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惠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4-2-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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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

镇海区惠企政策目录建设交通局镇海区关于支持航运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镇政发办(2019)24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6金融中心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18经信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28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36科技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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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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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目录建设交通局镇海区关于支持航运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镇政发办(2019)24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6金融中心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18经信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28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36科技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48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56人才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助创专员工作运行机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法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财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65镇人组办〔2020〕21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双创”项目金融规划师工作规则》的通知..............................................................................................................................................................77镇人组办〔2020〕3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83镇人才办〔2021〕1 号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培育创建实施办法(试行).......................... 91镇人才办〔2021〕2 号关于优化全区资源配置完善人才项目产业化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106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推进甬江科创区人才引育共同体建设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117镇人才发〔2022〕2 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年人才金港汇智行动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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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甬人社发【2020】41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32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调整(甬人社发[2012]235 号).......167甬人社发〔2022〕19 号...................................................................................................................... 173甬人社发〔2023〕1 号........................................................................................................................ 181浙人社发〔2022〕85 号+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商务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7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镇海区律师行业和专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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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镇建交〔2022〕20 号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镇海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支持航运业持续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海区关于支持航运业持续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知悉。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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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镇海区关于支持航运业持续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镇海区产业结构,持续推动航运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有力促进加快打造世界级绿色石化基地,全力打造港口强

区,根据《中共镇海区委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持续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

鼓励区内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和经营范围,扩充集装箱船

业务;调整船舶结构,从“老、旧、小”向“新、大、绿”转变;

拓展航运线路,重点发展远洋航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综合

支持。

二、加大航运业招商力度

坚持招商引资和政策引导两手抓,用特色服务吸引区外优质

龙头航运企业落户我区,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各类政策支持。

对新落户的航运企业,从事沿海运输的企业单船运力 5000

吨且运力规模达 10000 吨以上,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或三年

500 平方以内 15 元/㎡·月租金补助。

三、扶持龙头航运企业

建立区内航运企业专班服务机制,对龙头航运企业实行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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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奖励。龙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其企业年度贡献排序分别给予

10 万元、7 万元、5万元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航运企业争取经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

对符合运力奖励条件的航运企业,鼓励区融资担保公司加大支持

力度,以解决航运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五、推动港航服务业集聚发展

鼓励新落户航运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入驻集聚区。在集聚

区内购买办公楼设立总部的企业,楼宇面积达到 500 ㎡以上的,

给予统一补助。

六、加大港航企业人才支持力度

大力推动航运业从业人员的定向招收培育工作,解决航运企

业招工难、流动性大等难题;对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职位高薪人

员,给予工作津贴。

七、本实施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均

可享受。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可作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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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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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ZHD01–2019–0003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19〕24 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19 号)和《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

98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进一步加快建筑业

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六争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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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坚、三年攀高”行动要求,深入实施“四驱动、四提升”战略,以新

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全面深化

建筑业改革,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增强建筑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加快科技创新,促进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区“建设港

口强区、打造品质之城”的总体目标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自 2019 年起,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保持在年均 15%以上,

争取五年内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超过 500 亿元,巩固建筑业在国民

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 5-6 个

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

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建筑信息模型(简称

BIM)和科技进步得到有效应用,以节能环保为特征的绿色建筑

得到有效推广。

三、加强市场引导,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建筑业营业收入在全区建筑行业

前 5 强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 7%以上部分的 60%

给予奖励;6-10 强的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 10%以上部分的

60%给予奖励;11-20 强的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 15%以上部

分的 6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企业兼

并重组,对建筑业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

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时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

给企业;区外投资者(机构)收购重组区内总承包资质贰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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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上的企业且注册登记地仍在本区的,对企业综合贡献年增长 30%

以上的企业,前三年给予该企业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全额奖励。

对于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居区内建筑业前 3 强的企业优先推荐

申报政府质量奖。

(二)完善工程组织建设模式。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

通过试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工程总承包方式相适应的招

标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和操作流程。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

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优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及国有投资(含政

府、国有企业投资占主体,下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本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积

极选择本区优质建筑业企业,对由本区建筑业企业实施的社会资

本投资项目,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 5000 万元以下 3000 万元(含)

以上、1 亿元以下 5000 万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 1 亿元(含)

以上、3 亿元以下 2 亿元(含)以上、3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

资单位经营班子 8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的

奖励。

(四)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壹级

晋升为特级或者从区外引进特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 80 万元的

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者从区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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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进壹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 30 万元的奖励;勘察、监理、设计

咨询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或从区外引进甲级的,给予企业经营

班子 15 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从区

外引进壹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 10 万元的奖励。

(五)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劳务专业分

包企业的市场培育。继续鼓励劳务专业分包企业转型升级,加快

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

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对于本区劳务专业分包企

业,按其年度综合贡献增长 10%以上部分的 60%给予奖励;区外

引进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前三

年每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 60%给予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劳务分包

企业在房屋租金(按市场价)和办公装修方面,按照相关政策给

予适度补贴。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对企业自有且获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技术工人(中级工及以上)100 人以下 50 人(含)以上的每年

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200 人以下 100 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

企业 20 万元奖励,200 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

励。符合条件的中高级技工优先享受我区积分落户政策。

完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

由区人力社保局、建设交通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总

工会和属地镇(街道)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恶意欠薪(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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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薪)事件或案件做好联动处置,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合力,切实

维护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继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积极引进有实力的

建筑业企业。对于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贰级及以上的各

类建筑施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企业年综合贡献在 200 万元以

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对区外引进

的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等建筑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企

业年综合贡献在 50 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建筑业企业当年完成区外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5 亿元、5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完成区外营

业收入 2 亿元以上的,当年区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每增长 2 亿元

另奖励 2 万元。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本区建筑业龙头、骨干或

优秀建筑企业在实行履约担保时,可采用年度定额担保形式;在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会同监理单位对建筑企业实际完成

的工程投资额予以认定,进一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

资或国有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实际投入节点约定合理的工程款支

付比例,并确保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核部门做好结算审核及审计抽查工作,审核部

门应及时出具审核报告,确保与施工企业及时有效地做好审计项

目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工作。鼓励建筑业领域银企合作,对于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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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合评价 A、B 档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的信贷

保障服务工作。

四、坚持质量兴业,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进步水平

(八)加快工程质量提升。本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获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

钱江杯(含其他省级奖杯)、甬江杯、招宝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其

他总承包序列对应行业奖项的),主承建企业和参建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20 万元、80 万元和 10 万元、50 万元和 6 万元、30

万元和 3 万元、25 万元和 2 万元、15 万元和 1 万元、5 万元和 5000

元的奖励。单个项目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奖励。

(九)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

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300 万

元、50 万元、2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认

证的,每项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科

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 成果)奖的,每项分别奖励 8 万

元、2 万元。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

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

际(国家)、省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十)强化人才支撑。本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前 10

强且增速超 10%的企业高管人员(国有企业限领导班子成员,其

他企业每家不超过 5 人),按其个人收入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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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人不超过 15 万元的工作津贴。对从宁波市外正式引进的注册一级

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岩土师、

造价工程师等高级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连续满 3 年后给予

企业每人 1 万元奖励。引进的上述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区

相关人才政策。对企业自主培养晋升的上述注册类人才,给予企

业每人 1 万元奖励。对于企业自主培养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

给予企业每人 1 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按照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内容,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要求,大力推进我区公共

建筑接入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推动绿色建筑由设计向全生命周期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

材应用、绿色施工、绿色运营,不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十二)全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按照省、市加快推进建

筑工业化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工业化实施比例;不断加强制度和

能力建设,建立适应本区特点的装配式建筑制度、技术、生产和

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培训管理,积极培育出一批省级、国家级

的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快在本区形成适应装配式

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

(十三)着力推广 BIM 技术的应用。推进 BIM 技术与工业

化、绿色建筑融合,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积极推广本区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 BIM 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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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以设计、施工阶段的运用为先行,带动工程决策、规划、

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应用。对于建筑业企业在工

程项目中实际应用 BIM 技术,获得市级以上示范、观摩工程的,

给予单个项目 5 万元奖励。

六、严格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全面

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追溯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化,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

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

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

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积极创

建智慧工地,利用科技创新手段加强监管能力。

(十五)加强建筑渣土规范化处置管理。强化建筑渣土(含

泥浆,下同)综合管理,有效解决建筑渣土就地消纳问题,进一

步提高渣土处置率,并规范消纳场地运营管理;理顺建筑渣土运

输处置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做到合理收费;摸排核定渣土产生

总量,规范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流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拓

宽建筑渣土消纳渠道,进一步加快建筑渣土资源化应用;开展建

筑渣土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建筑渣土处置企业的信用考核和失

信惩戒力度。按照“全区统筹、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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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

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渣土长效管理机

制,逐步实现建筑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工作目标。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

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

资格取消等市场准入退出和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签订

等招标投标活动及施工现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中的

应用。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

信行为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失信

责任追溯机制,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

门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营造失信惩戒、守信

激励的环境,从根本上规范本区建筑市场行为和秩序。

七、完善机制保障,规范建筑业行业管理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指导。区建筑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紧密围绕建筑业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重

点,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区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建立区

领导与重点企业联系对接机制、职能部门结对帮扶企业制度,完

善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加强

区外市场考察推介力度,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

业拓展国内外新兴市场,帮扶企业“走出去”。

(十八)明确职能分工,合力保障行业发展。区建设交通局

第17页

— 10 —

负责做好全区建筑业发展总体保障服务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做好

建筑业企业纳税服务的政策推送工作,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区财

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政策资金。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企业规范劳

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做好区域建

筑渣土、泥浆处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

强建筑业施工临时场地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配合落实渣土消纳

处置工作。雄镇投资公司要加强渣土消纳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

做好渣土消纳费制定的指导工作;结合废弃山塘整治,做好区域

建筑石料的相应保障服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加大对建筑

材料市场哄抬价格、涉嫌垄断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本区建筑

材料经营有序规范。区发改局、金融办、审计局、经信局、科技

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创新扶持行业发展新措

施,探索行业服务新模式,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提高协会服务能力,充

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制

定行业标准、促进对外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水平

不断提高。

八、附则

(二十)建筑业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

失信事件,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申报资格。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

第18页

— 11 —

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

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

(二十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等特殊事项,由区建筑业发展

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企一策研究处理。

(二十三)本意见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建

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0〕6 号)及《关于加快建

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镇政办发〔2011〕72 号)文件同时作废。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5 日

第19页

— 12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5 日印发

第20页

—1—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镇政办发〔2021〕64 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 号)精神,现就我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镇海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助力镇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第21页

— 2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围绕镇海争创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主线,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原则,以挖掘培育优质拟挂牌上市企业为重点,着力推动企业股改,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加快形成资本市场“镇海板块”的规模效应和集聚优势,为镇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经过 5 年(2021-2025 年)努力,做大做强资本市场“镇海板块”,力争到 2025 年末,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家,股份制改造 30 家,新三板、宁波股交所挂牌300 家。推动全区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人才引进等重点项目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对接,确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常年保持20 家以上。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并购重组深入实施。力争5年新增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及并购重组规模100 亿元以上。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全区风险公司数量和主要风险指标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

第22页

—3—1.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股改审计调账增加以前年度的利润或因股权、产权等调整而形成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在企业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境内 IPO 申报资料并获准受理后全额补助给企业。上述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转增股本需要等原因,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新增地方综合贡献;(3)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及其相关联的区内企业,因历史原因在企业上市规范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增地方综合贡献. 2.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 5 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 3 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的年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企业因股改产生或补缴的税款除外,下同)的地方综合贡献,前 3 年给予企业 100%奖励、后2 年给予50%奖励。3.对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设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开始享受5 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从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前3 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 2 年给予 50%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在企业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境内IPO申

第23页

— 4 —

报材料并获准受理后予以兑现。(二)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挂牌上市。1.企业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获准受理的,奖励 600 万元,若企业主动撤回的,须退还奖励资金。企业已享受股改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条政策。2.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 万元。3.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 400 万元。

4.对非因风险处置原因,已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本区的,按上一年净利润 5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1000 万元。5.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6.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者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 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有限公司,每家最高奖励10 万元。(三)加大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力度1.注册在我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基金参与区内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其首次到位不低于200万元的投资,按首次到位投资额的 3%给予基金公司累计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在我区新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且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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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以及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 60%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 5 人)的收入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四)鼓励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和再融资。1.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并购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按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单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4.企业在新三板实现外部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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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鼓励企业到宁波股交所实现融资,对获得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的 1.5%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20 万元。5.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首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东股权转让形成的新增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区留存部分 85%的奖励。

6.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引领作用。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区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类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基金,对上市公司设立基金的区产业基金予以优先配套。

(五)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1.建立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制度。意向企业通过所在镇、街道向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近三年财务数据;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报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形成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发文。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间无推动上市进度举措的,需重新认定,名单每年动态更新。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要每半年向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市工作阶段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活动。

2.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给予全方位政策倾斜支持。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股改涉及的工商变更、权证过户等事项,相关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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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从速办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品牌、技改补助等申报中给予倾斜支持。3.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用能指标,及时保障企业募投项目供地。4.建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区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区上市公司及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确需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拟上市专家服务团,各相关部门要精选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主要业务骨干成立专家服务团,为企业提供直通式咨询、定制式方案等各类服务。

5.鼓励引进和培育资本市场专业人才。鼓励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招聘高水平财务总监、董秘人员,对其招聘具备上市公司工作经验的财务总监、董秘人员所发生的猎头费用,成功上市后给予 50%补贴,最高 5 万元。各类资本市场人才符合我区相关人才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6.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对所属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如确需单独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区政府进行专题研究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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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凤凰行动”镇海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的落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和协调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事项。

(二)优化职能部门服务机制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一件事”集成改革,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提升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工作效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服务、勇于担当,积极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消除企业上市后顾之忧。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碰到的困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必要时经领导小组会商,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对积极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尽职免责。(三)加强责任考核

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导向性,充分调动各镇(乡)、街道、园区积极性。同时,建立跟踪督办机制,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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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报“雄镇经济擂台”亮灯情况。(四)完善金融顾问辅导机制充分发挥市金融顾问和区金融规划师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政策宣导、投融资服务、风险防范、法律会计等多元化综合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帮助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疑难问题和相关工作安排,为市金融顾问和区金融规划师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五)营造良好上市氛围

建立企业上市服务联盟,联合高校院所、交易所、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投资等机构,搭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每年定期组织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加强新闻媒体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报道我区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四、其他事项

1.上述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上述一次性奖励政策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奖励,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本政策中涉及的企业上市、新三板奖励资金不与企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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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贡献挂钩。

3.本意见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实施,施行日期至2025年12 月 31 日止。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2 号)同时废止。2021 年 1 月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11 月23 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1 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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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文件镇经信〔2022〕170 号镇海区经信局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各镇(街道)、新城管理办、石化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镇海区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镇海区财政局2022 年11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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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大力推进软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宁波市超常规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行动方案(2022-2026)》、《镇海区数字经济提质扩量行动计划(2022-2025)》、《关于加快推动镇海区制造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加强优质项目招引。对 2022 年1 月1 日以后注册落户镇海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 1%奖励;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 2%奖励。上述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特别优质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鼓励引进上下游关联或配套企业。对推荐引进落户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两年内营收超1 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推荐方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2.推动企业上台阶上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4000 万元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6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3.鼓励企业上规纳统。对当年新注册、剥离业务后新设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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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行业代码后年度首次纳统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一季度、二季度纳统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10 万、5 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三年纳统且每年营收增长在 10%以上的,分别给予当年营收增长超额部分10%、15%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4.鼓励企业争先进位。对已纳统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季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环比增长10%以上的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且环比增长 20%以上,给予超过部分10%、最高20 万元奖励。

二、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5.扩大企业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且自主研发投入超过 200 万元的已纳统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自主研发经费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6.引导软件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列入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独角兽软件企业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优秀/重点软件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30 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参评荣誉资质。对获评市级首版次软件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新取得软件著作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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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3 万元。对首次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数据服务企业能力(DSCA)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ISO27017/BS7799、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评估等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三、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8.支持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软件名园的运营机构,给予市级补贴1:1 配套奖励。开展镇海区软件产业园区培育建设,对面积5000 平米以上,入驻软件企业占比 50%以上(不少于 10 家),软件业务营收总额达到5亿元、1 亿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软件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100 万、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区级软件产业园区年度软件业务营收增速超过10%的,根据绩效目标考核,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30 万元奖励。9.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提质相关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服务平台等组织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交流活动,事先向区经信部门申报并同意后,按审定的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补助,单家单位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10.推动企业联动发展。鼓励企业采购已纳统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的软件产品及信息咨询服务,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采购方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买卖双方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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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企业的除外。

1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深度参与数字化项目,优先支持已纳统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数字化项目。支持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单次参展最高不超过5 万元;给予特装费 50%奖励,单次参展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强化产业要素保障

12.支持企业本地办公。对 2022 年1 月1 日以后注册落户镇海并租用镇海区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收分别达到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按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3 人/100 平米认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月最高 35 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3.鼓励企业购置不动产。对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300平米以上并自用的纳统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 人/100 平米,购买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20%以上的,给予购置金额 3%、5%补助,最高 200 万元补助。新注册落地的企业,经承诺有关事项,可享受本政策。14.支持软件人才来镇就业。对已纳统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重点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给予每年最高 6 万元工作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给予每年最高 3 万元工作津贴。上述政策补贴期限三年,人才需在本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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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三年以上。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对区内重点骨干软件企业(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先推荐上述企业高管认定镇海区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其子女可优先入读区内优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5.鼓励企业引进资本。2022 年1 月1 日以来,对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的创业团队(企业),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投资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兼并或收购区外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镇海并纳统,并购合同金额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16.贷款贴息补助。对注册在镇海区内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新增银行贷款的,给予新增贷款不超过 LPR 利息的 50%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贴息时间不超过 2 年。

五、深化数字化改革

17.加快产业大脑建设。对于列入省级试点的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公司,给予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配套奖励。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行业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公司,给予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配套奖励。对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公司,经考核,给予每年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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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万元的运营费补助,补助期为三年。对入选省数字经济系统能力组件的,每个组件一次性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8.大力推动产业大脑应用落地。支持产业大脑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生态、新智造、共性技术服务,鼓励企业通过产业大脑应用场景赋能实现转型升级。19.加强特色应用场景开发落地。对获评省级、市级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重大应用”、特色应用,以及获评“一地创新、全省共享”、“牵一发、动全身”、“最系列”成果的数字经济系统应用场景,分别给予应用场景主要承建方30 万元、10万元奖励。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镇海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政策不受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综合评价限制;如未特别说明,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与本政策类同的,优先推荐享受上级政策,区级财政补差。

3.企业招引过程中如另有协议规定的,从其规定。4.企业未能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运行调控、项目管理等事项的,结合实际情况,核减有关补助资金。5.企业享受本政策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5 年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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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年限外迁的,需回缴全部补助资金。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 年12月31日。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的均可享受,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或类同的,以本政策为准。7.本政策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2 年11 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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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ZHD00-2023-0005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文件镇政发〔2023〕34 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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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 号)、《镇海区数字经济提质扩量行动计划(2022-2025)》(镇政办〔2022〕35 号)、《镇海区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行动方案》(镇经信〔2023〕71 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1.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15%、最高800万元奖励。对列入镇海区数字化车间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按项目投入给予 12%、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已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施上述项目的,奖励标准上浮20%,封顶不变。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数字化项目。对获评市级“未来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标杆计划、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计划,获评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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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6%、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列入高技术、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8%、最高 30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本条款项目2 个。3.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20%-30%、最高 100 万元奖励。推动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30%-50%、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全覆盖,对纳入市级“云上企业”培育库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企业上云上平台的,给予服务商1000 元/家、最高 10 万元奖励。4.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发展。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10 万、30 万元、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市级企业大脑的,给予50 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工业APP的,给予 5 万元奖励。5.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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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6.加强企业信息安全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提升,鼓励经认定的工控安全服务商对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咨询、评测。对企业实施工控安全提升类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优先列入当年两化融合项目计划或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计划。

7.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等)等项目的,以及 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元宇宙、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市级 1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国家级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政策不超过 2 个项目。二、推动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提质发展8.做大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对新纳统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9.培育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全省电子信息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名单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10.鼓励打造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对获评市级数字工厂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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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级数字工厂培育、省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11.鼓励核心制造业企业提质跃升。实施数字经济“双倍增”工程,对每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平均超过20%的重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 万元奖励,每再增加5个百分点,再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 30 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50万元奖励。

12.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对首次获评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商或省级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13.大力营造数字经济发展氛围。根据经营状况、经济贡献、评优评先、工作配合等情况,每年推荐镇海区数字经济领域先进团体(集体、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14.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市级奖励 5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一定综合支持政策。15.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当年列入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且通过鉴定的,给予5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 10 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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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和市认定但省未公布的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内首版次软件的,给予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16.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 万元、40 万元奖励。17.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非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的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包括“小升规”、“月进规”企业),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对规下样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平均增速且正增长,根据市级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18.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战新企业名录且当年度战新产值占比超过 90%的亿元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20%以上且为近 5 年最高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19.搭建高能级战新平台。对获评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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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0 万元奖励。20.支持开展两业融合试点创新。对获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奖励。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21.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首次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22.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梯队培育,对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咨询的企业,经认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按咨询服务费分别给予 20%-40%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 30 万元。被评为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分别奖励10 万元和20万元。实施企业家和中高层管理干部(含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23.鼓励企业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当年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 万元;给予展位特装费50%、最高 20 万元奖励。

24.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支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公布名单为准)采购注册行政区制造业企业产品,对采购 3 家(含)以上非化工企业产品、且年内采购金额合计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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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采购方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 万元。采购方与被采购方不能为关联企业。

七、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25.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申明、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 万元、20 万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申明的给予每家8 万元奖励;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8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10 万元奖励。26.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 万元、5万元奖励(修订项目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40%奖励)。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后又获省级或国家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新认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 5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7.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质量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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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减半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 万元奖励。

八、实施全域产业治理

28.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落实省、市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0.5%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按项目法支持国有公司建设小微企业园、镇(街道、园区)利用自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重大项目。按因素法支持镇(街道、园区)推进工业用地盘活、园区提升、区块改造、企业(行业)整治、绿色制造、淘汰落后等工作,鼓励工业用地(企业)再开发、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29.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评区级、市级、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30.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一至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数字化园区的,分别给予20 万元、40万元奖励。

九、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31.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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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鼓励工业节水。对首次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累进补差奖励。33.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34.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等绿色化改造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最高20万元奖励。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35.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十一、附则

36.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37.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38.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及企业综合贡献有关要求,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39.区发改局负责第 18、19、20、35 条政策落实,区市场监

第48页

—11—管局负责第 22 条部分政策以及第25、26、27 条政策落实,其余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落实。区财政局负责政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40.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41.本政策意见自 2023 年 11 月12 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第49页

— 12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0 月12 日印发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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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HD05-2022-0002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文件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科〔2022〕33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2022 年11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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