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房网上申报电脑端全流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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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增量房业务 纳税人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类型 材料名称 提交规则 材料用途及提示内容
合同材料
房屋登记表 必须提交 测绘部门制作的《房屋登记表》,通常附有平面图。
买方身份证件 必须提交 买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请上传正反面。
购房发票 必须提交 买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发票。
结算材料 结算单或补充协议 期房必须提交
现房不要求提交
期房(预售房)提交此类材料,证明最终结算房款、面
积等数据。现房不需提交。
家庭唯一住房
证明材料
(纳税人选择提交)
买方本人户口簿
“本次购买的房屋是否家
庭唯一住房”项
为“是”时必须提交,
为“否”时不要求提交。
需上传买方本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以及变更页。若为
集体户,需上传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以及本人页。
买方若申请享受“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提交此材料。
①若买方户口本上标注的婚姻状态为已婚(有配偶),
需提交结婚证;
②若婚姻状态为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提
交离婚判决书;
③若婚姻状态为未婚、丧偶,可不提交此项材料。
买方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买方配偶户口簿
除买方本人材料以外,还需上传配偶户口本的首页、本
人页以及变更页,如买方有未成年子女,还需上传未成
年子女户口本的首页、本人页以及变更页及出生证明。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买方申报家庭唯一住房情况时如实填写提交。
(一)增量房—住宅类
——操作流程
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个人增量房 个人增量房交易信息录入 个人增
量房交易查询维护 在线缴款 下载完税证明
具体操作
实际操作展示
登录北京电子税务局官网,进行用户登录
点击进行登录
登录成功后,点击“个人增量房”菜单进入办税区域。
登录成功后,点击“个人增量房”菜单进入办税区域。
点击此处 不点击
点击个人增量房交易信息录入,进入填写页面。
第一步输入合同号
点击个人增量房交易信息录入,进入填写页面。
输入合同号后会带出建委信息
点击个人增量房交易信息录入,进入填写页面。
点击个人增量房交易信息录入,进入填写页面。
填写完家庭唯一表后请将对应的图
片进行上传
保存本次信息可以
下次继续录入
申报完毕等待税务审核
点击上传,依次将对应材料上传至指定位置
点击查询
录入完毕,等待税务干部进行审核,点击图示按钮可进行查询业务详情
待税务干部审核通过后,再录入“查询条件”并点击查看审核结果。
根据审核结果,在“反馈单”列查看“审核通过通知书”或“补正资料告知单”
根据审核结果,在“反馈单”列查看“审核通过通知书”或“补正资料告知单”
若不通过审核,请点击修改按钮并按照补正材料告知单的指示进行修改,修改完
毕继续提交审核
点击修改
若通过审核,回到税费申报及缴纳页面进行税费缴纳
选择“在线缴款”标签页,根据查询结果,勾选需要缴款的记录,点击缴款。
选择“在线缴款”标签页,根据查询结果,勾选需要缴款的记录,点击缴款。
选择“在线缴款”标签页,根据查询结果,勾选需要缴款的记录,点击缴款。
点击下载完税证明。
点击下载完税证明。
注意事项
04
注意事项
1. 所有图片不要传 pdf 格式的电子资料,请传图片格式。例.jpg。
2. 所有图片带四角齐全,上传彩色原件图片。
3. 房屋地址请填写完整 ,如:石景山区建兴街x号院 xx号楼 xx 层 x 单元 xxx(请务必填写楼层。按照房屋
登记表的顺序,一般层数要在单元前面。)
4. 购房人为共同共有的,请在家庭唯一表的购房人处填写一人, 另一人填写于家庭成员栏处。
5. 承受方共有方式:合同为一个人的名字时,选择单独所有;两人名字时选择共同共有。
6. 离婚协议如没有原件,请提供民政局调档件。
7. 房屋面积需要填报房屋登记表的面积, 请注意不要填写预售面积。
8. 交完税款后就不能修改申报信息与作废 , 对申报有疑问的请先不要缴税。
9. 若买方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时,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也要随之变更。
10. 买方本人或者配偶是现役军人的纳税人,建议线下办理。
11. 申请家庭唯一的,买卖双方及家庭成员, 是现役军人、或者户口本显示:退出现役、 军官预备役、 士
兵预备役等情形的, 需要在家庭成员信息填报界面同时查询身份证和军警身份证, 有效期内的军人证件和
曾使用军人证件一并查询。
12. 买方本人或者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上传军官证以及军警一致证明。其中军警一致证明上需写清军官
证号、买方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13. 若房屋为婚前购买,家庭唯一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即可。
14. 上传的材料请使用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如使用复印件,请上传加盖红色公章的首页(注意:复印件再次
复印无效的不可使用)。
注意事项
!!!一定要申报完一笔业务紧接着缴纳一笔税款,切勿同时缴纳税款,否则完税证明会显示
错误,无法办理房本。
发票请使用开发商开具的全款发票,不要使用首付款、预收款发票。全款发票应有显示
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04
财税〔2016〕23号
政策清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02
03 京建发[2010]677号
04 财税〔2008〕137号
05 纳税告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
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
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677号
关于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
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见附件)。
(二)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
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再购房
屋不属于家庭唯一购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石景山区:个人购买住宅(新房)纳税告知单
提供材料:
1. 购房人居民身份证。
2. 购买商品房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期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
3. 购买商品房的房屋登记表。
4. 购买商品房取得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5. 若购买商品房为期房,需提供标注实测面积和实际结算价款的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房屋结算
单)。
6. 若为家庭唯一住房,需提供家庭全部成员(购房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军人提
供部队开具的军警一致证明、未成年子女提供出生证明)和婚姻状况材料(若购房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具体
情况需在居民户口簿上体现)。
若纳税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提示提醒:
1. 提供材料中第7项的授权委托书需收原件。
其他所有材料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用A4纸复 印。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
二、《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
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请提前在每一页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签名。
石景山区:个人购买非住宅(新房)纳税告知单
提供材料:
1. 购房人居民身份证。
2. 购买非住宅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期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
3. 购买非住宅的房屋登记表。
4. 购买非住宅取得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5. 若购买非住宅为期房,需提供标注实测面积和实际结算价款的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房屋结算单)。
若纳税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提示提醒:
1. 提供材料中第6项的授权委托书需收原件。
其他所有材料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用A4纸复 印。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政策依据:
一、契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
二、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请提前在每一页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签名。
并手写“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或在办税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