集活动;根据他人投资交
易指令下单,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
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第八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三
条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
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依法合规经营
3. 深圳监管局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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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募集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
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管理的私
募基金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
的情形;管理的私募基金未留存部
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
资料;未按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向投
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
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十七
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
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郝某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
集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及
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管理的私募
基金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
情形;管理的私募基金未留存部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
料;未按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
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郝某作为深圳市****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
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投资决策,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历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魏
某及侯某、其基金经理钟某、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
资,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
形。魏某、侯某在各自任期内负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13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钟某、蒋某实
际参与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交易
决策,上述四人均应对公司违规行
为承担责任。
深圳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
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
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
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
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
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
息。林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4. 江苏监管局
江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实际办公地址与在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未按规定履
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签署风险
揭示书。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
视,充分吸取教训,加
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
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5. 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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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投前决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
的整体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
导性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
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
理职责
浙江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陈某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前决
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的整体
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导性推
介。陈某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
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
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
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
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
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
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和确认;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
行录音或录像;未谨慎勤勉履行管
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
或资产证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八
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15
二十五条 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相关职责,严格
遵守基金登记备案的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
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
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
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
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
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对投
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
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
或录像;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
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
证明。姚某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
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
要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
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
类行为,切实履行登记
备案职责,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6. 河北监管局
河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
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
关信息。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
视,认真学习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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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
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第二十六条
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补救、积极整改,并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前向
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河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混同基
金财产。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六条第三
款、第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项、第九项
对河北*****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 10,000 元罚款
河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某处以行政处
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混同基
金财产。董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六条第三
款、第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项、第九项
对董某给予警告,并处
10,000 元罚款
7. 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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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对私募
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根据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
产品或服务分级,并告知投资者。
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档案管理制
度、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
执业规范和监督问责制度。未履行
监督检查配合义务。未按规定时
间、地点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等
证据材料。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
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2022 年修正)》第
三条、第十五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十二条第
二款
出具警示函:应恪尽职
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
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黑龙江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对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
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管理
人重大事项信息。未对私募基金产
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制定明确产品
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
流程等制度,客户回访检查、评估
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培训考
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
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
时更新。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
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2022 年修正)》第
三条、第十三条、第
十五条、第二十九
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九条第一
款第八项
出具警示函:应恪尽职
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
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8. 安徽监管局
安徽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18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
9. 福建监管局
福建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实际参与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资
金募集、投资决策,未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反
映公司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
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数据库
10. 河南监管局
河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郑州航空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
个别私募基金清算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应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河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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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基金
业协会报告;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
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应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
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11. 广东监管局
广东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
的业务;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
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九)
项、第二十五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四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
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广东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未制
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
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在
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
事实不符。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2022 年修正)》第
六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
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0
广东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山****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
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
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
级;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
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
四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
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广东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宣传推介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与事
实不符;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
失;未对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进
行合理风险评级。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九)
项
《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2022 年修正)》第
六条、第十六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 定 》 第 六 条 第
(六)项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
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12. 重庆监管局
重庆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
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1
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基金
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
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
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四条
监管谈话:公司董事长
赵某、总经理姜某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
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13. 四川监管局
四川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
务,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
和基金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存在未
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通过微信
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
基金产品;使用夸大、片面、虚假
表述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未建立激
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二十三
条第九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六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六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运作管理暂行规
定》第十条第一项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
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四川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余某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
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和
基金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存在未履
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通过微信公
众号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
金产品;使用夸大、片面、虚假表
述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未建立激励
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余某全面负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二十三
条第九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
规定》第六条第一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2
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款第四项、第六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运作管理暂行规
定》第十条第一项
四川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制度,
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
度,现有办公场所与员工规模不匹
配且部分员工长期未在公司办公,
对员工交易时段行为缺乏有效管
控,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
形;管理人实缴资本变更未按规定
及时填报更新;未建立激励奖金递
延发放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运作管理暂行规
定》第十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
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
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14. 云南监管局
云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
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义务;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以
及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担保、明股
实债和投向保理资产等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行为;未及时填报并
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
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
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3
挪用基金财产;未及时填报并定期
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
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部分基金产
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填
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
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
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存在挪用基金
财产以及将私募基金财产投向保
理资产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行为;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
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
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
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有挪用基金财
产以及明股实债等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
三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15. 西藏监管局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4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
集资金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
市场诚信档案:应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完
成整改,并及时向我局
提交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
金的情形。许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经办人员赵某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
金的情形。赵某作为公司基金经理
和基金经办人员,具体参与了基金
的募集工作,同时作为投资者违规
代持其他员工基金份额及外部投
资者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5
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
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
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切
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
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
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
违规行为,并在整改完
成后及时向我局提交
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
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
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郑某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
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
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
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
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
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
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
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
业人员信息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
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切
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
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
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
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
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
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6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
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
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
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
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陈某作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
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
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
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
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
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
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
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
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切
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
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
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
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
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
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西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
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
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
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
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档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7
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
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
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李某作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
有责任。
16. 青岛监管局
青岛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
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计
超过 200 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
范;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未对支
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表决;未对基金划分风
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
位,未验证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收
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未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严格核查推
荐至投资标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
管人员履历;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
更新、报送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七
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出具警示函
青岛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卢某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
计超过 200 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
者;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卢某作
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能
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
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出具警示函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8
青岛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金投资经理余某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
计超过 200 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
范;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未对支
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表决;未对基金划分风
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
位,未验证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收
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未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严格核查推
荐至投资标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
管人员履历;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
更新、报送信息。余某作为公司总
经理和基金投资经理,未能履职尽
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
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出具警示函
(三)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2022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对张某(“投
资者”)与北京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和某证券公司等合同纠
纷一案作出(2021)京 0105 民初 15181 号判决。该判决指出,管理人在基
金“募、投、管、退”中严重违约,对投资者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本刊拟围绕该案所涉的管理人应尽管理职责进行探讨和分析。
北京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基金”),通过
受让中某公司在芜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间接持有底层不良
资产包收益权。2018 年 2 月,管理人与中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份额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约定在基金设立分别届满 12 个月、18 个月时,中某
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以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对不良资产包收益权予以回购。
同日,管理人、中某公司及担保方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方对中某公
司的回购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募集阶段,管理人推介资料显示底层资产抵
本案基本事实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29
押物评估价值约 32 亿元,市值达 60 亿元,后期底层资产被法院拍卖,经
两次拍卖均为流拍,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特别是退出变现信息)
存在较大差异。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未通过官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向投资者披露投后管理报告,未及时发现和披露所受让份额性质发生变更
的重大不利情形。基金到期后,管理人仅向中某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并未
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追索变现基金财产,如通过司法手段要求中某公司
及/或担保方按照协议约定回购或承担担保责任;且管理人未按照《不良资
产收益权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延期与投资者
达成一致意见,而是擅自单方面延长基金存续期限,并在清算阶段怠于履
行基金清算义务。2021 年 8 月 6 日,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管理人资
格。
投资者以管理人在基金“募、投、管、退”阶段均未适当履行义务且被基金
业协会注销管理人资质导致其投资目的彻底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法院确认
《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合同》解除,并要求管理人返还其投资本息。
本案朝阳法院支持了管理人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并判决管理人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管理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继受投
资者在案涉基金后续清算中享有的权利;驳回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基金合同应否予以解除。朝阳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
终止合同关系的制度设置,其首要前提是双方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本
案中,投资者将投资款支付至募集账户后,投资款成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
《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合同》已经签署并发生法律效力,不良资产收益权
基金成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案涉基金已投资运作,并未清算完毕,
基金管理人仍有清算义务,但该环节系合同终止后的清算和清理环节。投
资者主张解除基金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管理人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朝阳法院认为,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
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
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本
案中,即便投资者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投资者风险匹配
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等文件上签字真实,但签字行为不免除管理人应
当履行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等级调查、适当性产品匹配义务,
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向投资者
争议焦点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30
履行了告知产品投向、资金使用方式、各方权利义务、投资将产生的最大
损失风险及基金无法变现退出的风险,现管理人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
实质履行了前述适当性义务,该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管理人承担。故法院
认定管理人在销售阶段未向投资者全面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
三是管理人在基金“募、投、管、退”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朝阳法院认
为,第一,关于宣传与实际不符,募集说明书重点宣传抵押物价值及不良
资产处置实现的周期短等信息,且管理人提交的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均
载明其对中某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回款优先归还基金本息。但
事实上管理人未对中某公司在该项目的收益分配账户进行监管,故管理人
在落实风控措施方面存在与宣传不符的情形,存在明显违约。其次,尽调
报告未对抵押物二次流拍的后果进行预计,且强调中某公司的自身经营能
力,对收益分配账户的监管未得到落实,故尽调报告在基金退出变现上存
在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管理人在投前尽调中存在过错;第二,关于信
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在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以及管理私募基金财产的过程中,
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文件的约定,真实、准确、完
整并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通过对所认购的私募基
金产品基本情况和目标投资去向等基本信息的了解,是委托人能够有效行
使投资者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在基金存续期内向投资者
披露了投后管理报告,管理人未在投后管理阶段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构成
严重违约;第三,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和披露底层重大变更情形。案涉基金
主要投向为受让中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芜湖合伙企业的份额收益
权(后该等有限合伙份额变更为普通合伙份额),故中某公司在芜湖合伙
企业身份及收益权直接与基金利益相关联。管理人未对中某公司是有限合
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属于严重违约;第四,关于代表基金
行权维护基金利益,虽然管理人提交了催收通知书等,但管理人代表案涉
基金追索底层债务的义务并不仅限于此,管理人在案涉基金到期后未采取
积极有效措施追索变现基金财产,存在明显过错;第五,关于基金延期,
《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合同》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展期。同时合同亦约定当本基金出现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朝阳法院认为,不管是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延期还是清算延期,均属于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
多次单方以公告形式决定延长基金期限,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此外,合
同约定,合同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称未成立清
算小组,未编制清算报告,故在基金清算退出阶段,管理人存在明显违约。
综上,管理人在投前尽调及适当性义务履行、投后管理、清算退出过程中
均存在过错,构成重大违约。
四是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朝阳法院认为管理人投
前未尽适当性义务,投后管理及清算退出阶段存在上述重大违约情况,应
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责任应当以投资者因投资不良资产
收益权基金客观上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向投资者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31
损失(以 1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 1485422.7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扣除利息 8746.17 元)。管理人向投资者承担赔
偿责任后,投资者在案涉基金后续清算中享有的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由管理人继受。
针对本案的判决,我们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是关于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管理人的违约行为达到“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投资者方可解除基金合同,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
管理人违约行为导致投资者未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基金合同都会被司法机
关认定为“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理区分私募基金固有投资风险和因
管理人违约导致的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司法机关审理私募基金合同解
除纠纷的要点所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对涉案管理人丧失管理人资质是否足
以致使“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予以回应,而是以本案基金合同已终止,
投资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已不存在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二是关于适当性义务,所谓“卖者尽责”要求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充分揭示风
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金融产品销售给充分了
解风险、愿意且有能力承受风险的投资者。具体到基金领域,管理人在销售
产品时承担全面、如实披露风险义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管理人违
反以上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实
践中,管理人通常以投资者已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风险测评文件》等
为由,证明其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本案明确投资者在前述文件上签字的行
为不免除管理人应当履行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等级调查、适当
性产品匹配义务。该认定对于引导广大管理人准确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和投资
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是关于管理人违约,首先,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投资者
承担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需向投资者承担
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本案明确管理人
未落实推介材料中对底层公司资金监管措施构成勤勉尽责义务的违反;其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4 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
植德分析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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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管理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未根据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管理人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基金到期后,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方式
及时变现、清算和分配基金财产。如因为资产变现难而不能及时变现兑付,
或者出现底层资产无法收回的情况,并不意味着管理人违约,但是,如果管
理人未尽勤勉义务,怠于追索则会构成违约。本案对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
的标准进一步明确,涉案管理人仅向交易对手方发出催收通知,而未采取更
为积极有效的措施追索变现基金财产,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怠于履职”;最
后,基金清算是终结基金及其与相关方法律关系的法定程序,需要经历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置和分配的整个过程。同时,基金进入清算也意
味着基金产品运作期限的终止,若拟延长基金存续期限,需提交相应决策机
构(例如合伙人大会等),由决策机构进行审议决定。如基金到期无法通过
基金合同约定的决议程序,基金则直接进入清算流程。管理人在未征求投资
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决定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显然构成严重违约。
四是关于管理人违约赔偿责任的确定,当前司法机关对于“私募基金清算结
果与投资者损失认定的关联”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实务中并未形
成统一的裁判观点。当管理人、托管人等基金相关当事方不存在违法或违约
情形时,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通常在基金清算完成之后才能确定。但是,对于
存在“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管理人或托管人存在侵权、违法或违约
行为”时,如司法机关仍仅一味强调“因基金尚未清算或清算完成,投资者
损失无法确定,主张损害赔偿无据”,则不仅是对投资者保护的缺位,亦是
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放任。结合本案而言,在管理人违反适当
性义务以及未勤勉尽责落实资金监管措施等情形下,法院在基金尚未清算完
毕的情况下支持了投资者损害赔偿的诉求,并就“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后续权
益”、“管理人对基金剩余财产的权益”作出相应安排,具有指导意义。
在募集阶段,管理人应格外关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推介义务,法院在裁判
适当性义务时,通常会从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推荐)
和风险揭示(告知说明)等予以全面考量。提示管理人应避免将前述义务的
履行流于形式,避免风险评测问卷失真,需关注标准化风险评测问卷设计
的合理性等;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详细阐释问卷内容和各级风险的具体含义,
切勿在投资者未充分理解相关内容的前提下,误导投资者勾选调查问卷,
暗示或引导投资者虚假填写调查问卷,甚至操纵投资者填写问卷。同时,管
理人应留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针对自然人
投资者履行适当性推介义务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录”、投资者回访记
录等。此外,管理人应注意避免为了推介产品而夸大产品收益或失实强调
退出变现能力,以免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过错或误导投资者基金可刚兑的
植德建议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1
33
风险。
在投资阶段,管理人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尽职调查等投前风险管理措施,
妥善留存相关文件和底稿材料,例如: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底稿、项目
组成员签署/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的过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书面签
署文件等)等投前风险管理资料;管理人应严格遵循基金合同或者相关文
件的约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保留相应的过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决策委员会/咨询顾问委员会会议纪要、决议等),避免宣传文件与实际落
地执行存在差异。
在投后阶段,基金财产如可能面临损失的风险,管理人应及时采取相关投
后风控、维权措施,积极追索基金财产、监督被投企业、及时办理转让、回
购等事宜,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并就基金运作的情况,按照基金
业协会的规定及与投资者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和运作阶段中的
基金投资、负债、收益、费用、涉诉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在退出阶段,若管理人评估基金无法及时退出并需要延期的,则应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延长基金存续期限,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相关
变更手续;在存续期限届至后,管理人应依约办理基金清算,及时向托管人
发出清算指令。若管理人未按时履行清算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则
可能面临需承担投资人因基金未及时清算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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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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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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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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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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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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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写人员:刘雄平、胡蓓、贾莉莉、王睿珏、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