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外服鑫中浩整理制作
政策简报
2023年11期
湖北外服鑫中浩整理制作
政策简报
2023年11期
目录: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二、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三、中国对法、德等6国试行单方面免签政策。
四、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六、《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起开始实施。
七、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八、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九、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十、省医保总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十一、武汉: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征求意见中!武汉公积金政策即将调整!
十二、省内:一地评职称四地都认可,武鄂黄黄职称互认。
十三、咸宁:《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十五、年终奖个税怎么算?看完这篇就明白!
十六、实操类:事关养老保险待遇,这份资格认证指南请查收!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
日安排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
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
日(星期日)上班。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
2月9日)休息。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11
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
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
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
安度过节日假期。
● ●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4年春节,这些时段免费通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优化2024年春节假期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段
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
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放
假调休日期安排和“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
月9日)休息”等要求,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优化2024年春节假
期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段有关事宜。
《通知》明确,2024年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时段起止时间为2月9日(
除夕)00:00至2月17日(正月初八)24:00。
《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
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运营保障方案〉
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46号)要求,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公路保通保畅及
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4年春节假期时间较长,预计公众出行意愿较强,公路交
通流量将再创新高,路网保通保畅和服务保障工作压力较大。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要充分总结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公路网通行服务保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部
分路段拥堵原因,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研究进一步提升路网保通保畅服务措施,按照
部的统一部署,切实提升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为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出行
提供优质服务。
二、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于11月27日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
发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并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
措,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
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近日中
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
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总量上,要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
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
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在结构上,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
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通知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
多元化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
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注册机制,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
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
务作用。通过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
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
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
便利票据贴现、应收账款确权、税收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
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升政策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指导金融机构抓紧落实
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加强统计监测和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
惠及民营企业。
三、中国对法、德等6国试行单方面免签政策。
据外交部“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2023年11月24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
中外人员往来,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方决定试行扩大单方面免
签国家范围,对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马来西亚6个国家持普通
护照人员试行单方面免签政策。
消息说,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上述国家持普通护照人
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和过境不超过15天,可免签入境。上述国家不
符合免签条件人员仍需在入境前办妥来华签证。
四、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中
国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
会救助体系。
《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
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
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四、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确定了需要救助帮扶的低收入人口范围并按困难程度进行分层,包
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
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多种方式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开展跨部门信息
比对,实时监测发现低收入人口的困难风险,分类处置预警信息。
《意见》明确,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
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基本生
活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救助等专
项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
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
助,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四、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
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
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 ● ●
低收入人口有哪些?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界定、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
认定程序等,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
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如何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起开始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
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6亿人、2.4亿人、3.0亿
人。
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
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
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新规实施后,社保经办将迎来一系列新变化,利好参保人员。
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起开始实施。
精简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
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
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指出,这项规定为
从源头上解决无谓证明材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规范办理时限
《条例》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毕。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
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起开始实施。
减少办事环节
《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作出了规定。
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
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
跑腿。
人社部数据显示,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全民参保、联
网监测等内部数据资源,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交通、出入境
管理、金融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
现了无形认证。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
70%。
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起开始实施。
提升办事体验
《条例》对社保经办服务的覆盖范围、服务渠道、服务方式都作出了规
定。
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经办窗
口等线上线下渠道提供服务,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提供便利。
这些规定都将积极促进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服务
能力,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办事体验。
六、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2023年11月16日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
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
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
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
了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
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六、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规定》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
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
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行为给予处分 ,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
应的适用处分种类,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
常性监督的要求。《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与程序,确保处分工作规
范、有序。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规定》还专章规定了
复核、申诉的救济途径。
《规定》强调,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
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
《规定》明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结合
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
办法。
七、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居家和社
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庭和社区环境下所
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指南》明确,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有医养结合
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含失智)、慢性病、
高龄、残疾、疾病康复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包
括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服务、医疗巡诊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居家医疗服务、
中医药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转诊服务等。
七、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在家庭病床服务方面,《指南》明确,服务项目应为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服务
机构条件下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为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
疗器械便于携带、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在居家
医疗服务方面,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
目为宜。
《指南》要求,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
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营养
指导员、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持有相
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指南》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医
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对提
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人员的安全风险应对机制,如对服务对象身份信息、病历资
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提供居家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为服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
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等装置,购买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七、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 ● ●
《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官方解读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在深入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研
究制定了《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参考相关部门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居家和社区环境下所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
了规范。
七、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联合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主要内容
《指南》对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总则、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
服务流程与要求等4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总则部分明确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
务是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
所需的医疗卫生服务,适用于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
机构,相关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
理规定。基本要求部分针对机构资质、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资质2方面内容作出
明确规定。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
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等。服务内容与要求部分明确
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服务、医疗巡诊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居家医疗服务、中医
药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转诊服务等8项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流程与要求
部分明确提出申请、开展评估、知情同意、提供服务、做好记录、总结提升等6
个环节,并提出9项要求。
八、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15日公布了更新后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项“非
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
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其中包括,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增量房
房源信息报告、税收减免备案、停业登记、复业登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
息报告、车辆购置税退税、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等。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
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减轻办税
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
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对部分复杂事项
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办理的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八、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 ● ●
清单如下:
八、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九、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
知》,明确拓展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的评定结果应用,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
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保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
“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
《通知》明确,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某个省份确定失
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其他省份予以关注。
此外,各省级医保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
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
般”失信评定结果,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将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
九、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压实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公平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价
格秩序的第一责任,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
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
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
及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保局复核
同意后办结。
十、省医保总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近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
支持措施的通知》,从拓展保险覆盖范围、强化新生儿保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
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出台8项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参保人
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据悉,调整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后,参保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均纳入生育
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同等享
受。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
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十、省医保总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此外,在住院分娩和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方面,待遇和保障进一步提高。将
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
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费用由以往按定额保障调整为按住院报销,与基本
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金额合并保障,切实提高住院分娩保障待遇水平。先兆流产
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费用,将被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
的住院或门诊费用也被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更便利,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
材料,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且,产前
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新生儿保障再强化,出
生当年,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费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各项
保障政策。次年参保,如果错过集中缴费期,补缴后即可享受待遇。
十、省医保总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 ●
图解如下:
十一、武汉: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征求意见中!武汉公积金政策即将调整! 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就《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主要是对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则做出了调整和优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1、完善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明确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的最近六个月,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
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十一、武汉: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征求意见中!武汉公积金政策即将调整! 2、增加了不予贷款的情形。
(1)全国范围内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2)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将不予贷款;
(3)所购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
性住房除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补充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额标准。
补充强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
屋价款。
4、删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管理的规定。
原《办法》单列了“公积金贷款的流动性管理”章节,因我市已就住房公积金
的流动性管理出台了专门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因此将原《办法》第九章“公积金贷款的流动性管理”予以删除。
5、强化了贷款归还保障力度。
明确借款人违约时,可以直接依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一、武汉: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征求意见中!武汉公积金政策即将调整! 6、优化了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一是强调了借款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担
保人等相关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
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是补充完善了借款人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的借款合同履行问题,明确了出
现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借
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
合同。
7、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
如将原《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等内容调整至附则中,并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绿色建筑购买人”等群体申请住
房公积金贷款时,也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等规定。
十二、一地评职称四地都认可,武鄂黄黄职称互认。
2023年11月22日,武汉都市圈核心区武鄂黄黄职称互认签约仪式在汉举
行。今后,四个城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等将实现
互认互通。
签约仪式上,四地职称互认信息平台同步启动,将通过设置个人申请、人
社部门确认、即时生成证书等服务功能,实现职称“跨域办”“网上办”“马
上办”。
一地评职称,四地都认可。武鄂黄黄职称实现互认,让专业技术人员享受
到“一个家”的政策红利,意味着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同城化进程
扎实推进,将进一步开创武汉都市圈人社事业协同发展新格局。
十三、咸宁:《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
为推动政策制度优化和服务便民,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
务局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6号)要求,于近日发布《关于优
化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对咸宁市职工医保大额
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进行了优化完善。具体如下:
征缴方式
实行按月缴费。将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由按年一次性缴纳调整
为按月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缴费所属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支
持费用预缴,当前可预缴最大月份为2024年6月,2024年7-12月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与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启动征收。2024年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已缴纳的
不再重复缴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步补缴当期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十三、咸宁:《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
月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月缴费标准:
2023年:1月缴纳9.07元,2-12月每月缴纳9.03元,全年共计108.4元;
2024年:1月缴纳8.37元,2-12月每月缴纳8.33元,全年共计100元。
缴费申报程序
(一)单位职工缴费。用人单位可先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医疗保障
单位网厅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线下服务窗口进行费用申报,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
网、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缴纳费款。
(二)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职工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待遇退休人
员及灵活就业在职职工(含退休继续缴费人员)线下通过各代征银行网点缴纳,
线上通过楚税通手机APP、鄂汇办手机APP软件中的“灵活就业社保缴纳”功能
模块自行缴纳,注意正确选择缴费所属期。
实施时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月征缴从2023年11月起实施。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因各种原因不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限额
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
2、补贴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的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
(2)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
(3)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在上年度内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
(5)按规定完成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且申报并缴纳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补贴标准及用途:
每安置1人,每年按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职工工资补贴、岗位培训、技能帮扶、意外保险购买
及落实各项待遇补贴、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4、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残疾人职工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
本人页);
(2)上年度残疾人职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
(3)用人单位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并加盖
用人单位公章;
(4)《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
称《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5)《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花
名册》。
5、办理程序:
(1)岗位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
报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税
源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报区残
联,下同)申报上一年度的岗位补贴。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在《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
意见,报区残联审批后,填写《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汇总
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超比例安残奖励
1、奖励对象:
(1)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过1.5%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分散按比例安残用人单
位;
(2)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
25%且因各种原因不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中安残用人单位。
2、奖励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法定就
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
(2)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在上年度内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
(4)按规定完成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且申报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3、奖励标准及用途:
分散按比例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超过职工总人数1.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
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集中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每超额
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
在核定奖励人数时,如非整数,则舍弃小数点后数据,取整数计算。
补贴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职工工资补贴、岗位培训、技能帮扶、意外保险购买及
落实各项待遇补贴、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
4、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残疾人职工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本
人页);
(2)上年度残疾人职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
(3)用人单位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并加盖用
人单位公章;
(4)《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
《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
(5)《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见附件3)。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5、办理程序:
(1)超比例安残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税源
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超比例安残奖励。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在《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附
件2)上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后,填写《汇总表》(附件4)并报送市残疾人就
业服务中心备案。
★ 已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可同时享受超比例安残奖励。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1、补贴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
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
存在)、经认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开办或附设的开展
辅助性就业的工场;
(2)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
不少于5人(含5人);
安置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
力、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2级
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1-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生产劳动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区已为残疾人购买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不再购买),其中
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该报酬不计入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核算),并将账单等纳入会计凭证;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
护措施;
(8)按照工作人员与残疾人不低于1:10比例配备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
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医生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2、补贴标准及用途:
对通过武汉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考核评估合格以上的机构给予运行补贴,
每安置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每年补贴1.2万元(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未满一年
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每个机构每年运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补贴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职工工资补贴、机构场地补贴、辅助服务人员补贴、无
障碍环境改造、工娱疗、农疗、辅助器具购置、生产运输费用,以及残疾职工意外
保险购买、技能帮扶及落实各项待遇补贴等。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3、申报材料:
(1)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上年度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
(3)上年度通过银行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机构为残疾人购买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凭证;
(4)有关劳动项目名称、规模、运营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武汉市 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机
构补贴申请审批表》);
(6)《武汉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残疾人补贴花名册》。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
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原登记注册部门或负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1
个月内,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4、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十四、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
实地核查及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后在《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上
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认定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备案。
(3)已享受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的用人单位不享受此项补贴。
● ● ●
湖北外服鑫中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有多年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的
服务经验。向用人单位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具体对于残疾人安排就业和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提供相应方案的比较和实操解释的服务。根据企业自身用工特点
为多家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推荐。并向企业提供相关劳动政策咨询解决方案的服
务。对于有意向使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相关
疑问,可联系我司对接客服人员获得相应咨询服务。
十五、年终奖个税怎么算?看完这篇就明白!
2023年接近尾声,忙碌的职场人对年终奖期待满满,年终奖如何计税也成
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梳理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供大家
参考。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8月公布延续一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
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
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如
下: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十五、年终奖个税怎么算?看完这篇就明白!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
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
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五、年终奖个税怎么算?看完这篇就明白!
单独计税与合并计税两种方式,相差有多大?
例1:老王全年工资20万元,年底奖金2.4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
养老人等扣除共4.4万元。在年度汇算时,老王有两种选择:
一是将2.4万元奖金和20万元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每月5000元)减
除费用和4.4万元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应
纳税120000×10%-2520=9480元。
二是将2.4万元奖金单独计税,年底奖金应纳税720元,20万元工资扣除6万
元减除费用和4.4万元后,应纳税96000×10%-2520=7080元,合计应纳税7800
元。
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1680元,老王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例2:小张全年工资12万元,年底奖金6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
老人等扣除共4万元。
在年度汇算时,小张若选择全年奖单独计税,年底奖金应纳税60000×10%-
210=5790元,12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万元后,应纳税
20000×3%=600元,合计应纳税6390元;
十五、年终奖个税怎么算?看完这篇就明白!
若小张将年底奖金与日常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万元后,应
纳税80000×10%-2520=5480元。
因此,小张将年底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缴税更少。
● ● ●
由于个人情况千差万别,建议您在个税年度汇算时,登录手机个税APP,分
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
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