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计价格[2002]198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
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
标人委托 , 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 审查
投标人资格 ,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 , 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
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
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
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 , 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
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 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具体收费额由招
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 , 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
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
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