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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师事务所—
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 年 8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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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月报·2023 年 8 月刊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8 月刊
目录
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1
1. 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1
2.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会同广东省内海关出台《广东省内海关支持广东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全省
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20 条措施》 ................................................................................................................1
3. 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
4. 广州中院举行《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3
5. 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深圳市促进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4
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企业合规地方标准.....................................................................4
7.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发展三年行动计
划(2023-2025 年)》................................................................................................................................5
8. 深圳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优化深
圳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6
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7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8 月已开 13 张罚单...............................................................7
2. 深圳市首个上市碳普惠项目登陆排交所.........................................................................................7
3. 101 项行政职权事项正式“下放”前海 ..............................................................................................8
4. 深交所:平衡好保持交易通畅和打击恶意炒作 着重对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监管..........................................................................................................................................................9
5. 海南拟年内再赴香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9
6.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设立.................................................................................................9
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1
1.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申
请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11
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
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
3. 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支持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工作措施》的通知 ...........................................11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的
通知 11
5.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湖南证监局关于优化湖南省
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制度的通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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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划分明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的
通知 12
7.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关于扩大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相关工作的通知12
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3
1. 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工程尾款强制执行案...................................................................................13
——善意执行挽回投资信心 护航千亿产业集群布局 ..........................................................................13
2. 江门光电公司与肇庆电子公司买卖货款执行案...........................................................................13
——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助力民营企业顺利融资 ..............................................................................13
五、 港澳金融热点..............................................................................................................................15
1. 港交所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架构简介...............................................................................................15
2. 澳门特区《货币发行法律制度》自 9 月 1 日起生效...................................................................18
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19
1. 鲲鹏之变 S 基金系列研究|(六)S 基金交易之税务问题探讨................................................19
2. 植德研究|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意义及影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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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
1. 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
区)建设。2017 年 7 月 1 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见证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
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其中明确要共同开发建设合作区。2018 年 7 月,中共中
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合作区规划建设作出部署。2020
年 10 月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
话,明确指出要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高质量、高标准、高
水平推进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积极主动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国务院
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近
期到 2025 年,展望到 2035 年。
【短评】
《规划》明确,到 2025 年,基本建立高效的深港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深港科技创
新开放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皇岗口岸整体完成重建,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
运转高效的通关查验模式创新;深圳园区监管模式运作成熟,与香港园区基本实现
要素流动畅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建立与香港及国际全面对接的科研
管理制度,集聚一批香港及国际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集群和卓越研究中心、顶尖企
业研发中心,与香港科技合作取得一批重大成果。
到 2035 年,与香港园区协同创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创新国际化程度居于全球
领先地位,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创新载体和顶尖科技
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世界级的科研枢纽,有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2.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会同广东省内海关出台《广东省内海关支持广东优化营商
环境 推动全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20 条措施》
2023 年 8 月,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会同广东省内海关出台了《广东省内海关支持广
东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全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20 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聚焦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支持广东扩大进出口、帮助企业减负增效、服务广东外
贸创新发展、促进广东跨境贸易便利化等方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提振企业信
心。
【短评】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为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海关在广东省有条件的海运、航
空、铁路口岸实施“直装直提”试点,扩大“组合港”“一港通”等区域物流一体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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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覆盖范围;支持全面建设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优化科研用特殊物品检疫审
批,将科研合作项目所需的生物样品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缩至 10 个工作日
以内。
在支持广东扩大进出口方面,海关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
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和原油实施“先放后检”;促进农食产品进出口多元化,
支持广东建设各类型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推动供港澳生鲜产品和广东特色农产品
扩大出口。
在帮助企业减负增效方面,海关加强高级认证企业培育,有效落实主动披露政策;
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开展“保税+ERP”监管,推进“单耗自核”,探索开展核销“短溢
区间”改革,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持续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
帮助企业应对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在服务广东外贸创新发展方面,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支持
跨境电商等出口货物多模式拼箱出境;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支持
设立全球集拼分拨中心;支持新能源汽车、储能产品扩大出口,开行更多整车出口
班列;加快出口锂电池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办理时效;加强广交会等重要展会
通关保障力度。
在促进广东跨境贸易便利方面,海关在广州、深圳、东莞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专项行动,并实现广东省专项行动一体化推进;加强与港澳地区在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建设上的合作,加快粤澳“一单两报”深化应用;强化智慧海关建设与智慧口
岸对接;强化外贸形势分析和海关统计服务,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组织开
展 RCEP 等优惠贸易协定海关优惠政策宣讲。
下一步,广东分署和广东省内海关将牢牢把握第三季度关键期,持续加强政策供给
和组织谋划,全力推动 20 条措施落实落地,促进广东外贸稳增长,为广东省经济
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1]
[1]参见《20 条措施!广东省内海关全力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图)》,来源于“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官网,链接:http://gdfs.customs.gov.cn/guangdong_sub/xwfb99/fsd
t/5222607/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9 月 23 日。
3. 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
绩效管理水平,推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
过程创新生态链,由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省级科技
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
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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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办法》提出“三层一体”的指标体系,对省级科技计划进行分层分类评价,并鼓励
第三方机构广泛参与其中,避免绩效评价由主管部门“唱独角戏”。
所谓的“三层一体”指的是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分为科技项目绩效
评价、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等三个层级。科技项目绩效评价,
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单个项目进行的关键节点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即验收结
题)、后评价等评价活动,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对应科技项目立项后下达的项目资
金。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各专项进行的分类评价,涉及的省级财
政资金对应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具体“财政事权”或“政策任务”项下的资金。科
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指对省级科技计划进行的整体评价,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对
应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战略领域”下的全部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支持和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广泛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通过专业培训、
业务研讨等方式,培育一批符合省级财政绩效评价资格标准、熟悉科技创新治理的
第三方评价机构。
4. 广州中院举行《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2023 年 8 月 17 日,为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涉民营企业纠纷
诉前多元化解、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依法快速兑现民营
企业胜诉权益、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
布《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短评】
《措施》围绕“惠商、助商、护商、安商”四个方面提出了 18 条措施。
一是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包括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守法经
营、依法审慎否定新类型交易模式的效力、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
题、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在金融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 条措
施。
二是高效化解民营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包括妥善审理民事与刑
事、行政交叉的案件,推动涉民营企业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畅通服务民营企业诉
讼绿色通道,强化先行判决机制运用,全力推进积案清理集中攻坚 5 条措施。
三是注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加大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生态旅游
资源开发案件、对涉外案件依法主动行使司法管辖权 4 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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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有效发挥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挽救功能,包括最大限度降
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依法快速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完善企业
信用修复机制、提高民营企业重整质效 4 条措施。[2]
[2]参见《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来源于“广州市
人民政府”官网,链接:https://www.gz.gov.cn/ysgz/xwdt/ysdt/content/post_9165082.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9 月 23 日。
5. 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深圳市促进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2023 年 8 月 21 日,《深圳市促进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以下简
称《措施》)正式印发,从引进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拓展外贸新业态、供应链企
业服务制造业、保障仓储设施供给、金融支持等方面,针对性提出 10 条具体举措,
充分激发物流供应链企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融通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深圳面向全球的资源配置能力,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短评】
供应链连结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构建新发
展格局的基础。其中,培育壮大供应链市场主体,是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抓手。《措施》对引进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提出了系列引导支持举措,其中包括
引导物流供应链企业拓展大宗商品、消费品等领域进口业务,加快吸引一批境内外
贸易体量大的渠道型、供应链管理型贸易企业落户;支持物流供应链企业参评贸易
型总部企业,鼓励企业向上向下深度融入制造和流通等全产业链环节,拓展综合服
务能力。
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措施》提出,依托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
强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交叉互验,为金融机构对物流供应链企业尽调、
贷中核验和贷后管理提供支撑;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监管沙盒”模式为物流供应链企
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推动中国信保拓展物流供应链企业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
协调商业银行支持企业利用进口预付款保单开展融资。
《措施》围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将建立重点培育企业清单,支持更多物流
供应链企业获评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和 RCEP 项下核准出口商,将
物流供应链企业正常出口业务退税时长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以内,简化代办退税业
务流程。[3]
[3] 参见《深圳发布十大措施力促物流供应链发展》,来源于“深圳政府在线”网站,
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10796965.html,最后访
问日期:2023 年 9 月 23 日。
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企业合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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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1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标准《企业合规管理
体系》,为深圳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引。
【短评】
根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解读,2018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并组织编制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2021 年 12 月 3 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专题
工作部署会,正式宣布 2022 年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
2022 年 3 月 1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企业守法合规的
要求,从中央层面再次明确强调了企业强化守法合规管理,建立合规制度体系的重
要性。
2022 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办法》的出台,对中央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产生重大直接影响。
2023 年 8 月 1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地方标准《企业合规管理
体系》。《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作为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构建和评价的统领性、
通用性的标准,为深圳市企业提供了建立、实施、评估、维护及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企业亦可依据该地方标准开展自评和
第三方评价,为深圳在双区建设背景下探索评价企业合规提供技术支撑,有利于深
圳市企业合规有关政策的落地实施。
本标准明确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
企业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7.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
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
2023 年 9 月 5 日,为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发展,建设具有深圳特色的供应链示
范城市,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
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 号),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
2025 年)》。
【短评】
《行动计划》围绕深圳建设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球重要影
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消费中心、物流中心、金融中心,立足深圳产业优势及供应
链特点,以数字化、绿色化、平台化、标准化、全球化为引领,力争在先进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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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流通领域培育一批“上控资源、下控渠道”的国际供应链整合平台,形成高质量发
展的供应链生态,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协同能力、商业模式及治理方式的创新,大
力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全力增强深圳市产业链供应链先进性、根植性、韧性和
安全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动计划》围绕供应链创新与发展现状,立足深圳产业优势及供应链特点,提出
“七大行动”:加快先进制造业供应链创新、推动供应链服务高质量发展、构筑更具
竞争力的国际贸易供应链体系、完善供应链基础设施网络、提升金融对供应链服务
水平、提升供应链数智化水平、优化供应链发展生态。
8. 深圳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
布《关于优化深圳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 年 8 月 30 日,深圳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优化深圳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
知提出,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
家庭成员在深圳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
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通知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短评】
2023 年 8 月 18 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
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前述通知,深圳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优化深圳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明确了“认房不认贷”的基本原则。即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
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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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8 月已开 13 张罚单
2023 年 8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已连续开出 13 张罚单。被处罚的
六家机构包括三家保险公司,即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及三家银行机构,即东莞银行深圳分行、华商银行、深
圳前海微众银行。这也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自 7 月挂牌后,发布
的首批行政处罚名单。
【短评】
根据统计,保险机构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对众惠财产相互保险
社宣传不实处以罚款 12 万元;对在宣传不实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的个人(张某凯),
处以警告并罚款 4 万元。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体系缺
失、关键信息科技外包合同条款缺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处以罚款 10 万元,对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也给予了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太平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则是涉未按规定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监管处罚罚款 20 万元,对负
有管理责任的个人处以罚款警告并罚款 4 万元。
银行机构方面,东莞银行深圳分行涉票据贴现资金用作开票保证金,虚增存款;数
据治理不到位被监管处以罚款 9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7773.73 元。此外,华商银
行因为未及时将集团客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被监管处以罚款 25 万元。由于“汽车
贷款首付资金及附加消费贷款用途审核不到位,商用车贷款金额审核不严”,微众
银行被罚款 120 万元。[1]
[1]参见《金融“强监管”持续,深圳金融监管部门 8 月已开 13 张罚单》,链接:
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20230814/herald/1fe638e91006af5171079539bcd08ee
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9 月 23 日。
2. 深圳市首个上市碳普惠项目登陆排交所
2023 年 8 月 18 日,深圳碳普惠首个上市项目深圳通“全民碳路”碳普惠在深圳排交
所正式上市交易。
【短评】
自 2013 年开市以来,作为全国首个启动交易的试点市场,深圳碳市场已运行 10
年。深圳碳普惠机制作为碳市场的重要补充,自 2021 年启动建设,现已形成较为
完整的制度标准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 年,形成碳普惠体系顶层设计,构建相关制度标准和方
法学体系,完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建立碳普惠商业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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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搭建碳普惠统一平台,逐步实现碳积分、碳普惠减排量与碳交易市场的
联通、兑换和交易,初步建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普惠运营机制。
2023 年,完善碳普惠体系,基本形成规则流程清晰、应用场景丰富、系统平台完
善和商业模式可持续的碳普惠生态。
2023 年上半年,深圳首批签发了腾讯臻益(深圳)低碳公共出行、深圳通低碳公
共出行以及哈罗共享单车骑行等 3 个碳普惠减排量项目。
3. 101 项行政职权事项正式“下放”前海
2023 年 8 月 26 日,深圳经济特区成立 43 周年和前海成立 13 周年。包括自然资源
管理、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法治建设等领域共 101 项深圳市(区)级行政职权事
项也于当天正式“下放”前海,意味着前海在改革创新上拥有了更大自主权和更高决
策效率,企业和群众在前海办事更加便利。
【短评】
2021 年 9 月 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改革开放方案》,前海面积扩大到 120.56 平方公里,将南山区和宝安区部分区域
也纳入其中,并明确前海要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管理体制机制。同时要求
“加大行政审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综合监管等方面的放权力度,为前海合作
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基于上述创新需求,2023 年 7 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
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提出自 8 月 26 日起,101 项深圳
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均可在前海办理。
根据决定,此次授权的涉及市(区)政府、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司法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区)住房建设局等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 23 项、公
共服务 19 项、行政裁决 1 项、行政确认 3 项、其他行政权力 55 项。
从事项分类来看,投资领域 5 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
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事项;规划建设领域 62 项,包括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城市更新领域 21
项,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历史用地处置等事项;海
洋发展领域和法治建设方面各 5 项,包括海域使用政策咨询、海洋产业扶持计划
和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等事项;其他领域 3 项,包括留学回国
人员引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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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不含宝安中心区,宝安中心区的四至范围为东
至宝安大道、南至南山宝安区界、西至海岸线、北至新安六路)范围内实施,市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南山区、宝安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实施相同的事项,但已受
理的仍可继续完成办理。
4. 深交所:平衡好保持交易通畅和打击恶意炒作 着重对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2023 年 8 月 10 日,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加快推出“交易端”系列举措,切实
激发市场活力。优化交易监管方面,坚持规则监管、精准监管,平衡好保持交易通
畅和打击恶意炒作,着重对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防范交易
风险,守牢监管底线,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持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发布交易监管
业务规则英文版本,加强规则宣传与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提升监管
透明度。
5. 海南拟年内再赴香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组建 2023 年境外地方政府债券承
销团的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决策部
署,海南省政府计划 2023 年在香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短评】
2022 年 10 月 26 日,海南省就成功发行共计 50 亿元的离岸人民币地方债。据公开
数据显示,近 5 年来,全省企业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
290 亿元;指导海南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债和永续债各 10 亿元;
2022 年 10 月,海南省政府在香港成功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50 亿元;2023
年 3 月,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成功发行首笔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人民币可持续发展
债券 10 亿元。
6.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设立
为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贸港创业
投资事业,重点服务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培育和发
展,2023 年 8 月,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并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
资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海南自贸港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创新基金)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短评】
创新基金是省财金集团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支持自贸港创新创业
发展、由一个或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构成的专项母基金或母基金群。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8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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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支小支微”的原则,通
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助力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创新基金的运作引入竞争机制,根据需要在实施方案规则下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
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并分别委托不同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设置不同的基金
决策机制等。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原则上应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
立。为确保创新基金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在坚持市场运作和合规运作前提下,创新
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在必要时可采用双普通合伙人等方式设立。
创新基金首期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由省财金集团根据投资进度安排出资,原则上
要求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承担部分资金募集义务或安排一定自有资金投资额度。[2]
[2] 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网站,
链接: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mgyshj/202308/0744771baf244517a966cc1d
377bc1ba.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9 月 23 日。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8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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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
1.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
质量有关政策申请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 年 08 月 18 日,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
形成了《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申请审核工作指引》,
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参
照市级政策,制定滨海新区专项扶持政策,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包括: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
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本市企业;迁址至
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 A 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企业。(查看更多)
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 年 9 月 5 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的
监督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
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查看更多)
3. 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支持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工作措施》的通知
今年入汛以来,吉林省遭遇多轮强降雨,致使全省大范围受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
部署,汇聚金融合力保障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按照《吉林省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要求,2023 年 8 月 13 日,吉林省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吉
林省金融支持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工作措施》,现予以印发。(查看更多)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
2023 年 8 月 15 日,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
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
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 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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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湖南证监
局关于优化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制度的通知
2020 年,湖南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为
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储备优质后备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
服务科技企业发展,结合科技创新专板运行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安徽省区
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相关制度进行优化调整。(查看更多)
6. 关于划分明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
级和行使主体的通知
为落实《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事项行使职责具体划分实施工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确定《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为“省级”,行使主体为“湖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查看更多)
7.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关于扩大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相
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1〕4 号)有关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川
办发〔2018〕7 号)工作要求,在各市(州)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核查、
公示等程序,同意新增宜宾市、攀枝花市为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为稳步有
序推进试点工作,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发布《关于扩大省级绿色
金融创新试点地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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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
1. 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工程尾款强制执行案
——善意执行挽回投资信心 护航千亿产业集群布局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
【基本案情】
在政府引导、扶持下,石湾不锈钢行业的 230 多名企业家为建设石湾不锈钢总部
大厦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大厦土地被封,建筑公司也未完全提供相应确权材料,
无法完成首次确权办证,企业家们拒绝继续投入。2019 年 12 月,承建石湾不锈钢
总部大厦的建筑公司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追讨工程尾款及相应利息。2021 年,
建筑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回尾款及相应利息
3130 万余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了解,大厦占地 2.58 万方,被定位为佛山不锈钢行业的地
标性建筑,并准备籍此打造千亿级不锈钢上下游贸易产业集群。如不能妥善处置,
涉案大厦极有可能烂尾,地方产业布局落空,还可能引发众多衍生诉讼。法院发挥
主观能动性从三方面找准突破口:一是坚持执行联动,争取多方支持。主动多次汇
报和沟通,争取到区委、区政府和街道的支持。二是善意变更保全财产,营造投资
利好氛围。法院主动置换查封分属大厦不同楼层、产权清晰、暂未出租的 16 套房
产,将执行工作对入驻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三是主动送法下企业,增强投资
者信心。联合地方政府,主动列席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大会释法,给企业家投资送去
“定心丸”。
最终,被执行公司股东会通过补缴股金用于清偿债务的方案,申请执行人足额领到
了 3130 万元执行款,施工超过 10 年的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
证,众多企业家重拾对佛山不锈钢行业的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发挥司法能动性成功破解涉众、涉营商执行难题的典型
范例。执行法院抛弃“头痛医头”的僵化执行方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联动
地方政府和街道,从案外的上游投资者入手,逐一疏通、化解他们的心结,取得良
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是文明司法保护地方产业发展的优秀案例。
2. 江门光电公司与肇庆电子公司买卖货款执行案
——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助力民营企业顺利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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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
【基本案情】
江门光电公司与肇庆电子公司是上下游合作关系,江门光电公司的 LED 芯片销售
给肇庆电子公司,经过加工后再分销。受疫情影响,肇庆电子公司货物滞留无法发
货,无力支付货款。2021 年,江门光电公司起诉要求肇庆电子公司支付货款胜诉。
判决生效后,肇庆电子公司资金流状况仍然没有好转,一直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江门光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肇庆电子公司,以追回货款 6.8 万元。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肇庆电子公司曾被评为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且
双方之前一直合作良好,本案执行款不多,若双方和解可共度时艰,既可解肇庆电
子公司的燃眉之急,亦可兑现江门光电公司的胜诉权益。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
达成和解,肇庆电子公司筹集资金支付了执行款。执行法院考虑到肇庆电子公司如
因信用受损影响融资,将危及企业生存,遂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及时修复企
业信用,帮助肇庆电子公司顺利融资 200 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积极探索信用修复新举措,对“诚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及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书》,修复企业信用,降低执行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获
得融资。本案体现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激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既有效保
护债权人胜诉权益,又帮助危困企业走出困境,为区域协作、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
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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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港澳金融热点
1. 港交所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架构简介
疫情给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在当前环境下,企业可谓举步维艰,上市公司尤甚。
截至 2022 年 7 月底,当年共有 26 家公司依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
规则》)规定的退市程序除牌。
本文将对退市架构(包括退市程序和停牌原由)进行概述,并提供一些实务建议。
【香港律师 | 评析】
退市程序
《上市规则》的现行退市程序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根据《主板上市规则》
第 6.01 条(《GEM 上市规则》第 9.01 和 9.04 条),如果发行人出现以下任一种情
况,港交所可随时将证券停牌或除牌,以保护投资者或维持市场秩序:(1)未能维
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2)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或(3)不再适合上
市。
其他情况包括因重大违规而没有如期发布财务业绩或内幕消息,以及核数师就财
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上市规则》第 6.10 条(《GEM 上市规则》
第 9.15 条)规定了退市流程,由港交所先刊发公告,列明补救期限。期限届满后,
港交所将证券除牌,或者港交所立即将发行人退市,但这种行动仅在特殊情况下采
取。补救期限是从停牌日起 18 个月(主板发行人)或 12 个月(GEM 发行人)。
停牌原由
未能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如因公众持股量不足而停牌,发行人应在合理的较短
期限内解决这一问题。发行人应制定行动计划,表明发行人将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
将公众持股量恢复至最低标准。
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港交所停牌或除牌的一个常见原由就是发行人
没有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13.24 条(《GEM 上市规
则》第 17.26 条)规定,这一原由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尤为容易发生。《香港交易
所指引信 GL106-19A》规定了可能造成发行人不再符合这一要求的几种情况,包
括业务倒退或终止、进行公司行动后只余极少量业务,或者财政困难,严重损害发
行人继续经营业务的能力等情况。
港交所可在评估发行人定期发布的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披露后要求发行人解决港
交所有关其是否符合第 13.24 条(《GEM 上市规则》第 17.26 条)要求的担忧。发
行人必须向港交所证明,并使其信服,其有实质业务,且业务是长期可行、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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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如果发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港交所的疑虑,港交所会通知发行人,
表示已裁定其不符合要求,发行人在接获决定函后就港交所的决定刊发公告,并声
明将停牌。
因重大违规没有如期发布财务资料或披露内幕消息。因会计重大失当行为或在内
部监控方面有重大缺失,以致未能定期公布财务业绩或内幕消息也是常见的停牌
原由。比如,没有保存帐目和记录,有关交易的会计记录与核数师获得的信息之间
有差异,缺乏信息或证据来证明重要资产的存在或其所有权。
这些违规事项可能带来严重问题,影响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影响
公司管理的公正性,造成内部管理的不充分,从而让人质疑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
市。
核数师就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0A 条
(《GEM 上市规则》第 17.49B 条)规定,如发行人在刊发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公
告时,其核数师就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证
券一般会停牌,直至发行人解决了问题,保证核数师无须再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为止。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GL95-18》列出了发行人可采取措施的例子,包括提供完整财
政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或特聘核数师对单一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总结
通过新的退市架构,港交所证明了其有坚定的决心来保证退市程序的确定性,从而
更密切地监督市场。发行人在评估其业务运作时应当有全局观,并定期审查公司的
业务运作,识别出可能影响其继续上市合适性的问题。发行人还应在规定的补救期
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来解除港交所的疑虑,顺利复牌。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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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22
邮箱:fai.li@eylaw.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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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门特区《货币发行法律制度》自 9 月 1 日起生效
为配合澳门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重新订定的第 10/2023 号法律《货币发行
法律制度》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新法主要明确了不得拒收法定流通货币
的规定和相关罚则,以及增加了“纪念纸币”的类型。
配合公众支付习惯的改变,新法订定了免除接收现金的例外情况,即透过互联网完
成的交易,或以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可免除接收纸币和硬币的义务。因
应电子支付的普及,以及特区政府已协调发钞银行推出硬币兑换服务,法律要求在
每次支付中接收的硬币数量,下调至五十个。同时,新法明确将拒收法定货币列为
行政违法行为,自然人和法人倘有违反,分别可被科处最高一万及十万澳门元的罚
款。
经参考邻近地区做法,并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在新法生效后,如有货币退出流通,
发钞银行在回收期结束后,仍须维持接收和更换的义务。此外,新法引入了“纪念
纸币”的类型,并允许纪念纸币及纪念硬币按照金管局订定的指引,以高于面额的
价格作销售。金管局稍后亦将推出指引,公布复制法定货币图样或仿制法定货币的
要求。
为让公众清晰新法规定,金管局已推出宣传片、宣传声带、宣传单张、图文包等资
讯,随后亦将于官方网页更新澳门流通货币的最新资讯,以及复制或仿制澳门元货
币的指引。[1]
[1]参见《<货币发行法律制度>明日生效》,来源于“澳门特区金管局”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kOVrG7oqqo3JvV2oCLeQ,最后访问日期:
2023 年 9 月 23 日。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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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1. 鲲鹏之变 S 基金系列研究|(六)S 基金交易之税务问题探讨
https://mp.weixin.qq.com/s/Zd53MNsvFqrXEBpQorDfmg
本期专题从份额转让和股权转让两个层面,结合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对 S 交
易涉及的常见税种(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梳理和介
绍,为市场各参与方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及实操提供参考。
2. 植德研究|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意义及影响
https://mp.weixin.qq.com/s/sHovrtNG0ptrILkmfK2qdQ
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能够保护恒大在美财产不被执行,避免恒大陷入不
同地域债权人的诉讼程序,以便能够获得充分时间用于和各利益相关方协商
重组计划,推进重组计划的表决及落地。
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预示着恒大为了提高重组效率,有意将全球范围
内更多债权人纳入到债务重组协议的谈判范围内,整合统筹全球资源,寻求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
鉴于《美国破产法》15 章程序的启动,不仅着眼于债务人的保护,同时也追
求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达到各方平衡,包括美国与美国相互承认破产程序
的国家和地区的债权人,将获得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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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本月报及相关刊物内容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并非
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非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同
意,相关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
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垂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植德大湾区研究院”)是植德研究
院下属,依托植德律所深圳、海口、香港等办公室,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海
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法律实务的跨学科法律研究机构,是植德大
研究体系中的桥头堡。法律研究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辐射海南、北部湾,放眼全
国、拥抱世界,为社会各界提供高价值的智慧与法律咨询产品与服务。
植德大湾区研究院特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
务》系列刊物,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不动产及
基建、新兴产业等各大领域的实践情况,同时关注政策体制创新与改革情况,乃至
对全国各地的影响,为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同行等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及时
的金融法律信息。
本系列将刊发月报,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提供专业化法律服
务,深入贯彻、落实及细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
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精神;通过大湾区及自贸港相关商业,行政政策的研
究与观察,全方面汇集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最新的政策,为客户及时传达金
融法律实时资讯及深度解读系列内容。
如您有意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或稿件投
递,欢迎与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联系。本系列刊物将根据各界人士的建议
不断修改完善,也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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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编辑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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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投融资并购及上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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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90 号民生银行大厦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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