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月刊 2023年2月刊

发布时间:2023-8-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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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2023年2月刊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021目 录导 读 .............................................................................................................................2一、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4二、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8(一)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 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综述》.....8(二) 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更新 2022 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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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2023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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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

2023 年 2 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第2页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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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 读 .............................................................................................................................2

一、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4

二、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8

(一)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 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综述》.....8

(二) 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更新 2022 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

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 ...........................................................8

(三)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9

(四) 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9

(五)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11

三、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13

(一)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3

(二) 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案例........................................................................16

(三)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18

特此声明 .....................................................................................................................25

编委会成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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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及动态

1. 2 月 7 日,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共 8 个方面 55 项政策,包括扩大有效投资、科技创新、“415X”先进

制造业集群培育、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

2. 2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印发《深圳金融支持新能源

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3. 2 月 17 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

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4. 2 月 21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5. 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

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基金业协会动态

1. 2 月 8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 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

综述》,2022 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全面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聚

焦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力度,坚持分类施

策、扶优限劣,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行业生态、引导行业有

序发展。

2. 2 月 9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更新 2022 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

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并更新了资产管理

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管理人可以进行

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填报。

3. 2 月 1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月报显示 2023 年 1 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

报送平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 146 家,办理通过的机

构 54 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1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人 33 家。协会中止办理 20 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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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1,565 家。

4. 2 月 20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

行)》的公告,《不动产试点指引》共二十一条,遵循试点先行、稳妥

推进原则,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及试点管理人要求,从基金募集、投资、

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5. 2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及配套指引,该办法共六章八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度完善登

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

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

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

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

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

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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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2 月 7 日,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 月 7 日,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共 8

个方面 55 项政策,包括扩大有效投资、科技创新、“415X”先进制造业集

群培育、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

其中在五大产业生态圈高质量发展政策中提到:

(1)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打造杭州科创基金、杭州创新基金、杭州并

购基金等 3 支千亿基金,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总规模超 3000

亿元的“3+N”杭州基金集群,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放大功能,撬动社

会资本共同加大投资,支持五大产业生态圈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

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发展。完善产业基金运作

管理机制,强化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管理,加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

协调和工作联动,进一步完善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

(2)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

地,2023 年,力争全市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800 亿元,加大对“专精特

新”“单项冠军”等企业新增投资、技术改造、并购重组等融资支持。推动

上市企业发挥融资渠道作用,投资一批高端制造业项目。围绕标志性产业链

加大并购重组力度,鼓励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资金依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2023 年新增并购重组金额 110 亿元以上,落地一批

补链强链项目。

(二)2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印发《深圳金融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

2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印发《深圳金融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

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 2025 年,深圳辖内金融机构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全产业

链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融资服务参与主体进一步扩大,产

品体系更加丰富,逐步形成“零部件原材料——整车生产——终端应用”全

产业链金融布局,核心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获得感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质量和

效率不断提升。力争经过 5 年的时间,间接融资、直接融资、跨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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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等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需求更加匹配,资

金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金融支持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意见》从聚焦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精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围绕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求优化金融服务两方面共提出 12 条金融

措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优势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做

强做大;支持动力电池企业扩优势补短板;支持电机电控企业追赶国际先

进水平;支持零部件企业与整车企业协同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应用场景

推广示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在优化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推动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契合产业

数字化需求;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支持企业技术攻关需求;搭建多层次

融资渠道满足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发挥深圳市引导基金和新能

源汽车产业基金作用,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实现对

产业链精准滴灌;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降低企业风险损失,发挥保险资

金长期投资优势,在符合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积极投向各类新能源汽车

股权投资基金;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出海”。

(三)2 月 17 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

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2023 年 2 月 17 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正式出台,将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

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

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

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

场基金。满足规模大于 2000 亿元或者投资者数量大于 5000 万个等条件

的货币市场基金,应纳入评估范围。证监会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

名单并予以公示。

(2)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暂行规定》从经营理念、风

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

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3)明确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

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二是规定

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风险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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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处置机制。三是规定不同风险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

备金、主要股东等风险处置资金来源。

(四)2 月 21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2 月 21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

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2023 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 10%以上。力争上半年

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 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

完成率 60%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 65%以上。根据方案,2023 年完成投资

共 17440 亿元以上。

《通知》还提出九条保障措施,包括全面开展项目谋划、聚力“招大引强”、

优化重大项目调度、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强化用地

用能保障、鼓励盘活存量资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

其中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是指,确保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专项债券需求

超出本地区专项债券额度。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争取财政部下达的提

前批次新增债务限额上半年使用完毕,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全面改进中

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三季度开展项目谋划储备攻坚,四季度开展前期工作

攻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各级各类财政性建

设资金提前下达、快拨快用。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募集更多社会资

本投资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发挥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平台服务全省重大战

略的作用,推动省属企业完成及带动新兴产业投资 500 亿元。深化与央企

合作,新增投资 2000 亿元以上。

(五)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前海金融

30 条”)。

“前海金融 30 条”围绕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具体包括便利

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允许证券业金融机

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等 30 条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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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与私募相关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条:

(1)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

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

资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

动发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

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

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质的机构主体

运作一年后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质。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

民税收地位。

(2)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

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

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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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 2 月 8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 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综述》

2022 年,协会对 803 家机构启动自律检查,通过异常经营程序对 251 家私

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对 71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 48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 78 名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检查、处分数量创

新高。协会坚持高压执纪常态化,全面、从严查处违规行为,通过“顶格”

处分清除突破合规底线的“害群之马”,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本年

度被采取“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的“双撤销”措施的机构占总

纪律处分数量的 48%,为历年最高。

本年度作出的 126 单纪律处分中,违规行为集中在资金募集、登记备案、

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在资金募集方面,本年度共作出纪

律处分 109 人次,主要违规行为包括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等,其中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要求占比最高。在登记备案方面,本年度九成以上的案件包含登记备

案信息失实的违规情形,涉及 123 人次,主要包括资金募集完毕后未办理

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未按要求

报告重大事项等情形。在投资运作方面,共作出纪律处分 58 人次,主要包

括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未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共作出纪律处分 42 人次,其中未按

规定或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占 60%,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或其他影响投

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等占 40%。在内部控制方面,共作

出纪律处分 97 人次,主要包括经营失控不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高管人

员违规兼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文件等。

(二) 2 月 9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更新 2022 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

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

FOF)、创业投资基金(含 FOF)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人,需提交相

关私募基金(含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组织形式)2022 年度经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可以登录

系统,查看有无关于年度财务监测报告待办任务,按要求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与产品财务监测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分别为 4

月 30 日与 6 月 30 日。

对于数据填报异常的管理人,协会将适时开展信息核查。根据《关于加强私

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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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核查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

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官网对外公示 。每季度信息报送开始前,

管理人须确保前期所有信息核查事项均已办结。管理人在办结信息核查事

项后,方可办理新设基金备案等其他手续。

(三) 2 月 1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2023 年 1 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

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 146 家,办理通过的机构 54 家,其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1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3 家。

2023 年 1 月,协会中止办理 20 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1,565 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截至 2023 年 1 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

22,156 家,较上月减少 1,511 家,环比下降 6.38%;管理基金数量 1146,345

只,较上月增加 1,297 只,环比增长 0.89%;管理基金规模 220.23 万亿元,

较上月增加 2,050.84 亿元,环比增长 1.02%。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 8,595 家,较上月减少 428 家,环比下降 4.74%;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 13,251 家,较上月减少 1,052 家,环比下降 7.36%;私募资

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 9 家,与上月持平;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301 家,

较上月减少 31 家,环比下降 9.34%。

(四) 2 月 20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2023 年 2 月 20 日,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

案指引(试行)》(“《不动产私募基金试点指引》”)。《不动产私募基

金试点指引》,在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框架下,新增“不动产私募投资

基金”类型,允许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初步募资和展业

计划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特定居住用

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

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主要内容

《不动产试点指引》共二十一条,遵循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不动

产投资范围及试点管理人要求,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

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试点原则、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要求,新增产品类型

一是试点先行。参与试点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不参

与试点的管理人原有业务模式及登记备案不受影响,可按照协会现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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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开展保障性住房、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等股权投资业务。二是明确不

动产投资范围。包含投向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是明确管理人试点要求。为发挥试点作用,体现头部管理人示范效应,从

管理人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及经验、专业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

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提出要求。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在开展基金募集管理

活动前向协会报送相关材料,依照规定进行产品备案。四是新设“不动产私

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为区别试点不动产基金和原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基

金类型,遵照试点指引设立的基金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2)明确适格投资者及基金运作要求

一是提出适格投资者要求。为引入长期资金,促进不动产市场盘活存量,不

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对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

金持有被投企业 75%以上股权的,可限比例引入少部分超高净值自然人投

资者,防范涉众风险。二是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

投资运作。为规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从基金首轮实缴规模、基

金合同约定必备条款、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等方面,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

金运作要求。

(3)适度放宽股债比及扩募限制,提升不动产基金运作灵活度

为提升试点产品投资灵活度,符合试点要求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适度

放宽股债比限制,并可以通过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等方式扩充

投资资金来源。此外,在投资期内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

在备案完成后开放认、申购(认缴)。

(4)防范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测

为加强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防控,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强制托管;

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有效控制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风险;严禁管理人使

用基金财产投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项目;对于存在单一投资标的、

分级安排、抵质押、股东借款等特殊风险的,应进行特殊风险揭示;按季度

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协会报送运作情况。

➢申请程序及计算规模关注要点

符合试点要求的管理人,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等业务活

动前,可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后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首页的

政策申请模块提交申请材料。对于不具备基金初步募集和展业计划的管理

人,协会暂不受理其申请材料。

为便于计算管理人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明确标准,协会在此提示,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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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时应关注以下要点:一是关注是否为已备案私募股权基

金(不包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未备案私募基金规模不予

认定;二是关注是否为拟申请管理人管理的规模,关联方管理人或管理人

高管在其关联方管理人名下的管理规模不予认定;三是关注投资范围,认

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应为住宅地产(普通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

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基础设施项目(高速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仓储物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电

气热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5G 基站、工业互联网、数据中

心、新能源风电光伏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是关注计算口径,

计算规模应为不动产投资本金,即基金实缴且投向项目的股权本金金额(不

包括增值部分),外部贷款杠杆部分规模以及投向不动产行业 FOF 基金规

模不予认定;五是关注管理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开展不动产试点业务的管

理人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

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对于仅符合在管不动产投资

本金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

不低于 60 亿元人民币要求的管理人,应在提交材料时承诺其后续备案不动

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

(五) 2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布公告,将自 2014 年初施

行至今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并发布其配套指引。

《登记备案办法》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章节设置安排,但进行了全面扩充,

增加至 83 条。

前期,协会已就《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场

各方对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认同和支持,认为有利于规范私募

基金活动,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私募基金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国民财富、增强市场韧性和行业活力等

功能作用。协会认真研究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数意见经评估后予

以吸收采纳。

修订后的《登记备案办法》共六章八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度完善

登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

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

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

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

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

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登记备案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5 月 1 日之前和之后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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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分别按照旧规和新规执行,但是,(i)截至 5 月 1 日仍未办理完结的

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需要按新规执行,(ii)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5

月 1 日后的变更事项需按新规执行(进一步,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下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所有方面全面执行新规)。

协会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持续优化登

记备案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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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一)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1. 厦门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1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

如下:

关于对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23〕4 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义务,未能充分保障

厦门弘信移动互联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个别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未取得部分投资者符合适

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或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

适当性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

条规定。

 采取责令改正行

政监管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记入

诚信档案。

关于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

6 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不公平对待金恒宇栩之一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栩之一号基金)的不同

投资者,未向栩之一号基金

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

预警止损线的信息;

 未未及时为栩之一号基金

和金恒宇添乐二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添乐

二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办

理基金赎回;

 管理的7只基金未按合同约

定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并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三条第七项、二十五

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

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

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八、

十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

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

 采取责令改正行

政监管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记入

诚信档案。

第15页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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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添乐二号基金在关联交

易前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

披露;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

发生变更时,未按基金合同

约定时限告知投资者;

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

审查要求,未对栩之一号基

金的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

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

 管理的3只基金存在违反相

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200%”的情形;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备案的实际控制人、

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等信息

不准确;

 实际控制人存在向个别投

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

2.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

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

况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0 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

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

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采取出具警示

函行政监管措

施。

3.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6 日、2 月 2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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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2 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

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

位;

 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备

案手续;

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

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

的基金产品;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

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

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

 采取出具警示

函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关于对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8 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

标的个别财务数据;

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

披露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承

担的费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采取出具警示

函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4.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

行评估和确认;

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

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

和止损线等信息;

 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

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

变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采取出具警示

函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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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案例

1.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对上

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的纪

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9 号)

违规行为 处分依据 处分结果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根据投资者在向协会进行

投诉时提供的多份《代持协

议》等材料显示,《代持协

议》均有“民享财富”字样,

并配有合同编号;《代持协

议》的落款时间为 2015 年,

涉及上海民享在协会备案

的新余享跃投资管理中心

和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

管理中心等基金产品,代持

的投资金额从几万元到几

十万元不等,均不满足投资

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要

求。结合《代持协议》内容

等上海民享存在以代持的

方式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行为;

 经营管理失控。2021年5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通过走访上海

民享办公地、联系上海民享

登记的各种联络方式,无法

与上海民享取得联系。2022

年 4 月,协会多次尝试通过

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上海

民享法定代表人兼合规风

控负责人李辛、总经理程

韬,但均无法取得有效联

系。另外,经核查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上海民享法定

代表人兼合规风控负责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第十二、

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

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十

一条

 取消会员资格

并撤销其管理

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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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辛因民事纠纷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2.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对中

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具体情

况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5 号)

违规行为 处分依据 处分结果

 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

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中金前海股权在相关私

募基金产品募集过程中,存

在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

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的情形;

 未尽职履行勤勉义务。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金前

海股权在相关私募基金产

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尽职

履行勤勉义务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四条、十五条  公开谴责

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对上

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

案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3 号)

违规行为 处分依据 处分结果

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且情

节严重。上海世祖设立的

“世祖元朔一号私募投资

基金”等产品均在基金合同

中约定了预警线、止损线,

其中,预警线全部设定为基

金份额净值 0.88 元,止损线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第(五)项,《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六条

第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

(二) 项

 取消会员资

格,暂停受理

其私募基金产

品备案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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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设定为基金份额净值

0.85 元。前述产品持续跌破

止损线天数均超过 150 个

交易日,上海世祖未按基金

合同约定履行在“T+4 个交

易日内管理人将本基金进

行平合操作,直至全部变现

为止”的管理人职责,且情

节严重,导致基金财产出现

了约定限度以外的损失;

 未合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世祖在“元朔一号”产

品净值跌破止损线后,未按

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

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不到位;

 违反专业化运营要求。上海

世 祖 与 自 然 人 武 某 燕 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签署委托

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武某

燕提供货币账户并委托上

海世祖进行货币交易操作,

为武某燕货币产品实现保

值增值,合作期自 2020 年 8

月至 2020 年 11 月;

 诱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风

险测评。根据上海世祖“世

祖量化对冲十八号私募投

资基金”“元朔一号”“元

朔二号”等私募基金产品个

别投资者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问

卷中试题选项均附带分值,

且附有《风险承受能力评分

表》和《自然人客户风险承

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

投资者能够根据分值提示

及对照表,通过计算分数获

得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结果,进而与拟购买产品

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三)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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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31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沪 74 民终 1379 号民事判决

书,案涉徐某与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本案投资人对管理人募集、

投资、管理案涉产品提出质疑,判决从管理人履行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

务、勤勉尽责义务等方面进行说理,认定在管理人存在未恰当履行投资者

适当性义务、违反告知说明义务,并判令管理人对本案投资者的赔偿范围

为投资本金的 50%。本刊试图围绕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

勤勉尽责义务等方面对管理人职责进行探讨和分析。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信托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5 民初 22703 号民

事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2016 年 12 月 1 日,宏某 1 作为转让方(回购方),某信托公司作为受让方

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宏某 1 向某信托公司转让并回购

其合法持有的对宏某 2 的 4 亿元标的应收账款。三胞集团和袁某作为保证

人分别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

《回购协议》项下某信托公司享有的向宏某 1 收取标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

及回购溢价款的权利。

2017 年 1 月 12 日,某证券公司通过《调查问卷》对徐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徐某的投资风险承受度大致为积极型。同日,徐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

《资管合同》(含《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徐某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通过银行转账缴款 1,500 万元。

2018 年 1 月至 7 月,宏某 1 发布《对下属公司担保公告》《关于控股股东

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某证券公司向融资方、担保方布《关注函》,向某信托公司发布《指令函》

并向仲裁委就融资方、担保方提起仲裁,裁决作出后,某证券公司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此外,深圳 A 局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向某证券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载明该公司部分涉案资管计划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份额

种类划分不当、合同条款缺失、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

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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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中,徐某申请对《调查问卷》“投资人签字”处予以鉴定。经鉴定,

《调查问卷》上投资人签名不是徐某所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

勤勉尽责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审查认为:

一、关于某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认定。徐某二审提交证据 4-

6、8、9、18、19、22、23 认为:某证券公司未按照向中基协的承诺,将《风

险揭示书》交投资者书面签署确认,并由客户在认购时书面签署《资管合

同》;聚诚 5 号部分投资者存在《调查问卷》《资管合同》签名非本人所

签;检索相关案例,此类情形法院均认定金融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同

时,徐某还认为销售机构非官网确认机构;合同是打款后在理财师引导下

签署,其并未签署《调查问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出台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范了金

融卖方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裁判思路。适当性义务是指

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为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过

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合

适的金融消费者之义务。适当性义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过错推定,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二审中,经鉴定,《调查问卷》上签名非徐某所签,

结合徐某陈述的签约过程,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据此认定某证券

公司在确认徐某投资前,未尽到了解客户之职责,存在未恰当履行投资者

适当性义务的问题。

二、关于某证券公司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

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指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

充分说明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合同主要内容等影响投

资决策的重要事项。徐某认为某证券公司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包括:1.

宏某 1 对宏某 2 的 4 亿元应收账款实为借款,且借款亦为虚构,某证券公

司存在欺诈。徐某于二审提交证据 1-2 认为公开材料中并无上述 4 亿元应

收账款记载,提供证据 15、16 认为借款虚假。2.宣传资管产品为安全的固

收产品,保本保收益。A 公司推介材料中载明认购金额 100 万至 300 万的

争议焦点

本案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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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为年化 7.8%,300 万以上为 8.0%。3.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型信

托,非主动管理信托。4.没有如实披露宏某 1 和三胞集团关联关系,夸大融

资人和担保人资信。5.未予披露在资管计划成立前,截至 2015 年底,三胞

集团资产负债率为 77.09%,已无能力履行担保职责。

对此,本院认为,1.关于欺诈发行。一审在案证据业已查明,西安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2018)第 2686 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 4 亿元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至于徐某认为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应收账款、宏某 1 和宏某 2

转账凭证记载“往来款”、公开材料中并无应收账款或借款信息披露、应收

账款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等因素,并不足以推翻《借款合

同》《回购协议》《仲裁裁决书》等确认的款项往来事实,故徐某认为某证

券公司虚构投资标的、欺诈发行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某证

券公司未在《资管合同》中充分披露应收账款债权与此前宏某 1 公告公布

应收账款之关系和差别,存在瑕疵,本院认同其结论,不再赘述。2.关于推

介材料载明的预期收益率,某证券公司在一审中未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该份推介材料并非由某证券公司出具,且亦未记载保本保收益字样,右上

角作出风险提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证。在双方确认的《资管合同》中,仅

载明 A、B 份额业绩计提基准分别为 7.8%和 8.0%,且存在本金和收益损失

风险。《风险承诺函》中亦载明“业绩计提基准仅为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

理人的保证”,《风险揭示书》中载明“业绩计提基准仅提供投资者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等相关

内容。故综合上述材料,本院认定某证券公司未作最低收益承诺,对投资风

险进行了说明,符合当时的监管规定。3.关于信托类型、融资人和担保人的

资信及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本院认为,信息披露内容应当是金融产品交

易结构、收益方式、市场风险、担保措施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本

案资管计划投资标的对应宏某 1 向宏某 24 亿元应收账款设立的信托计划,

某证券公司在《资管合同》《风险承诺函》《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已对上

述应当披露的内容作出充分揭示,故本院对徐某认为某证券公司未如实披

露的意见,不予采信。此外,上市公司融资项目中,融资人和担保人的资产

负债率数据并非判断有无清偿和担保能力的唯一指标,信托管理类型亦非

投资者投资此类资管计划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涉案资管计划中,除一审认

定的信息披露瑕疵外,本院对投资者认为某证券公司还存在其他违反告知

说明义务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关于某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是否尽到谨慎勤勉管理义务的认定。就徐

某上诉意见中认为某证券公司违反尽职调查义务、未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未及时主张追索和要求回购、忽视宏某 1 和南京 B 股份公司多次对外提供

担保及质押等、忽视宏某 1 多起涉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忽视宏某 1 多次

高管变动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未完整准确披露实际情况、投资主办

人违规配置、风控和投后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本院认为分别指向要求某

证券公司履行尽职调查、资金监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职责。在《资管

合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 2 项中约定,“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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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概括约定了管理人谨慎勤勉的管理义

务。1.在尽职调查方面,尽职调查虽属管理人在项目发行前的内部程序,但

亦是后续接受委托管理资产、确保资金安全投向的前提要件。尽职调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和项目本身两方面。本案资管计划为以信托资金受

让上市公司宏某 1 对宏某 2 的应收账款,宏某 1 承诺到期溢价回购,故项

目风险在于借款真实性及宏某 1、三胞集团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某证

券公司在《资管合同》第十五条“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中载明信托计划设

立所依据的数项合同文件,且事发后西安仲裁委员会对 4 亿元应收账款也

予以确认,故本院认为项目真实,某证券公司对项目本身已尽调查义务。宏

某 1、三胞集团以及保证人袁某各自身份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数据可通过公开市场获得,资管计划设立之

时并无严重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事件发生,本院认为某证券公司对融资

方亦已尽调查义务。徐某上诉意见中要求对担保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全

面调查,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2.在资金监管方

面,资管计划筹集资金依约注入信托计划,并用于受让应收账款,陕西国际

信托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相关债权也得到确认,故资金去向并未发生违反

《资管合同》《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某证券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3.在

风险控制方面,风险事件发生前,宏某 1 和保证人虽有持续提供担保、高

管变动的情况,但并不属于合同明确禁止行为,某证券公司是否采取相应

措施仍属于自身商业判断范围,本案中并未发现某证券公司有明显失职逾

矩行为;风险事件发生后,某证券公司在较短时间内要求宏某 1 提前回购

并提起仲裁程序,符合《资管合同》约定中对管理人的要求。4.在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方面,某证券公司的披露时间、频次和方式符合合同

约定要求,并无不当。基于本案资管产品申赎方式,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亦不会直接影响投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并无直接联系。综上,本院认为某

证券公司并无违反谨慎勤勉管理义务的具体行为。

本案主要问题,我们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1. 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的关系

实践中,适当性义务内容的设定及其实际履行难以统一标准、精

细量化。(2020)沪 74 民终 461 号一案中,法院明确适当性义务

具体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即了解客户;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即了解销售的产品;以及

保证两者相互匹配,即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匹配的客户。告

知说明义务是程序性的,适当性义务是实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

务与适当性义务不能等同。告知说明义务是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

植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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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做出“知情的同意”,而适当性义务则是防止卖方机构为追求

自身利益而推荐不适合的产品,对其课以确保投资建议适当的实

体性义务。“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

2.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在本案二审中,投资人申请对《调查问卷》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

定,非本人所签。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适当性义

务的规定,认定管理人在确认投资人投资前,未尽到了解客户之职责,存

在未恰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问题。

2. 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

案涉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是去受让宏某 1 对宏某 2 的 4 亿应收账款,法

院认为,由于在宏某 1 在相关的上市公司年报中并没有披露上述应收账款

债权,而管理人也未在《资管合同》中详细披露说明应收账款债权与宏某 1

已经公告公布应收账款数额的关系和差别,据此,法院认定管理人就该事

实在告知说明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3. 管理人勤勉谨慎义务

(1) 管理人是否妥善履行投前对产品的尽职调查义务

本案法院确认了管理人投前对产品尽调义务,即“尽职调查虽属管理人

在项目发行前的内部程序,但亦是后续接受委托管理资产、确保资金安

全投向的前提要件。”而对于投前尽调,法院认为应从融资方尽调和项

目本身尽调两方面去认定。

本案中,仲裁委对底层项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因此法院认定管理人

在项目方面已履行了尽调职责。鉴于融资方、担保方及保证人身份为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营、财务数据可通过公开市场

获得,且资管计划设立之时并无严重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事件发生,

故法院认为管理人对融资方也尽到调查义务。

此外,本案投资人还主张管理人应当对担保人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调,

但法院认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鉴于现行法规中对管理人如何开展投前

尽调进行规定,法院对管理人投前尽调的审查与认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

量权。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管理人投前尽调的标准、内容等亦也没有明确的法

律法规规范。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基于自由裁量权对管理人的投前尽

调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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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所载的底层投资标的合伙人与工商档案不符,管理人未作

充分调查,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

(2021)沪 74 民终 375 号案例,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基于勤勉义务对投

资范围内的投资标的进行详细调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合伙人与

工商系统中显示的合伙人不一致,法院认为管理人对此未作充分尽职调

查,而直接发出划款指令,其行为违背了在基金合同中对私募基金投资

人的承诺,严重违反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

2)管理人对基础资产未采取正确的尽调方式,未尽到审慎义务

(2019)京 0111 民初 2262 号案中,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为融资方 ATM

技术管理费债权,法院认为,ATM 机的投放数量直接影响融资项目的

投资收益款,属于尽职调查中的重大事项。管理人通过向第三方询证及

查询运送单、巡检工作单等资料对 ATM 机是否投放及投放数量进行调

查。但法院发现运送记录与巡检工作单并不能真实体现 ATM 机实际投

放情况,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未发现上述情况,亦未核实具体原因,法

院认为管理人对 ATM 机的实际投放数量的调查未尽到审慎义务。

3)资管机构作为投资人明知未确认资金监管措施是否落实而径行划款,

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2018)沪民终 132 号案中,法院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基金 LP

损失的投资款并非自有资金,系向众多投资者处募集所得。其与投资者

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资金存入银行监管基金账户,且在其与

GP 订立的《合伙协议》中也写入资金监管条款,这说明该资产管理公

司明知资金监管对保障投资款安全的重要性,但却未核实基金资金账户

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基金尚未与有关资金监管方签署有效资金监

管协议的情况下,将投资款全额拨付至基金,其作为案涉金融产品的资

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在资金划拨方面未予足够审慎注意,存在疏

忽。

4. 小结

管理人应当正确了解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同时要注意留存履行相关义务的

证据,避免对妥善履行举证不能。同时还应秉持诚信和勤勉谨慎原则,有效

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持续跟进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妥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以达到现有的监管要求。

第26页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 2023 0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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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写人员:谌惠、韩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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