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11丽水

发布时间:2023-6-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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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1丽水

国家级政策篇1.三部委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 1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1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的通知...........................................2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 2021 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的通报....................................................73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22 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78丽水市政策篇1.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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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1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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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

1.三部委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 1

浙江省政策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的意见........................................................................................ 11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

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的通知...........................................24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 2021 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公

共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的通报....................................................73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22 年浙江省装备制造

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78

丽水市政策篇

1.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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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级政策篇

1.三部委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原〔202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建设现代化强

国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十三五”

时期,我国钢铁工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

产能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绿色发展、智能制

造、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十四五”时期,我国钢铁工业仍然存在产能过剩压力大、

产业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有待提升、产业

集中度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

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十

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文件,更好地促进钢铁工业

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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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

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

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钢铁工业质量变革、效

率变革、动力变革,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质量

效益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突出创新驱动引领,推进产学研用协同

创新,强化高端材料、绿色低碳等工艺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

研究,强化产业链工艺、装备、技术集成创新,促进产业耦

合发展,强化钢铁工业与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创新。

坚持总量控制。优化产能调控政策,深化要素配置改革,

严格实施产能置换,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扶优汰劣,鼓励跨

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坚持绿色低碳。坚持总量调控和科技创新降碳相结合,

坚持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全面推进超低

排放改造,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供给保障、绿色低碳、资源安全和

行业发展,遵循钢铁工业发展规律,保持去产能政策的稳定

性和前瞻性,提高供需的适配性、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 2025 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资源

供应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

全球竞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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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研发投入强度力争达到 1.5%,

氢冶金、低碳冶金、洁净钢冶炼、薄带铸轧、无头轧制等先

进工艺技术取得突破进展。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 80%左右,

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 55%,打造 30 家以上智能工厂。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集聚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钢

铁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工艺结构明显优化,电炉钢产量占

粗钢总产量比例提升至 15%以上。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钢铁

市场供需基本达到动态平衡。

绿色低碳深入推进。构建产业间耦合发展的资源循环利

用体系,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吨钢综合能耗

降低 2%以上,水资源消耗强度降低 10%以上,确保 2030 年前

碳达峰。

资源保障大幅改善。资源多元化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国

内铁矿山产能、规模、集约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回收加工

体系基本健全,利用水平显著提高,钢铁工业利用废钢资源

量达到 3 亿吨以上。

供给质量持续提升。高端钢铁产品供给能力大幅增强,

品种和质量提档升级,每年突破 5 种左右关键钢铁材料,形

成一批拥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二、主要任务

(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

造产学研用一体的协同创新生态。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

推动行业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和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围绕低碳

冶金、洁净钢冶炼、薄带铸轧、高效轧制、基于大数据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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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管控、节能环保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先进电炉、特种冶

炼、高端检测等通用专用装备和零部件,加大创新资源投入。

发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关键领域钢铁

新材料上下游合作机制,搭建重点领域产业联盟。鼓励有条

件的地区建设钢铁行业创新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

加强标准技术体系建设,制定发布一批基础通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培育发展一批先进适用的高水平团体标准,满足

市场和创新需求。

(五)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坚决遏制钢铁冶炼项目盲目

建设,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

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

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

技术等法律法规,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去

尽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研

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能耗总量、产能利用率等为

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健全防范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加大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六)优化产业布局结构。鼓励重点区域提高淘汰标准,

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等低效率、高能耗、高污染工

艺和设备。鼓励有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市场需求、资源能

源保障和钢铁产能相对不足的地区承接转移产能。未完成产

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转入钢铁产能。鼓励钢铁冶炼项

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对于确有必要新建和搬迁建

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必须按照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建设。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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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钢厂应立足于就地改造、转型升级,达不到超低排放要

求、竞争力弱的城市钢厂,应立足于就地压减退出。统筹焦

化行业与钢铁等行业发展,引导焦化行业加大绿色环保改造

力度。

(七)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

重组,打造若干世界一流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依托行业优

势企业,在不锈钢、特殊钢、无缝钢管、铸管等领域分别培

育 1~2 家专业化领航企业。鼓励钢铁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

兼并重组,改变部分地区钢铁产业“小散乱”局面,增强企

业发展内生动力。有序引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独立热轧和独

立焦化企业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

的企业进行冶炼项目建设时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鼓励金

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向实施兼并重

组、布局调整、转型升级的钢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妥善做好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

(八)有序发展电炉炼钢。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

有序引导电炉炼钢发展。对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执行差别化

产能置换、环保管理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

程企业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鼓励在中心城市、

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小

型电炉钢企业,生产适应区域市场需求的产品,协同消纳城

市及周边废弃物。积极发展新型电炉装备,加快完善电炉炼

钢相关标准体系。推进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

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鼓励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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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件的地区开展电炉钢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新技术新装备应

用。分别遴选 8 家左右优势标杆电炉炼钢和废钢加工配送企

业,形成可推广的产业模式。

(九)深入推进绿色低碳。落实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

案,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支持建立低碳冶金创新联

盟,制定氢冶金行动方案,加快推进低碳冶炼技术研发应用。

支持构建钢铁生产全过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参与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支持企业提高绿色能

源使用比例。全面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

铁企业清洁运输,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

策。积极推进钢铁与建材、电力、化工、有色等产业耦合发

展,提高钢渣等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企业综合

废水、城市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动绿色消费,开

展钢结构住宅试点和农房建设试点,优化钢结构建筑标准体

系;建立健全钢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体系,引导下游产业用

钢升级。

(十)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开展钢铁行业智能制造行动

计划,推进 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商用密码、数字孪

生等技术在钢铁行业的应用,在铁矿开采、钢铁生产领域突

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遴选一批推广应用场景,培

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智能制造示

范推广,打造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钢铁行业大数据

中心,提升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能力。依托龙头企业推进多

基地协同制造,在工业互联网框架下实现全产业链优化。鼓

第9页

7

励企业大力推进智慧物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生产和营

销各环节的应用,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构建钢铁行业

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行业应

用标准研究。

(十一)大幅提升供给质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评价体

系,加快推动钢材产品提质升级,在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

工程装备、能源装备、先进轨道交通及汽车、高性能机械、

建筑等领域推进质量分级分类评价,持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

稳定性和一致性,促进钢材产品实物质量提升。支持钢铁企

业瞄准下游产业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

高品质特殊钢、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钢、核心基础零部件用

钢等小批量、多品种关键钢材,力争每年突破 5 种左右关键

钢铁新材料,更好满足市场需求。鼓励企业牢固树立质量为

先、品牌引领意识,深入推进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型制造,

开展规模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网络化协同制造、电子商

务等新业态,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

(十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

场两种资源,建立稳定可靠的多元化原料供应体系。强化国

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保障能力,推进国内重点矿山资源开发,

支持智能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加强铁矿行业规范管理,建

立铁矿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制度。促进难选矿综合选别和

利用技术应用,推进钒钛磁铁矿综合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开

展港口混矿业务,增加港口库存,发挥港口库存对资源保障

的缓冲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国际铁矿石资源开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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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作。完善铁矿石期货市场建设,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完善铁

矿石合理定价机制。

(十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立足

源头预防,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

方面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钢铁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

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淘汰落

后高风险工艺技术和设备,实施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预警

技术应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

任,大力提高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提升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

护水平,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积极应对新兴技术融合带来的

安全挑战。

(十四)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

范管理,强化质量、装备、环保、能耗、安全的要素约束作

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加强

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惩

处擅自新增产能、假冒伪劣、违法排污等行为,并纳入联合

惩戒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行

业自律精神,避免无序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建立

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推进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分级

分类管理,支持开展“对标挖潜、技改升级”,打造若干家

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具有代表性成果、发

展质量高的钢铁示范企业。

(十五)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实施高质量标准引领行动,

第11页

9

加快国际标准中国标准互译、转化,推动国际间检验检测与

认证结果互认,引导中国钢铁产品、装备、技术、服务等协

同“走出去”。鼓励生铁、直接还原铁、再生钢铁原料、钢

坯、钢锭等资源性产品和半制成品进口。鼓励国内外钢铁、

矿山、航运企业加强合作,构筑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全球

化钢铁产业生态圈。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关企业要根

据自身实际,按照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务实推进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

务,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七)强化政策协同。强化政策衔接,加强产融合作。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承担关键技术攻

关和前沿技术突破任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材料、

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资源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注重需求引

导和标准引领,推进下游用钢行业提高设计规范要求和标准

水平,引导钢铁产品消费升级。推动钢铁行业依法披露环境

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形成良

好的舆论环境。广泛宣传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好经验好做

法,树典型、学先进,维护和提升钢铁行业的社会形象,增

强全行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光荣感。加强

舆论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负面警示。

第12页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 月 20 日

第13页

11

浙江省政策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

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

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

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

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

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

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

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

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

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

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

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

第14页

12

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

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

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

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

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 年起普惠小

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

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

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

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

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

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

“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

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

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

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

“双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

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

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

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

第15页

13

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

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

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

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

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

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

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

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

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

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

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

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

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

第16页

14

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

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

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

省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

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

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

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

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

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

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

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

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

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

第17页

15

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

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在

校大学生、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

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

的企业下降为 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

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

减 20%。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

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

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

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

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

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

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第18页

16

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

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

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

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

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

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

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

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

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

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

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

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

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

第19页

17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

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

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

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

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

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

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

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

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 2022 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

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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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

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

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

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

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

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

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

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

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

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

不低于 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第21页

19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

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

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 2021 年下降

10%以上。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

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

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

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

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

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

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

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

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

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

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

第22页

20

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

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

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

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

级财政安排新增 4 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

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

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

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

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

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

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

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

目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

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

济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

第23页

21

改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

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

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

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责任

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

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

目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

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

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

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支持山区 26 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 26 县

“一县一业”提升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

指标,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

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

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

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

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

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

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

第24页

22

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

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

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

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

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

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

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

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

首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

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

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

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

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

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

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

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责

第25页

23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

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

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

育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

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

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

设区市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26页

24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低

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

的通知

浙经信绿色〔2022〕18 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

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我厅修订完善了《浙江省绿色低

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浙江省绿色低碳工

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快

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

转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1 月 30 日

第27页

25

第28页

26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1 基本要求

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

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 GB 3095 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

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

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 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

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

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

构、应配备 2 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第29页

27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

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1.10 鼓励园区开展工业绿色低碳微电网建设,发展屋

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推进多能高

效互补利用,推广氢能、储能技术应用。

2 评价指标

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2.1.1 园区应组织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优化用能结构、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建设光伏、光

热、地源热泵和智能微电网,适用时可采用风能、生物质能

等,督促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

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2.2.1 园区应按照 GB/T 7119 的要求督促园区内重点用

水企业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

回用,提高水资源产出率。

2.2.2 园区应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4 年)》,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亩均论英雄”综合绩效

评价,采取措施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产出率。

2.2.3 园区应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

少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

2.2.4 园区应指导并督促企业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资源、

废气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

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第30页

28

2.3.1 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

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

区内或园区外)。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等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

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2.3.2 园区新建建筑应按照 GB/T 50378、GB/T 50878

要求设计、建造和运营。建筑材料应考虑减少全生命周期的

能源资源消耗。

2.3.3 园区应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车

应优先采用节能或新能源公交车。

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2.4.1 园区应重点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进高碳产业绿

色低碳转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

绿色产业,鼓励发展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

和生产性支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产业的绿色化指数。

第31页

29

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2.5.1 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的处理应符合

GB 18597、GB 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无法自行处理

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

行处理。

2.5.2 园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减排指标和污染

物排放下降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环保技术措

施,逐年减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 等排放量。

2.5.3 园区应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绿化覆盖率、道

路遮荫比例和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2.6.1 园区应建立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

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并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宣贯

和培训等。

2.6.2 园区应按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创建内容编制绿

色低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2.6.3 园区宜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平台、环境监测管

理平台,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提出持续改善措施。

2.6.4 园区应创建局域网并定期在园区管理部门网站、

局域网或相关网站上发布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信

息、主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选择、节

水、节能、环保等方面)、废物资源化技术信息、绿色建筑

技术信息、绿色交通技术信息等。

2.7 加分项

第32页

30

2.7.1 园区应组织重点用能企业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

全面的工业节能诊断。

2.7.2 鼓励园区建立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

2.7.3 园区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绿色(低碳)工厂。

2.7.4 园区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 园区碳排放强度应低于浙江省发布的工业领域

碳排放强度平均值。

2.7.6 园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园区循环

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评价方法及程序

3.1 评价方法

3.1.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分为园区自评价

和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3.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

并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开展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

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

3.2 评价过程

3.2.1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

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

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加分项共 8 个

方面。

3.2.2 基本要求为园区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

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附录 B.1 给出了基本

第33页

31

要求的评定方法。

3.2.3 评价要求为园区应努力达到的管理绩效要求,评

价要求评分用绿色指数(GI)和加分项得分体现。

3.2.4 绿色指数(GI)以近三年工业园区绿色指数(GI)

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 B.2 给出了绿色指数(GI)

的评分方法。

3.2.5 加分项总分为 15 分,以近三年工业园区加分项

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 B.3 给出了加分项的评分方

法。

3.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 85 分以上的,可以

推荐为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3.4 评价有效期

3.4.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有

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到期后应进行重

新评价。

3.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

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

符合性的证据。

3.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园区持续符合性

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

款的园区予以除名:

第34页

32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评价指标得分不能持续达标。

3.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出现由相关部门认

定的重大及以上环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

3.5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3.5.1 评价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规范、结构合

理、易于检索和查询,报告总体结构顺序应与评价导则和评

分表细分栏目一一对应,应有索引、目录、页码;证明性材

料应充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3.5.2 报告中各项指标应提供计算过程,附数据来源证

明材料。

3.5.3 报告中应附园区内规上企业名单,并注明重点用

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企业行业类别、是否为绿色

产业;企业是否开展重点工业节能诊断。

第35页

33

A

A.1 绿色指数(GI)计算方法

工业园区绿色指数(GI)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式中:

GI ——工业园区绿色指数;

EGi ——第i项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值;

EGbi ——第i项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引领值;

RGj ——第j项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值;

RGbj ——第j项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引领值;

IGk ——第k项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值;

IGbk ——第k项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引领值;

CGf ——第f项产业技术绿色化指标值;

CGbf ——第f项产业技术绿色化指标引领值;

HGl ——第l项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值;

HGbl ——第l项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引领值;

MGp ——第p项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值;

MGbp ——第p项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引领值。

注:正向指标(越大越好的指标)和逆向指标(越小越

好的指标)数值的无量纲化分别采用指标值/引领值、引领值

第36页

34

/指标值。在全部指标中,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和主要

污染物弹性系数属于逆向指标,无量纲化方法采用引领值/

指标值。

A.2 绿色化指标具体计算方法

A.2.1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

(1)能源产出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园区工业增加值与能源消耗总量

的比值,该项指标越大,表明能源产出效率越高。能源主要

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核电、水电、风电等一次能源。

工业增加值采用2020年不变价,下同。

计算公式:能源产出率=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

/能源综合消耗总量(tce)。

(2)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量与综合

能耗总量的比值。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

地热能、氢能、潮汐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公式: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工业企业可再生

能源使用量(tce)/工业企业综合能耗总量(tce)×100%。

(3)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园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

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其中,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

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

等清洁燃气、电力及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

第37页

35

用燃油)。

计算公式:清洁能源使用率(%)=清洁能源使用量(tce)

/终端能源消费总量(tce)×100%。

A.2.2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

(1)水资源产出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园区消耗单位新鲜水量所创造的

工业增加值。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

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

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

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计算公式:水资源产出率=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

价)/园区工业用新鲜水量(m3)。

(2)土地资源产出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园区单位工业用地面积产生的工

业增加值。工业用地面积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土

地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并已投入生产的土地面积。工业用地指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

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计算公式:土地产出率=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

/园区工业用地面积(km2)。

(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工业固体废

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

第38页

36

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

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

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

物综合利用量(t)/(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

贮存量(t))×100%。

(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百分

率。工业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

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

处理后回用量)。工业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

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

量之和。

计算公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重复用水量(m3)

/工业用水总量(m3)×100%。

(5)中水回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再生水的回用量与污水处理厂处理

量的比值。其中,再生水(中水)是指二级达标水经再生工

艺净化处理后,达到中水水质指标要求,满足某种使用要求

的水。

计算公式:中水回用率(%)=园区再生水(中水)回用

量(万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100%。

(6)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可选)

第39页

37

指标解释:已回收利用的余热占园区余热资源的比重。

它是反映企业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余热回收

利用是回收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具有高于环境温度的气

态(如高温烟气)、液态(如冷却水)、固态(如各种高温

钢材)物质所载有的热能,并加以利用的过程。园区余热资

源量按照GB/T 1028 计算。

计算公式: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余热

资源量(kJ)/园区总余热资源量(kJ)×100%。

(7)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回收利用的废气资源量占园区废气资源的比

重。废气资源量为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的可回收利用的废气

量。园区中可回收利用的废气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石油裂解

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石尾气、黄磷尾气、

化工合成驰放气。

计算公式: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废气

资源量(万m3)/园区可回收利用总废气资源量(万m3)×100%。

(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本指标主要适用于再生资源类园区,是指园

区内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量与再生资源收集量的比值。再生

资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

废旧纺织品、废旧木材、废旧轮胎、废矿物油、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报废汽车等。

计算公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资源循环利

用量(万吨)/再生资源收集量(万吨)×100%。

第40页

38

A.2.3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

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园区内或园区外)。

(2)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新建工业建筑中的绿色建筑是按照GB/T

50878-201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获得二星及以

上评级的工业建筑。

计算公式: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

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面积(m2)/园区新建工业建筑面积

(m2)×100%。

(3)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新建公共建筑中的绿色建筑是按照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获得二星及以上评

级的公共建筑。

计算公式: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

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面积(m2)/园区新建公共建筑面积

(m2)×100%。

(4)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公共交通车站服务覆盖面积的总和占园

区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具体根据GB/T 51328计算。

(5)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可选)

第41页

39

指标解释: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

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

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驱动的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

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计算公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节能与新能

源公交车数量(辆)/园区公交车总量(辆)×100%。

A.2.4 产业技术绿色化指标

(1)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绿色产业的增加值与园区工业增加值

的比值。其中,绿色产业增加值是依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

新兴产业分类(2018)》(试行)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

产业的具体分类统计得到。

计算公式: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

=绿色产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100%。

(2)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

业总产值的比值。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工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

计算公式: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高技术企业的工业产值之和(万元)/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

(万元)×100%。

(3)人均工业增加值(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工业增加值与园区内工业企业从业人数

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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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计算公式:人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人)=园区工业增加

值(万元)/园区年末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人)。

(4)现代服务业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为适应现代园区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务业。主要包括基

础服务(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包

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

咨询等专业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

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和公

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

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计算公式:现代服务业比例(%)=现代服务业增加值(万

元)/园区GDP×100%。

A.2.5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

(1)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安全处置、综合利用

及安全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含危险废物)之和与当年工

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

=园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含危险废物)(t)/

园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t)×100%。

(2)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单位工业增加值所排放

的二氧化碳当量的创建期年均消减率。创建期是指绿色园区

第43页

41

创建周期。

计算公式: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1- (验收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万元)/ 创

建基准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万元))1/创

建周期

]×100%。

(3)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必选)

指标解释:指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的工业废水量,

不包括企业梯级利用的废水和园区内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t/万元)=园区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t)/园区工业增加值总量(万元)。

(4)主要污染物弹性系数(必选)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类主要污染物排

放弹性系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指从创建基准

年到验收年,国家政策明确要求总量减排和控制的污染物,

包括COD、SO2、氨氮、NOX等。某种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

系数,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某一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的三年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的比值。

计算公式:某种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某种污染物排放

量创建周期年均增长率(%)/园区工业增加值创建周期年均

增长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主要污染物排放弹

性系数之和/污染物个数。

(5)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空

气质量优良等级按照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

第44页

42

(6)绿化覆盖率(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园区规划范围内用

地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绿色覆盖率(%)=园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

(m2)/园区用地总面积(m2)×100%。

(7)道路遮荫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指道路两旁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

与步行道路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道路遮荫比例(%)=道路两旁树冠垂直投影

遮蔽的总阴影面积(m2)/步行道路总面积(m2)×100%。

(8)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指露天停车场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

积与露天停车场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露天停车场树冠

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m2)/露天停车场总面积(m2)

×100%。

A.2.6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

(1)绿色园区标准体系完善程度(必选)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

适应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具体包括能源利用绿色

化标准、资源利用绿色化标准、基础设施绿色化标准、产业

绿色化标准、生态环境绿色化标准等;是否制定监管强制性

绿色相关标准执行的有关制度文件;是否开展绿色相关标准

的宣贯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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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编制绿色园区发展规划(必选)

指标解释: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创建内容编制绿色低碳工

业园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3)绿色园区信息平台完善程度(必选)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是否创建局域网;是否定期在园区

管理部门网站、局域网或相关网站上发布绿色园区建设和改

造信息;是否在园区局域网上有园区主导行业清洁生产技术

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选择、节水、节能、环保等方面)、

废物资源化技术信息、绿色建筑技术信息、绿色交通技术信

息等。

A.2.7 加分项

(1)工业节能诊断比例

指标解释:重点用能企业中三年内至少实施一次全面工

业节能诊断的企业比例。

计算公式:工业节能诊断比例(%)=重点用能企业中实

施过工业节能诊断的企业数量(个)/重点用能企业总数(个)

×100%。

(2)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

指标解释:本指标考核园区是否针对工业危险废物按照

《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6号)的

要求,建立并完善统一收运工作体系;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要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作用,探索建立精准化

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

利用、集中化统一处置的工业模式。

第46页

44

(3)绿色(低碳)工厂

指标解释:本指标考核园区内是否有企业建成省级以上

绿色(低碳)工厂。

(4)碳排放制度

指标解释:本指标考核园区是否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

(5)碳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本指标考核园区碳排放强度是否低于浙江省

发布的工业领域碳排放强度平均值。

计算公式:碳排放强度(tCO2/万元)=园区碳排放总量

(tCO2)/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

(6)循环化改造

指标解释:本指标考核园区是否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

况编制本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47页

45

第48页

46

编制说明

一、依据和目的

绿色制造是解决环境、资源和碳排放问题的重要手段,

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是实现行业绿色发展的有

效途径,同时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工厂

是绿色制造的主体,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有助于在行业

内树立标杆,引导和规范工厂实施绿色制造。

本次编制的《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以

下简称导则),旨在明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的要求,为浙

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创建和评价提供依据。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要求既保持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绿色工厂要求的一致性,同时考虑了浙江省产业特点及浙江

省已经出台的有关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转型及高质量发展

的各项政策。另外,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

体构架,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定要求还提出了工厂低碳发

展的控制要求。

本导则为工厂在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等方向设定宜达

到的先进性控制指标要求,旨在推动浙江省内工厂更好地实

现绿色低碳发展,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编制过程

本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编制过程

中,吸取了国家级绿色工厂、正在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

对评定规范的意见。收集到了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过程中遇

第49页

47

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

了本导则,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

性。

三、主要内容

本导则以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为原则,总体结构与

GB/T 36132-2018基本保持一致。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

和评价要求两部分,其中评价要求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

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一级指标。

另外,结合浙江特点和低碳发展要求,增加了加分指标。本

导则还明确了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方法与程序,描述了

基本要求的评价方法,通用要求及特定要求的评分规则。

四、说明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

生产过程的工厂为评价对象。

本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50页

48

1 基本要求

1.1 总则

1.1.1 绿色低碳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

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

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

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

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如

图 1 所示。

图1 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

1.1.2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

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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