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现象,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极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的隐患,损害各参与主体的利
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
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
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
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
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
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这种情形下,
招投标活动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投标模式,参与投标的单位虽然都是由招标单位邀请的,但
这些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都是相互串通并与招标单位串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某个施工单位中
标,而不是竞争工程承包权。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
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
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
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在外观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
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二、“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
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
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三、“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
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
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
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
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
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依据。
四、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对一般情形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
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除此以外,需要考虑到两种特殊的情
形。
首先,备案的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根据本文我们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