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发布时间:2022-7-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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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02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电子发票,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业务,在办税大厅前台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 UKey 发放 );如果您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依法在办税大厅前台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如果您需使用其他类发票(如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业务。您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违法使用发票将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税收优惠政策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享受方式请您在申报前通过扫描税收优惠政策二维码,点击相关链接或咨询我局项目管家团队。四、纳税申报缴纳您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以公布的时间为准)办理各税(费)种申报缴纳。1. 在电子税务局录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后签订三方协议,也可通过办税大厅前台完成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录入及三方协议签订。签订三方协议后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 App 进行申报,选择税库联网缴纳。2. 携带申报表、身份证原件前往税务窗口申报,选择银行端现金缴纳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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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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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页

为使国家惠企利民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经

济开发区税务局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服务经济开发

区重大项目及规上企业,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进行

了政策梳理,编写了这本《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旨在让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打造最优税收营

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手册》在企业经常涉及的各税费种信息、电子

税务局纳税人端快速操作指引、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

支持政策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此外,《手册》

还推出了电子版,实现了政策解读线上推送,申报提

示移动引导,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精准送达,各项优惠

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我们真诚的期待这本《手册》能够成为和谐征纳

关系的“连心桥”、税惠政策落实的“助推器”、促

进企业发展的“加油站”,希望广大纳税人对《手册》

提出宝贵意见。对于国家新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或法

律、法规调整,我们将采取专项解读的方式实施动态

宣传,欢迎您随时关注。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2 年 7 月

前  言

第3页

目  录

新办纳税人须知……………………………………… 01

现行税(费)种一览表……………………………… 05

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14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清单… …………… 17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快速操作指引………… 40

第5页

01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如果您的单位性质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您在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或其他部门发放的证件后,请拨打电话 0429—

8226908,我们将为您提供“管家式”服务,同时您作

为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如下业务:

一、登记信息确认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确认及实名采集。

1. 自行登录辽宁省税务局官网注册辽宁省电子税

务局并进行信息确认,通过辽宁移动办税 App 进行实

名采集。

2.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

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到税务窗口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实名采集、开通电子税务局、获得个人所得税系统密

码或注册码。

3. 可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

务”按提示信息办理或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原件、

公章等资料到税务窗口办理。

以上业务须及时办理,以免因未进行信息确认及

实名采集造成无法办理其他涉税业务。

二、发票业务

如果您因经营需要,涉及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

新办纳税人须知

第6页

02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电子发票,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

领用等业务,在办税大厅前台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 UKey 发放 );如果您需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依法在办税大厅前台办理增值税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如果您需使用其他

类发票(如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可在电子

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业务。

您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违法使用

发票将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收优惠政策

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享受方式请您在申报前通过扫描税收优惠政策二

维码,点击相关链接或咨询我局项目管家团队。

四、纳税申报缴纳

您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如遇节假

日顺延,具体以公布的时间为准)办理各税(费)种

申报缴纳。

1. 在电子税务局录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后签订三

方协议,也可通过办税大厅前台完成存款账户账号信

息录入及三方协议签订。签订三方协议后自行登录电

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 App 进行申报,选择税库联

网缴纳。

2. 携带申报表、身份证原件前往税务窗口申报,

选择银行端现金缴纳或 POS 机(联网划卡)缴纳。

3. 您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申

第7页

03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报、缴纳税(费)款,违反相关规定可能被依法加收

滞纳金、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权益

我们根据您的需求,通过开展税法普及、税收宣传、

“项目管家”服务、开通投诉热线等措施,保障您的

知情权、监督权、陈述与申诉权等权益。

1.“项目管家”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一级管家: 0429—8226902

二级管家:

纳税服务股 0429—8226911

法制股 0429—8226908

收入核算股 0429—8226910

征收管理股 0429—8226915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0429—8226909

三级管家:

税源管理一股 0429—8226920

税源管理二股 0429—8226921

第一税务所 0429—8226922

2. 您对我局工作人员服务言行或服务质效不满可

拨打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0429—8226911 进行投诉。

3. 您对我局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

侵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拨打我局纪检组电话 0429—

8226919 进行投诉。

再次感谢并欢迎您来美丽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投

资兴业,我们将 24 小时竭诚为您提供“管家式”的税

收服务!

第8页

04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序号 种类 纳税人(缴费人) 征收对象 ( 计税依据、计费依

据 )

1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

2 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

税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国务院

确定的销售应税消

费品的其他单位和

个人

烟、酒、小汽车、成品油等 15

类消费品

3 车辆

购置税

在中国境内购置应

税车辆的单位和个

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 150 毫

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

4 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中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

物品

5 企业

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居民企业和非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的应纳税所

得额

现行税(费)

第9页

05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种一览表

税率 预算分配比例

税率为 13%、9%、6%;征收率为 3%、5% 中央 50% 县区 50%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复合计税 中央 100%

10% 县区 100%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复合计税 中央 100%

居民企业为 25%;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

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收人为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规定,相关收人减按 10% 征税;对在

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 25% 征税

中央 60% 县区 40%

第10页

06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序号 种类 纳税人(缴费人) 征收对象 ( 计税依据、计费依

据 )

6 个人

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或

者无住所而一个纳

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 居 住 累 计 满 183

天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又

不居住,或者无住

所而一个纳税年度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累 计 不 满 183 天 的

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7 土地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人的

单位和个人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8 房产税

在中国境内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范围内房屋的

产权所有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范围内房屋

9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在中国境内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0 耕地

占用税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

地 (包括其他农用

地 )建房或者从事

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或者个人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 ( 包括

其他农用地 ) 面积

第11页

07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税率 预算分配比例

综合所得,适用 3% ~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中央 60% 县区 40%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0%、40%、50%、60%) 县区 100%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

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县区 100%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

1.5-30 元;中等城市为 1.2 ~ 24 元;小城市

为 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 0.6

~ 12 元

县区 100%

不同地区实行有差别的幅度税额 县区 100%

第12页

08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序号 种类 纳税人(缴费人) 征收对象 ( 计税依据、计费依

据 )

11 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

地、房屋权属,承

受的单位和个人

成交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

12 资源税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开

发应税自然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

矿产、水气矿产、盐、水资源

13 车船税

在中国境内应税车

辆、船舶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

车辆和船舶

14 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书立、

领受应税凭证的单

位和个人

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

15 城市维护

建设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税额

16 船舶吨税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

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船舶

17 环境

保护税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直

接向环境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

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

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

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18 教育

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税额

19 地方教育

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税额

第13页

09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税率 预算分配比例

3% ~ 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3% ~ 5% 的幅度内按照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县区 100%

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

收 县区 100%

不同幅度的定额税率 县区 100%

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县区 100%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在县城、

镇的,税率为 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税率为 1%

县区 100%

实行定额税率,包括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县区 1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

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 20% 市 80%

3% 县区 100%

2% 省 10% 县区 90%

第14页

10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序号 种类 纳税人(缴费人) 征收对象 ( 计税依据、计费依

据 )

20 水土保持

补偿费

在山区、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

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

他区域开办生产建

设项目或者从事其

他生产建设活动,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貌植被,不能恢

复原有水土保持功

能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

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

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

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

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对

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

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

地面积计征。

三是取土、挖砂(河道采砂权

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

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

采石量计征。

四是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

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

保持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

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21

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

设费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

市区新建民用建筑

的建设单位(实际

征管中存在部分缴

费人为个人)。

国家规定为按照应修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但考虑我

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

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

企业的承受能力,我省规定按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

22

河道采砂

权出让价款

取得采砂权的单位

或个人

1、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确定出让底价。

2、国家和省有特殊要求不采取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获

得采砂权的,由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参照拍卖、挂牌出让采砂

权底价测算方法确定收缴金额。

第15页

11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税率 预算分配比例

一是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

期间的,林地(无工程果园)每平方米 1.0 元、

疏林地每平方米 0.8 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

率 70% 以上的每平方米 1.0、70%-30% 的每平

方米 0.8 元、30% 以下的每平方米 0.5 元;耕

地每平方米 0.5 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

面建筑物等每平方米 0.5 元。二是开采矿产资

源的,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

资源,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 0.95 元。石油、

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

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 1.0 元。三是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95

元计征。四是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

米 0.95 元计征。

中央 10%,省 90%(征收

子目为 " 省审批 ")

中央 10%,地市 90%(征

收子目为 " 市审批 ")

中央 10%,县 (区 )90%(征

收子目为 " 区县审批 ")

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 1700 元;鞍山、抚顺、

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 1487.50 元;其

余省辖市每平方米 1275 元;县级市和县城每

平方米 850 元。

省 10%, 地 市 90% 街 道

乡镇所在地为龙港、连

山( 包 括 经 开 局 与 杨

杖子局管辖街道)省

10%,县(区)90% 其他

街道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由组织实施招标、拍卖、

挂牌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成交确认书”

确定的数额一次性全额征收。

2、不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获得采

砂权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 50%,市 20%,县(区)

30%(征收子目为“省许

可”)省 20%,市 30%,

县(区)50%(征收子目

为“市许可”、“县区

许可”)

第16页

12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序号 种类 纳税人(缴费人) 征收对象 ( 计税依据、计费依

据 )

23 海域

使用金

使用海域的单位或

个人

一是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二

是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

24

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

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

让人(单位和个人)

一是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二是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是划拨土地收入。

四是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第17页

13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税率 预算分配比例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

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

葫芦岛项目用海 - 中央

100% 地方海域使用金收

入:

1、葫芦岛项目用海 - 省

17.14%市 40%县(市、区)

42.86%。

2、葫芦岛养殖用海 - 市

100%。

3、葫芦岛养殖用海 - 县

(市、区)100%

没有固定的计费依据与征收标准,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收入的确定与出让方式及用地性质等

因素相关。

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葫芦岛 - 市 100%;葫芦

岛 - 县(市、区)100%

2、补缴的土地价款:葫

芦岛 - 市 100%;葫芦岛

- 县(市、区)100%

3、划拨土地收入:葫芦

岛 - 市 100%;葫芦岛 -

县(市、区)100%

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葫芦岛 - 市 100%;葫芦

岛 - 县(市、区)100%

第18页

14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各项社会保

序号 险种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失业保险费

5 工伤保险费

第19页

15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险费费率表

费率情况

少数省 ( 市 ) 单位费率低于 16% 外 , 其他省全部为 16%。低于 16% 的省

( 市 ), 已经提出过渡方法 , 将逐步过渡到 16%。职工个人费率全部为

8%。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费率除上海执行 24% 外 , 浙江、宁波执行 18%

外,其他省统一为 20%。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为 16%,个人缴费部分为 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 1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

人费率为 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前 , 各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比例为 7%-10%, 个人缴费比例为 2% 左右 ,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0.5%-

1%;实施后 , 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

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规定的费率确定。葫芦岛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为 7.5%,个人缴费部分为 2%。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 2%。延缓实施总费率为

1% 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为八类。企业各行业工伤风院类

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

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9%、1.1%、1.3%、1.6%、1.9% 左右。

浮动费率 :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 , 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 即在基淮费率基础上可

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 或向下浮动至 80%、50%。2022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企业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期间,

如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停止下调费率。

第20页

16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2022 年新的组合式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

增值税 1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纾困发展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

2 进一步鼓励创业创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城镇土地

使用税 3 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21页

17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税费支持政策清单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

减应纳税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 发改财金

〔2022〕271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

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 3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

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

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

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

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4号)

第22页

18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

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

4 进一步支持农产品

流通体系建设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印花税 5

支持高校办学,优

化高校后勤保障服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涉及增值

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

育附加、企

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

6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23页

19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

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

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

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

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

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

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

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

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 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辽财税〔 2019〕14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辽财税〔2022〕34 号)

第24页

20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策

涉及增值

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

育附加、企

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

7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8

鼓励污染防治企业

的专业化、规模化

发展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个人所得税9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25页

21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 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

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

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50 号)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

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

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

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

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

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

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

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

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

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第26页

22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

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

得税

10 进一步支持创业创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印花税、房

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11 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车船税 12 促进节约能源 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执行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

增值税 13 支持亚运会和亚残

运会 2020 年 4 月 9 日起

第27页

23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

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

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

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

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

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 税;对其承

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

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

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

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

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8 号)

273 号文: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

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

减免优惠政策。

74 号文: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

船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

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

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

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74 号)

一、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

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

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

免征增值税。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

所附《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

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

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

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

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 2022 年

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 号)

第28页

24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

14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纾困发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

15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发展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

16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纾困发展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

17

支持小微企业和制

造业等行业发展、

尽快释放大规模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红利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施行

第29页

25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一、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

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发改产业

〔2022〕27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

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

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

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

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

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

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

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第30页

26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

增值税 17

支持小微企业和制

造业等行业发展、

尽快释放大规模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红利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施行

第31页

27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

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

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

三、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

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

业”、“农、林、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

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

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

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

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2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

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第32页

28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延

长、 延 续

实施的税

费优惠政

增值税 17

支持小微企业和制

造业等行业发展、

尽快释放大规模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红利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施行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18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发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19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

创新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第33页

29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

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

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

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

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

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第34页

30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20

促进中小微企业设

备更新和技术升

级,持续激发市场

主体创新活力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21 优化生育政策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第35页

31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

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

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 可在

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

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

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

前扣除,其余 50% 按规定在剩余

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

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

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

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

行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发改产业

〔2022〕27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

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

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

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

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

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

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

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

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能变更。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

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

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

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

行。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

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

第36页

32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

得税(代扣

代缴除外)、

国内增值

税、国内消

费税及附征

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2 支持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发展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

占用税和教

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3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发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

第37页

33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

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

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

限继续延长 6 个月。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

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

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

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

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

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

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

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

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

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

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 年第 3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

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

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发改财金

〔2022〕27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

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

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

财税〔2022〕59 号)

第38页

34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车辆购置税 24 促进汽车消 费,支

持汽车产业发展

2022 年 6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失业

保险费率 25 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

至 2023 年 8 月 31

工伤保险费 26 进一步做好助企纾

困和民生保障

2022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第39页

35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

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

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对 购 置 日 期 在 2022 年 6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

(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

购置税。

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 1%。

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为

0.5%,个人费率仍为 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2〕23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

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

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2〕16 号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

10 号 )

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

付月数在 18 个月(含)以上的统

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

为基础下调 20%;期间,各市工伤

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

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2〕23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

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

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2〕16 号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

10 号 )

第40页

36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

27 部分行业实施阶段

性缓缴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第41页

37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 5 个特困

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款所属

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底;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

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

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

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

围。缓缴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

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和服饰

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

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

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

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

和船舶和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

作、广播和电视和电影和录音制作

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

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

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6 月

至 2022 年 12 月,工伤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2〕23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

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

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2〕16 号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

作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10 号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

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

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

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

〔2022〕22 号)

第42页

38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优惠类型 序号 项目 执行期限

2022 年 新

出台税费

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

27 部分行业实施阶段

性缓缴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第43页

39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内容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

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

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

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

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

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

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

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灵活就

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

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

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 号)

第44页

40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一、登录路径

登 录 网 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

gov.cn。

也可通过进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

站,点击“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访问。

电子税务局支持 360 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火狐

浏览器、QQ 浏览器等,推荐使用 InternetExplorer9.0

及以上浏览器。

二、登录方式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供网页版的登录方式,点击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端快速操作指引

第45页

41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首页右上角“登录”按钮,支持企业业务、自然人业

务和代理业务。

(一)企业业务登录

单位纳税人支持社会信用代码及纳税人识别号方

式登录。用户名为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登

录方式有快捷登录、普通登录、二维码登录。

首次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密码必须包

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中三种或三

种以上,长度在 8 到 15 位之间。

1、快捷登录

通过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手机号码,

获取短信验证码后进行登录。

注:用来获取短信验证码的手机号码必须是已完

成实名采集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

购票人员的手机号码。

第46页

42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2、普通登录

通过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3、二维码登录

二维码登录即支付宝扫码登录,帮助您以更加快

捷简便的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注

意的是,在使用支付宝二维码登录之前,需对支付宝

先进行绑定操作,具体的绑定方法如下。

第47页

43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个

人中心】。

(2)点击“第三方登录”栏次下,对应的【绑定】

按键。

(3)系统弹出二维码扫描框。

第48页

44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4)当前登录人使用手机的支付宝,扫描此二维

码,扫描过程中需要人脸验证,验证通过后,“第三

方登录”栏次下的“状态”变为“已绑定”。

(5)登录时,可以选择“二维码登录”,点击“支

付宝图标”。

(6)使用已绑定的支付宝进行扫码。

第49页

45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7)选择要登录的企业,完成登录。

业务说明: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

在登录企业绑定支付宝后,可以在登录时直接使用支

付宝扫描二维码登录。

温馨提示:

(1)办税人如果关联多个企业,则需要每个企业

单独绑定。

(2)只能自己绑定自己支付宝,不可替他人绑定。

三、注册流程

(一)已登记纳税人注册操作步骤

1、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按钮,在出现的登录

框中选择“企业业务”标签页,点击“企业注册”。

第50页

46

“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手册

2、打开页面后,点击“已登记纳税人注册”,进

入“验证纳税人信息”页面。

3、进入页面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

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此时会

向输入的手机号发送一条包含验证码的短信,输入验

证码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页面后输入“纳税人基本信息”与“联系

人信息”后,点击提交信息。

5、此时可以用纳税人识别号与登录密码登录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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