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工业园区周惠企政策汇编8.8-8.12

发布时间:2022-8-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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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工业园区周惠企政策汇编8.8-8.12

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 1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的通知 ............ 3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0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 2022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5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 80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 100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 120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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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工业园区周惠企政策汇编8.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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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新一代信息

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 1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国家工业和信

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的通知 ............ 3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0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 2022 年度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5

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 8

0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尖兵”“领

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 10

0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 12

0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企业研究院的

通知 ............................................. 15

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浙江省重点企业

研究院的通知 ..................................... 17

0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 年首版次软件产品

申报工作的通知 ................................... 19

0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浙江省“隐形冠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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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到期复审的通知 ................................. 21

0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2 年中国优秀工业设

计奖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 22

10 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

工作的通知 ....................................... 25

11 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27

丽水市级可申报项目

01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级研发机构的

通知 ............................................. 28

七月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 30

浙江省级政策篇

01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 31

丽水市级政策篇

01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市级公益性技术应用

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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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 〔2022〕19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

价值链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

用,按照《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

导意见》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 2022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

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数

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

联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注入新动能

(详见附件 1)。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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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年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

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

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

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申报主体

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

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

展能力。

(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5 个,且需经省级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

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 个。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项目数量

一般不超过 5 个。“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占上述推荐名额,

各推荐主体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各自上述推荐项目数量的

1/3。推荐项目须按优先级顺序进行排列。

(三)申报条件。对于已列入前期同类试点示范的项目

或仍在示范期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数字领航”企业方向

不受此限制),未建或在建项目不可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

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申报时间 8 月 31 日截止】

第6页

3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

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

品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2〕1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推

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促进企业节能减碳、降

本增效,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效提升,现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应满足“十四五”时期我

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提效与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具备能

效水平先进、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经济性好、推广应用潜力

大等特点,特别是推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实现全

流程系统节能提效的关键核心技术。具体包括三类:

(一)工业节能技术

一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电子、

轻工、纺织等行业广泛应用的生产过程节能新工艺或工艺替

代技术,重点工序或关键设备革新优化技术,工艺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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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优化技术等。二是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

源利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储能应用、氢能高效制备及利用、

原燃料替代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技术。三是系统能源梯级利

用、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技术等能源回收利用技术。

(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

一是数据中心、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重点用能设施节

能提效与绿色低碳相关技术,包括用于提升通信网络各类设

备能效及系统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或自然冷源,以及用于促进数据中心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

率,提高服务器利用率,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分布式供能

和微电网建设,利用余热余能、电池储能及梯次利用相关技

术和产品等。二是利用 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

息技术实现能量流、物质流等信息采集监控、智能分析、精

细管理、系统优化,提升能源、资源、环境管理水平的数字

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技术等。

(三)高效节能装备和产品

高效节能装备和产品是指能效指标达到或优于相关国

家标准 1 级能效等级的量产装备或终端产品。高效节能装备

包括高效电动机、变压器、工业锅炉、风机、容积式空气压

缩机、泵、塑料机械、内燃机等。高效节能产品包括电动洗

衣机、热水器、空气调节器、热泵、电冰箱、吸油烟机、燃

气灶具、电饭锅、微波炉、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风扇、

换气扇、显示器、智能坐便器等。 【申报时间 8 月 26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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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0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

好 2022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

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

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

通知》(财税〔2018〕44 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

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 2022 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详见附件 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

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数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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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

审的方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

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

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通

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

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

网”)完成注册审核,登录并按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导出 PDF 格式文件,按申

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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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

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 填 报 数

据。

3. 企 业 登 录 “ 浙 江 科 技 大 脑 ” ( 网 址 :

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

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

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按要求填

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 PDF 格式,上

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

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 【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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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

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

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众

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和我厅年

度工作安排,现将 2022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

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已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

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

申报,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之前。

(二)申报方式

各 申 报 单 位 通 过 “ 科 技 企 业 成 长 在 线 ”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行申报,在

该网页界面点击右上角“登录”并选择“法人登录”,跳转

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

成功后点击进入“入驻孵化”专栏,点击右下角“省级孵化

器认定”,点击“开始申报”,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三)申报组织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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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

场核查,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的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在网上予以提交上报,并出

具推荐函和

在线导出《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盖章后扫描件上传。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

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

(二)申报方式

各 申 报 单 位 通 过 “ 科 技 企 业 成 长 在 线 ”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行申报,在

该网页界面点击右上角“登录”并选择“法人登录”,跳转

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

成功后点击进入“入驻孵化”专栏,点击右下角“省级众创

空间备案”,点击“开始申报”,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

报。【申报时间 8 月 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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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

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二批

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

会精神,加快培育新科技、新产业、新增长点,推动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先行突破,强化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助力

“两个先行”,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浙江省重点研发

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 号)、《2023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精神,决定启动 2023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

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聚焦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根据战略需求、规划需求、

市场需求等三类需求,经广泛公开征集和组织多次论证,凝

练形成第二批 117 个榜单(详见附件)。年度榜单(指南)

滚动发布、动态调整。

(一)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

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

的管理与监督。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

务,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各项

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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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和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

榜攻关,并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做好推荐工作。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

要认真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

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推荐和申报切实做好科研

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

(四)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

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

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

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

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 项目申报与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

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

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

弄虚作假。

3. 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

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

核把关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申报时间 9 月 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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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

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

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

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和完善

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决定开展 2022 年研发中心申报认

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云计

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

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

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

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

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

与环保技术等 15 大战略领域,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

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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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

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

2.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且

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

3.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且研究开

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

于 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

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

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

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

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

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

(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

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

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

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

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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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

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

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

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申报时间 9 月 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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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

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

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决定开展 2022 年省企

业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云计

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

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

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

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

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

与环保技术等 15 大战略领域,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

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

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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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

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

构职工总数的 60%;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

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

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

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

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

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申报时间 9 月 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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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和竞争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构建完善我省技术创新

中心体系,决定开展 2022 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

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

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

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

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

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

碳与环保技术等 15 大战略领域,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

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

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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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

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5 件以上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

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

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

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

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申报时间 8 月 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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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 年

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衢州市大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软件产业链提升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基

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更好支撑制造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拟在重点领域开展首版次软件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

2.申报软件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3.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

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4.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撑。

(二)申报的软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属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新

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信创软件的其中一类(详见附

件 1);

2.该项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2020 年 6 月 30 日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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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获得软件著作权,且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3.该项软件产品已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尚未取得重大

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4.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 CNAS 和

CMA 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5.该项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6.该项软件产品系列版本未入选之前年度省级首版次

软件产品目录;

7.仅限于企业自用的软件或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不

属于认定范围。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

1.基于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线开发的软件产品;

2.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

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该项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

有关标准制定。 【申报时间 8 月 30 日截止】

第24页

21

0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浙江省

“隐形冠军”企业到期复审的通知

浙经信企业〔2022〕151 号

【企业自评 8 月 15 日截止】

第25页

22

0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2 年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服务便函〔2022〕70 号

各市经信局(宁波不发),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中国优

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187

号)要求,为做好 2022 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组织申报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2022 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设金奖 10 个、银奖 20 个、

铜奖 30 个,分为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其中概念作品

奖占比不超过 20%。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奖产品(作品)颁

发奖杯,对获奖单位和设计者(团队)颁发证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范围。

包括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消费品等大类。鼓励推荐申

报人工智能、5G 设备、工业互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

技术产品,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海洋工程、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工程机械,高

端医疗装备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

第26页

23

新消费以及乡村振兴、应急防护等领域产品。

概念作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求、具

有前瞻性的设计作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产品(作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

准等规定;

2.申报产品(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

规情形;

3.同一个产品(作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

4.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

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

录;

5.申报产品设计奖的产品须是近两年内(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上市的产品。申报概念作品奖的作品需在功能、结

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

新。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各市经信局负责做好宣传动员,鼓励本地区申报主体选

送在先导性、创新性、实用性、美学效果、人机工学、品质、

环保性、经济性等方面优秀产品(作品),重点是在国内行

业处于领先水平的龙头骨干制造企业的优秀产品(作品)参

评。省工业设计协会重点做好设计企业的宣传动员。

(二)提交审核。

第27页

24

各申报主体通过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申报网站(网址

www.ceid-award.cn)下载《2022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申报

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填写,于 8 月 15 日前将电

子版报 zj_ida@163.com 邮箱。

(三)材料初审。

我厅委托省工业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协会要对

申报材料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质量、安全等方面内容进行

严格把关,对申报的产品(作品)初审,确保参评产品(作

品)整体水平。 【8 月 20 日截止】

第28页

25

10 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服务型制

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

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服务型

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

〔2022〕67 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厅将组

织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评估评价对象

(一)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第一批至第六批的省

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项目,共计 446 家

(名单详见附件 1),其中示范项目参照示范企业填报有关

情况。

(二)示范城市。3 个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即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

二、评估评价内容

(一)示范企业(平台、项目)主要评价其近年来发展

服务型制造基本情况、做法经验,通过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

态新模式所取得的成效,以及对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等。

(二)示范城市主要评价其近年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

展服务型制造有关决策部署情况,组织推动本地区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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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型制造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地区服务型制造总体发展情

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问题等。 【8 月 23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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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培

育工作的通知

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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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级可申报项目

01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

省级研发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丽水经开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浙江省重点企

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 2022 年省级研发机构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

1《. 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http://kjt.zj.gov.cn/art/2022/8/4/art_122922520

3_4961705.html

2.《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http://kjt.zj.gov.cn/art/2022/8/4/art_1229225203_49

61711.html

3.《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

心的通知》。

http://kjt.zj.gov.cn/art/2022/8/4/art_122922520

3_4961725.html

第32页

29

第33页

30

七月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

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

外交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

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邮政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

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

022/art_df5995ad834740f5b29fd31c98534eea.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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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

01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

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

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

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编

制了《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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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打造新

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

于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要求,落实

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加快构建首台(套)

产品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

品工程化攻关、认定和奖励、推广应用等各环节。

第三条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

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企

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

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

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首台(套)装备分为成

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

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

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

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

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

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

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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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首

台(套)产品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和政策举措。省直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突出系统集成,强化纵

向联动、横向协同,建设贯通工作各环节、畅通各部门的首

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推进首台(套)工作的数字

化和便利化。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

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第二章 工程化攻关

第七条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

是指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重点新材料、关

键软件,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目

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能在一到两年内实现不少

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项目。项目完成后

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

水平,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指

标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

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申报企业整合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协同创新。

第九条 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

确定并发布年度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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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

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审核

并择优推荐。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

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公

示后发布。

第十一条 各地经信局负责指导和推进当地首台(套)

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及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中的重

大问题。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的项

目,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首台(套)产品工

程化攻关重点项目完成并实现一项以上工程化应用或重大

工程项目配套的,各地应优先推荐首台(套)产品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

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

第三章 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 首台(套)装备认定分为评价认定和标准认

定两种方式。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

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2.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

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3.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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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

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

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4.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

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二)申报评价认定的装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

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

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

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

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2.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

首台(套)产品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

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技术水

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

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

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

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三)申报标准认定的装备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

应达到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

有关要求,并能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

料。

第十五条 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分为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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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并实行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首

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申报首批次新

材料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

新报告。

(一)基本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

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

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采用目录认定方式的,产品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浙江省重点新

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不在上述目录中的产

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 3 个以

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3.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

技术成熟度等级 7-9 级要求,并实现首次商业化销售。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

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

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

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

制性产品认证。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条件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

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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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

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

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

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第十六条 首版次软件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

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撑。

2.产品类别属于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

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软

件产品;面向行业的应用软件产品;网络与边界安全、工控

安全、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云

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品范围内

的软件产品。

3.申报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

(产品申报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

间不超过 2 年,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4.申报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

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5.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 CNAS 和

CMA 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6.申报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

7.申报软件产品未获得任何省级及以上首版次补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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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认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

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

2.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

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申报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

有关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

的。

4.近三年相关产品已获得过首台(套)产品认定,且申

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第十八条 首台(套)产品认定实行网上集中申报,同

一产品只能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软

件其中一类。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

材料,各地经信局审核并择优推荐。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

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

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

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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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管机构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省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符合相应条件的首

台(套)产品奖励。

(一)首台(套)装备:

1.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三个档次,分

别给予 200 万元—40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和 50 万元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标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获得国家保险补偿的首

台(套)产品或者经认定符合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

指导目录要求的产品,及评价认定的零部件首台(套)装备

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二)首批次新材料:

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

品货值达到 500 万元以上、符合首批次认定奖励重点领域(关

键战略新材料或前沿新材料)的国际、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

料,可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申报认定奖励。

其中: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 200 万

元,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首版次软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版次软件予以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浙江省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和主要完

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考核、晋升、提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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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每年动态调整并发布《浙江省首台(套)

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推广应用指导目

录》),作为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首台(套)推广应用

政策的依据。同一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间不

超过 3 年。新纳入目录的产品技术性能优于已有产品的,已

有产品退出目录。

第二十三条 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包括首台(套)

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和政策联动支持等。同一首台(套)产

品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

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

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

开始逐年递减 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最

多可连续支持 3 年。其中:

(一)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

1.《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效期内起保的装备产品,

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

可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

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

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保费补贴标准较上一次递减 10%。

2.申报保险补偿的产品包括:(1)首次使用的前 3 台

(套)重大成套装备;(2)首批次装备:用户首次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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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

不超过 3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

超过 50 台、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 2000 万元);(3)首年

度投保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

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 50 台、投保

装备总价不超过 1000 万元)。

3.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

值的 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

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4.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

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

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

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

得申报。

5.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

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补偿

1.《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的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在有

效期内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险,在产品正式交付

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可申请补贴。

2.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

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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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

于 50 万元。

3.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

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

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

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

申报保险补偿,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

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查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

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浙江银保监局共同对

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

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次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各市、县(市、区)

原则上应在上级财政资金到账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

业,鼓励“企业码”直接兑付。

第二十六条 在装备、新材料重点领域先行开展首台

(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

(一)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条件

1.用户企业购置应用智能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 2 个标志性产业链首台(套)装备(前

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 1000 万元,并实现

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

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

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装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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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

装备认定之日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间。

(二)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标准

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生产企业首台

(套)装备总价 20%、10%和 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

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主要用于首台(套)

装备的推广应用。

(三)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条件

1.符合应用奖励试点重点领域(先进半导体、新能源、

碳达峰碳中和),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

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首

批次新材料,可申请应用奖励。

2.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已享受过省级首台

(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

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

累计销售并实现应用产品货值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

申报应用奖励,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

行在线审查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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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接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

政厅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由省财

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次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

拨付。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照首台(套)

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责,细化招投标评分规则、工作流

程等,落实首台(套)产品招投标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

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

责,细化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工作流程等,落实政府采购和

国有企业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第三十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照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部门职

责,落实金融服务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方

面及投资技改、智能制造、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和

科技研发等项目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同等条

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

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

产品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对符

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

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48页

45

第三十三条 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下,对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

的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两年内不得推荐参加首

台(套)工程化攻关、认定和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一)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

产品认定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由省经信厅撤销首台(套)

产品认定,省财政厅收回奖励资金;

(二)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

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存在司法、

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

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

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首台(套)产

品认定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宁波市首台(套)

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

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

第49页

46

技术〔2010〕52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南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和浙江

银保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50页

47

丽水市级政策篇

01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市级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人才科技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

报告精神,根据《丽水市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

导优秀科技人员加强学术建设,依据宏观引导、自主申报、

同行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现就 2023 年度市级公益性技

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

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

研发及成果引进、转化的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农村

重点围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科技强农”“机械

强农”,开展农业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及集成应用、新品种引

进筛选及应用示范、生态循环农业、畜禽水产重大疫病快速

检测及免疫新技术研发、农田耕地质量提升关键技术研究与

示范、工厂化育苗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动物绿色高效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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