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4-9.8)

发布时间:2023-9-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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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4-9.8)

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5.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11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15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29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38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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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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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5.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11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15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29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38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45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2023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51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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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56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689.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781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83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87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89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9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973.关于第八届“创客中国”浙江赛区暨“浙江好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入围项目公示..............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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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10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公布2023 年浙江省化工园区复核认定(第三批)通过名单的通知........105杭州市级政策篇1.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108滨江区级政策篇1.关于申报 2023 年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的通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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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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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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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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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以及数据中心、5G 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征集一批集成应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的工业绿色微电网。

二、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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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建有独立完整并稳定运营工业绿色微电网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或相应工业绿色微电网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中,工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园区应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二)具体要求。申报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应实现稳定运行、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指标中的三项要求:

1.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含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等合计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2.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MW 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MW 以上;3. 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4. 电力负荷调节能力(可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变动其输出功率的负荷占电力最大负荷的比例)达到5%以上;5.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等)达到1MW 以上;6. 可再生能源制氢或工业副产氢年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并实现就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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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业余能利用率(实现回收利用的工业余热、余压、化学余能、余冷及其他余能占理论可利用余能量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三、推荐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申报并择优推荐,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推荐工作。请于 2023 年 9 月18 日前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附件1)、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申报时间9月1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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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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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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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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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

电 子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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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88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409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其中对230项需求大企业同意公开,对179项需求大企业不同意公开),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不同意公开的需求发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现将中小企业“揭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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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针对不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可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定向“揭榜”。有意愿“揭榜”的优质中小企业需填写《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盖章版、电子版及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三)中小企业“揭榜”申请将汇总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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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资金不采取直接补助或奖励企业的方式,将在原有相关项目中予以适度倾斜。(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

三、材料报送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揭榜”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至《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3年9月12日前通过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及“揭榜”不公开需求的《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和研发能力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cxfwc@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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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100804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武林010-62301481【申报时间9月1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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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6万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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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2)。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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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7 月10 日前上报上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10日前将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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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23 年度浙江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工作目标分解表地市

目 标 任 务

培训人数

(人次)

培训班

次(次)

规上企业管理对标评价覆盖度(%)实施管理对标提升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幅全省 60000 300

当年 累计比规上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30 ≥70 幅高1 个百分点杭州 ≥8500 ≥40 ≥30 ≥70

比全市规上制造业平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幅高1

个百分点宁波 ≥10000 ≥50 同上 同上同上温州 ≥7500 ≥40 同上 同上同上湖州 ≥4500 ≥30 同上 同上同上嘉兴 ≥6000 ≥30 同上 同上同上绍兴 ≥5500 ≥30 同上 同上同上金华 ≥5500 ≥30 同上 同上同上衢州 ≥2500 ≥5 同上 同上同上舟山 ≥1500 ≥5 同上 同上同上台州 ≥6000 ≥35 同上 同上同上丽水 ≥2500 ≥5 同上 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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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地市 标杆企业推荐名额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名额杭州 5 4

宁波 6 4

温州 4 4

湖州 4 3

嘉兴 4 4

绍兴 4 3

金华 3 2

台州 4 3

舟山 2 1

衢州 2 1

丽水 2 1

合计 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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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2023 年度)申报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时间: 年月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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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法人身份证 统一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国有或国有控股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415X 产业

集群归属

企业网址

职工总数 管理人员

总数

研发人员总数管理创新

工作负责人

姓 名 部门、职务 手机号码传真号码联系人

生产和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品牌(商标)

建设情况

是否获得:

中国质量奖□ 全国质量奖□ 省政府质量奖□ 市政府质量奖□已经获得:

驰名商标( )个,省著名商标( )个,省名牌产品()个,市级著名商标( )个,市名牌产品( )个企业获得的

主要荣誉

2022 年度亩均

综合评价

A 类□ B 类□

企业经济

效益情况

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同比增幅

(%)

利润总额

(万元)

同比增幅(%)税金(万元)

同比增幅(%)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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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创新基本情况表

方式方法创新的

主要内容

□现场管理 □设备管理 □质量管理□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文化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 □其他(可多选)主要管理成果简介

(1-2 项、500 字以

内)

管理创新工作近 5

年(2018-2022 年)

累计投入(万元)

是否聘请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服务主要管理绩效指标

(注 1)

指标名称

2023 年数值

(上半年)

2022 年数值主要管理创新工作实施前后对比(%)经济效益

(注 2)

1. 销 售 利

润率

2. 净 资 产

收益率

3. 人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4. 全 员 劳

动生产率

5.……

生态效益

(注 3)

1. 万 元 产

值能耗

2. 万 元 增

加 值 综 合

能耗

3.……

备注:填报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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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经核实,本表中所填数据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且本企业近三年无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诚信等重大事件。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 业(盖章):年月日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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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注1:(1)因为每个企业申报管理创新的内容不尽相同,除了表中规定必须填报的指标以外,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自主选报管理绩效指标,以更加充分全面反映企业管理创新水平(指标少难以对管理绩效做出合理评价)。(2)企业将主要管理创新工作实施前后的绩效情况进行对比,原则上以2022年与不早于2019年的绩效进行对比,如:可以是2022年和2019年的绩效对比,也可以是2022年和2020年的绩效对比,但最早不早于2019年。(3)申报企业如能提供同行业平均水平值,请尽可能提供,并在申报总结中说明数值的出处。企业尽量提供同行业平均水平值,用文字说明与同行的水平对比,以充分说明企业管理创新水平。注2:除填报表格中必填指标外,根据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请自主选择相关指标,如:总资产利润率、现金周转率、成本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以及其他反应交货、生产效率、产品品质、安全生产、成本控制等绩效指标。关键性指标如有证明性材料,请作为附件提供。注3:除填报表格中必填指标外,根据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请自主选择相关指标,能够充分反应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减排水平。指标应尽量多且完善,关键性指标如有证明性材料,请作为附件提供。另外:推荐时,企业所在县经信局和市经信局均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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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2023 年度)姓 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时间: 年月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制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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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是全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用表;二、本表填写时,不要随意更改格式,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推荐单位: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等逐级作为推荐单位;四、工作单位填写全称,工作单位行政区划精确到县、区;五、工作单位性质选填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基层社团或其他;

六、姓名需与身份证上一致;

七、简历从大学毕业填起,精确到月,不得断档;八、主要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准确精炼,1000 字左右;九、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指曾获得的县、市级以上奖励;十、本表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十一、被推荐人若为经信系统人员,需征询属地纪检(近三年2021-2023 年)意见并加盖公章;

十二、本表用 A4 纸规格上报,一式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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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身份证号

籍 贯 省 市 县 手 机

政治面貌 学 历

职 务 职 称

工作单位

工作年限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

奖励

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

处分

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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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签字人: (盖章)年 月日各级经信局推荐审核意见县经信局 签字人: (盖章)年月日市经信局 签字人:

(盖章)年月日填报说明:如被推荐人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员工,需经过属地纪检部门审核并盖章认可,方能往上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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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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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并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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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于2023年9月15日前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推荐限额(附件1)内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8229695),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各县(市)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机要地址:杭州市南山路150号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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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067307)。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省经信厅将统一组织专家答辩。(三)为深入贯彻落实“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策部署,“415X”产业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核心区、协同区今年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定向用于所在县(市、区)对应领域装备;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县(市、区)(附件3)之间的名额可调剂使用并优先支持产业结对项目企业。以上名额变动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在正式行文中说明,其中调剂名额双方均须行文说明。(四)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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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五)对认定为2023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下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六)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省国防科工办科工处 钟逸倩0571-81051489

【申报时间9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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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 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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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2年9月 1 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3年8月 31 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 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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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 2000 万元);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 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 万元)。(三)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 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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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3年 9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 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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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三)各地经信局、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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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财险处张浩0571-87189656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1日【申报时间9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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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3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3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原则上应是2022 年8月31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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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重点领域

原则上重点支持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高端装备攻关工程等领域有关重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区26县领域可适当放宽领域范围。(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在线办理并登录,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认定)后填报申报材料(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26c45564-3e24-4c86-b526-85fb873e76d3)。在线办理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9 月15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2.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对所辖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规上工业增加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等情况,并结合2022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4家,其它设区市总数不多于 2 家。在征得县(市、区)同意并提前向省经信厅报备的前提下,允许各设区市经信局根据实际对所辖县(市、区)未用完的申报名额进行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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