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安徽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Anhui Province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安徽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Anhui Province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前 言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查询我省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文件,由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医保
局等部门参与,制定并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口袋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
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请各地做好
政策落实和宣传。
前言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受灾群众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
001 006
010
013
019
022
028
041
最低生活保障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一、国家级
文件(可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网站查
询)
1.《社会
救助暂行办
法》(国务院
令第649号)
规定:“国家
对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
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
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
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
能 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
障其基本生活。”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002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
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
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
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采取
“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
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
字〔2021〕76号)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
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
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
“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03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5.《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113号)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
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
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
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
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
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
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
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替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试行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
纳入低保范围。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关证
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鼓励具备
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
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进退
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在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
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
理完成低 保金增发、减
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三、适用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
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
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
004
四、救助内容
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扣减家庭收入后的差额(或根据申
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类分档等其他方式计
算),被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电、燃气
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以下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
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法律援助;
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等。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0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
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
养。”“特困人员
供养的内容包括:
提供基本生活条
件;对生活不能自
理的给予照料;提
供疾病治疗;办理
丧葬事宜。
2.《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健全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的意见》(国发
〔2016〕14号)规
定了对象认定条
件、救助供养标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救助供养形式等。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
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
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
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确定。
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
18号)规定:“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
长至18周岁。”
5.《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了特困
人员认定的具体办法。
007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
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02号)规定:在全省建立起
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
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
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
料护理水平。
008
4.《安徽省特困人
员认定办法》(皖民
社救字〔2021〕74
号)规定了60周岁以
上的老年人;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残
疾等级为一、二、三
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残疾等级为一、
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
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
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
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和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
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
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救助内容
按月发放特困供养金;被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护理补贴;水、电、燃气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有意
愿的可入住集中养老机构;基本殡葬服务等。符合条件的还
可以享受以下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
救助;法律援助;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等。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09
受灾群众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
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
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
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
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
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
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3.《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20〕245号)规定:“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
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
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
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011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
83号)规定:“加强因灾倒塌
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
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
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
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
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
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
〔2020〕948号)规定:“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
括……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
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
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
其他救灾事项。”
三、适用对象
受灾群众。
四、救助内容
当遭遇自然灾害时,根据受灾情况实施必要的灾害应急救
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
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012
医疗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网站查询)
1.《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号)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
医疗救助制度,
保障医疗救助对
象获得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
“医疗救助采取
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
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
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
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
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
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规
定:“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
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
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
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
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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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
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规定:“医疗救助公平
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
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
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
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
办〔2022〕6号)规定:
“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
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
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
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
给予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3.《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
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1〕8号)规定:“在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
期内,调整现行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在坚持医保制
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
保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助力乡
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
015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三、适用对象
特困人员、低
保对象、低保边缘
家庭成员、返贫致
贫人口、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脱贫不
稳定和纳入相关部
门农村低收入人口
监测范围的人
口);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
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的大病患者。
四、救助内容
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
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给
予70%-80%定额资
助,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给予50%定额
资助。已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医保,进
入保障年度后新认
定为救助对象的不
再追补资助。
2.基本医疗保
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
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
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均享受统
一的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16
3.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
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
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4.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
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
助。因个人原因未参
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
不纳入医疗救助范
围。
五、救助标准
1.年度救助起付
标准:按救助对象家
庭困难情况,分类设
定年度救助起付标
准。特困人员、低保
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
付标准;返贫致贫人
口起付标准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
付标准3000元。
2.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
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
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
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门诊慢特病和
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
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
宜适度确定。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17
3.倾斜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
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
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
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
行情况科学确定。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救助。
具体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市根据医疗
救助资金运行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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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教育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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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
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
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
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
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
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
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
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
应的教育救助。”
019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3号)规定:“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对
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
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
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
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
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
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
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
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
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
政策。”
2.《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20〕25号)规定:“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
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
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
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3.《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
规定了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对象范围
和资助标准。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20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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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学生
四、救助内容
对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
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
课程教科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生
活补助;普通高中学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
年给予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
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
杂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
专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国家助学
金,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符合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表演
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普通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和帮扶。
021
住房救
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
书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
实施。”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
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
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
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住房救助(一)
——城镇公租房保障
023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
〔2014〕83号)
规定:“完善轮候
制度,对符合规定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等城
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
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
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
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
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
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
尽保。”
三、适用对象
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特困人
员等。
四、救助内容
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特困
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住房救助。
024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网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
实施。”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
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
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
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住房救助(二)
——农村危房改造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25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完善轮候
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
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
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
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
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
全住房需求。”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
发〔2020〕25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
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
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
请应保尽保。”
三、适用对象
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
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
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和农村低保边缘户。
026
四、救助内容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
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
万元。
五、申请途径
符合条件的,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
请,申请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027
就业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
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
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
员,通过贷款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
补贴、培训补贴、费
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
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
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
态清‘零’。对已就业
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
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
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
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
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一)
——公益性岗位补贴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029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全面落实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
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
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
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
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
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
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
训补贴。”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030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
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
态“清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
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
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救助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50%,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031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
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
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
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
‘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
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二)
——创业担保贷款
032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4〕83号)规
定:“全面落实职业
介绍补贴、职业培训
补贴、社会保险补
贴、岗位补贴等政
策,鼓励企业吸纳就
业困难人员。加强创
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
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
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
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
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
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
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
庭动态清‘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
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
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
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033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受灾
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三、适用对象
(一)重点就业群体。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
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
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
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网络商户、脱贫劳动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
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的,均可在创业地人社
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
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
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贷款
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
元。
四、救助内容
(一)对符合条件
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
创业担保贷款,中央
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
度为20万元,我省提
高到50万元。经办银
行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利
息,剩余部分财政贴息【目前LPR=3.55%】
034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
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
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
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
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
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
定时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三)
——一次性创业补贴
035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的实施意
见》(皖政
〔2014〕83号)
规定:“全面落实
职业介绍补贴、职
业培训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岗位补
贴等政策,鼓励企
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
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
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
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
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
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
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
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
家庭动态“清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
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
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
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最低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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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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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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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救助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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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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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036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
知》(皖政〔2022〕6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
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
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创业补贴,各地可给予配套支持。
三、适用对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脱贫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
民工。
四、救助内容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一
定时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037
最低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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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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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站查询)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
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
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
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
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
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
定时间的渐退期。”
就业救助(四)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038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全面落实职
业介绍补贴、职
业培训补贴、社
会保险补贴、岗
位补贴等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
业困难人员。加
强创业培训、创
业服务,充分利
用创业孵化基
地、小额担保贷
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
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
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
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
训补贴。”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
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
家庭动态“清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
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
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
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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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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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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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就业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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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三、适用对象
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救助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
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的
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
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
的可延长至退休。
040
临时救助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一、国家级文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站查询)
1.《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国务
院令第649号)规
定:“国家对因火
灾、交通事故等意
外事件,家庭成员
突发重大疾病等原
因,导致基本生活
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的家庭,或者因生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
加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
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
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
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
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
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20〕18号)规定:“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
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
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
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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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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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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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二、省级文件(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对遭遇突发事
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
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
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
家庭实施重点救助。”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皖政秘〔2015〕23号)规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标
准、程序、方式和保障。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20〕25号)规定:“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
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
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
的,可事一议’审批。”
4.《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
〔2021〕77号)规定临时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043
最低
生活
保障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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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
救助
医疗
救助
教育
救助
住房
救助
就业
救助
临时
救助
5.《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113号)规定:对受疫
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
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
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工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
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
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
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
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
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充分发挥县级社会救助协调
机制作用,对有特殊重大生活困难的群众,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给予妥善解决。
三、适用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
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
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和个人。
044
安徽省社会救助政策
Anhui Province Social Assistance Policy 口袋书
2.支出型救助对
象。因教育、医疗等生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
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
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
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
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
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
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四、救助内容
单次救助金额为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各
县、区可细分相应等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
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
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