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59 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1 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办理材料
到窗口直接提出申请即可
四、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