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禧家园C地块6#售楼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1-10-2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悦禧家园C地块6#售楼说明书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约定的交付标准。本次销售商品房为精装交付,交付标准为: 1、外墙:真石漆、涂料、局部石材、铝板。 2、外门窗:断铝Low-E中空玻璃窗/断铝中空玻璃窗/中置活动遮阳(东南西 向设置)。 3、公共电梯:日立。 4、公共部位: 1)地下门厅:地面铺装地砖,墙面铺贴墙砖;设天花吊顶及照明灯具。 2)首层入口大堂:地砖及石英石,墙面铺贴墙砖;设天花吊顶及照明灯具; 安装中央空调。 3)电梯厅及入户走道:地面铺装地砖,墙面局部铺贴高级墙砖,设天花吊顶 及照明灯具。 4)疏散楼梯:从车库上至二层及从顶层上至天面的楼梯间及踏步为防滑地砖, 其它为水泥砂浆找平压光,墙身及天花为涂料,天花安装吸顶灯。 5、首层门厅单元门:铝合金门。 ... [收起]
[展开]
悦禧家园C地块6#售楼说明书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售楼说明书 悦禧家园C地块C6# 售 楼 说 明 书 2021年10月

第2页

售楼说明书 一、企业声明与购房提示 1、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公开的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准确、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本期商品房的周边不利因素以及主要的交易风险和应注意的事项: 1)北侧靠近金城路高架位置存在一定噪音影响。 2)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 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本期及以后相关 的不利因素,将在确定后于销售时另行公示。

第3页

售楼说明书 二、企业信息 1、开发企业名信息 开发企业名称: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电话:0510-88677777 开发资质:暂定贰级 2、销售代理企业信息 自销团队,售楼处联系电话:0510-88677777 销售负责人黄文欢,联系电话:0510-88677777 3、前期物业企业信息 前期物业企业名称: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地址:滨湖区高浪路与立信大道交汇处 负责人:刘春舜 联系电话:0510-85200077 资质等级:壹级 三、项目项目概况及销售信息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悦禧家园C地块C6# (2)坐落位置:金城路南侧、芦中路西侧 (3)规划占地面积:123392.1平方米 (4)总建筑面积:55.82万平方米 (5)规划用途:居住、商业用地 (6)容积率:2.81 (7)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终止日期为住宅用地至2086年12月2 6日止,商业用地至2056年12月26日止。

第4页

售楼说明书 附:项目区位示意图 鸟瞰图

第5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规划方案总平图

第6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2、项目公建配套情况

第7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3、本次销售房源套数:住宅共251套,建筑面29780.11平方米

第15页

户型图: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95㎡ 122㎡ 128㎡ 227㎡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户及监管账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通惠路支行 监管账户:8110 5010 1330 1806 073

第16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5、本次销售商品房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详见相关书证),无查封、限制等 权利状况。 6、购房涉及的其他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 费、委托代办证服务费等)。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 高层住宅:①物业服务费2.5元/月·平方米(物价局批复); ②电梯运营费0.75元/月·平方米(属代收代付费,包含电梯运行电费、 年检费,日常维护费等); ③公共能耗费0.3元/月·平方米(属代收代付费,包含公共照明、绿化 养护浇水,保洁用水等)。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委托代办证服务费 6 00 元/套。 7、本次销售房源计划于 2023年10月30日交付。交付条件为按照审批后的图纸施工 到位,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并符合合同

第17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约定的交付标准。本次销售商品房为精装交付,交付标准为: 1、外墙:真石漆、涂料、局部石材、铝板。 2、外门窗:断铝Low-E中空玻璃窗/断铝中空玻璃窗/中置活动遮阳(东南西 向设置)。 3、公共电梯:日立。 4、公共部位: 1)地下门厅:地面铺装地砖,墙面铺贴墙砖;设天花吊顶及照明灯具。 2)首层入口大堂:地砖及石英石,墙面铺贴墙砖;设天花吊顶及照明灯具; 安装中央空调。 3)电梯厅及入户走道:地面铺装地砖,墙面局部铺贴高级墙砖,设天花吊顶 及照明灯具。 4)疏散楼梯:从车库上至二层及从顶层上至天面的楼梯间及踏步为防滑地砖, 其它为水泥砂浆找平压光,墙身及天花为涂料,天花安装吸顶灯。 5、首层门厅单元门:铝合金门。 6、门: 1)入户门:钢木入户门 2)户内门(室内部分):复合木门,配门锁 7、卧室:地面铺实木复合地板(品牌贝尔或南国绿洲或和邦盛世),石膏板 造型吊顶带灯槽,墙面乳胶漆(品牌),石英石窗台 8、书房:地面铺实木复合地板(品牌贝尔或南国绿洲或和邦盛世),石膏板 造型吊顶,墙面乳胶漆(品牌),石英石窗台 9、起居室(客厅):地面铺地砖(品牌欧神诺或蒙娜丽莎或欧美),石膏板 造型吊顶带灯槽,墙面乳胶漆(品牌),石英石窗台 10、厨房: 1)墙面:墙面铺贴墙砖(品牌欧美);地面:地面铺地砖(品牌金牌亚洲或 欧神诺或欧美);顶面:铝扣板吊顶 2)水槽、龙头:摩恩或贝朗 3)油烟机、燃气灶:林内或老板 4)微波炉:美的或老板 5)橱柜:定制 11、卫生间:

第18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1)墙面:墙面铺贴墙砖(品牌欧美);地面:地面铺地砖(品牌欧神诺或蒙 娜丽莎或欧美);顶面:铝扣板吊顶 2)花洒、台盆龙头:摩恩或美标 3 )台盆、座便器:美标或乐家 4)镜柜:定制 5)台盆柜:定制 6)玻璃淋浴房:定制 7)浴巾杆:喜多美或日丰 8)厕纸架:喜多美或日丰 9)置物架:喜多美或日丰 10)暖风机:欧普或三雄极光或TCL 11)浴缸及浴缸龙头:贝朗或美标(仅G4、G9有此装置) 12、收纳:收纳:玄关柜(定制)(G1及G5户型无玄关柜) 13、设备:1)中央空调(品牌海信或格力或美的)、壁挂炉(品牌小松鼠) 14、其它: 1)每户配置可视对讲机:可视对讲(施德朗或狄耐克或安居宝)。 2)户内给 水管:PPR 材质 3)户内强弱电线管:PVC 材质 4)设备平台:细石混凝土地坪。 5) 阳台:地面铺地砖、阳台栏杆为镀锌钢管栏杆,配电动晾衣架(好太太), 封闭阳台。 6)开关插座品牌:罗格朗或西蒙或施耐德。 7) 太阳能:住宅顶6层每户配太阳能热水。 8)灯具:厨房和卫生间为面板灯(欧普或三雄极光);客餐厅筒灯或射灯(欧 普或三雄极光)、灯带;主卧 筒灯或射灯(欧普或三雄极光);客餐厅主灯、主卧 主灯及其他房间主灯为节能灯泡。 9)入户门锁:凯迪士电子门锁或亚太天能电子门锁 10)信报箱:一层集中设置每户专用不锈钢信箱 11)安防:1、户内安防系统:施德朗或狄耐克或安居宝可视对讲系统,燃气 泄露探测系统;首二层、顶层设置红外线幕帘入侵报警探测系统;客厅、卧室安 装紧急求助按钮

第19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12)户外安防系统:24小时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边防御红外报警系统、社区 电子巡更管理系统、门禁系统。 13)电话及电视:部分房间预留有线电视或电话插口 14)网络系统:光纤入户 15)水电煤气配套:每户均为独立水、电表、暗装配电箱,配送开关插座, 室内管线暗装;每户燃气入户,安装燃气计量表 16)16层、31层为燃气立管转换层,该楼层的燃气管排布与其它楼层有差异, 橱柜空间、尺寸与其它他楼层有差异。 特别提示: 本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所购房的交付标准以本附件为准。本附件未约定事项,出卖 人 皆不作出任何承诺。同时,出卖人所开发的悦禧家园其它组团(或标段)的房屋都不作 为本合 同项下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交付标准。买受人已充分知晓上述事实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8、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方式、最高售价、租金标准处置方式:出租出售 最高售价25万。租金标准:300 元/月(含50 元/月物业管理费)。 9、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白蚁防治及前期物业服务情况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符合无锡市绿色管理条例要求。 白蚁防治: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 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 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环境卫生 公共绿地、水体、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 运。 4)、秩序维护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管理防范服务; 提供门岗执勤、定时巡视;

第20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有专人管理。 6)、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7)、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小区现场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10、销售代理及团购活动有关信息:无

第21页

售楼说明书 四、相关公示材料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9、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样本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条款样本 1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样 13、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销售现场公示表

第22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公 示 材 料

第27页

建设单位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名称 XDG-2016-17号地块-XDG-2016-17号地块-C块(1-14#及地下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地址 金城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建设项目编码 3202111706050101 建设规模 120632 施工许可编号 320203201808220201 合同工期 1280 天 合同价格 22505.71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 参建单位 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勘察单位 江苏鑫源岩土勘察工程有 项目 张明 勘察合同 320203010120180318 特发此证 限公司 负责人 备案编码 发证机关 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设计单位 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 项目 设计合同 发证日期 2018年08月22日 公司 负责人 刘欣 备案编码 20171102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信息可通过微信号“江苏建设信息”扫描二维码验证 施工单位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 徐健 施工合同 3202132018080601A0100 负责人 备案编码 0 监理单位 无锡市三利工程建设监理有 总监理 朱明 监理合同 3202131808170101-HE- 限公司 工程师 备案编码 001 工程总 项目负责人 承包单位 联合体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 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 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28页

施工许可证编号: 3202032018082202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建设单位: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XDG-2016-17号地块-XDG-2016-17号地块-C块(1-14#及地下 室) 房屋建筑工程明细单 市政工程项目明细单 名称 面积(平方米) 层数 其他(高度、 名称 长度 面积 其他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单跨等) (千米) (平方米) (直径、单跨等)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2#) 2131.00 0.00 7 0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10# 2499.00 0.00 7 0 、C11#)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3#) 2002.00 0.00 6 0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4#) 2206.00 0.00 7 0 7 0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14#、门 2334.00 0.00 5 0 卫)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5#) 3074.00 0.00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6#) 31462.00 0.00 46 0 2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1#及地 2002.00 27353.00 6 0 库) 2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8#) 2371.00 0.00 7 XDG-2016-17号地块-C块一期(C12#及地 31504.00 5700.00 46 库) 1、本附件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 2、本附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29页

施工许可证编号: 3202032018082202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建设单位: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XDG-2016-17号地块-XDG-2016-17号地块-C块(1-14#及地下 室) 房屋建筑工程明细单 市政工程项目明细单 名称 面积(平方米) 层数 其他(高度、 名称 长度 面积 其他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单跨等) (千米) (平方米) (直径、单跨等)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7#) 2002.00 0.00 6 0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9#) 2005.00 0.00 6 0 XDG-2016-17号地块-C块二期(C13#) 1987.00 0.00 6 0 总面积:120632.00(平方米) 地上面积:87579.00(平方米) 地下面积:33053.00(平方米) 总长度/面积: (千米)/ (平方米) 备注 备注 1、本附件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 2、本附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34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 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 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 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第35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 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 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 的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 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 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第36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 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 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 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 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 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 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 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 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 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

第37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 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 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 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 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 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 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 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 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 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 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 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 受人。

第38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 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 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 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 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 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 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 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 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 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 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 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

第39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 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 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 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 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 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 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 续。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 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 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40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 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 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 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 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 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41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总则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 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权责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 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 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42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 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 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 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 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 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 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 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

第43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 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 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 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 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 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第44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45页

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商品房认购协议 编号: 0000001 卖方(甲方):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方(乙方): 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认购协议》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双方将签署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业主 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改造申请及甲方其他公告、提示文件。乙方已经阅读理解同意上述文件。 甲方开发建设的 悦禧家园 项目,已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并领取 (2021)预销准字第151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定购 幢 单元 室,该房屋建筑面积暂测为 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乙方定购的该房屋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该房款未包含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在交房时交齐各项综合费用。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 □商业按揭付款: 。 □公积金按揭付款: 。 □组合按揭付款: 。 □分期付款: 。 三、双方责任: 1、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到甲方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 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且不予保留该房屋;乙方承诺自己对其贷款资质及相关情况明确知悉。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的按揭申请不为银行接受,又不改变付款方式,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作违约处理,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2、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内到银行签署贷款合同,每逾期一天,乙方按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 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3、乙方须按相关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至相关部门缴纳契税、印花税、维修资金等,交纳标准按相关部门最新公布规定为 准 。如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有关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负。 4、乙方所申办的按揭金额及年限最终由银行确定为准。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按揭贷款利 率。办理按揭买受人须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按揭,并提供按揭回执后方可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按揭客户所须提供的资料最终以银行要求为准 ) 5、乙方的联系方式由乙方据实提供,如因联系方式有误,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变更联系方式,需书面通 知予甲方。 6、本认购书所列数值计数及内容如有变动,双方同意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列为准。 7、乙方自行承担因政府政策变化等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风险。若乙方因前述情形而拒绝履行合同,甲 方有权对乙方做违约处理。 8、乙方需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来履行合同。若乙方变更付款或按揭、贷款方式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 对乙方做违约处理并撤销对乙方的购房优惠。 9、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且甲方担保的,乙方承诺不可撤销地公证委托甲方或者其指定的办证公司代为办理合同标的房地 产权证和抵押权证,代办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于交付当日向指定办证公司支付,并提供办证所需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办证方工作, 否则将承担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0、若本认购协议解除,甲方有权将所赠送的实物赠品从乙方所付定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承担相应刷卡手续费。 11、甲方已经向乙方提示当地限购、限贷政策,乙方确认已经知晓。 12、乙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经向乙方告知房屋存在的抵押等权利信息,乙方予以认可。 13、如乙方在规划设计、材料工艺、银行贷款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贷款资格等)、红线内外配套、商 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等为由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定金、房屋另售、不再另行通知且免 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房屋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四、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带资料: 1、本人及配偶私章/身份证/户口本/港澳通行证/护照(外籍买受人须在当地中国政府认可的相关机构办理有关资料的中 文翻译认证及公证)、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和出生证; 2、办理按揭申请提供银行半年流水,每月的银行流水不低于每月月供额的2倍以上,提供不低于月供额的2倍的收入证明 和其他资产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最近连续3个月缴税凭证或房产/租赁证等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由公积金中心打印的 近半年以上无锡市连续缴存明细; 3、购买车位办理按揭申请提供所在楼盘的房产证明(房产证/买卖合同,任何一样均可); 4、银行要求的其他按揭资料。 五、乙方已理解并同意甲方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条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变 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乙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房屋的相关不利因素等。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认购协议》时,甲方已 向乙方出示双方将签署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改造申请及甲方 其他公告、提示文件。乙方已经阅读理解同意上述文件。 六、本认购书适用中国法律,在本认购书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认购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署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定金后生效。本认购书是证明乙 方已经预购商品房的唯一有效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生效,本认购书即自动失效。 注:本合同项下 即指位于 的 ,双方对此不存异议。。 甲方(公章):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住所地:无锡悦禧家园售楼处 住所地: 邮政编码:214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10-66877777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地点:无锡悦禧家园售楼处 签约时间地点:

第46页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YHSH-C-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预售) 出卖人: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第47页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48页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 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 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 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 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 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 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第1页

第49页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 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 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 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 登记类型。 9. 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 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 售商品房的行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 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2页

第50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备案号: (预 售) 房屋代码: 备案日期: ) (合同编号: YHSH-C-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1088677777 通讯地址: 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1705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14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20200MA1N22BQ9D 联系电话:/ 企业资质证书号: 无锡 KF14241 法定代表人: 李明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 法定代表人 】:无 【 户籍所在地 】: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证号:无 ,性别:/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无 【 委托代理人 】:无 【 国籍 】:/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出生日期:无 通讯地址:无 邮政编码:无 第3页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h5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