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杨坪招商手册(1)

发布时间:2022-4-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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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坪招商手册(1)

——投资政策- 16 -一、大力推进产业招商(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下同),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 1000 万元(含)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强度达到 1OO 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投资强度达到 50 万元/亩(农业加工类项目分别达到 50 万元/亩、25 万元/亩),达产后城市规划区内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 10 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 6 万元/亩的工业招商项目(农业加工项目达产后分别达到 4万元/亩、2.5 万元/亩),原则上土地供应价格城市规划区内不超过 20 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不超过 10 万元/亩。2.工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用地,投资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租期内(不超过 5 年)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后,再按相关规定协议出让,租赁期间按年交纳土地租金(城市规划区内10 元/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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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坪招商手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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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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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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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进产业招商

(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新能

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下同),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 1000 万元(含)

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强度达到 1OO 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投

资强度达到 50 万元/亩(农业加工类项目分别达到 50 万元/亩、

25 万元/亩),达产后城市规划区内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贡献

不低于 10 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

低于 6 万元/亩的工业招商项目(农业加工项目达产后分别达到 4

万元/亩、2.5 万元/亩),原则上土地供应价格城市规划区内不超

过 20 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不超过 10 万元/亩。

2.工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用地,投资企业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市政府

委托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租期内(不超过 5 年)达

到约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

产出率)后,再按相关规定协议出让,租赁期间按年交纳土地租金

(城市规划区内10 元/平方米/年,城市规划区外 8 元/平方米/年)。

3.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属世界 500 强或中国制造业 500 强的,

城市规划区内供地条件达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

通气、通网络信号、通污水管网、完成场地平整),城市规划区

外供地条件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完成场地平整)。

4.市属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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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5.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农、林、牧业初

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小而美(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不低

于 1 万元/平方米、每个纳税年度单位面积税收贡献 100 元/平方

米)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按土地供应价格

付款,达产达效后按其土地取得成本(不含税费)50%为基数,

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

6.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0 万元(含)以上至 50000 万

元的工业项目(不含除水资源项目外的资源性工业项目),达产

达效后以其土地取得成本(不含税费)为基数,分两年(各 50%)

安排财政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一次

性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0 万元(含)以上工业项目,实行“一事

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入补助

1.新引进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3000 万元(其中国

家级髙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 2000 万元),主营业务收

入不低于单位面积 5000 元/平方米,税收(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下同)贡献不低于单位面积 100 元/平方米的工业项目投

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且票实相符

的税务发票,首期发票总金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其中国家级髙

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 2000 万元),企业投入生产后一

个月、进规后、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后,分别按 50%、20%、30%兑

现,最长不超过 3 年。兑现时同时参考企业实际使用的水、电、

气情况。

2.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一次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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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至 2 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单位面积 5000 元/平方米,单位面积税收贡献不低于 100 元/平

方米(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 3000 万元),

按生产厂房面积(非生产配套用房不超过 10%,下同)给予不超过

700 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实际装修

单价低于 700 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

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 2 亿元(含)

以上或特殊工艺装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补助标准。

投资协议约定补助限额小于审定金额的以协议为准,大于审定金

额的以审定结果为准,由市福达产投公司遴选装修公司进行装

修,超过 700 元/平方米的,企业自行承担。

3.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自建标准厂房及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至 2 亿元的(其中国

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 3000 万元),且获得《不

动产权证》的,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 3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厂房

建设补助。投资超过 2 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参考

鹤峰县标准厂房建设奖励)

4.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低于 3000 万元的农、林、牧业初加

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小而美(年度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不

低于 1 万元/平方米、年度单位面积税收贡献 100 元/平方米,以

投资协议约定为准)项目,在其实际税收完成年度给予其固定资

产投入补助,以其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

资金同比进行奖励,第一年给予 100%奖励,次年给予 50%奖励,

第三年给予 25%奖励。单个项目或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5.新引进不需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提供土地、厂房的项目(含

租用民间厂房、集体闲置厂房,扶贫车间等)(需签订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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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以其所缴税收地方留成

部分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同比进行奖励,第一年给予 100%

奖励,次年给予 50%奖励,第三年给予 25%奖励。单个项目或企

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三)物流成本补助

1.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达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以上的, 分别按照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8%、10%

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

累计补助不超过 5 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参考咸丰、巴东物流补贴政策)。(建议该条内容放入工业补

助部分)

2.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搬迁至本市的工业企业, 对其

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搬迁运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

有效票据结算)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 70%,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到本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

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本市的,除享受普惠性优惠政策外,租用办

公用房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

价格的 50%给予补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 5%给

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五)企业高端人才奖励

经认定的知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科研、技术等高层次人

才,以其在本市工业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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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等额予以补贴。

(六)财税支持

1.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中

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第 1 至 3 年免征(依据《恩施州财政局 恩

施州国家税务局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恩施州财法发〔2018〕144

号)中规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及以上

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

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2.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缴纳的净入库增

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同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发展

奖励。第 1 至 3 年给予 100%奖励,第 4 至 6 年给予 50%奖励,用

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

3.鼓励市福达产投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成长较好、市场

前景好的企业。

(七) 外商投资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且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1 美元奖励 0.1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后期追加投资、增资扩股并实际出资同等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除工业项目外,其他

产业项目按照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资额进行奖励,实际投资 1 美

元奖励 0.05 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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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1.本地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市并新注

册公司,项目投产且“进规”的,一次性给予本地工业企业 10 万

元奖励。

2.招商引资中介人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

(含土地)实际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 3 次兑现,签约及

开工兑现 2‰,企业“进规”(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标准)兑

现 1‰,投产达效兑现 2‰。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1 亿元(含)

-5 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5 亿元(含)-10 亿元的,

奖励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10 亿元(含)-50 亿元的,奖励资金

不超过 1000 万元;50 亿元(含)-100 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

2000 万元。

招商引资中介人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实

际投资额达 2 亿元(含)的文旅康养和农业类项目,按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 2.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 2 次兑现,签约及开工兑

现 1‰,投产达效兑现 1.5‰,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各类商会、专业招商中介等机构与我市合作,与市招

商局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在招商工作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二、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九)标准厂房配套

1.对入驻政府所属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租金按

8-15 元/平方米/月(楼层均价,分园区明确不同价格)、配套用

房租金按 4-7 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按 1 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 园区内基础设施(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垃圾处理等)统

一纳入市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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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新入园且于投产当年或次年“进规”的工业企业(标准

厂房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5000 元/平方米),厂房租金享受“三

免两减半”政策,即前 3 年全额奖励,第 4、第 5 年(以厂房租赁

协议约定之日起计算)减半奖励,实行先交后奖。

3.经认定的优质工业项目,政府可为其代建厂房及基础设

施,企业自投产第 1 个年度起,5 年内向政府分期支付建设资金。

(十)融资支持

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作用,

年担保费率控制在贷款金额的 1%以内,不另行收取保证金;引导

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将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费率控制在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 50%以内。

2. 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

板、四板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和其他合法形式在资本市

场直接融资的工业企业,按《恩施市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施

方案》(恩市政办发〔2016〕45 号)规定的政策予以奖励。

(十一)扩规奖励

1.对当年“进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 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30 万元。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1 亿元、增幅达 15%(含)以

上且连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3 万

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 亿-5 亿元、增幅达 15%(含)以上且连

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 5 万元;对当年主

营业务收入 5 亿-10 亿元、增幅达 10%(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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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

入超过 10 亿元、增幅达 10%(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

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 30 万元。起始年自“进规”第二年开

始计算,符合本条第 2 款奖励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4.培育工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对国家级、省级示

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

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培育

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

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

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5.对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对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

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

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信息化、工业

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对首次通过省级“两化”(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

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

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6.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 30 万

元、10 万元;对获得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

10 万元、3 万元。(科技创新奖励第 2 条原文)

(十二)工业(技改)奖励

1.工业项目奖励。对本地新建的工业项目(能源、矿产类企

业除外),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项目入统为准)以上且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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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月内)设备投资达 500 万元(以正式发票为准)以上的,

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入的 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已享受州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工业技改项目奖励。工业企业 (能源、矿产类企业除外)

实施技术改造或因环保等原因异地迁建的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

(以项目入统为准)以上且一次性(24 个月内)设备投资达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入的 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

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已享受州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3.工业(技改)项目达到招商项目条件的,参照招商政策兑现。

(十三)科技创新奖励

1.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 10 万元,其他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 万元;对

通过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企业奖励 5 万元。

2.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由市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州外企

业,在我市注册成立 2 年内进规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

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在有效期内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

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

励 30 万元。

3.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

完成国家或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

资金的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

入比重超过 5%以上的部分,按照 8%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

高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企业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4%以上的部分,按照 10%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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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以

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4%以上的部分,按照

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

5.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产

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州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6.加强孵化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

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新建孵化平台需要

土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政策同等享受。

7.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委托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

发项目(含直接购买成果)并进行了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实际

成交额的 2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成果)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8.吸引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对我市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

省、州认定的技术创新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9. 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专利权由工

业类企业独占的,奖励 0.5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优秀

奖的,每件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称号的,奖励 2 万元。

(十四)稳岗就业奖励

对年稳岗就业 50 人次(含)至 100 人次的“规上”工业企

业,按人均 500 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对年稳岗就业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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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 800 元的标准给予稳岗

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就业人数以企业职工

年均参保人数为准。

(十五)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对新(扩)建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 5%给予奖励,单个

项目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于投产当年或次年“进规”的,另行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六)支持乡镇发展工业经济

1.每新增 1 家“进规” “入统”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

地乡(镇、办、处)5 万元、2 万元;每新增 1 家主营业务收入

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

办、处)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每新增 1 家税收超过 500 万

元、1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办、处)20

万元、50 万元。由市级和乡(镇、办、处)联合培育的企业减半

奖励。

2.支持乡(镇、办、处)发展特色产业园,将园区(市级产

业园区除外)内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作为基数,由市财

政安排等额专项资金奖励给园区所在乡(镇、办、处),用于发

展工业经济。

(十七)优化企业服务

1.1 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开办相关手续;1 个工作日办结实体

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手续;工业项目全部实现“先建后验”,审

批时间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入驻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实行区

域性统一评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五多合一”(多规、多评、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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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验、多测),园区内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

不超过 70 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 50 个工

作日,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

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3.完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职称

评定方面:突破现有职称评定界限和方法,做到应评尽评。子女

入学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按需就学,企业员工子女就近入

学。人才公寓方面:将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引入人才公寓,完善

员工洗衣、就餐、就寝、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设备。卫生医疗

方面:引导企业及员工积极加入工会组织,动员多方力量为员工

进行体检。劳动维权方面:引导企业依法维护员工利益,激励员

工爱岗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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