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巾帼力量.关爱女性权益”权益指南

发布时间:2023-3-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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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巾帼力量.关爱女性权益”权益指南

3目 录前 言.......................................................................................................2一、女性合法权益................................................................................4二、婚姻与职场中的重点权益解读............................................... 6(一)反家庭暴力..........................................................................6(二)职场女性权益维护......................................................... 10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15(一)人格与人身权益章亮点解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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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巾帼力量.关爱女性权益”权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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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桃花开,春水暖。在这个逐渐回归融融暖意的春日,我

们迎来第 113 个“3·8”国际劳动妇女节。今日的中国,

女性角色更加多元,在脱贫攻坚战场的“她奉献”、在社会

服务领域的“她精神”等,随处可见女性的身影,她们以巾

帼不让须眉的豪情和努力,在社会方方面面起到了“半边天”

的作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当今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凝

聚起包括亿万女性在内的磅礴伟力。但无可讳言,由于历史

与现实的多种原因,女性仍然在某些方面遭受着一些不平等

待遇,其权益更需得到保障。时值“3·8”国际劳动妇女

节,成都市律师协会特开展“贡献巾帼力量·关爱女性权益”

普法活动,奉上《 “贡献巾帼力量·关爱女性权益”权益

指南》,以此致敬巾帼力量,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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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2一、女性合法权益................................................................................4

二、婚姻与职场中的重点权益解读............................................... 6

(一)反家庭暴力..........................................................................6

(二)职场女性权益维护......................................................... 10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15

(一)人格与人身权益章亮点解读.......................................15

(二)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亮点................19

(三)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修订亮点..................................21

(四)救济措施层面亮点......................................................... 23

四、《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25

(一)相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修订之处..25

(二)详细内容解读...................................................................26

(三)相关问题澄清...................................................................30

结 语.................................................................................................... 32

第4页

4

一、女性合法权益

本章主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对女性

合法权益进行罗列。

女性权益大致可分为如下几大类:

序号 权益 具体内容

1

平等享有政

治权利

1、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2、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及民主

监督。

2 享有人身和

人格权益

1、人生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权等不受侵犯;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

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3、生育自由等。

3

平等享有受

文化教育权

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

和服务等方面,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

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均平等。

4

平等享有劳

动和社会保

障权益

1、禁止聘用的性别歧视;

2、劳动合同/协议禁止限制女员工结婚、生育;

劳动福利待遇 3、同工同酬;

4、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

等方面应男女平等;

5、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强度限制等。

5

平等享有财

产权益

1、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依法享有

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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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平等继承不受歧视等。

6

享有婚姻家

庭权益

1、婚姻自主权;

2、鼓励婚前体检;

3、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4、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

5、夫妻相互扶养等

7 其他权益

1、不得遗弃女婴;

2、性自由等。女性从出生到成长、求学、迈入职场、(迈入婚姻殿

堂)……生老病死的一生涉及到很多权益,而女性一般较多

涉及的权益主要囊括在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益、财产权益及婚姻家庭权益中,权益遭受侵害最引人关注

的,莫过于老生常谈的婚姻家庭权益及职场权益,毕竟婚姻

与职场占据了一个人的大半生。因权益较多,本文第二章仅

对婚姻及职场中的重点权益进行解读,其余权益的深入了解

可查阅《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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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与职场中的重点权益解读

(一)反家庭暴力

提到家庭暴力,脑海里可能会立马回忆起电视剧《不

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男主人公的家暴场面。不仅是在影视作

品里面,现实中的家庭暴力事件亦频繁发生在我们身边,如

“XX 女子称多次遭丈夫家暴”、“XXX 疑似被家暴”等话题每

每登上热搜榜单,其中不乏很多公众人物,引发广泛关注的

同时免不了让人发怵,爆出公众视野的事件尚且如此多,未

浮现在大众视野之事,又不知几何。对于频频发生的家庭暴

力,法律层面也在不断完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规制。

1.什么样的情形可称之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

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上的有形暴力,也包括精神

上的无形暴力。

2.家庭暴力入法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均

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名称 条文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

十二条第三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

第一千零七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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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 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妇女权

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

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 反 家 庭

暴力法》 全文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该法针对性的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遭遇

家庭时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责任进

行了规定。

3.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如女性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可视情况选择如下途径寻求

救济:

 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所在单位求助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

他组织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主体,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前述

单位作为私力救济单位,能采取的措施较为有限。

 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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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家庭暴力,可选择及时报警处理。如家暴行为事实

不清、证据不充分,至少可以通过出警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固

定现场情况,同时双方签署的笔录及出警信息可以证明受害

人曾因遭受家暴而报警。如家暴事实清楚但行为较轻,未达

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应当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

告诫书;如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如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人身保护令

可本人或他人代为申请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

力的现实危险,可向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

无法本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

申请。

申请不收费申请人身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亦不用提

供任何担保,申请人没有经济上的申请负担顾虑。

保护令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

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

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违反保护令的后果被申请人如违反法院作出的人身保

护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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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

下拘留。

案例拓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发布了典型案

例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案例中隆昌县人民法院根

据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

件,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

其家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送达即执行)。并裁定如被申

请人汪某违反前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诉讼离婚

因家暴选择诉讼离婚时,应注意证据收集。遭遇家暴时,

报警后的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家暴的录音录像、加害

人保证书、未成年子女证言及受害人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

发生过家暴事实的证据。受害人均可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

门申请查阅调取。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

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外力救济具有迟延性,

或许无法在不幸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达到,在享受日常甜蜜

生活的同时,如发现家庭暴力要发生的苗头,请及时采取必

要防护或拖延措施。无论选择何种维权措施,均应注意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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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的保全自身。“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不幸遭遇,

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同时,注意及时止损,果断逃离!

(二)职场女性权益维护

1.职场女性受到哪些保护?

职场女性权益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女性平等

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女性享有如招聘用工机会平等、

同工同酬等劳动权益,享有如女性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女

职工工作强度受保护(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

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

间或上夜班等),依法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等社会保障权益。

实践中引发关注较多的一是对职场女性权益侵犯的常

见现象即就业性别歧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

就业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

序号 就业性别歧视表现形式

工作招录中限男性或男性优先,国家规定禁安排女性从事的工

种除外;

2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调查/了解求职者婚育情况;

3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

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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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参考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 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

显示,在填写问卷的群体中,22.5%女性遭遇过性别歧视,

61.2%的女性在求职时被问及婚育,38.3%的女性认为婚育

影响职场前景。

(截图来源于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 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

告》)

二是职场女性妊娠期及哺乳期薪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及

生育津贴问题。如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女性妊娠期及哺乳期薪

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及生育津贴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

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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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如何维权?

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

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

障监察范围。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

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 如涉及公共利益受损,可通过向检察机关检举,提

起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平等就

业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

公益诉讼。就业性别歧视已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遭遇歧视的

当事人可向妇联等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由妇联向检察机关

移送相关线索。或直接向检察机关检举反映。由检察机关根

据程度向涉案街道办事处发出进行纠正整改的检察建议,或

视情况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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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性妊娠期及哺乳期薪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标

(1)用人单位禁止事项

×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

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

× 用人单位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

录(聘)用条件;

×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

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否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产假待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

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

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3)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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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

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成都市生

育津贴计发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即: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

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乘以 12(月份)除以 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

天数计发:(一)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二)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

生育或流产前 12 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 365

(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一)生育的按 98

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二)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按 15

天计;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按 42 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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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2022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人格与人身权益章亮点解读

此次修订将原第六章人格权利整体提升到第三章,并更

名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显了新法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

重视程度,人格与人身权益修订亮点如下:

1.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以女性意愿为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

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

止溺、弃、残害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

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

女;禁止用迷信、暴力

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

虐待、遗弃病、残妇女

和老年妇女。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

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

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

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

愿。 2.界定性骚扰,明确救济方式,并对用人单位、学校

等主体防性骚扰提出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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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十条等亦有关于性骚扰的相关规定。针对遭遇性骚扰的情况,

受害女性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

女实施性骚扰。受害

妇女有权向单位和

有关机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

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

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

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

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

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

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

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

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

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

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

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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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

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

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3.将住宿经营者纳入妇女权益保护的主体范围。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第二十六条明确,住宿经

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

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部分媒体为引流,存在故意歪曲事实或片段性报道相关

事件,常见现象如部分微博热搜事件总是反转再反转,让人

真假难辨。尤其涉及人格权益的事件,即使最终进行了澄清,

广大受众也可能因先入为主而存在错误印象,非常容易的对

女性打上一个又一个标签;或在错误阶段网络流言蜚语已对

被歪曲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故对于涉及女性人格

权益的相关报道,客观、适度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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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

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

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

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

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

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

肖像。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

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

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

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

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

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

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5.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拓展至恋爱、交友遭受侵害。

修订后的新法增加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

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

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

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

分手后遭散布“裸照”威胁、电话号码被印刷到公厕上

致被频繁骚扰等桥段不仅仅上演于电视剧中,现实中此类情

形的发生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恋爱、交友阶段。无数女性

基于心里恐惧羞于维权,但恋爱、交友是正常的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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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人不淑,请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羞愧的应当是

侵犯权益的加害者,莫让其法外逍遥!

(二)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亮点

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也是此次修订的主要

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消除就业性

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

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关于性别歧视内容,已在本文第二章

详细解读,此处不再赘述)。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

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

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第20页

20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

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

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

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

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

(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

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

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

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

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

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

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

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

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

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

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

扶持和援助。

第21页

21

新增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

(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

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

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

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

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

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

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

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

护专项集体合同。

新增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

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

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

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三)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修订亮点

本次对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

所有的不动产登记、离婚诉讼财产申报以及女方负较多家庭

义务时可要求补偿等方面。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修订亮点在于:一是女方可要求在

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联名登记的动产上记载其姓

名。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动产或不动产,联名登记便于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进行确认。

二是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均应申报财产。本法实施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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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发出了成都首份《夫

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

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

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

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

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

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

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

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

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

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

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

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

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

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

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

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

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

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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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

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

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

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

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四)救济措施层面亮点

新法新增“救济措施”一章,亮点主要体现在将侵害女

性权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新增的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

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

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

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

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

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

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

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24页

24

新增的第七十七条表明,女性权益被侵犯不仅可以自己

起诉,还可向检察机关求助,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报复等可能性。

第25页

25

四、《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2022 年 12 月 29 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四

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地方部门规章性质,以下简

称“《办法》”),《办法》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开始实施。为

更加适用当前生育国情,《办法》在《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

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相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修订之处

《办法》共计十六条。

改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取消。《办法》将“夫妻

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

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

生育结果上,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2、生育数量取消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

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未对数量进行限制。

3、生育登记手续简化。《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

记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

可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4、增加信息共享。《办法》规定,支持“婚育一件事”

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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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二)详细内容解读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条文 内容 解读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

30 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

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

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

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

人口发〔2021〕21 号)和《四川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明确本办法是为健全人

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

体系,更加精确的把握

人口数据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

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

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

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适用主体为:双方或一

方为我省户籍人口+持

有本省《居住证》的非

本省户籍人口。

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

登记。

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

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

的限制,将生育登记的

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

生育结果上,回归人口

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第四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

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

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

明确生育登记的内容包

括:夫妻(公民)基本

第27页

27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

女)等。

信息+子女信息

第五条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有效证件。

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

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

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

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明确生育登记的材料

注:以往进行生育登记

时,需上传身份证和结

婚登记(已取消)照片。

但现在实现电子信息共

享,可在四川省一体化

政务服务平台调取的免

于上传。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

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

育一件事”一次办。

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

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

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

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

记。

回答了生育登记在哪儿

办理?

如何办理?

“婚育一件事”即可在

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

同时,一并请民政工作

人员代办或协助完成生

育登记、婚姻状况户口

登记项目变更、夫妻投

靠户口迁移三项业务

(省卫健委、民政厅和

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四

川省“公民婚育一件事”

系统操作手册》)。

第七条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

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

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

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

《生育登记凭证》可直

接在线打印或选择现场

领取实体证照,电子证

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

第28页

28

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

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

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

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

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由系统自动

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

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

性。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

日常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

息,应及时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生育登记

服务,应及时登记通过

共享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

生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

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

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

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

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

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

接种、婴幼儿照护、儿

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

务。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

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育登记校

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

生育登记情况,使生育

登记情况统计更加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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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验比对工作,村(社区)卫生健康

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核实

工作。

确。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

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

生育登记的组织领导职

能。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

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

户、入学等挂钩。

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

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

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

符合形式条件即应登

记。

第十四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

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

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禁止公民以虚假材料、

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

记。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

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

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

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

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在

生育登记工作中尽职尽

责,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本法有效期自 2023 年

第30页

30

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

记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

〔2019〕7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

补充通知》(2021 年 8 月 26 日印发)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数据

中心关于启用生育登记“一网通办”

服务的通知》(川卫人口家庭函

〔2022〕8 号)同时废止。

2月 15 日起至 2028 年

2月 14 日止。 (三)相关问题澄清

1.取消对登记结婚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是否意味着

鼓励“未婚先孕、未婚生子”?

答:四川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

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

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推动人口检测更加精

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的孕产妇能享受到服务。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即使没有此次修改与变动,非婚生子女根

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能享受的权利依然存在。

《办法》将登记主体由“夫妻”更改为“公民”,是更有利

于回归人口检测和生育服务本位的表述,更有利于提高人口

检测的精准度。

第31页

31

2.生育登记≠上户口

生育登记与大众一般认知的“上户口”并非同一概念。

生育登记是指公民根据《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具体负责办理,公民自愿申请登记。上户口是指公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

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

登记。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婴儿出生后一个

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此外,从登记时间上看,生育登记可在生育前登记,也

可在生育后补登记。而户口应在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

第32页

32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

告中指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响应

了党和国家的号召,有力彰显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意

志,为推动女性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大助力。《四川

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亦与时俱进,为国家提供更加高

效便民的行政服务提供了依据。相信在国家充满动力的持续

行动下,每一位女性的权益维护都将得到更加切实的维护。

成都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编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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