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幼儿园工作规程
信息索引:360A02-03-2016-0002-1生成日期:2016-03-01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39号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
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年1月5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
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