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中国武夷工会(20211102)-2400

发布时间:2021-11-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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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中国武夷工会(20211102)-2400

目录 一 、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篇 ............................................................................... - 1 - 1.1 省直公积金贷款预申请操作流程................................................................. - 2 - 1.2 职工购买一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 6 - 1.3 职工购买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 9 - 1.4 职工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 13 - 二 、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篇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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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中国武夷工会(202111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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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办一件实事,解一个难题 多一分力量,暖一片人心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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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中国武夷从企业、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 现实的问题为出发点,以小切口入手,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 群众办实事、我为武夷解难题”实践活动。《中国武夷职工办事指南》 的编制发布,是党史学习教育与部门工作实际结合的具体实践,是为 职工办实事、解难题的有益探索。 《中国武夷职工办事指南》(第一版)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国武 夷工会前期所征集职工(特别是海外职工)最关心、最需要了解、日 常生活和工作中最经常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共收录事项 29 项,重点涵盖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职称评审、党群关系管理 等内容。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业务经验有限,本指南中如有 错误、遗漏或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和完善,切实为广大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真正让 职工看得懂、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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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篇 ............................................................................... - 1 - 1.1 省直公积金贷款预申请操作流程................................................................. - 2 - 1.2 职工购买一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 6 - 1.3 职工购买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 9 - 1.4 职工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 13 - 二 、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篇 ............................................................................. - 17 - 2.1 职工网上提取公积金业务办事指南........................................................... - 18 - 2.2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22 - 2.3 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24 - 2.4 职工无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 26 - 2.5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28 - 2.6 省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冲还贷业务办事指南............................... - 30 - 2.7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34 - 2.8 职工工作调离本省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35 - 三 、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篇 ........................................................................................... - 36 - 3.1 福州市异地就医办事指南........................................................................... - 37 - 3.2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 42 - 3.3 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事须知................................................................... - 51 - 四 、 职 工 职 称 评 审 篇 ( 财 务 系 列 ) ............................................................... - 56 - 4.1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 - 57 - 4.2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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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职 工 职 称 评 审 篇 ( 档 案 系 列 ) ............................................................... - 73 - 5.1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74 - 5.2 档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77 - 5.3 档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 - 80 - 六 、 职 工 职 称 评 审 篇 ( 工 程 系 列 ) ............................................................... - 87 - 6.1 工程类人员职称(初级)考核确认........................................................... - 88 - 6.2 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93 - 6.3 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98 - 七 、 职 工 职 称 评 审 篇 ( 经 济 系 列 ) ............................................................. - 100 - 7.1 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101 - 7.2 经济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105 - 八 、 职 工 职 称 评 审 篇 ( 政 工 系 列 ) ............................................................. - 109 - 8.1 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110 - 九 、 职 工 党 群 关 系 管 理 篇 ................................................................................ - 112 - 9.1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办理............................................................................. - 113 - 9.2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 - 113 - 9.3 工会会员入会及慰问管理.........................................................................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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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省直公积金贷款预申请操作流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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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工购买一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 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2 号) 办事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 号) 程序 1、借款人(及配偶)柜面申请 2、中心受理 办理 3、中心与受托银行联合审核、审批 条件 4、借款人、售房单位、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受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申报 6、发放贷款 材料 7、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登记并清户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具有合法的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六个月以上(含) 按月正常缴存。 5、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6、借款人在福州城区、县市内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且已取得购房合同和不 动产登记证明。住房套数由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证明认定。 7、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8、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办理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 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9、商品住房开发商已办妥楼盘报备手续,并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购房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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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未能体现未成年子女关系的,另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政策 5、借款人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 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含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原件 和复印件;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6、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女)的住房查询证明。 7、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如为纯公积金贷款,本项无须提交)。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 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8、借款人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缴存中心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含姓名、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 基数、月缴存额、最近六个月连续缴存信息等)。 9、购房增值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借款人本人用于偿还本笔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和复印 件。 11、贷款审核审批中可能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为消除个人信用报告中影 响贷款审批因素所需的资信材料)。 注:以上复印件份数均一份,应使用 A4 纸黑白色复印,请勿使用传真 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一、首付比例 1、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 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50%;在本市其他范围内(长乐区、 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购房的职工家庭,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30%,二 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40%。 2、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 付比例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押物 价值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进行综合确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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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账户余额×1.2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当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处于正常状态, 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α为 1)。 2、最高贷款额度:对夫妻双方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福州户 籍省外缴存视同省内缴存),贷款最高额度 80 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贷款最高额度 50 万元。 3、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福州五城区首次 公积金贷款的为 70%,二次公积金贷款为 50%;长乐区、六县市首次公积金 贷款的为 70%,二次公积金贷款为 60%)。如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 时符合商业贷款政策要求。 4、职工家庭名下月负债总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申请当月的家庭公积金 缴存基数之和)的 60%。如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符合商业贷款政 策要求。 三、贷款年限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最长不超过 30 年。 四、其他政策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 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贷款。对于在福州五城区购房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已使用过公积 金贷款的,在该贷款结清满 2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理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时限 办理 福州市鼓屏路 142 号二楼省直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 地址 办理 上午 8:00 - 12:00; 时间 下午 14:30- 17:30(夏令时) 14:00- 17:00(冬令时) 客户服 0591-12329 务热线 监督 0591-87861895 电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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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职工购买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 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2 号) 办事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 号) 程序 1、借款人(及配偶)柜面申请 2、中心受理 办理 3、中心与受托银行联合审核、审批 条件 4、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申报 6、受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 7、发放贷款 8、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9、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登记并清户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具有合法的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六个月以上(含) 按月正常缴存。 5、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6、借款人在福州城区、县市内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且已取得经不动产登记 机构网签备案的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住房套数由购房所在地不动产 登记机构出具证明认定。 7、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8、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办理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 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9、办理组合贷款的,二手住房评估机构具备资质且承办银行认可。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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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3、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 政策 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未能体现未成年子女关系的,另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 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含协议)或法 院生效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 书。 5、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女)的住房查询证明。 6、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如为纯公积金贷款,本项无须提交)。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 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7、借款人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缴存中心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含姓名、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基 数、月缴存额、最近六个月连续缴存信息等)。 8、借款人本人用于偿还本笔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9、卖方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经借款人书面确认的卖方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账户(贷款银行一 类借记卡)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 11、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签备案的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 12、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面签关于二手房实际成交价格的《承诺书》,成 交价须经中心认可;钢混(框架)结构二手房提供房屋结构相应证明材料; 混合结构二手房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档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书)》以确定竣工年份。申请组合贷款的,按 照银行要求,须提供承办银行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3、首付款证明:买方已支付卖方的,应提供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尚未支 付首付款的,应提供不低于首付金额的贷款银行存款证明,并在签订借款合 同时由买卖双方在贷款银行办理首付款监管手续。 14、贷款审核审批中可能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为消除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 贷款审批因素所需的资信材料)。 注:以上复印件份数均一份,应使用 A4 纸黑白色复印,请勿使用传真 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一、首付比例 1、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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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50%;在本市其他范围内(长乐区、 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购房的职工家庭,首 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30%, 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 40%。 2、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首 付比例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押物价 值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进行综合确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 户余额×1.2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当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处于正常状态,贷款 流动性调节系数α为 1)。 2、最高贷款额度:对夫妻双方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福州户籍 省外缴存视同省内缴存),贷款最高额度 80 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贷款最高额度 50 万元。 3、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福州五城区首次公 积金贷款的为 70%,二次公积金贷款为 50%;长乐区、六县市首次公积金贷 款的为 70%,二次公积金贷款为 60%);如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 符合商业贷款政策要求。 4、职工家庭名下月负债总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申请当月的家庭公积金缴 存基数之和)的 60%。如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符合商业贷款政策 要求。 三、贷款年限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最长不超过 30 年。混合 结构二手房,如为五城区住房,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 35 年; 如为七县市住房,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 30 年。 四、其他政策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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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贷款。对于在福州五城区购房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已使用过公积金 贷款的,在该贷款结清满 2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理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时限 办理 福州市鼓屏路 142 号二楼省直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 地址 办理 上午 8:00 - 12:00; 时间 下午 14:30- 17:30(夏令时) 14:00- 17:00(冬令时) 客户服 0591-12329 务热线 监督 0591-87861895 电话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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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职工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 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2 办事 号) 程序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 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 办理 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办〔2011〕5 条件 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 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6〕2 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榕 公积金管委〔2017〕4 号) 1、借款人(及配偶)柜面申请 2、中心受理 3、中心与受托银行联合审核、审批 4、借款人结清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并由原贷款银行注销贷款抵 押(如采取住房二次抵押登记办法的,本环节置于本办理流程“7、贷款 银行发放贷款”之后) 5、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受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8、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9、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登记并清户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具有合法的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六个月 以上(含)按月正常缴存。 5、本次公积金贷款为借款人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 6、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尚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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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清贷款。 材料 7、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 逾期贷款余额。 8、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并已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 9、借款申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合计拥有的住房套数未超过两 套(含本套)。住房套数由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证明认定。 10、借款申请人应为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原共同购房 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11、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户 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未能体现未成年子女关系的,另须提供出生 医学证明。 4、借款人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 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含协议)或法院生效判 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5、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查询证明。 6、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 个月,如为纯公积金贷款,本项可以不提交)。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 明细单。 7、借款人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缴存中 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含姓名、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公 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最近六个月连续缴存信息等)。 8、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档确认的原购房合同(或原房产买卖契约)。 9、原商业性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相关条款如已包含在借款合 同中,本合同可不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原贷款银行出具的本笔贷款对账单(内容须含当前贷款余额及 近一年的还贷明细记录)。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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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12、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性贷款的,应提供借款人本人用于转入贷 政策 款发放资金的贷款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采取住房二次抵押登 记办法的,应提供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 款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书面确认书。 13、借款人本人用于偿还本笔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和复印件。 14、贷款审核审批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为消除个人信用报告 中影响贷款审批因素所需的资信材料;为确定二手房屋结构等所需的原 房地产评估报告或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档确认的房屋信息等)。 注:以上复印件份数均一份,应使用 A4 纸黑白色复印,请勿使用传真 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一、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不超过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确定的数 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1.2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 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当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处于正常 状态,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α为 1)。 2、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对夫妻双方在省内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家庭(福州户籍省外缴存视同省内缴存),贷款最高额度 80 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 50 万元。 3、不超过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 4、不超过房屋价值的 70%,其中:房屋价值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 5、包括本笔商转公贷款在内的职工家庭月负债总额不超过借款申请 人家庭公积金缴存基数合计数的 60%。 6、商转公贷款如形成组合贷款,须同时符合商业贷款政策要求。 二、贷款年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超过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剩余年限。 2、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最长不超过 30 年。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遵循以下运作机制: 1、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恢复或暂停,视资金流动性状况按照季度 确定并调整,即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 9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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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 于 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省直公积金中心于每季度初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公告暂停 或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3、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 时,商转公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按照借款人贷款审批先后顺序安排 贷款发放工作。 办理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时限 办理 福州市鼓屏路 142 号二楼省直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 地址 办理 上午 8:00 - 12:00; 时间 下午 14:30- 17:30(夏令时) 14:00- 17:00(冬令时) 客户服 0591-12329 务热线 监督 0591-87861895 电话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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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职工网上提取公积金业务办事指南 2.1.1 网上提取公积金业务类型 省直公积金中心目前已开通网上提取公积金业务类型有:购房提取、省直公积 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商业贷款还贷提取、省内跨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 款还贷提取、支付房租提取、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离退休提取、出境定居 提取和冲还贷签约等九种提取业务类型。职工可在省直公积金中心闽政通 APP、微 信公众号和网上办事大厅上自助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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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通 APP 二维码 福建省直公积金微信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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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网上提取公积金类型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渠道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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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注意事项 1.公积金初次提取需先完成电话号码和银行卡的签约。 2.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在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即可在线申请;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在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登记后可在线申请。 3.网上办理离职提取,若封存原因不为“解除合同”的,需联系原单位经办在 单位网厅上修改其封存原因。 4.网上办理商业贷款还贷提取(建行、工行、中行、兴业、农行、农商银行、 中信银行)时,须提供商业贷款账号并进行授权签约,商业贷款账号的查询方式如 下: (1)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的贷款账号均可 登录手机银行 APP 的“我的贷款”中查询或咨询各贷款银行; (2)工商银行的贷款账号在银行借款凭证或还款计划表中体现。工行贷款账 号(19 位)并非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中的贷款编号(20 位);工商银行贷款账号 尾数需加四位校验码 0101 或 0201。 (3)农商银行的贷款账号查询请咨询贷款银行。 5.网上办理支付房租提取时,应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授权书,已婚职工须填 写真实的配偶信息和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校验通过后审核办结。 6. 咨询电话:0591-12329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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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办理 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依据 (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及治理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8〕3 号) 1.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包括限价房、共有产权房。 2.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应自购房之日(以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 书记载的时间为准)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 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同时符合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等多个条件的,只 办理 能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条件 5.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应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上次提取公积 金记录时间间隔满 12 个月,起始时间以夫妻双方中的最后一次提取记录时间为 准。 6.所购住房在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两次交易记录的,该套住房只能有 1 次的购房 提取记录。最近产权持有人提取公积金时,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公积金记录日 期间隔满 12 个月。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 归还 2. 公 积 金 缴 存 人 商 业 银 行 一 类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储蓄卡原件 原件核验后 归还 申请 结婚证登记身份证号码与 材料 3.产权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身份证不符的,可提供户 原件核验后 口簿原件 归还 原件 原件核验后 4. 购 房 合 同 及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在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时 归还 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情 间起 1 年以内办理 形) 5.不动产权证原件(已取得不动 在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时间 产权证书情形) 起 1 年以内办理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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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 原件核验后 归还 7.缴存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 省外购房提取公积金需提 中心受理留存 原件 交,官网可下载 原件核验后 8. 本 人 或 配 偶 的 购 房 所 在 地 户 归还 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省外购房提取公积金需提 明、社保缴交证明、工资薪酬税 交 单)原件 1.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已自付的购房价款。 2.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注明产权比例的,各共有产权人按产权 相关 比例份额和已自付购房价款,分别计算公积金提取金额。 政策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和儿女等直系 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 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取款项均存入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 一类储蓄卡。 办理 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流程 办理 当场办结(异地购建房的,3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时限 客服 0591-12329 热线 监督 0591-87861895 电话 办理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时间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14:00-17:00(冬令时) 办理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地址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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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 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办理 (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及治 依据 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8〕3 号) 1.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存量商品房(二手房)的。 2.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应自购房之日(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时间为 准)起 1 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同时符合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等多个条件的, 只能按照其中一个条件申请提取公积金。 5. 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应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上次提取公 积金记录时间间隔满 12 个月,起始时间以夫妻双方中的最后一次提取记录时间 办理 为准。 条件 6.所购住房在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两次交易记录的,该套住房只能有 1 次的购房 提取记录。最近产权持有人提取公积金时,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公积金记录 日期间隔满 12 个月。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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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归 还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原件核验后归 类储蓄卡原件 还 3.产权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 结婚证登记身份证号码与 原件核验后归 证原件 身份证不符的,可提供户 还 口簿原件 申请 4.不动产权证原件 在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时间 原件核验后归 1 年以内办理 还 材料 5.购房增值税发票(或涉税证 原件核验后归 还 明)原件 6.缴存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 省外购房提取公积金需提 中心受理留存 原件 交,官网可下载 7.本人或配偶的购房所在地户 省外购房提取公积金需提 原件核验后归 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交 还 明、社保缴交证明、工资薪酬 税单)原件 1.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已自付的购房价款。 2.不动产权证注明产权比例的,各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和已自付购房价 款,分别计算公积金提取金额。 相关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款项均存入公积金缴存 政策 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卡。委托配偶、父母和儿女等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 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 办理 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流程 办理 当场办结(异地购建房的,3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时限 客服 0591-12329 热线 监督 0591-87861895 电话 办理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时间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14:00-17:00(冬令时) 办理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地址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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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职工无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名称 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 依据 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 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5〕3 号)、《关于 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关 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2018〕3 号) 1.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 2.职工首次提取,需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含)且房屋租赁 满 6 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次提取均须续租 满 6 个月,且与上次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记录时间间隔满 6 个月,起始 办理 时间以夫妻双方中的最后一次提取记录时间为准。 条件 3.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前 12 个月未曾办理过其他类型提取,公租房和非公 租房提取也需间隔 12 个月。 4.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同时符合其他多个提取条件的,只能选 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应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类别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 原件核验后归还 内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 近 6 个月有交易 原件核验后归还 申请 储蓄卡原件 记录 材料 公租 3.结婚证或离婚证(含民政部门备 房 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原件核验后归还 (未婚者面签声明) 4.公租房有效合同原件 原件核验后归还 5.公租房租金发票原件 原件核验后归还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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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 原件核验后归还 内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 近 6 个月有交易 原件核验后归还 非公 储蓄卡原件 记录 3.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未婚者面 原件核验后归还 租房 签声明) 4.福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 中心一楼不动产 的职工家庭无房证明原件(有效期 查询机自助打印 原件核验后归还 一个月) 相关 1.首次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 6 个月租金总额,并且不 政策 超过 6 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续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为 公租房,提取总金额不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时间间隔内的实际租房 支出,并且不超过按实际提取间隔月数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的金 额;如为非公租房,提取总金额按照每人每月金额不得超过 1000 元且不 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的标准计算。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和 儿女等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 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取款项 均存入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卡。 办理 1.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流程 2.网厅、微信公众号、闽政通提取操作→转账办结 办理 当场办结 时限 客服 0591-12329 热线 投诉 0591-87861895 电话 办理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时间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14:00-17:00(冬令时) 办理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地址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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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名称 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 依据 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 办理 条件 分业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关于降低企业成本 申请 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 材料 〔2018〕3 号) 1.借款人已偿还购房贷款满 12 个月以上(含),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 和商业性购房贷款。 2.借款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同时存在两笔未结清购 房贷款的,只能以偿还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同时符合购房或偿还购 房贷款等多个条件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条件申请提取公积金。 4.借款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 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时间应与上次提取公积金记录时间间 隔满 12 个月,起始时间以夫妻双方中的最后一次提取记录时间为准。 5.职工如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应在提前还款之日起 12 个 月内办理,无须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 12 个月。若不同房屋结清提取的, 需与上次提取记录时间间隔 12 个月。 6.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均已办理冲还贷业务 的,不能柜面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职工家庭中部分人员已办理购房贷 款冲还贷业务,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偿还实际还贷本息的,其余人 员可按偿还该笔贷款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与其上次提取时间 需间隔满 12 个月。 类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别 材料名称 省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 直 归还 公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 原 件 核 验 后 积 一类储蓄卡原件 录 归还 金 缴存人为主借款人 原 件 核 验 后 (组 3.结婚证原件 的配偶时需提交 归还 合) 贷 4.提前部分还款凭证或全部 职工提前还款的需 原件核验后 款 还款凭证原件 提交 归还 商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 业 归还 性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 原 件 核 验 后 购 一类储蓄卡原件 录 归还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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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3.结婚证原件 缴存人为主借款人 原 件 核 验 后 贷 配偶时需提交 归还 款 4.购房借款合同(含借款借 记载贷款资金用途 原件核验后 和 据、转账凭证或支用单) 归还 其 5.最近 12 个月还款对账单 打印至提取日前一 原件核验后 他 原件(加盖银行业务章)或 个月止还贷记录 归还 中 还款存折原件 心 仅为二手房贷款首 原 件 核 验 后 公 6.不动产权证原件 次还贷提取需提交 归还 积 7.缴存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 省外购房贷款需提 中心受理留 金 表原件 交,官网可下载 存 贷 8、本人或配偶的购房所在地 款 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 偿还省外购房贷款 原件核验后 存证明、社保缴交证明、工 需提交 归还 资薪酬税单)原件 借款合同为银行调 9.个人征信报告 档件时须提供 原件核验后 主借款人可在服务 归还 大厅现场打印 10.提前部分还款凭证或全 职工提前还款的需 原件核验后 部还款凭证原件 提交 归还 1.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人共同还款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期间内的实际还贷款本息(含提前部分还款金额); 如为提前结清,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贷款结清之日的实际还 贷本息。 2.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还款人)中部分人员已办理购房贷 相关 款冲还贷业务,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偿还实际还贷本息的,其余人 政策 员可按偿还该笔贷款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照上次提取至本 次提取期间内的实际还贷本息扣除已在冲还贷业务中冲抵的金额。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款项均存入公积 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卡。委托配偶、父母和儿女等直系亲属代为 办理的,应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 应提供委托公证书。 办理 1.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流程 2.网厅、闽政通 APP 公积金提取操作→转账办结(仅限省直公积金/组合 贷款的主借款人)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3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客服热线 0591-12329 监督电话 0591-8786189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00-17:00(冬令时)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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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省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冲还贷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 省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冲还贷业务 名称 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依据 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 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 办理 (一)开通冲还贷业务 条件 1.冲还贷业务适用于省直各委受托银行(包括建行、工行、兴业、中行、 农商、农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当上月末个贷使用率低于 90%(含 90%)时,职工自行偿还省直公积金(组 合)贷款本息 1 个月(含 1 个月),可办理冲还贷业务;当上月末个贷使用 率高于 90%时,职工需偿还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 12 个月以上(含 12 个月),且仍处于贷款期限内,信用良好,可办理冲还贷业务。 4.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已与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冲还贷协 议》。 5.主借款人未开通冲还贷业务的,其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不能开通冲还 贷业务。 6. 冲还贷账户变更(含停冲)手续办理后当月生效,每月 15 日(遇节假 日顺延)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受理冲还贷账户变更(停冲)和冲还贷人的 公积金转移业务。 7.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均已办理冲还贷业务的,不能柜面办理每 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冲还贷变更业务 冲还贷人增减、更改指定银行账户、终止冲还贷或恢复冲还贷业务的,应 在每月 12 日前到中心和银行办理变更。 1.增员变更:已办理冲还贷业务的主借款人,可申请增加配偶和借款合同 中约定的其他共同还款人,参与冲还贷业务。 2.减员变更:已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冲还贷人员,可减少参与冲还贷业务的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3.更改指定账户:冲还贷人拟更换冲还贷业务中已指定的本人商业银行储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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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卡账户,应当办理更改指定账户手续。 4.变更公积金账户:冲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 更公积金账户手续。 5.停冲:已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家庭,拟终止冲还贷业务的,应当办理 停冲业务。 6.复冲:已终止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家庭,拟重新办理冲还贷业务,就好 当办理复冲业务。 类别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归还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 业务开通 业银行一类储蓄卡或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原件核验后归还 贷款还款账户储蓄卡 原件 3.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时 原件核验后归还 需提交 申请 1.有效身份证原件 原件核验后归还 材料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新增的冲还贷人) 增员变更 2.本人商业银行一类 原件核验后归还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储蓄卡原件 3.结婚证原件 增加人为主借款人(共同还 原件核验后归还 款人)的配偶时需提交 1.有效身份证原件 原件核验后归还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减员变更 (减少的冲还贷人) 2.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时 原件核验后归还 需提交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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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归还 更改指定 2.本人新指定商业银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原件核验后归还 账户 行一类储蓄卡 3.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时 原件核验后归还 需提交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归还 变更公积 金账户 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时 2.结婚证原件 原件核验后归还 需提交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归还 停冲 2.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时 原件核验后归还 需提交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归还 复冲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 原件核验后归还 业银行一类储蓄卡或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贷款还款账户储蓄卡 原件 3.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时 原件核验后归还 需提交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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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1.冲还贷业务涉及时效较长,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场亲自申请,他人不能代 政策 办。 2.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款额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 行确认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是否保留足够的还贷资金,以免造成贷款逾 期。因还款账户资金不足造成逾期贷款的,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累计逾期 达 3 次,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3、冲还贷业务受理次月生效,中心将于冲还贷日(次月 15 号,遇节假日 顺延),根据借款人冲还贷业务受理当月的实际还款金额,将款项从冲还贷 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中划转冲还贷人指定的储蓄账户中。住 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最低保留 1 元。 4. 职工家庭中部分人员已办理购房贷款冲还贷业务,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不足偿还实际还贷本息的,其余人员可按偿还该笔贷款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间与其上次提取时间需间隔满 12 个月。 5.组合贷款中,冲还贷业务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结清后,冲还贷业务自然终止; 7.贷款期限内,职工办理停冲业务 12 个月以上(含),方可按照偿还购房 贷款条件申请提取公积金。 8.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提取手续。 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中心审核→转账办结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客服热线 0591-12329 投诉电话 0591-8786189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00-17:00(冬令时)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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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名称 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 依据 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 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 办理 1.职工已离休或退休的。 条件 2.缴存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原件核验后 归还 申请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 近 6 个月有交易记录 材料 蓄卡原件 原件核验后 归还 3.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 未达法定年龄离退休 的需提交 原件核验后 归还 相关 1.职工办理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政策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和儿女 等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托非直系 亲属办理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取款项均存入公积 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卡。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2.网厅、闽政通 APP 申请提交材料→转账办结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客服热线 0591-12329 监督电话 0591-8786189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00-17:00(冬令时)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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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职工工作调离本省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事项 职工工作调离本省提取住房公积金 名称 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依据 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 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7〕4 号) 办理 1.职工因工作变动调离本省。 条件 2.缴存单位已为职工办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核验方式 1.有效身份证原件 证件处于有效期 原件核验后 内 归还 申请 材料 2.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 近 6 个月有交易 原件核验后 归还 卡原件 记录 3.工作调动证明文件或省外就业单位 原件核验后归 劳动合同原件 还 相关 1.职工办理工作调离本省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政策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和儿女等 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委托非直系亲 属办理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取款项均存入公积金缴 存人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卡。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转账办结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客服热线 0591-12329 监督电话 0591-8786189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00-17:00(冬令时) 下午:14:30-17:30(夏令时)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42 号一楼缴存提取服务大厅(屏山地铁口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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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福州市异地就医办事指南 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福建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选 择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要先按 规定备案登记)。同时,为进一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我市不断优化办事 流程,拓宽备案渠道,为办事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办理异地就医对象包括哪些? 异地就医指我市(包括福州市六区六县市)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包括异地安置就医和异地转院就医。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因户籍 迁移、投靠亲属以及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等长期居住在统筹区外的我市参保人员。异 地转院人员是指因恶性肿瘤疑难病症等,需要申请到省外三甲医院住院的我市参保 人员。 二、异地就医办理流程是什么? 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 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哪些便利渠道?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除在医保窗口办理外,还有以下便利渠道: 1、电话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疑难病症等,需要申请到省外三级甲 等医院住院救治,且转入的省外医院必须是全国联网三甲医院,可拨打参保地医保 管理部电话进行备案登记。 2、传真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院就医及异地安置就医,可将申请材 料传真至参保地医保管理部进行备案登记。 3、电子邮箱登记备案: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院就医及异地安置就医,可将申 请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参保地医保管理部邮箱进行备案登记。 4、邮寄登记备案: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院就医及异地安置就医,也可将申请 材料(证照类材料提供复印件)邮寄至参保地医保管理部邮箱进行备案登记。 5、线上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可通过“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医保 中心-服务受理”或 e 福州 APP“办事-医疗保障”模块进行备案登记。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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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管理部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渠道 管理部 传真 电话 邮箱 邮寄地址 鼓楼 0591-88609673 0591-86291753 fzybglglb@163.com 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 60 号福晟财 富中心三层医保中心鼓楼管理部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 69 号福州市 台江 0591-88235259 0591-88235259 fzybtjfzx@163.com 市民服务中心一层医保中心台江 管理部 晋安 0591-88609698 0591-88609695 fzybja@126.com 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 soho C5 座晋安市民服务中心二层 医保中心晋安管理部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 238 号仓山 仓山 0591-83851830 0591-83851830 2810206487@qq.com 行政服务中心医保中心仓山管理 部 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路闽 闽侯 0591-22076712 0591-22061039 2089587023@qq.com 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医保中心 闽侯管理部 福清 0591-62838297 0591-85271025 ybzxfqglb@163.com 福州市福清市国际商展中心 6 号 电梯 6 楼 连江 0591-26207859 0591-26185708 lj5708@126.com 福州市连江县市民服务中心一层 医保中心连江管理部 罗源 0591-26831912 0591-26831075 1484936284@qq.com 福州市罗源县九大中心行政服务 中心二层医保中心罗源管理部 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 82 号档案 马尾 0591-83984005 0591-83680021 ybmwglb@163.com 馆大楼九层医保中心马尾管理 部 长乐 0591-28923677 0591-28815162 clybydaz@163.com 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 57 号(财富 广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立塘 66 号万 永泰 0591-24832998 0591-24832998 fzybytglb@163.com 冠双子星大楼永泰行政服务中 心医保中心永泰管理部 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 1 号 闽清 0591-62301885 0591-62301870 fzybmqglb@163.com 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医保中心闽 清管理部 备注: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参保人员由属地管理部负责办理;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 区四城区同城通办。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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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要提供哪些材料? 1、选择在省内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安置人员 《FZYB40005-1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安置登记备案表》、本人身份证。 2、因户籍迁移申请省外异地安置人员 《FZYB40005-2 福州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本人身份证及任一长期在 异地居住的材料:本人外地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暂住证、劳动合同、租赁合 同。 3、因投靠亲属申请省外异地安置人员 《FZYB40005-2 福州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本人身份证及任一亲属长 期在异地居住的材料:亲属外地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暂住证、劳动合同、租 赁合同。 4、因派驻外地工作申请省外异地安置人员 可由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直接办理备案登记,或提供《FZYB40005-2 福 州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本人身份证及单位派驻外地工作说明(单位盖章) 办理登记。 5、异地转院就医人员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FZYB40004-1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 地转院登记备案表》(若转入医院为非全国联网的三级甲等医院的,需经本统筹区 内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认定、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疗定点机 构医保办(医务科)盖章)。 ★重要提示 为确保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离开参保地前能及时备案,两 类人员在参保地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若备案材料不全,可实行承诺补充制, 即允许两类人员签订承诺书后,先在参保地备案,承诺在 30 日内在就医地取得相 关材料后及时补充(仅限窗口备案)。 五、表格下载及联网定点机构查询方式 1、申请表格下载方式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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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部门服务→市医保中心(服务地切换为福 州市)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福州医疗保障查询下载。 2、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全国联网和全省联网医疗机构可登录网站“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网址: http://ybj.fujian.gov.cn/)在“便民服务查询”栏目下查询。 六、办理异地就医有哪些政策规定? 1、省内异地安置 安置省内选择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普通门诊、住院治疗实行免 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即时刷卡结算;选择在 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登记备案后,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 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2、省外异地安置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其中安置到北京、天津、 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备案后,在安置 地的所有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即时刷卡结算,在参保地仍可继续即时刷 卡结算。 3、省外转院就医(限住院) 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 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重要提示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外统筹区住院就医时,城 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我市三甲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职工医保按医院等级执行 我市报销政策。 ●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住院治疗可即时刷卡结 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 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 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由于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医保 目录不同,不同结算方式,会造成医保待遇的差异,符合条件的应刷卡结算。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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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符合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在联 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 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 30%结算。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非定 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未“一站式”结算医疗费用需零星手工报销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报销提交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新生儿提供户口簿)原件,本人(未成年人提供监 护人)农业银行帐号(其他银行提供开户行网点名称),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 总清单、出院小结(以上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2、门诊报销提交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本人农行账号(其他银行提供开户行网点名 称),门诊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门诊费用总清单(上述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门 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限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及女职工门诊流产、计划生育手 术医疗费用报销提供)。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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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1、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什么? 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 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限如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3、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的人群有哪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已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 员;(2)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无雇工个体工商户;(3)福州市行政辖区具福州市城乡户 籍的灵活就业人员;(4)福州市居住证(有效期)持有人员。以上四类人员可按属 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保。 4、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何规定? (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 资总额的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保的缴 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超过全 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全省全口 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 基数,按 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21 年 6 月起,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 3676 元,最高 不超过 18379 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月缴费金额为 367.6 元;退休人员 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月补缴金额为 367.6 元。 5、如何缴纳职工医保费?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携带经审核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 登记表》,至管辖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医保与税务对应关系手续。正式投保后,每 月医保中心发送税务代征数据,由税务按规定征缴。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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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实行全年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员本人于申请参保次 日后携带身份证、通知单到农业银行储蓄网点足额存入本年度应缴医保费用,委托 银行扣缴。续保缴纳下一年度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于 12 月 15 日前到农行 储蓄网点,将下一年度应缴医保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委托银行代扣缴纳;在 12 月 15 日前银行批量扣缴完成后,也可通过”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 扫码支付等渠道自助申报缴费。 6、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要满足什么条件可办理医 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申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其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 25 年(含)以上, 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 职转退休手续时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0%为基数,按 10%的缴 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 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7、参保单位欠缴、停缴医保费或关闭、改制等原因终止,是否会影响已按规 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不影响。已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医保实行 社会化管理,继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8、职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等符合省市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9、新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待遇如何挂钩? 职工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外统筹区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2 个月 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按统筹区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的 50%执行。连续参保 时间 12 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 费时间与职工医保参保时间是连续的,可一并计算为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 10、参保人员中断职工医保关系,如何接续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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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规定, 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即为中 断缴费),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 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方可选择放弃补缴,中断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 限在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接 续参保时,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 12 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 50%支付;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 24 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 50%支付。 1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 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 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刷卡结算。 12、参加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1)个人账户划拨;(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特殊病种医 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基础上,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13、职工医保费每月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1)在职职工 40 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 2.8%划入个人账户; 41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 3.5%划入个人账户。每月应缴医保 费到账后划入个人帐户。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 4.5%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 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 20 元划拨。每月 1 日划入个人帐户。 1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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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 类除外);(2)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 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3)为其直系亲属缴纳 城乡居民医保费;(4)在我市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参保人员健康体检费用; (5)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6)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包括所有的二类疫苗。 15、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规定是什么? (1)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 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起付线 1500 元及以下 1500 元以上-10000 元(含)以下 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 对象 支付比例 60%(其中定点社区 65%) 足时,由现金支付。 在职 退休 70%(其中定点社区 75%) (2)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6、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如何进行备案登记? (1)实行网上备案的医疗机构:在有资质认定门诊特殊病种的市属及以下医 保定点医疗机构、部分省属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有省肿瘤医院、省级机关医院), 由接诊医生(主治及以上职称)出具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 种审核和网络登记工作;(2)未实行网上备案的省属医疗机构:有资质认定的定 点医院具备相应专科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病种治疗项目备案表》,定点医院审核盖章后,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和《备案表》向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服务站提出申请登记备案。 17、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需在哪些医院认定? 高血压病、糖尿病由乡镇卫生院及以上级别医院;苯丙酮尿症由省妇幼保健院; 重性精神病由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抑郁症、帕金森病由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危重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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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抢救的病种由各级医疗机构;其余门诊特殊病种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相关科 室主治及以上医师认定。 18、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种类及待遇支付规定是什么? 序 年度最高支 支付比例 号 门诊特殊病种(26 种) 付限额 起付线 医疗 机构 社区 1 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800 元 4000 元 (其中 社区卫 活动期) 生服务 中心、乡 2 高血压病、糖尿病 4500 元 镇卫生 院取消 3 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 起付线)在职 85% 在职 90% 6000 元 退休 90% 退休 94% 肾炎 4 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 8000 元 5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 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门诊危重病 的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 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症 12 万元 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 术治疗、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 精神分裂症、癫痫、支气管哮喘、苯丙 酮尿症 备注:1、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起付标准、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2、参保人员有 两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3、序号 1—4 特殊病种超过最高支付 限额、12 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19、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规定是什么? (1)统筹基金支付规定(按病种收费除外)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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