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跨境电商业务指南(2022)

发布时间:2022-5-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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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跨境电商业务指南(2022)

-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一、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1、企业首先办理《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需提交)2、在谷歌浏览器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账号注册备案--登录--企业资质--海关资质注册备案--企业注册登记--登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录入企业资料:(阳江海关 6870,海关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出资者(中国 142)、报关人员情况必填,提交申请前一定尽量上传已盖章、日期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申请成功后电话告知海关,海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章之日起 7 天内有效)。3、填写注意事项: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济区划: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非特殊区域(阳江市 4417);组织机构类型:公司;企业类别:有自营权的生产企业(行业种类选制造业)、外贸企业(行业种类选批发零售业);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类别填写。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219 号)递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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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跨境电商业务指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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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阳江跨境电商业务指南

阳江市商务局

2022 年 5 月

第2页

目 录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1

(一) 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1

(二) 注意事项………………………………………………2

二、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3

三、相关部门政策…………………………………………………4

(一)海关方面……………………………………………………4

(二)税务方面……………………………………………………5

( 三 ) 外 汇 方 面 … … … … … … … … … … … … … … … … … 6

(四)商务方面……………………………………………………7

四、相关部门联系电话…………………………………………9

附 税务优惠政策汇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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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

1、企业首先办理《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无需提交)

2、在谷歌浏览器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账号注

册备案--登录--企业资质--海关资质注册备案--企业注册

登记--登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录入企业资料:(阳

江海关 6870,海关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出资者(中国 142)、

报关人员情况必填,提交申请前一定尽量上传已盖章、日期

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申请成功后电话告知海关,海

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

章之日起 7 天内有效)。

3、填写注意事项: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经济区划: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非特殊区域(阳

江市 4417);组织机构类型:公司;企业类别:有自营权的

生产企业(行业种类选制造业)、外贸企业(行业种类选批

发零售业);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类别填写。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

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219 号)递交相

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

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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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在谷歌浏览器打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拉--多证

合一平台(点击)。

2、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注册备案(企

业)。

3、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登录--权限确

认--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代码--手机验证成功。

4、勾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合并办理备案。

5、在草稿件填写补充完整相关正确资料--提交申请。

6、申请成功后自行网商查询进度,无需到海关递交资

料。

7、企业申请信息传输到海关存在时间差、海关在接收

到信息并受理企业备案登记后,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标准

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

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2019

年第 14 号公告)

8、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注册取证后,联系江门电子口岸中心办理 IC 卡。

联系电话:制卡 0750-3871138,技术:0750-326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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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报关专业章规格:椭圆形,长 50mm,宽 36mm,包括

企业名称全称。

3、咨询电话:0662-3325749,0662-3320176

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

一、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相关资料信息。

二、用电子口岸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cn/)--海关企业通用资质-- 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修改--暂存--申报--成功。

三、电话告知海关、海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

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章之日起 7 天内有效)。

1、属于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等无需取得相关证书

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海关予以留

存并验证企业在海关备案交易网址(网站、APP、微信小程

序等)的真实性及交易流程合规性。

2、变更时勾选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

网站网址。(无报关权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3、范围: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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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在变更时需注明商务类

型,填写商务网站;无报关权的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指引

海关方面

一、2014 年 1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

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

口商品。

二、2014 年 8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境商品。即经审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场所内允许开展1210保税备货业务,监管区外允许开展9610

集货业务。

三、2016 年 4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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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

四、2020 年 6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

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适用于跨

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

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五、2021 年 6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在现有

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

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

与跨境电商 B2B 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

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税务方面

一、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

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

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3 号)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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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

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

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

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

三、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见附件)

外汇方面

一、扩宽跨境电商结算渠道。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

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支持银行按照《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

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便利跨境电商业务资金收付。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

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

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

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

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商企业按现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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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三、制定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指引。作为全国首创,人行

广州分行指导广东银行自律机制制定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指

引,为银行业务审核和办理提供参考,规范银行业务审核操

作标准,让银行更好地服务跨境电商业务结算。 商务方面

一、2018 年 12 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印发《关

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

发〔2018〕486 号),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

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2021 年 3 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

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

(B 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

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

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

〔2018〕486 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

代码 1210)业务。

三、2021 年 11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第10页

- 8 -

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培育跨境电

商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园区、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

试点、提升仓储物流效率、支持海外仓建设、提高通关便利

化水平、优化税收政策、加强金融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人

才等方面着手,推进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11页

- 9 -

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海关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科 0662-3325749

税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分局 0662-3160281

外汇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外汇管理科 0662-3419743

商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电子商务科 0662-3360719

第12页

- 10 -

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额免征、减征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购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

人(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

流企业(扣缴义务人)

【优惠内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

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

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

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

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

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

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享受条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

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第13页

- 11 -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

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

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 号)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

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

货物。

【优惠内容】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

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

申报手续。

第14页

- 12 -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第一条。

三、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享受按 4%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

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率统一按照 4%确定。

【享受条件】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

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

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

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第15页

- 13 -

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

四、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其取

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

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

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36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五、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

企业。

第16页

- 14 -

【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

件的,可享受下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

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17页

- 15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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